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期 | 達爾:平等不利於自由嗎?

「經濟民主導論」第1章

平等不利於自由嗎?

編者按

羅伯特.達爾 (Robert Dahl, 1915-2014)是美國著名政治學家,生前任耶魯大學斯特靈講座教授,曾任美國政治學會主席。他的「現代政治分析」一書1987年由復旦大學王滬寧教授翻譯為中文。他的「民主理論的前言」一書1999年由北京大學顧昕教授譯出。本期公號推出他1985年在加州大學出版社出版的「經濟民主導論」一書的第1章。中譯文原由上海交通大學胡偉教授組織翻譯,現由周小庄校對。

達爾在本章中主要討論了托克維爾對平等可能不利於自由的擔心。托克維爾認為,1)在整個文明世界中,平等正在不斷增長;2)但是自由是最重要的善,也許是比平等更大的善;3)自由的一個必要條件是對權力的行使要有強烈的制約;4)然而,在政治、社會和經濟平等盛行的民主國家,多數人行使無限制權力的所有障礙都被去除之後,多數人卻有了實施專制統治的機會。這四個假設使得托克維爾有強烈的理由擔心:在民主社會裡,政治平等將使自由遭到破壞。達爾首先定義了基本的政治權利,包括,選舉權,言論自由權,自由質詢權;尋求和掌握公共職位的權利,自由、公平和適度頻繁的選舉,以及組織政治協會(包括政黨)的權利。那麼,在什麼程度上平等和民主危害主要的政治權利呢?達爾討論了民主制與基本政治權利之間的理論聯繫的兩個不同視角。一種是先在權利理論(theory of prior rights),這一理論認為基本權利(包括政治權利)在某種意義上先於民主制。另一種視角認為基本的政治權利包含了民主過程所必須的所有權利。因此這一視角與民主的理念更一致。達爾的觀察是:「對照古今的所有其他政體,現代民主制,在受法律保護的政治權利的範圍上,以及在可以有效行使那些權利的成年人口的比例上都是無與倫比的。」達爾還用13個在20世紀中由民主政體蛻化為獨裁政體的案例說明,在這些國家如果自由受到威脅,威脅不是來自於太多的平等而是太少的平等。

達爾總結說,托克維爾並沒有完全錯,因為他只是說,民主的平等有可能破壞自由,並不是不可避免地破壞自由。托克維爾也認為,在某些條件下——這些條件他認為主要存在於1830年代的美國——平等可以和自由調和一致。這些條件是:1)經濟福利或「物質繁榮」的擴散;2)權力和社會功能分散於大量相對獨立的社會團體、組織和集團之間;3)憲法分權的重要性:4)政治文化和風俗習慣和道德習慣對一個社會的民主的重要性:「無論是經濟繁榮還是一個好的憲政體系都不能確保一個國家的民主,如果該國的人民缺乏民主所需要的本質性情,即由廣泛的文化、信仰體系、習慣、風俗和道德所支持和傳播的態度」。

目錄

  1. 平等不利於自由嗎?

    托克維爾的論點

    通過法律的多數人暴政

    以大眾為基礎的專制主義

(《現代政治分析》,王滬寧、陳峰譯,上海譯文出版社,1987年版)

1. 平等不利於自由嗎?

根據一個古老而廣為流傳的觀點,對自由來說,平等是個危險。但是,平等究竟為什麼並怎樣威脅自由?哪種「平等」?哪種「自由」?為有效地回答這類問題,我們應該訴諸什麼樣的經驗呢?

