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檢法三機關發文界定黑社會組織四大特徵
2010年01月13日 15:54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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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下髮指導性文件,依法嚴懲黑勢力頭目
中央政法三機關攜手推動打黑除惡工作深入開展
今天上午,全國打黑除惡專項鬥爭協調小組辦公室在京召開新聞通氣會,向媒體通報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的有關情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對一起重大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 件的複核審理情況。全國「打黑辦」的四位副主任:中央政法委員會綜治督導室主任胡增印同志、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長高憬宏同志、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廳 副廳長黃海龍同志、公安部刑偵局副局長廖進榮同志出席了此次新聞通氣會。
全國「打黑辦」副主任高憬宏同志向與會記者介紹了《紀要》中關於適用法律問題的一些重點內容。高憬宏同志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以下簡稱《立法解釋》)中規定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及「危害性特徵」(即 通常所說的「非法控制」特徵),全面、準確地概括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主要特點,相輔相成,不可或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專門召開會議, 認真分析、研究了司法實踐中一些突出的適用法律問題。根據會議討論情況,《紀要》重點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徵」作了更加具體的規定。如:《紀要》中 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幾類成員分別進行了界定,對組織犯罪和組織成員個人犯罪的進行了區分,同時還列舉了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的幾種 具體情形。這些內容,為司法機關正確地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和準確地定罪量刑提供了更為明確的依據。此外,《紀要》中還對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主觀 明知、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刑事責任等八個問題提出了較為具體的意見,為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公安機關依法嚴懲「保護傘」、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 政策提供了具體的指導。
全國「打黑辦」副主任黃海龍同志表示,為了將打黑除惡工作紮實、有效地長期堅持開展下去,根據座談會 的精神,《紀要》中對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公安機關的工作提出了四點要求:一是要切實提高對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重要性的認識,把依法打擊黑社會 性質組織犯罪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常抓不懈;二是要嚴格堅持法定標準,切實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三是公、檢、法三機關要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嚴格 依照法定程序辦案,有效加強法律監督,切實提高審判質量,充分形成打擊合力。四是要準確把握犯罪規律,嚴懲「保護傘」,徹底清除黑社會性質組織滋生的土 壤,同時採取多種措施深入推進打黑除惡工作,從源頭上有效防控此類犯罪。
據全國「打黑辦」副主任廖進榮同志介紹,與那些有組織犯罪存在歷史較長的國家相比,黑社會性質組織犯 罪在我國尚屬於新生的犯罪類型,發展變化較快、表現形式多樣,全面認識其特點、規律尚需要一個過程。同時,此類案件中的事實、證據問題和所涉及法律關係也 較為複雜,因此,不同地區、不同職能、不同級別的政法機關在辦案時,對於現有法律規定的理解和把握還不盡相同。為了更加準確、有力地懲治此類犯罪,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在深入調研、廣泛聽取意見並借鑒各地經驗和做法的基礎上,專門召開座談會分析、研究了當前依法嚴懲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形 勢、任務和存在的問題。會議不僅對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公安機關繼續深入推進打黑除惡工作提出了明確的要求,而且對司法實踐中一些爭議較大的問題應 如何適用法律也達成了共識。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了此次座談會的會議紀要,相信會對指導各級政法機關正確辦理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發揮積極作用。
會上,還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對劉烈勇、陳小輝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的審理情況。該案是一起公安部掛 牌督辦的重大涉黑案件,涉案被告人共21人,其中17人被以涉黑罪名指控。經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劉烈勇因犯組織、 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賭博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 陳小輝因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他19名被告人分別 被判處死緩至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的刑罰,其中13人被認定犯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二審宣判後,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將該案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 准。
最高人民法院經複核確認:被告人劉烈勇2001年刑滿釋放後,通過糾集、網羅「兩勞」釋放人員和社會 閑散人員,購買槍支、刀具等作案工具,逐步形成了以劉烈勇為組織者、領導者,以被告人陳小輝及楊威、韋文輝等人為骨幹成員,韋文龍、曾揚眉等人為參加者的 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犯罪組織開設賭場、強行入股、插足公交運營市場、經營經濟實體,大肆非法聚斂錢財,並用於支持該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幾年來,該組織 大肆進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肆意欺壓、殘害群眾,為非作惡,稱霸一方,嚴重破壞了湖北省仙桃市的社會、經濟和生活秩 序。劉烈勇指使組織成員持槍故意殺人,致1人死亡。被告人陳小輝按照劉烈勇的授意實施故意殺人犯罪1起,致1人死亡,另實施故意傷害犯罪8起,致1人死 亡、6人重傷、2人輕傷、1人輕微傷。此外,上述兩名被告人還實施了多起其他犯罪。根據以上事實,最高人民法院於2009年12月23日依法裁定核准被告 人劉烈勇、陳小輝死刑。2010年1月13日上午,二被告人已被依法執行死刑。 (記者孝金波)
