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規避婚姻法24條這個坑?友情提示:婚姻有風險,入市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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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有個男性哥們,他老婆在銀行貸款30萬用於炒股。他之前不知情,現在要離婚了才知道。他問我這算不算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後是否有可能被起訴?當然啊!你老婆辦卡用於炒股,股市的收益系夫妻共同財產,故該筆貸款系夫妻共同債務,即使離婚也應由夫妻雙方承擔。除非你拿的出證據證明你沒參與這股市分紅,不然你們兩個離婚,她股市虧了的錢,你要去賠付的。

如果你老婆炒股,跟你明文有協議規定她貸款30萬是她自負盈虧,並且她願意承擔風險,與你協商一致,你們之間簽了承諾不追加另一方責任的保證書,才有可能不幫她還款,並且還得有證據證明這個承諾書是有效的。還有種辦法是,你在離婚協議裡面指出她這筆債務自己承擔,不然你離婚以後還得為她還債。如果沒有協議,她炒股虧的錢你做老公的即使離婚了。

女人太傻重感情

我還認識一個姑娘,11年與前夫相識,12年啪拖,帶孕成婚,她明知道前夫花心不負責,卻依然決然的要拯救這個迷途不知返的男人。在擺喜宴的當天,寶寶突然死胎引產,失去寶寶後的她悲觀抑鬱,又忽然發現男人出軌了,打算離婚。姑娘的父母認為離婚丟人,他們結婚的喜宴請帖都發出去了,男方也說自己只是玩玩,會收心的。

女方信以為真,兩人舉辦了豪華婚禮不久,男方繼續出軌。姑娘忍無可忍提離婚,要求要求男方還錢,主要是嫁妝5w他私自拿去,他家給的禮金10萬早就還給他父母了。結果男方在異地貸款買了一輛賓士,當初辦結婚證的時候有張身份證複印件,被他拿去辦車貸。離婚的時候姑娘才知道自己欠了幾十萬的債務欲哭無淚。姑娘明知道男方不靠譜還要不離婚,父母怕丟了面子,結果就成這樣了。

姑娘諮詢了很多律師,發現她案子漏洞太小,很難找出她沒花錢和她還錢的證據。有時候女方覺得自己嫁給男人,就是男人家的人了。男方父母怎麼會把你當親人,你始終只是他兒子媳婦罷了。自己兒子有難,男方父母怎麼會幫媳婦。婚姻法24條最大坑就是,婚姻中無論男方還是女方,不知道對方有沒有欠債,平時大家都好好的,一到離婚的時候,人本性就暴露出來了。

被出軌不離婚

有一個女人跟我說,丈夫在外面有「小三」,回來提離婚,該女子不同意離婚,丈夫則威脅說,「不離婚可以,那就要承擔巨額債務」。隨之而來是數百萬的債務訴訟,該女子陷入無邊訴訟,被迫離婚,並背負巨額債務,由此走上了漫長的申訴之路。與之相反的是,還有的女子想離婚,男方則以巨額債務威脅:「離婚就得承擔巨額債務」,以此限制女方離婚。

婚姻法 第24條破壞了婚姻的安定性,增加了婚姻風險,而其中受害最多、最大的則是婦女。第24條不知害得多少婦女有家不能歸,東躲西藏,或者疲於訴訟,長年申訴上訪,終日以淚洗面……主要因為這些女人膽子小,太過於信任男人,到最後發現自己成了老賴。法律需要保護債權人利益,不針對男女。婚姻是讓兩人的財產成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享有共同利益的同時也應當承擔共同責任,防止債務人借款後將款項轉移給妻子然後假離婚損害債權人利益。但在婚姻法24條」實施十餘年來,在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和打擊債務人惡意逃債方面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但這個條款中存在的漏洞確實應該補充修改,防止惡意侵吞配偶財產的不法行徑發生。

婚姻法24條偏向保護債權人

1、債權人基本不可能去證明錢是否用於夫妻生活;

2、即使這樣,仍有很多夫妻通過把債務處理成非共同用途,然後用隱蔽手段轉移財產,以假離婚逃避債務,債權人因此比她更慘也大有人在(不排除有些人相互虛構債權債務),不能用比慘來判斷法律好壞。

3、婚後夫妻財產收入是共同的,負債一般也同舟共濟。

4、本條款不針對女性男性也能因此受到損失。

5、離異女子這麼慘根本原因在於前夫而不是法律。

我們翻看美國婚姻法

美國婚姻法規定婚姻內產生的債務要雙方簽字才是雙方償還,只有一方簽字的話就一方償還。美國的法律能讓債權人在把錢借出去之前就搞清楚,自己這筆錢是借給一個人的還是兩個人的,從而準確評估這次借錢的風險大小,而這種評估工作本來就是債權人該做的。這種一切以簽字為證的規定也能保證債權人的知情權,最大程度上減少糊塗賬的出現。

在台灣絕大多數夫妻都不會事先約定夫妻財產制,因此以法定財產製為夫妻財產制。在法定財產制下,台灣民法第1023條1項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責償還。所以夫妻一方對外負責,另一方不用還。

在中國婚姻法24條沒修訂以前,你想打贏你前妻前夫給你挖的經濟坑,你除了請一個好律師以外,你還得熟讀婚姻法補充條款。根據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作為舉債人的配偶方,要想打贏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提起的訴訟,可以從三個方面著手:

1.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2.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3.該債務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事實上,第1和第2項並不容易,真正最好下手的是第3項,也就是證明該筆債務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婚姻本是合伙人制,女人過於重感情,愁嫁恨嫁明知道男人不靠譜一意孤行的去嫁,嫁過去一直隱忍男方及他家庭,自己在婚姻經濟這筆賬上沒判斷力,以為生了孩子為了有個孩子父親名頭,隱忍渣男。與男人結婚前沒有簽訂婚前協議,搞不好就給自己背一屁股外債。夫妻感情好的時候還好,一旦走到離婚基本都是把最惡劣的一面擺出來給大家看。反正都過不下去了,對方也不會給你什麼好日子過。

婚姻不是鬧著玩的,很多女人覺得該結婚就去結婚了,婚前不看看這個男人的父母,以及他從小生活的環境,以及這個男人不管是做公司還是上班,得問問他行業發展,股票債券各種營收情況,還要問清楚對方有沒有外債,房產貸款有多少,車貸有多少。你都不了解一個男人整體情況,就去跟他閃婚,去跟他生孩子,你是傻還是怕自己嫁不出去。這年月女人嫁不出去不可怕,可怕的嫁給一個男人全家倒貼,禍害自己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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