托克維爾的《民主在美國》(Democracyin America)是尋求答案的一個適當去處。因為,儘管立即躍入讀者眼帘的是托克維爾對平等及其效果的迷戀,但他的核心關懷及至高價值卻是自由。擔心平等會壓破自由、尋求二者可能共存的解決方案,是貫穿《民主在美國》兩卷本的基本主題。

然而,由於托克維爾的論點及其對問題的回答並不總是很明確,因此,我的解釋是尋求使托克維爾比他自己呈現的或是他所希望呈現的更與眾不同和更有綱要。(1. 儘管在我看來托克維爾是個偉大的政治理論家,但他卻不屬於能明確處理上述段落中所提到的問題的那類理論家。他的理論常常是不言明的、深深嵌入其上下文之中、和有高度資格限定的。將他的理論闡述地更為明確、較少地受上下文影響、和較少有資格限定的努力,就像我這裡所做的那樣,是將一種他自己可能會認為是無法接受的理論歸結於他。)雖然我對托克維爾的解釋不能完整地呈現托克維爾,但這有助於我們把握為什麼平等這麼經常地被認為是對自由的威脅,並能幫助我們揭示這一觀點的一些成問題的方面。

托克維爾的論點

我把我認為是托克維爾論點的基本的前提概括為下述四個命題:首先,在整個文明世界中,平等正在增長且不可避免。因為在美國公民(白人、男性)當中,平等已經差不多達到了其自然的極限。美國是世界的實驗場地,尤其是法國的實驗場地。其次,自由是最重要的善,也許確實是比平等更大的善,但人們對平等的熱愛要比對自由的熱愛更為強烈。雖然平等方面的進步確定無疑的,但是自由的生存卻是有疑問的。第三,自由的一個必要條件是對權力的行使要有強烈的制約,因為權力的集中天然地使自由死亡。在過去,自由有時是藉助橫亘在個人與國家之間的強大的中間組織而免受集權之害的。然而,第四,在政治、社會和經濟平等盛行的民主國家,而且多數人行使無限制權力的所有障礙都被去除之後,多數人卻有了實施專制統治的機會:「民主政府的本質在於多數人的絕對主權;因為民主國家中不存在能夠抗拒它的東西(托克維爾 1961,1:298)」。這四個假定加在一起使得托克維爾有強烈的理由擔心:在民主社會裡,政治平等將使自由遭到破壞。的確,一國人民越是民主,對自由的威脅似乎就越大。

如此說來,托克維爾實際上是提出了一個關鍵性的兩難困境。因為,儘管平等很清楚是民主的必要條件,卻未必是自由的必要條件;況且平等也不一定是個充分條件。相反,因為平等有助於產生多數人專制,它威脅自由。如果民主的必要條件是對自由的長久的威脅,那麼我們必須在民主和自由之間作出抉擇嗎?托克維爾向我們擔保說不一定,他還提出一個使像美國那樣的民族得以逃脫平等與自由困境的解決方案。但在討論他的方案之前,我們需要更清楚的理解該問題本身。

平等 托克維爾強調兩種密切相關的平等,我將其稱之為政治資源平等權力平等。至於資源,他指的是美國人在人身抵抗和強制能力(例如武器、軍事組織和警察)方面的相對平等,他們作為公民相對於國家在法律權威方面的相對平等,以及他們在知識、財富、收入和社會地位方面的相對平等。托克維爾採納了自從古希臘時代以來的政治理論中的共同假定,相信在這些資源的分配上的大致平等促進了權力分配的大致平等,或更具體地說是對國家政府的控制的大致平等。他告訴我們,他在美國人中看到的社會條件的非同尋常的平等的政治後果是:

「很容易推論。認為平等不會像它在其它領域一樣也最終進入政治領域,這種想法是不可能的。設想人們在某一方面永遠保持不平等,然而在其它方面都是平等的是不可能的;他們最終必將在所有方面都平等。」

但是,托克維爾非常注意自由在平等人的世界中的不穩定地位,他警告說,「政治世界裡的平等」可能由以下兩種方式中的任一種建立起來:

「每個公民都必須擁有權利,或者沒有任何人獲得任何權利。」

「然後,國家從相同的社會位置可以得到兩種政治結果之中的一種;這兩個結果截然不同,但他們都因為相同的原因向前發展。」

美國人已避開了較糟的選擇,即「絕對權力專制」,迄今為止,他們已經設法建立並維持了人民主權(1:46-47)。然而,從托克維爾的假定中可以推導出,在美國人中,捍衛自由是對抗多數人的強勢和威脅的力量,這些多數人在試圖獲得絕對平等的資源和權力的程度是非常驚人的。

