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學張鵬事件後,留給我們思考的問題還很多

中山大學張鵬事件後,留給我們思考的問題還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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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中山大學教師張鵬被舉報性騷擾女生一事有了重大進展,中大發布《情況通報》表明,停止張鵬任教資格,報請取消其青年長江學者稱號。(詳情請見今日二條推送)

今年以來,我國已多次出現如張鵬事件一樣的網路實名舉報高校性侵事件。對此,我們究竟該如何看待呢?本文或許能給你一些啟發。

(來源:搜狐)

01

背景與問題

「#MeToo」始於美國娛樂圈

「#MeToo」(我也是)是一場發端於美國娛樂圈的反性侵社會運動。

2017年初,《紐約時報》曝光了好萊塢某著名製片人的性侵醜聞。10月,某美國女演員在推特上寫道:「如果所有被性騷擾或侵犯過的女性都能發一條『#MeToo』標籤的狀態,那麼人們或許能認識到這個問題的重要性。」

此後,「#MeToo」成了一個反性騷擾的標籤,藉助媒體力量,迅速在全美掀起了一場反性騷擾的社會運動,曾經沉默的受害者紛紛站出來公開指控加害者。

這股「#MeToo」浪潮進而波及法國、韓國、中國等地。

2017年《時代》周刊年度人物授予掀起「#MeToo」浪潮的女性。(網路圖片)

中國版「#MeToo」始於高校反性騷擾系列事件

受其影響,但形式略異的是,中國的「#MeToo」始於高校反性騷擾系列事件

2018年元旦,現居美國的羅茜茜通過微信公眾號發文,實名舉報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教授陳小武性騷擾女學生。

隨即,多所高校的學生和校友發表聯名信,要求建立高校性騷擾防治機制。1月10日,北航宣布撤銷陳小武的全部職務,取消其教師資格。

羅茜茜的行動被媒體稱為「中國高校版#MeToo」

羅茜茜在微博上實名舉報陳小武性騷擾女學生。(來源:《三聯生活周刊》)

3月,現在美國教書的王敖實名指控同在美國任教並活躍於中國學界的徐鋼副教授長期性侵女學生的行為。4月5日,北京大學多名校友實名舉報原北大中文系教授、長江學者講座教授瀋陽性侵女學生高岩並致其自殺,之後該消息在網上引起廣泛熱議,社會情緒高漲。

瀋陽事件引發「高校反性騷擾」連鎖效應,公眾要求嚴懲性侵學生的老師,並呼籲建立高校反性騷擾長效機制。之後,南大、北大、人大等高校均有所反應。

7月10日,中山大學對涉及性騷擾師生的教育部「青年長江學者」張鵬做出取消教師資格和長江學者稱號的嚴厲處分。

中國版「#MeToo」引出了一系列新形勢下亟需認真對待的重要問題

  • 在一個全球聯動的背景之下,如何基於中國現實,認識此類基於性別平等進步訴求的事件?
  • 在社會治理的層面,如何有效地加以應對,以避免更大範圍的社會衝突與張力,從長遠角度促進包括上下級、師生、性別權力關係在內的社會平等與公正?

北航官方微博就羅茜茜舉報做出回應。(來源:《三聯生活周刊》)

02

「#MeToo」的性質與特點

此次聲勢浩大的「#MeToo 中國高校反性騷擾」系列事件與建制呼籲,與美國有很大的關聯,但是又有其自身特點。

對此類事件,不能做簡化劃一的認識與定性

關於「#MeToo」的兩種聲音

首先,從源頭來看,以促進性別平等為進步口號的美國「#MeToo反性侵」運動,在美國以及法國的女性主義內部,至少出現了兩種聲音。

一種聲音認為在男女性別不平等的結構之下,女性反性騷擾的訴求很難在現有的司法體系之下得到落實,因此,支持並鼓勵受害者女性藉助社交媒體公開指控性侵者,希望以這種方式推動社會、所在機構、司法對性侵者的懲罰,也讓更多的女性知道什麼是性騷擾與性侵害,並站出來捍衛自己的權利。

