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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千萬資產化為烏有,只因給兒女的婚嫁金給錯了!

數千萬資產化為烏有,只因給兒女的婚嫁金給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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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女結婚本來是件大喜事,但是對於很多人來說,稍不留意,就可能損失大把鈔票。越越今天聽到了兩個小故事,真的是悲催得不行,大家可要多吸取教訓啊。

1

失去了女兒,和深圳四套房

張女士在上海經營一家企業,平時忙於生意,家裡顧及得少,慢慢地夫妻感情就淡了,最後也就離婚了。

鑒於婚姻的失敗,她想著女兒的教育不能再失敗,所以對女兒很嚴格。女兒雖學業有成,但是因為受不了母親嚴格的管教,離開上海去了深圳。張女士雖然萬般不舍,但還是在深圳前後給女兒買了六套房產。

後來女兒在深圳談了個男朋友,張女士很不滿意,但女兒最後還是和他結婚了。婚後不幸的事情發生了,女兒在一次交通事故中離世。

至親的離去就已經夠張女士受傷的了。隨著女兒的離世,張女士給女兒置辦的那些房產,2/3都要拱手送給她平生最討厭的兩個男人。

因為女兒生前沒有立遺囑,女兒的所有財產按法定繼承分配,父親、母親和丈夫均分,張女士只能分到三分之一。

2

婚嫁金給錯了,半輩子的積蓄沒了

小明和小紅都是大家眼中的富二代,他們的父母都是當地龍頭企業的老總,兩家還是世交!

小明是家裡唯一的男孩,父母也將他作為接班人來培養,給他最好的物質條件。但是他對做生意不感興趣,也沒有天賦,並無心接受家族企業。

後來小明爸爸突發腦中風,治療後雖然人活了下來,但是像以前一樣做生意是不可能了,所以就只能趕鴨子上架,讓小明儘快接手家裡的企業。

那個時候小明當時和小紅在談戀愛,家裡人也都比較滿意,畢竟大家都願意看到這種強強聯合的局面。所以在家人的催促下,兩人就結婚了。

有錢人結婚自然和普通人不一樣,光彩禮就很豪氣:

小明家:

公司90%股權,價值1億

小紅家:

公司10%股權,價值2000萬

別墅,價值1800萬

跑車,價值300萬

以小倩名義開的銀行卡,存款800萬

兩人結婚後,家裡人就將企業交給小明打理。

剛開始接手企業,確實也想干出一番事業。於是不顧其他高管的反對,一意孤行,到處擴張開分店,還想著一年後就能上市。

結果不到一年,資金鏈就斷裂了。於是他做出了第二個決定,借錢:

第一筆,向銀行貸款8000萬,抵押了家裡的廠房、房產,以及岳父母給小倩的別墅、跑車。

第二筆,向小倩借了500萬。

第三筆,向民間高利貸借了2000萬

最終公司還是破產了,小明也整天借酒澆愁,一次在酒店吃飯,一時衝動把催賬的服務員還給打傷了,完了被以故意傷害罪判了2年。

小紅打算和小明離婚,因為實在受不了他那頹廢的樣子。結果這時候放高利貸的人找上門了,要追討那2000萬的借款和利息。

隨後法院又將小紅的嫁妝(股權、別墅、跑車、存款餘額)全部查封凍結。小紅也是鬱悶到家了。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續存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該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說人話就是,婚姻期間,丈夫的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太太有義務幫著還。

除非小紅能證明小明和債主約定了,這筆借款是我個人借的,和小紅沒關係。

又或者,夫妻倆有婚內財產協議,AA制,並且能證明債主在借錢時知道你們夫妻倆是這樣約定的,那麼一方的債務和另一方無關。一旦債務關係形成,離婚並不能逃債。

所以,小明欠下的錢,小紅也有償還的義務。還債義務並不以離婚而取消。

這個案例最後的結果是,兩人離婚了,嫁妝化為烏有。不僅如此,小紅父母還變賣房產為女兒償還夫妻共同債務。 老人半世積蓄幾乎被女兒短暫的婚姻掏空。

3

一點建議

對於有錢人來說,婚姻的變故不僅僅是兩個人簡簡單單離個婚,還會帶來資產的大縮水。如果時光能倒流,小紅的父母這麼做,結果肯定大不一樣。

1、簽婚前產品協議,明確兩個人婚前各自的財產有哪些、婚後哪些可以作為共同財產。

2、在二人結婚前, 小紅父母和小紅提前簽訂贈與合同,明確提出贈與對象僅僅是小紅,不包含其配偶。那麼嫁妝依然屬於小紅的個人財產。

3、在送給小紅的別墅時,保留哪怕1%的產權。這樣將來小紅如果要將別墅出售、抵押,或者將先生名字加上,都需經過父母同意。

4、 現金嫁妝一部分在存在銀行,以備不時之需。另一部分現金嫁妝,在二人婚前以年金險的形式給女兒。例如,留200萬存銀行,剩下600萬,以女兒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一次性躉交年金險,那這筆錢就屬於小倩的個人財產。

最後我建議,以女兒為被保險人,投保一份高額終身壽險,受益人為父母。防止萬一白髮人送黑髮人,傳給下一代的資產還能迴流到父母。

現在很多有錢人看中保險,不是因為它的收益高,而是保險具備的一些法律功能。類似於有的人希望通過移民,換取不同的身份,不同的身份帶來不同的國民待遇一樣。

同樣是您的資金,是放在股市、銀行、房產還是保險公司,適用於不同的法律,產生的效果也完全不一樣。

在資產保全和傳承上,往往是贈與、遺囑、信託、保險等方式的組合運用,其中保險的作用是無可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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