為把握托克維爾的觀點在其歷史背景中的意義,我們需要指出兩個重要的資格限定性說明。首先,儘管美國是當時世界歷史上唯一一個、也是第一個可以被稱為民主制的國家,但它遠遠沒有達到我們今天的民主的包容標準,因為成年人口中的大多數人——婦女、奴隸和大多數的非白人——都被拒絕授予政治權利。托克維爾所說的美國民主制充其量只是美國男性白人的民主制。其次,在描述「美國多數人的無限制的權力及其結果」時,他腦子中想到更多的是各個州政府而非聯邦政府,因為在他看來,各個州「實際上是管理美國社會的權力機構」(1:298)。因此,他擔心的主要不是美國共和國的聯邦政府,如他所言,而是「美國共和國下的各政府」(1:317)。事實上,通過提供權力的分立、聯邦主義和權利法案,美國聯邦憲法是「減緩多數人暴政」和「保持美國的民主共和制」(1:319-92)的原因。後面我會繼續討論這一點,但是我不認為托克維爾論點的重要性會因為他說問題存在於州政府中而被大幅度地削弱。

自由 我們可以問這樣一個問題:被政治資源的平等所強化的政治平等究竟如何危害自由?托克維爾提供了幾種可能性。一是暴民統治或恫嚇,因為公共意見支持暴民而使得暴民統治或恫嚇更為囂張;因為陪審團不能宣判違法犯罪者有罪,受害者就無法有效地求助法律保護(1:306-7,第一卷)。美國人確實經常不通過法律而私自治罪,畢竟正是美國人創造了修辭矛盾的「私刑法」。然而,從托克維爾到現在的一個半世紀表明,雖然暴民行動是(或人們希望曾經是)一種美國病,卻不是民主國家的通病。的確,在一些自托克維爾時代以來已經成為民主制的國家,我們看到了不同尋常地對法律的尊重。暴民統治的傾向可能較少地與平等有關,而更多地與國家之間和國家內部的文化和社會差異有關。儘管我無意淡化美國生活中零星發生的暴民統治的影響,但它並非民主國家的一個普遍特徵。

托克維爾辨認出在一個平等人的社會裡,多數人權力的第二個危險是,大多數人通過削弱潛在的與多數人不同的意見來支配公眾意見本身。依託克維爾之見,一個平等人的社群會表現出一種自然的趨於一致的傾向(1:309-16;2:8-13)。這一傾向也許是他歸咎於美國民主中的最嚴重和最令人警覺的缺陷,這一缺陷也可能是民主本身所固有的。然而,雖然托克維爾發現了一個重大的問題,但是佔優勢的看法對個人觀點的影響卻非常複雜和難以捉摸,令人滿意地處理這個問題需要更為廣泛的理論和經驗的探討,這遠遠超出我在這裡所想要進行的。

在我看來,民主秩序中與平等和自由的問題更直接有關的另外兩個危險是:多數人會通過嚴格的法律程序壓迫少數人的危險;和民主社會會導致以大眾為基礎的專制統治的可能性,這個專制統治將熄滅所有的自由之火,然而卻有助於滿足人民的需要並贏得他們的支持。

通過法律的多數人暴政

「每個人的權利被限定在公正的範圍內?多數人作為一個集體的存在,他們的意見、最經常的是他們的利益,是與另外一個存在、被稱為少數人的存在的意見和利益相對立的。如果承認一個人擁有絕對權力,可以濫用權力、冤枉他的對手,那麼多數人為什麼不會採用同樣的手段呢?」(1:304)

托克維爾在宣稱民主制度中,多數人及其代表可能會合法地卻不公正地行動時,他陳述了政治思想中的一個老生常談。然而,提出這一可能性卻只是提出了一個問題,或者是提出了一個系列問題。