這類聲音以「控訴性別權力不平等、捍衛女性權利」為「#MeToo」運動提供了正當性,也是這一運動的主要推動力

另一種聲音以法國藝術與知識界100名女性的聯名信為代表,結合性與性別領域一派學者的論述,至少從3個方面質疑「#MeToo」 的發展勢態及可能後果。

其一,雖然在性騷擾案件中,舉報與取證均屬不易,但是藉助媒體與社會情緒對被控訴者的輿論審判,剝奪了「疑似性侵者」的申辯機會,相關機構迫於道德壓力或利益考慮,容易息事寧人,跳過司法取證程序而加以草率懲罰,對被控訴人不公,甚至可能在實際效果上鼓勵誣告。

其二,「#MeToo」運動對於性騷擾的性質不做程度的劃分,而擴大化為一切讓她人(主要指女性)覺得不舒服的涉性行為,這種界定混淆了生活中人際互動層面的常見調情、親密關係與構成嚴重侵犯她人行為的性犯罪,是簡化與偷懶的做法。

其潛在的後果是:

  • 一方面無視生活的複雜而容易造成人際關係的緊張與脆弱,模糊道德與法律的懲戒範圍

  • 另一方面也不利於有效落實對於嚴重性侵犯行為的法律懲罰

質疑者們也擔心,性騷擾定義的擴大會阻礙藝術、小說、學術研究領域的表達自由。

其三,這種以推動社會性別平等、保護女性權利為口號的做法,雖然出發點是為被性侵的女性討回公道、懲罰佔據權力優勢的性侵者,實際上帶來的後果是強化女性的「受害者」位置,弱化女性的「自主能力」,從長遠來看並不能撼動性別不平等的結構

(來源:搜狐)

中國版「#MeToo」現象的特點

而在中國的「#MeToo 反高校性騷擾」事件與訴求中,以上兩類聲音均有出現,只是,在高漲的要求懲罰作為老師的男性性侵者的社會情緒與道德壓力之下,第二類質疑的聲音比較微弱,甚至缺乏基本的討論空間

一頭連著美國的中國「#MeToo」現象有兩個特點值得關注。

第一,在中國文化中,高校環境、師生的人倫關係特點,尤其是學生(即便已經成人)「單純且需要被保護」的社會預設,比娛樂圈以及職場更加容易引起家長、社會的關注與道德恐慌。

正因如此,雖然根據我們三次社會學全國隨機調查數據,中國高校基於師生權力關係的性騷擾現實並不比其他場合嚴重,但「#MeToo」卻首先出現在高校,藉助網路舉報的案例,強調師生與男女兩重權力關係的不平等,並迅速獲得很強的道德優勢與正當性。

第二,由於不像美國已經建有一套高校反性騷擾的機制、台灣建有一系列校園性別平等法律,性騷擾這一問題幾乎沒有引起過中國教育體制的關注,因此,在缺乏充分討論的情況下,「#MeToo」訴求很快地從要求懲罰被指控的老師個案,轉向不加批判地學習美國及台灣等地立法經驗以推動建立高校反性騷擾機制的建制呼籲。

此外,近年社會對於教育與科研體系的諸多不滿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正是中國的「#MeToo」具有了以上的道德(優勢)機制(缺失)的特點,在「促進性別平等」、「保護學生權利」的口號面前,缺乏性別領域知識與應對經驗的高校與司法體制面臨著如何清晰認識此類事件並做出有效應對的嚴峻挑戰

(網路圖片)

03

對策建議

為了更好地防治性侵、推動更大範圍內的性別平等與社會公正,至少需要認真討論以下問題

在認識及處理此類事件時,如何界定性騷擾?

中國的反高校性騷擾,是否需要單獨建制?

現有的學校體制、法律體制是否以及如何能夠更有效地應對性騷擾事件?

在更加廣泛而長時段的社會化過程中,相關社會主體可以做哪些努力?

對此,我將從社會學角度做出如下分析與建議。

性騷擾定義不宜擴大,需結合文化特點與生活現實,按程度不同分別應對。

「性騷擾」是一個與行為和感受聯繫在一起的複雜與模糊概念,與文化規範、主體定義、情緒多變等特點都有關,按照程度不同,應做不同性質的認識與應對

「性騷擾」現象中:

  • 有相當一部分涉及平常相處與人際互動過程中可能會引起「不舒服」感受的行為,生活中極為常見。對這些行為,應相信人們有處理此類關係的能力,並鼓勵人們充分運用中國文化中的生活智慧去應對,而不是納入法律機制硬性禁止的範圍。

  • 與這類性質非常不同的是強姦、強制猥褻等嚴重性侵害犯罪行為。對於這一部分,《刑法》已有所規定。

  • 介於這兩類行為之間的,還有不同程度的情況,其中有些未構成犯罪的輕微違法行為,在目前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有所規定。

