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歡案:兇手,或孝子

於歡案:兇手,或孝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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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南周首發《刺死辱母者》一文的3月25日算起,至今已過去三天。

參照以往任何一個社會熱點,三天差不多都能降溫、止歇。但從目前來看,並沒有太多偃旗息鼓的跡象。

或許,是這三天里網路、官場、民間沒有足夠吸睛的話題可供轉移、消費的緣故。

而且,伴隨著最高檢的介入,無論二審是維持原判還是改判,必將迎來又一波輿論風潮。

這是一起典型的案例。比追小偷致其死亡該當何罪的衝擊力,來的更加迅猛和強大。

那麼,母親,兒子,是個什麼樣的話題?法律,人心,究竟如何用公平去稱量?

還有,所謂「看得見的正義」,究竟在判決書里,還是在新聞紙上,或是數以億萬計的網路跟帖和評論里?

這些,都是需要解答的問題。

我曾試想過,如果於歡殺人案中的角色稍稍改變一下,事態會否有改變,判決會否有調整。

比如,被摁在馬桶里、以及被人羞辱的是於歡之父,也就是說一個有可能有能力會反抗的男人。

比如,遭遇以上情景的,是殺人者於歡的下一代,比如他的兒子,是個需要他來保護的孩子。

再比如,於歡就是一個陌生人,被摁在馬桶里、被杜志浩羞辱的不是他的母親,他會怎麼辦?

一切,都是假設。可惜,那個中年女人是他的母親。當丈夫不在的時候,一個女人,可以保護她、而她可以求助、求救的第一人,理所應當是這個已經23歲的兒子。

於歡,當然是這種道義的感召者。母親受辱,兒子袖手旁觀,心智如何強大的人才能做到如此的冷靜和不動聲色?

在中國傳統語境和家庭倫理關係里,作為「小男子漢」的兒子,自小就是保護母親的存在。哪怕他的力量多麼卑弱,他的怒火顯得多麼可笑……

但,一切都改變不了一個少年郎保護母親的熱忱之心。就像,母親哺育兒子一樣。在這裡,天性是第一位的,道德、倫理,居其次。

在我的腦海里,至今還記得一個姓宋的同學。初中時,因學校里條件有限,他和我睡一張床上。

在於歡案發生時,我突然想起了他。其實,我們已多年未曾聯繫,但我還記得他瘦小的身材,和某次在宿舍里學李小龍般躍躍欲試的拳腳。

我說,你幹嘛?他歪著頭,笑了,說:我老在想,我有武功就好了,可以一個打好幾個人。

奧?為什麼?他倒是不厭其煩地給我解釋:我就設想,他們一伙人衝到我家裡,欺負、打我媽,我就出手了,把他們打個落花流水……

記得宋同學,記得他的這番話,更重要的一點,是在十來歲年紀的我心裡,也有這樣的「英雄夢」,那就是:一身武功,行走江湖、打抱不平、鋤強扶弱……

然而,我們還弱小,我們也沒有一身武藝,沒有誰值得我們去除暴安良。那麼,我們只能設想一個弱者角色,來體現自己的意義。而最近的,就是我們的母親。

一個給予了我們生命,哺育、呵護、教育我們成人,值得我們用生命去守護的女人。

我相信,這樣的想法和衝動,應該遠遠不止我們兩位少年郎。

判決書是明晰、簡潔的。而,網路是嘈雜的,四面八方的評論更是一鍋粥。

意見無非對立的兩種:民間輿論(當然也包括一些媒體、公眾號、公知……)認為重判甚至錯判,另一邊則是恪守法律底線、堅持法庭正義的司法人。

從目前的情勢看,前者風捲雲涌,氣勢嚇人。而後者,冷靜得出奇,至少在此當口,少開口不說話是明智之舉。

在我的朋友圈裡,一法官的個人公號首先將炮口對準了首發此文的南周,斥其為「無良媒體」,指其偏聽偏信、選擇性報道、誤導民眾,甚至是「污衊、造謠」。

該文聲稱,這類無良媒體和記者,應該得到懲治。

同時,一些法律人人士雖然冷靜,但不免發幾句「牢騷」,拋卻具體細節不論,大概覺得:法律和道德、情感是兩碼事,輿論不可左右司法……云云。

其實說的也不錯。在這裡,引用知名學者鄧子濱先生的一段話(和此案無關):

法律在執行過程中,可能會與民意相脫節乃至相抵觸,在難以兩全的情況下,法官不應曲解法律以屈從民意,而應引導民意,使民眾理解,嚴格遵循法律才是民眾最大的利益,才是最崇高的社會公德。法官是護法使者,而不是道德衛士;法庭是法律殿堂,而不是道德裁判所。

法律,從來不是冷冰冰的條文。「法不容情」的鐵律固然不可僭越,但「法律不外乎人情」向來也是指導判決的程式之一。

同樣,機械司法斷不可取,照本宣科的判決沒有一點溫度。想想國外那些大法官門充滿人文關懷卻又恪守正義的判決書吧,如何不令人汗顏。

正好看到幾篇媒體評論,摘錄下來,或可為一家之言:

如果警方的責任是保護公民人身安全,就不能任由公民被非法拘禁而置之不理;如果法律是維護公民的自由和基本權利,就不能鼓勵公民面對暴力壓迫和凌辱逆來順受。

一審判決明顯忽視了案發情境和案發性質,更重要的是,對於此前的警方過錯和法律保護缺位視而不見,因此做出了悖於情理的判決。

在該案中,於歡到底是不是正當防衛,該不該判無期,是法律範疇的事宜,也要靠事實和法律「落槌定音」。法律是裁斷是非的準繩,當成共識。

但法治語境下的裁決,未必就該「冰冷」得不近人情。正義從來都不是機械地拼裝法條,世俗情理也是對司法實踐中彈性裁量的制衡。所謂「法律不外乎人情」「為保持法律準繩的垂直,必須加入人的重量」,也是說法律會內蘊人文價值,其價值取向通常也會跟道德律等有一致性。

當求助公權救濟而不得,轉向私力救濟卻深陷牢獄之災,這是許多人不可承受之重。

重新審視一審判決書原文,必須肯定的是,法官是嚴格按照法條來「辦事」的,他沒有錯。

還有一點:媒體報道的並非全部,細節難免有出入,目前來看已經有了端倪。最高檢的介入,或能復盤整個案發經過,釐清事實,為二審提供充足依據和支持。

知名時評人曹林在此案後,寫下一句話:逼人無限容忍的判決一定是惡判

道理確實如此。法律,固然不能同時懲惡、揚善,且本就沒有揚善的功能,但至少在懲惡上也須做到公平、公正。

如今,於歡被判無期,放高利貸、拘禁、毆打的那伙人卻逍遙法外,未得懲治。這個判決,無論站在何種高度,都不會服眾。

同樣,站在一個自然人的角度,如果親人受辱時腦子裡冷靜得出奇,盤算著:我該不該出手、會不會被抓和判刑……

這樣的人,該如何去評說?這樣的法律,又該如何去審視?

或者說,做一個恪守法條、遵紀守法的人,一個冷冰冰的「良民」,和一個免受母親受暴力威脅和凌辱的「孝子」,為此不惜犯法。你,選擇做哪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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