理論問題 首先,為了判斷多數人什麼時候冤枉他們的對手,濫用權力(沿用托克維爾的釋義),我們顯然需要一些標準。這些標準應該是什麼呢?在美國,對重要的法律變更——從廢除奴隸制到徵收所得稅和社會保障——持反對意見的人們,總是指責所提議的變更是濫用了多數人權力,更有甚者,簡直就是多數人暴政。那麼,我們是否就可以認為,無論何時,只要少數人的利益與多數人的利益是對立的,多數人就一定是濫用其權力,僅僅因為他們是在保護自身的利益?但這樣的指控顯然是荒謬的,因為民主過程的目標之一無疑是允許多數人保護他們的利益。正如托克維爾自己所言,「多數人的道德力量是建立在 … 多數人的利益是優先於少數人的利益的原則基礎上的」(1:300)。

那麼,顯然,我們需要找到多數人統治的實例中的一個子系列,在這個子系列中,多數人利用其優越的權力,不公正地(也許是橫暴地)對待少數人。但是我們應該用什麼標準來將不公正和明確的、完全正當的運用多數人權力區分開來呢?是不是每一個多數人不公正的實例也是一個多數人暴政的實例?或者說反過來,多數人暴政是多數人不公正的一個特例?

在選擇標準以判斷一個既定的法律是否不公正或甚至是否暴政(假定第一個並不必然包含第二個)時,我們可能很容易太過寬泛地解釋這兩個術語,以致於民主或多數人統治就其定義來說實際上變成非法的。例如,任何一種剝奪一些人現存的合法權利或以任何方式損害一個人的利益的法律,若將其界定為不公正或暴政,就顯然太過寬泛了。因為大多數的法律都以某種方式改變現存的法律權利並損害某些人的利益,如此寬泛的定義會使現存法律的任何改變都成為不公正,這是很荒謬的。

假設我們將「暴政」定義地稍微收窄一些,定義為是破壞了任何人的「根本利益」。正如JamesFishkin所表明的,根據對「根本利益」的合理解釋必然會得出這樣的結論:在某些情況下,任何政策都必定導致要麼不公正要麼暴政。例如,如果童工在某些情況下是不公正的;如果僱傭童工是僱主的根本利益;而且如果現存法律保護僱主僱傭童工的合法權利:那麼或者童工不能被合法禁止(這是不公正的);或者政府禁止童工就必然是實施暴政。這種問題也無法用任何一種取代多數原則的其它數量要求來解決。讓我們來看其中的一種可能性:一致同意的要求無疑將防止多數人「暴政」,但這樣做將給每個僱主對政策的否決權,而且會使單一一個僱主就能阻撓禁止不公正的童工的法律通過(Fishkin 1979,19ff.)。在簡單的多數原則和一致同意之間的任何數量要求都會產生同樣的問題。

然而,將不公正或暴政界定地如此狹窄,我們會冒著相反的危險,即按照定義,它們實際上不存在了。(2. 我現在認為我在《民主理論導言》中(1956,22-24)很危險地接近這種做法,而且發現那種處理不令人滿意)。例如,假設我們這樣來規定,一個令人滿意的決策過程的任何一種結果,按照定義都產生一個正義的決定。依據這一定義,我們只需要相信民主過程是令人滿意的,就可以得出結論說,通過民主過程所做出的決策永遠不可能是非正義的。但這一結論肯定是不能接受的。當然,程序正義極為重要,它常常是唯一一個可以確定的民主形式。然而對任何一個具體的事例,我們都有權利問一問:一個令人滿意的程序所產生的結果本身是不是正義的?由相似的人(peers)來審判可能是個正義的程序,在大多數刑事案件中,甚至比其他任何替代程序都更好。但是我們也有理由懷疑,陪審團的裁決是不是總是實質上正義的。同樣地,即使你相信民主過程是程序公正的,你也可以有理由斷言,一個完全民主的過程有時也可能會產生實質上不公正的決定。