  • 有些發生在高校及職場環境中,基於權力關係的性騷擾,如果不構成違法與犯罪,而是違反了師德與職業道德的,可以考慮現有的類似教師工作委員會或職業道德委員會加以調解處理,構成違法與犯罪的,移交司法處理。

總之,對於「性騷擾」的定義,需立足本土文化與生活現實,進行多維討論與程度劃分。

從立法建制的角度來說,不管是「性」還是「騷擾」,都不宜做擴大化解釋,法律制度的介入宜抓大放小

如果動輒一個黃色笑話就是性騷擾就要啟動制度,根本不勝其煩。

過於寬泛的定義或者「性騷擾無小事」的一刀切認定,除了增加建製成本與執法難度之外,也會造成人際關係的緊張,破壞社會的彈性,不僅是一種偷懶的做法,也不利於嚴重性犯罪行為的有效懲治。

(來源:搜狐)

完善現有防治措施,謹慎建制。

我國現有的法律與相關機制,能夠覆蓋性犯罪與嚴重的性侵與騷擾行為,但是很多人對相關法規並不了解,誤以為防治機制整體缺失。

針對這種情況,建議首先應系統地梳理現有資源,完善舉報、舉證、調查等環節與防治措施,並讓更多的公眾知曉

其次,針對性騷擾事件舉報不易、舉證難,甚至立案難等特點,召集相關領域的專家開展討論,具體分析原因與對策。

這裡的問題:

  • 很大一部分並不限於性騷擾案件,而涉及整個依法治國方針的落實;

  • 一部分是因為「性騷擾」涉及個人隱私、道德情感、性與性別文化方面的特點。需要分情況加以分析與應對,不能簡單地把防治不力歸結為缺乏防治性騷擾的專門機制

再次,中國重視調解的傳統文化依然有效,建議設立調解機制,不宜動輒對立化各方關係。

此外,對於國外的經驗,要結合具體社會歷史背景,批判性地加以借鑒。

  • 美國的校園反性侵機制已遭到美國某些法學教授的批評,認為其缺乏權力的制衡,啟動調查作出決定的都是校方,被控告者缺乏司法上所具有的律師幫助權等。

  • 台灣的反性騷擾機制建設與日益綿密的法律規定也已受到學者的多方批判與質疑。

總之,制度建設要從實效上最大可能地保護舉報者的權益,以及被舉報者的申述權利

  • 對於經調查情況屬實的,依法懲戒;

  • 對於誣告行為,應有相應的懲戒;

  • 對於媒體的激情煽動,也應當有制度的適度制衡。

不能因為「性騷擾案件」落實難,而在客觀上造成鼓勵輿論審判甚至誣告的後果,也不能對舉報個案馬虎處理且倉促地轉向擴大立法或專門建制。

(來源:新浪)

學校、家庭、社會力量應創造更多的討論空間,參與更加積極的性與性別文化的建設。

此次發生在中國的「#MeToo」事件,討論焦點都落在高校師生間的權力關係,並呼籲建立高校反性騷擾長效機制,沿循的是「懲治作為預防」的思路,而忽視更多社會主體需要加入的、更長遠的文化建設方面的討論

「性騷擾」與權力結構、人際相處、身體情感、性與性別文化都是密切相關的。

一味強調女性、學生在性與性別方面的脆弱性與受保護的角色,在實際效果上不利於整個性騷擾的防治,與平等公正的性別環境的建設。

從長遠角度來看,需要開創更多的公共空間,討論如何在長期社會化過程中,調動學校、家庭、社會組織等多方力量,培養個體與人平等相處的能力(包括對待他人、對待自己),充分汲取生活中的力量與策略,來增加個體應對風險的能力,建設更加積極與平等的性與性別文化(包括檢視針對男女兩性的雙重道德標準,以及不利於女性的性道德標準)。

這方面的努力,更加任重道遠,觸及根本,也更為有效

(網路圖片)

本文原文刊載於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政策簡報》2018年7月第11期(總37期),原題為《「#MeToo高校反性騷擾事件」的社會學分析與對策建議》。一讀EDU對原文略有調整,部分標題為編者所加。文章僅做觀點分享之用,不代表一讀EDU觀點。

本期作者

中國人民大學性社會學研究所執行所長 黃盈盈

一讀EDU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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