貸款方違約,借款方可直接要求擔保方承擔清償責任嗎?

貸款方違約,借款方可直接要求擔保方承擔清償責任嗎?

來自專欄李平律師專欄

  2013年4月2日,原告齊魯銀行與被告山東某某公司簽訂合同編號為2013年齊魯銀公司法固借字第001號《齊魯銀行固定資產借款合同》一份,約定被告山東某某公司因購買面料生產設備的需要向原告齊魯銀行申請借款6000萬元,借款期限即第一筆貸款發放之日起至借款方應全部還清本息之日止,自2013年4月2日至2016年4月1日止。貸款利率為7.0725%,並約定了逾期還款及其他違約責任承擔事項。

  2013年5月10日,被告山東某某公司向原告齊魯銀行出具提款申請書一份,約定根據雙方簽訂的編號為2013年齊魯銀公司法固借字第001號《齊魯銀行固定資產借款合同》約定和被告山東某某公司使用計劃,現申請發放貸款2975萬元至在齊魯銀行開立的賬號為某號賬戶,貸款用途為購買麵粉生產設備,並委託原告齊魯銀行將上述賬戶中的貸款資金以轉賬方式支付到收款人為布蘭某某公司在北京銀行順義支行開立的賬號為某號的賬戶中,後被告山東某某公司向齊魯銀行出具了相應的借款憑證。

  2013年4月2日,原告齊魯銀行與被告某康公司簽訂編號為2013年齊魯銀公司法借保字第001號《齊魯銀行法人借款保證合同》一份,約定為確保被告山東某某公司與原告齊魯公司簽訂的2013年齊魯銀公司法固借字第001號《齊魯銀行固定資產借款合同》的履行,被告某康公司願意向原告齊魯銀行提供保證擔保。

  2013年4月2日,原告齊魯銀行與被告任某峰簽訂編號為2013年齊魯銀公司法借保字第002號《齊魯銀行法人借款保證合同》一份,約定為確保被告山東某某公司與原告齊魯公司簽訂的2013年齊魯銀公司法固借字第001號《齊魯銀行固定資產借款合同》的履行,被告任某峰願意向原告齊魯銀行提供保證擔保。

  2013年4月2日,原告齊魯銀行與被告布蘭某某公司、山東某某公司共同簽訂《回購擔保協議》一份,約定鑒於原告齊魯銀行與被告山東某某公司於2013年4月2日簽訂了2013年齊魯銀公司法固借字第001號《齊魯銀行固定資產借款合同》(以下簡稱為主合同),為保障原告齊魯銀行債權權益的實現,回購人布蘭某某公司願意為齊魯銀行基於該等貸款業務對被告山東某某公司享有的債權提供回購擔保。

  2015年1月23日,原告齊魯銀行出具回購付款通知書載明:根據被告布蘭某某公司、山東某某公司、本行於2013年4月2日簽訂的《回購擔保協議》之相關規定,協議項下的回購條件現已成就,特通知向被告布蘭某某公司承擔回購擔保責任。截至2015年1月23日,回購款為人民幣25593606.51元整,該款項構成包括:到期未還貸款本金25283286.17元,利息294141.26元,罰息14645.56元,複利1533.52元。自2015年1月23日至貴公司實際支付回購款日期間產生的本金、利息、罰息、複利等款項一併納入回購款,具體金額以本行系統數據為準,請貴司於2015年2月5日前將上述回購款匯至本行如下賬號:賬戶名稱其它應解匯款及臨時存款、開戶銀行齊魯銀行、賬號:某號。

  2013年4月3日及2014年5月10日,原告齊魯銀行受被告山東某某公司委託分別將3400萬元及2975萬元匯入被告布蘭某某公司在北京銀行順義支行開立的某號賬戶中。

  原告齊魯銀行訴稱,請求法院依法判決:1、判令解除2013年齊魯銀行法固借字第001號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山東某某公司立即償還借款本金25283286.17元,利息156195.06元(計算至2015年1月6日),此後利息安合同約定另行計算,至本息全部歸還之日止;3、判令被告某康公司、任某峰承擔連帶保證責任;4、判令被告布蘭某某公司承擔回購及連帶保證責任。

  被告山東某某公司、某康公司、任某峰公司共同答辯稱,對原告齊魯銀行的上述訴訟請求、事實及理由均沒有異議,山東某某公司是因為資金鏈斷裂而導致無法繼續償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某康公司與任某峰也無力償還。

  被告布蘭某某公司答辯稱,1、我方認為本案遺漏了被告,因為在連帶責任保證人中還有德州某某麵粉有限公司,也屬連帶責任保證,但原告齊魯銀行未將其列為被告。2、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第4項,我公司無需承擔連帶及回購保證責任。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由審判長李萍、代理審判員李婷、人民陪審員劉婷組成合議庭審理認為,山東某某公司自2014年12月21日開始出現欠息,截止2015年1月6日,尚欠本金25283286.17元,利息156196.06元,根據雙方簽訂的《齊魯銀行固定資產借款合同》第十三條約定,原告齊魯銀行有權解除合同。被告山東某某公司未按約履行還款義務後,被告某康公司、任某峰亦未按照各方簽訂的《齊魯銀行法人借款保證合同》履行保證責任,均構成違約,被告某康公司、任某峰作為保證人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布蘭某某公司在被告山東某某公司出現《回購擔保協議》約定的連續二期或累計三期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歸還貸款本息義務時,亦未按約履行回購義務,其行為亦構成違約,根據《回購擔保協議》的約定,被告布蘭某某公司理應對山東某某公司在《齊魯銀行固定資產借款合同》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於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5)濟商初字第50號判決,一、被告山東某某麵粉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齊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283286.17元及利息156195.06元(上述利息已計算至2015年1月6日,嗣後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約定另行計付);二、被告德州某康食品有限公司、任某峰、北京布蘭某某機械製造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所確定的被告山東某某麵粉有限公司應承擔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北京市大瀚律師事務所李平律師、陳鋒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本案中,被告山東某某公司未按約履行還款義務後,被告某康公司、任某峰亦未按照各方簽訂的《齊魯銀行法人借款保證合同》履行保證責任,均構成違約,被告某康公司、任某峰作為保證人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

  (作者:陳鋒,北京市大瀚律師事務所。電話、微信同號:18800003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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