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讀懂了,以後的物業管理費就都不用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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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談到物業費,相信很多人都有話說,例如自己家的小區物業費很高,但服務質量卻很差;小區其他業主拒交物業費生活並未受影響,自己交費感覺吃了虧。今天信之源律師就告訴大家一個隱藏在電梯間里的寶藏,住電梯樓的讀者們注意了。

  眾所周知,電梯樓比老式樓的公攤面積多,多出來的部分無疑就是電梯井了,所以電梯空間是我們每位業主共有的。物業公司在電梯間放置廣告,佔用了全體業主的公共區域,所得收益也應當屬於全體業主。

  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年十大經典判例。其中一個,講的就是物業公司在電梯等公共區域發布廣告,而廣告收益最終應該歸誰的問題。

  法官明確說:物業的電梯廣告收入,應該歸!你!

  來看這則案例,物業公司在瀋陽市大東區鵬利花園AB區樓道、大堂、電梯內等公共區域,刊登了大量廣告,廣告主先後支付給物業公司26萬餘元。

  小區業主委員會認為,物業公司在未經業主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廣告,收取廣告費並私自佔有使用,違反《物業管理條例》。

  物業公司則稱,從2004年經過政府批複和招投標備案取得該區域的經營權,運營成本是每平方米2.8元左右。而收取A區的物業費只有每平方米1元,B區每平方米1.5元。物業公司在成本逐年增加的情況下,一直虧損運營。這筆錢款已用來補充物業費收入嚴重不足部分。

  雖然物業公司解釋了很多,但最終,法院依法判決26萬元廣告費歸全體業主共有。

  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監一庭韓鵬法官表示,物業公司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所得收益應歸屬全體業主共有。未經全體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同意,物業公司無權使用該收益。也就是說,物業公司如果在你家小區任何公共區域從事打廣告等經營活動,你都有權利去討要其經營所得,或者有權拒絕物業從事此類活動。

  法律依據:

  2007年頒布並實施的《物權法》

  第七十三條,該條款就對「小區公共收益」有了較為清晰的界定:小區公共收益是全體業主共有的,受益的支配需要由全體業主大會決定。物業公司代為管理的情況下,物業公司需要提前制定使用計劃,使用後也要公示賬目。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這筆收益的使用應當由全體業主大會決定,所以成立業主大會也是行使業主權利的重要途徑。對於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小區來說,業主提出用所得收益抵扣物業費也是一個不錯的選擇!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困擾,建議您及時諮詢律師,全力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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