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永元炮轟《手機》,實話實說還是"無理取鬧"?

崔永元炮轟《手機》,實話實說還是"無理取鬧"?

來自專欄周公觀娛7 人贊了文章

近日,崔永元連續發布多條微博,爆料范冰冰4天獲6000萬天價片酬,並起底疑似大小合同、陰陽合同等涉嫌偷漏稅「潛規則」,引發輿論強烈關注。不僅如此,小崔還將矛頭對準了馮小剛、劉震雲等人,甚至在接受採訪時怒噴其為「渣滓」。小崔接二連三的拋出重磅炸彈,徹底引爆了輿論。

小崔的憤怒,與一部名叫《手機》的電影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2003年,由馮小剛擔任導演、劉震雲擔任編劇的電影《手機》上映,講述了一個成功人士幾次三番偷情的故事。崔永元之所以跟這部電影過不去,是因為電影《手機》和現實確實有太多的相似之處:電影中的男主角嚴守一是談話節目《有一說一》的主持人,在人物職業和節目設計上,幾乎與崔永元和《實話實說》如出一轍。更巧合的是,《手機》里男主角嚴守一的長期情人武月最終威脅他讓出了當紅節目主持人的位置,接盤了《有一說一》;而現實里,崔永元2002年9月離開了節目,換成了來自上海的美女主持人和晶。

影片上映後,不少觀眾也發現《手機》中的情節似乎與現實中的崔永元有某種「對應關係」,不少人因此認為,《手機》中的男主角嚴守一就是在影射崔永元。由於電影中嚴守一的私生活不檢點,這也讓不少觀眾對崔永元的私生活產生了猜測。

正是這些難以用「巧合」解釋的相似,讓崔永元在《手機》上映後備受困擾。也難怪此番聽聞《手機2》開拍,崔永元會如此激動。

冤有頭債有主。小崔憤怒的根源,在於認為馮小剛的電影是在影射自己,侵害了自己的名譽。而在娛樂圈內,類似這樣似是而非的「影射」行為並不罕見。諸如「某三字女星出軌」「某L姓網紅耍大牌」「某當紅小鮮肉吸毒」之類的爆料更是長期霸佔八卦新聞的頭條。如此含沙射影,指桑罵槐,能構成名譽權侵權嗎?周公這回就結合我國已有的司法判例,和各位看官聊一聊。

面對指桑罵槐,我國法院怎麼判?

案例1:李谷一訴《聲屏周報》案

1991年,河南南陽《聲屏周報》發表一篇報道,文章中有這樣一段文字:「在1990年亞運會期間的一次演出中,十年前以一曲《鄉戀》而名噪內地的某位樂團領導,向在座各位憤憤宣告了一個大膽的謠言:韋唯得艾滋病了。」後李谷一將報社和記者訴至法院,韋唯作為證人參與訴訟,法院最終判決二被告侵害名譽權成立。

法院認為:雖然報道中沒有提到李谷一的名字,但文中「十年前以一曲《鄉戀》而名噪內地的某位樂團領導」的表述使公眾一眼就能看出所指何人。因此,認定被告構成名譽權侵權。

案例2:范冰冰訴畢成功案

2012年知名編劇畢成功轉發香港《蘋果日報》刊登一篇未經證實的關於內地影星章子怡的負面報道,並評論稱前述負面報道是「Miss F」組織實施的。該微博被廣泛轉發、轉載,致使網路上出現了大量對於范冰冰的侮辱、攻擊性言論及評價。面對范冰冰的侵權指控,畢成功辯稱,「Miss F」指的是在美國電影《致命契約》中飾演「Clary Fray」的美國女演員莉莉·科林斯(Lily collins)。

法院認為:在一定情況下,毀損性陳述有可能隱含在表面陳述中(即影射)。這時並不要求毀損性陳述指名道姓,只要原告證明在特定情況下,具有特定知識背景的人有理由相信該陳述針對的對象是原告即可。結合本案事實,法院最終認定被告畢成功構成侵權。

案例3:鄧超訴營銷號博主案

2015年,「@圈內老鬼」在其微博首先發布了「跑男出軌」的微博內容。隨後八卦博主「@圈貳爺」發布微博:「跑男」出軌確定。鄧超「出軌門」由此而生。法院經審理認為,兩博主發布的「跑男出軌」內容雖沒有直接提及鄧超的姓名,但「跑男」為綜藝節目《奔跑吧,兄弟》的簡稱,按照一般網路用戶及綜藝娛樂受眾者的普通認知,「跑男出軌」的指向並非泛泛而談,而是特定化的範圍,即綜藝節目《奔跑吧,兄弟》。鄧超是「跑男」的固定成員之一,且為隊長。在鄧超起訴後,兩被告經法院合法傳喚,未能在答辯期內就其言論中出現的「跑男出軌」給予合理的解釋說明,而客觀上該言論造成了「鄧超出軌」這一話題在網路上的廣泛閱讀討論,形成了特定人名譽受損的後果,

法院認為:如果受害方具備一般人不具備的、獨特的且大眾知悉的身份時,加害人雖未指名道姓,但明確提到了這一特定身份,且最終造成了特定人名譽受損的後果時,可以確定受害方的特定主體身份。據此,法院認定三被告侵權成立。