中國公檢法三機關發文界定黑社會組織四大特徵2010年01月13日 15:54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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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三機關攜手推動打黑除惡工作深入開展
今天上午,全國打黑除惡專項鬥爭協調小組辦公室在京召開新聞通氣會,向媒體通報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的有關情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對一起重大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 件的複核審理情況。全國「打黑辦」的四位副主任:中央政法委員會綜治督導室主任胡增印同志、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長高憬宏同志、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廳 副廳長黃海龍同志、公安部刑偵局副局長廖進榮同志出席了此次新聞通氣會。
全國「打黑辦」副主任高憬宏同志向與會記者介紹了《紀要》中關於適用法律問題的一些重點內容。高憬宏同志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以下簡稱《立法解釋》)中規定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及「危害性特徵」(即 通常所說的「非法控制」特徵),全面、準確地概括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主要特點,相輔相成,不可或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專門召開會議, 認真分析、研究了司法實踐中一些突出的適用法律問題。根據會議討論情況,《紀要》重點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徵」作了更加具體的規定。如:《紀要》中 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幾類成員分別進行了界定,對組織犯罪和組織成員個人犯罪的進行了區分,同時還列舉了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的幾種 具體情形。這些內容,為司法機關正確地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和準確地定罪量刑提供了更為明確的依據。此外,《紀要》中還對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主觀 明知、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刑事責任等八個問題提出了較為具體的意見,為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公安機關依法嚴懲「保護傘」、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 政策提供了具體的指導。
全國「打黑辦」副主任黃海龍同志表示,為了將打黑除惡工作紮實、有效地長期堅持開展下去,根據座談會 的精神,《紀要》中對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公安機關的工作提出了四點要求:一是要切實提高對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重要性的認識,把依法打擊黑社會 性質組織犯罪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常抓不懈;二是要嚴格堅持法定標準,切實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三是公、檢、法三機關要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嚴格 依照法定程序辦案,有效加強法律監督,切實提高審判質量,充分形成打擊合力。四是要準確把握犯罪規律,嚴懲「保護傘」,徹底清除黑社會性質組織滋生的土 壤,同時採取多種措施深入推進打黑除惡工作,從源頭上有效防控此類犯罪。
據全國「打黑辦」副主任廖進榮同志介紹,與那些有組織犯罪存在歷史較長的國家相比,黑社會性質組織犯 罪在我國尚屬於新生的犯罪類型,發展變化較快、表現形式多樣,全面認識其特點、規律尚需要一個過程。同時,此類案件中的事實、證據問題和所涉及法律關係也 較為複雜,因此,不同地區、不同職能、不同級別的政法機關在辦案時,對於現有法律規定的理解和把握還不盡相同。為了更加準確、有力地懲治此類犯罪,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在深入調研、廣泛聽取意見並借鑒各地經驗和做法的基礎上,專門召開座談會分析、研究了當前依法嚴懲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形 勢、任務和存在的問題。會議不僅對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公安機關繼續深入推進打黑除惡工作提出了明確的要求,而且對司法實踐中一些爭議較大的問題應 如何適用法律也達成了共識。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了此次座談會的會議紀要,相信會對指導各級政法機關正確辦理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發揮積極作用。
會上,還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對劉烈勇、陳小輝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的審理情況。該案是一起公安部掛 牌督辦的重大涉黑案件,涉案被告人共21人,其中17人被以涉黑罪名指控。經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劉烈勇因犯組織、 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賭博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 陳小輝因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他19名被告人分別 被判處死緩至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的刑罰,其中13人被認定犯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二審宣判後,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將該案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 准。
最高人民法院經複核確認:被告人劉烈勇2001年刑滿釋放後,通過糾集、網羅「兩勞」釋放人員和社會 閑散人員,購買槍支、刀具等作案工具,逐步形成了以劉烈勇為組織者、領導者,以被告人陳小輝及楊威、韋文輝等人為骨幹成員,韋文龍、曾揚眉等人為參加者的 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犯罪組織開設賭場、強行入股、插足公交運營市場、經營經濟實體,大肆非法聚斂錢財,並用於支持該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幾年來,該組織 大肆進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肆意欺壓、殘害群眾,為非作惡,稱霸一方,嚴重破壞了湖北省仙桃市的社會、經濟和生活秩 序。劉烈勇指使組織成員持槍故意殺人,致1人死亡。被告人陳小輝按照劉烈勇的授意實施故意殺人犯罪1起,致1人死亡,另實施故意傷害犯罪8起,致1人死 亡、6人重傷、2人輕傷、1人輕微傷。此外,上述兩名被告人還實施了多起其他犯罪。根據以上事實,最高人民法院於2009年12月23日依法裁定核准被告 人劉烈勇、陳小輝死刑。2010年1月13日上午,二被告人已被依法執行死刑。 (記者孝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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