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如何運用證據

作者:黃偉源

一、如何組織證據:

1、組織什麼證據?:

A、符合民訴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程序證據,包括:原告資格(與本案有利害關係,如著作權案件中原告是著作權人或是授權人的相應的證明,繼承案件中的戶口證明及親屬關係證明。);明確的被告的證據:也叫被告的主體資格證據(身份證明或工商註冊證明);法院管轄的證據(如雙方合同中約定由受訴法院管轄的證據)。其中包括原、被告在雙方發生關係過程中名稱變更的相應工商資料。

B、與具體的訴訟請求有關的案件實體證據:包括案件事實發生的證據,如雙方的合同及履行證據,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書等;案件進程證據,如雙方協商的和解協議,付款證據等;訴訟請求計算的證據(在著作權糾紛中作為比對的同類許可費用的合同、發票、付款憑證等)。中心是圍繞著訴訟請求來組織相關證據,如是被告,同樣如此。

2、如何組織證據:

A、方法:圍繞訴訟請求展開程序及實體的證據清理,對照法律進行分析、判斷,確定證據是否提交。這裡有個分析篩選的過程,有的案件很複雜,雙方間交易時間長,有時就糾紛寫過一系列的會議紀要等,這就要求律師要圍繞訴訟請求的主題,從這些材料中分析篩選出對我方有利的證據來。不要將不利於我方的證據提交給法庭。特別是作主原告的律師應當充分重視的問題。作為原告律師你有足夠的時間去準備證據,分析證據,補充加強證據,不可犯這種低級錯誤。

B、形式:證據清單的形式。格式要求:標題寫明是〈***與***間***糾紛案件原告(被告)證據清單〉如是被告的,寫上法院的案號。下面是一個表格,內容包括:證據編號、證據名稱、證據來源、頁數、份數、複印件/原件、證明內容。有的時候是幾個證據證明同一個事實,可以編為一組,共同證明一個事實(如合同、交貨單、發票等均證明雙方間合同關係、發生金額的事實。)這裡我要強調的是,證明內容要條理分明,有時一個證據不光證明一個事實,對於證明的多個事實應當寫明,採用1、2、3、的形式,以便讓審判人員一看就清楚。如約定管轄的貨款支付糾紛的案件,合同這個證據,特別要寫明:1、雙方間**合同關係;2、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與方式是什麼;3、合同約定由**法院管轄。至於順序問題,我個人覺得應當是:主體證據(包括變更的)-----事實證據(時間先後發生的先後順序或按訴訟請求來提交)------其他程序證據(如管轄)。

C、庭審中如何舉證:當庭向法庭講明這時提供的是證據清單中的第幾組證據,這組證據有幾份證據,具體名稱是什麼,證明什麼內容。如第一份證據是雙方於*年*月*日簽訂的什麼合同,合同第幾條約定付款方式及時間是什麼等。關健內容還是要提請法庭注意的,切不可在法庭上急急忙忙、慌慌張張,在庭前均應將所有證據的原件按順序擺在桌子上了。二、如何進行質證(對對方的證據發表意見)

1、質證準備:收到對方的證據後,應當與當事人緊密溝通,就對方提交的證據形成質證觀點,主要圍繞證據的三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進行。詢問當事人這些證據是否存在、真實?對我方不利的證據有否可以否認的可能?比如說傳真。這個過程同樣應當慎重,同時有否證據可以反駁對方的這些證據。同時,對於複雜的案件,我個人覺得還是要求逐一對對方的證據提出的質證意見形成文字,類似於我們的證據清單一樣,以便開庭過程中有所準備,在庭審後可以根據庭審情況的變化作修正,在提交代理詞中一併提交給法庭。同時,應當及時與承辦審判人員聯繫,詢問對方的舉證期限何時屆滿,屆滿前有否補充證據等。

2、質證技巧:總的一個原則是圍繞著「三性」進行。首先要聽清楚對方在提供這些證據所要證明的內容。緊緊圍繞對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開展開質、辯、驗、判。逐一識別、判斷。就證據來源形成是否合法、與訴求的關係、有否完全質證、是否可用推定等發表綜合意見

(1)、原件/複印件;(2)、證據的來源是否合法;(3)證據是否存在瑕疵、偽造的痕迹;(4)、證據本身內容上是否矛盾;(5)證據與本案是否存在關聯性;(6)、證據是否能達到對方所說的證明目的。(7)、證據是否與無需舉證的事實相違背。如:某人生日為67年2月29日,而67年是沒有2月29日的。詞語表達有:「這份材料真實性無法確認,這份材料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這份證據無法達到對方所說的證明目的,這份證據來源不合法」等等。當然每個證據的質證意見均應從三性著手,質證意見要有層次感,要有條理:1、2、3、首先是合法性的確認,其次真實性,最後是關聯性。也可以從形式到內容進行表述。但是,要注意:觀點要鮮明,不要含糊其辭。3、對日常常見的一些證據的質證內容:

A、公證書:公證是有地域管轄的;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超出管轄的公證書效力是有問題的。公證只能證明簽字行為是真實的,不能證明行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不能證明待證行為是合法的。待證事實與行為是否合法有效,應當依據法律判斷。公證書中如證明待證事實合法有效或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等內容,應當是違法的。

B、鑒定報告:是誰委託鑒定的?鑒定機構及人員的資格證書有沒有?委託的材料是什麼?鑒定的依據?鑒定的過程?。這裡要注意的是:鑒定的檢材有否雙方封存,所鑒定的東西是不是雙方爭議的東西。如公章,一個單位如有二個公章如何鑒定,如紡織品的鑒定,單方鑒定怎麼能確定所提交的樣品是雙方爭議的產品。

C、傳真件:傳真件非原件,不可單獨作為證據。確定是否發出的證據,哪個電話,這門電話的所有人及通話清單有否?只有有其他證據相佐證的情況下才可作為證據使用,通過一系列傳真和其他書面證據能夠證明其連續性的,特別是雙方互有傳真往來彼此是相互銜接的,足以認定傳真件的真實性並具有證據效力。所以我方如是接收方,如證據對我方不利,我方可以否認收到傳真。

D、錄音錄像資料:材料中的雙方是誰?除非是提供方的資料中顯示的是對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的意思表達,否則,一旦資料中人員不出庭,就無法確定資料的真實性。所以資料中的主體問題。另外要審查的是錄音錄像資料有否剪接或拼湊的痕迹。

E、證人證言:在獲得證人名單後,應與當事人溝通,證人是否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否了解案件事實、是否與雙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是否有人做工作來作證。質證時應就下列問題詢問:利害關係;是否主觀判斷;內容是否不肯定;內容是否與現有雙方認可的證據相衝突。當然詢問證人是個技巧問題,後面論述。

F、補強證據:補強證據規則,是指法律規定,因某一證據的證明力較弱,不能將其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只有在其他證據以佐證方式對其證明力給予補充、加強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將該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的規則。證據規定》第六十九條明確了補強證據規則的適用範圍,即只有在下列五種情況下才能適用該規則:  1、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2、與一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 證言;  3、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4、無法與原件、原們核對的複印件、複製品;  5、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所以如對方提出此外的所謂補強證據,可以予以否認。

G、特快專遞:我個人認為,特快專遞應當配合公證或回執才可作為證據使用。沒有回執,無法證明是否收到。因為特快專遞也有可以被退回來。所以EMS應當在4個月內查詢,有查詢單。當然作為我們來講,最好是公證送達,費用約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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