案例4:陸幽訴黃健翔案

2007年,知名足球評論員黃健翔在一篇博文中爆料,稱一位首席女記者與國足教練發生性醜聞且宮外孕。一時間,人們紛紛猜測該緋聞女記者女記者就是中央電視台《足球之夜》首席記者陸幽。不堪其擾的陸幽遂將黃健翔告上法院。法院審理後認為陸幽不能舉證證明博文直接且排他地指向她本人,她也因此終審敗訴。

對於判決不侵權的理由,法院認為:原告未證明涉案文章具有直接且排他的指向性,且文章在未披露姓名的情況下不能產生針對其的負面評價,原告所稱其社會評價降低與黃健翔發表涉案文章之間缺乏直接因果關係。

從上述判決中看,造謠者「我又沒說是誰,憑什麼告我」的賴皮思路只是自作聰明,法院自有辦法識破「影射侵權」的把戲,我們可以將其歸納為「一個總體原則」和「兩個具體規則」。

總體原則是:判斷侵權言論是否針對特定人,要從信息接受者的角度判斷。侵權言論可能並不指名道姓,但只要證明在特定情況下,具有特定知識背景的人有理由相信該陳述針對的對象是受害人本人即可。

從這一原則出發,法律實踐中又發展出兩項具體的判斷規則:

規則一,如果受害人具有普通人不具備的、獨特的且為大眾知悉的身份時,加害人雖未指名道姓,但明確提到了這一特定身份,可以認定為該言論針對受害人。

規則二,如果受害人具有公眾知悉或者極易查證的特定事實或者經歷,而被告雖未指名道姓,但提到了這一事實或經歷,可以認定為該言論針對受害人。

從博客到微博,新媒體時代判決新思路

細心的讀者可能會發現,在陸幽訴黃健翔名譽權侵權一案中,原告陸幽的訴訟請求並沒有被法院支持,理由是被告在博文中的影射表述與原告指出的損害結果沒有因果關係。對此,記者陸幽也很是無奈,她曾在庭後接受採訪時表示:「黃健翔不承認他說的是我,法院也說證明不了黃健翔是在說我,可很多網民依然在繼續罵著我,這是多麼荒唐的事!」

黃健翔的博文中用到了「國家隊前任主教練杜伊將某國家隊首席跟隊記者搞成了宮外孕」的表述。范冰冰訴畢成功一案,被告用了「Miss F」的表述。兩者看似都十分模稜兩可,國家隊記者和F姓女性的範圍都很寬,為何裁判結果卻迥然不同?

周公以為,在做因果關係判斷的時候,法院並不僅僅根據言論的文義內容來判斷,而是結合了網路中的言論話題內容及語境等進行整體判斷。例如在范冰冰一案中,法院就引入了微博的時間、背景來判斷,認為從畢成功微博下的大量評論看,多數網友認為實施所謂誣陷計劃的就是范冰冰,而畢成功並未就此作出進一步明確的反駁,由此強化了受眾的誤解。

同時,在兩個相反判決的背後,我們也看到了社交網路語境背景的改變。范冰冰案以及鄧超案均是在微博的語境下發生的,而黃健翔一案則是緣起於其在博客上發表的一篇文章。再者,范冰冰案發生於2012年,鄧超案2015年,相較黃健翔一案的2009年,社交軟體信息流動與傳播的速度已不可同日而語。據2015年微博發布的第三季度財報中顯示,截止2015年9月30日,微博月活躍用戶數(MAU)已經達到2.12億人,微博在綜藝娛樂方面始終保持重要的平台影響力。而同年,互聯網博客/個人空間應用用戶總規模不超過1億。傳統博客受到新興服務商的嚴峻挑戰,市場排名逐漸落後。

微博的優勢在於時效性和廣泛性。微博利用轉發功能可以達到多層次傳播的目的,使其比傳統博客擁有更高的關注度和更好的傳播效果。

法院在具體的裁判實踐中認為,相比正式場合的言論,微博言論隨意性更強,對微博言論是否構成名譽權的不當傷害,應進行法益衡量,綜合考量發言人的身份、言論指向對象、具體議題和內容、上下文語境、言論所引發的後果等加以判斷。娛樂八卦是微博等新興社交媒體上最受關注的話題之一,無論是「L姓小鮮肉」還是「Z姓當紅小花」,機智的網民總能通過超強腦迴路對應出相關的明星。因此,「影射侵權」在當下以微博、微信為典型的社交網路語境似乎更容易成立。

周公以為,從普通電影觀眾的角度看,電影《手機》中的人物情節設置確實與崔永元有相近之處,難免讓人產生聯想。但電影畢竟是藝術創作,在現實素材基礎上虛構加工出來的故事,是否一定會構成名譽侵權,實踐中好像還真鮮有先例。因此即便當年小崔真的與電影出品方對簿公堂,誰勝誰負恐怕也未可知。

而現如今,因為這件事引發的輿論風暴愈演愈烈,但民眾的關注點已經完全轉移到了「明星的陰陽合同」之上。對此,欲知更多詳情,還請關注周公觀娛下篇關於明星避稅方式的解讀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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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劉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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