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夫妻共同債務,是個偽問題
作者:周愷,原題:夫妻共同債務之辨。
我國的夫妻共同債務問題是個偽問題。這是一個原本並不存在,僅僅因為理解偏差而虛構出來的麻煩。在此思路下產生的婚姻法司法解釋24條滋生了一大批24條的被債務人,實在不幸。我們可以想一想:為什麼婚姻法實施了這麼多年,以前從來沒有人提出這個問題,現在卻突然出現了呢?為什麼從來沒有一本經典的法學著述提及這個問題呢?難道僅僅因為我國特殊?中國有那麼特殊嗎?我國的民法體系是大陸法系的一部分呀!
說到夫妻共同債務,就不能不提夫妻共同財產,這是權利與義務的兩個方面。正是因為有了共同財產,才要承擔共同債務。
一言以蔽之:夫妻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都是內部關係,與外人無關。雙方無需對外人承擔個別的或連帶的責任。
舉兩個例子。大家都應該知道「合同相對性」原則,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合同只約束雙方當事人,與其他人無關。無論權利還是義務,都無關。第三方既不能夠根據合同向任何一方主張權利,也無需向他們承擔義務。
大家也應該知道公司法當中的股東只以出資對公司債務負責。公司的債權人和債務人都只對公司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與股東無關。
合同法和公司法都是區分內外的法,它們通過區分內外法律關係,築起一道堤壩,建立起了有序的合同法和公司法法律秩序。
同理,婚姻法也是這樣一部法律。它也有區分內外的功能。它只調整夫妻二個人之間的內部關係。無論財產還是債務,都只在兩個人之間發生效力。如同合同只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一樣(從廣義上講,婚姻就是一種合同)。
所以,夫妻共同財產只在夫妻兩個人之間「共同」:丈夫或妻子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也可以分一份。夫妻共同債務也只在夫妻兩個人之間「共同」:我的債務,離婚時你也要共擔一份。
至於外人,是沒有權利越過「婚姻」這條法律堤壩,向另一方主張權利的,也無需對另一方承擔義務。丈夫的債權人就只能向丈夫主張權利,妻子的債權人只能向妻子主張權利。買賣丈夫的東西,只需要丈夫同意即可,買賣妻子的東西,也只需要妻子同意就行。無需考慮另一方的態度。
房子是誰的名字,其他人就與誰交易,不用考慮其配偶;你的債務人是誰,就向誰主張,就去執行誰的財產,與他的配偶無關。
離婚之後,分割共同財產、 分擔共同債務,也只在夫妻兩個人之間發生效力。對外,還是由原來的夫妻一方各自對外。所謂的夫妻債務共同承擔,是指夫妻內部一方可以對另一方說,以我名義負擔的債務你也應該承擔一半。並不是夫妻之外的第三人可以直接向另一方主張。
有些人可能會用舉出一些例外的規定,但這裡講的是大原則。如果鑽牛角尖,就無法理解這個問題。
有些人可能會舉出婚姻法的一些條款進行爭辯,這些條款解釋一下就可以理順關係。如果非要向混亂法律關係的方向解釋,那還真是沒有辦法。那樣就會造成社會上,只要結婚的人,個人財產就要打一個問號。我們到小菜場買菜,都要夫妻兩個人共同在場才能合法交易。
再說說大家擔心的利用離婚逃債問題。其相當於一個贈與。如果夫妻利用離婚協議,將財產與債務分離,可以用無償贈與,第三人撤銷的合同法規定處理,無須擔心。
最後,我舉出一個證據:台灣地區著名法學家史尚寬先生是名副其實的民法大家,是民法華語世界無法企及的巔峰。他寫的民法全書系列五本,包括了民法總論、債法總論、債法分論、物權法論和親屬法論,堪稱民法的百科全書,可以說面面俱到,大而全。大陸也有出版,很容易查閱。大家可以去自己查閱,這套宛若民法辭典的叢書中從來沒有提到過夫妻共同債務的對外承擔問題。難道連史尚寬先生會忘記這個問題?不可能。為什麼他對此隻字不提呢?原因只可能有一個:就是不存在這個問題。
作者:周愷,天津高院原法官、現供職北京市實現者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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