因此,除非我們擁有令人滿意的標準將非正義的和暴政的事例與民主過程的正常運作區別開來,否則就不可能判斷托克維爾所關注的問題——多數人濫用權力、多數人對少數人的不公正、以及多數人暴政——的發生、頻率和嚴重性。遺憾的是,兩卷本的《民主在美國》對我剛才提出的那些問題的回應十分貧乏,我們不得不在別處尋找答案。(或許可以從托克維爾的全部作品中梳理出答案來,但我有點兒懷疑。例如,《舊制度與法國大革命》一書在這一點上就沒什麼幫助。)

即便我們能夠建立令人滿意的標準以識別多數人不公正和多數人暴政的事例,仍然存在一個關鍵性的問題:我們應該拿民主政體的運作表現與什麼東西相比較呢?假設,可以表明,按照令人滿意的標準,民主政體有時表現得不公正——甚至是暴政。但是,假設同樣可以表明,按照相同的標準,所有的政體有時都行事不公正甚至暴政。那麼我們又怎麼辦呢?Fishkin已經證明,即使是根據很嚴格限定的暴政的定義——比大多數關於多數人暴政的討論所用的定義都窄得多的定義——沒有一種理論可以保證防止暴政。程序要求——例如多數人規則、或者對多數人規則的各種修正、直到一致同意規則,或是絕對權利,或是「結構性原則」——例如約翰·羅爾斯的兩個公平原則,這些東西無一可被指望用來預防暴政(Fishkin 1979)。

誠然,我們很容易證明,根據任何一種多少有點內容的定義,多數人都可能傷害少數人的利益,都可能行事不公正,都可能確實實行暴政。但是,如果其它各種替代的政體也都允許非正義和暴政,那麼,民主政體或者多數人原則不能完全排除這些可能的錯誤就不能算是它們所獨有的缺陷了。當然,我們肯定要問:民主政體是否比其它任何替代的政體更傾向於犯這種惡行?或者,也許在實踐中民主政體很少有這種傾向?

然而,要回答這些問題,我們需要區分兩個議題,兩個在自由與平等的討論中經常混淆的議題。第一,我們必須自問,是否任何一種可替代政體,即某種非民主政體,會保證其人民更大的自由?第二,即便事實證明民主政體在確保人民的自由方面表現得比非民主政體更為出色,但民主政體是否卻經常損害基本權利和自由?如果是的話,這種對自由的損害多大程度上來自平等和多數人規則?

與非民主政體之比較 根據托克維爾的標準,民主政體無疑比非民主政體能夠確保更為廣泛的自由。當然,如果將一些現行民主政體的實際表現與設想的非民主政體的理想運作比較起來,民主政治也許看起來要遜色。然而反過來,將一個理想的民主政體的理想運作與任何現行的非民主政體的實際運作進行比較,就會極有利地證明民主政體理想的優勢。但是,如何解釋這些比較是很困難的。如果我們只考慮理想的政體,按照托克維爾的條件,民主政體看起來比較好;因為除了民主政體外,其它理想的政體都不能夠給如此廣大的民眾承諾如此寬泛的政治自由。而且,除了民主政體外,其它理想的政體都不能夠甚至是承諾保證給大多數成年人以最基本的自由形式之一——即充分參與自治過程的自由。

現在假設我們只考慮現實政體。托克維爾在他自己的年代,只能是把短暫的美國的經驗與歷史上所有的政體加以比較。然而這些先前的政體,按照合理的標準(包括托克維爾的標準),只有少數幾個能被稱作是民主政體。即便如此,托克維爾也沒有給讀者提供系統的比較。1832年,儘管在美國存在著奴隸制、存在著針對印第安土著人的殘酷暴力、以及婦女在法律上屬於屈從的地位;但是還是有較高比例的美國人享有比當時存在的任何政體或更早期的政體(古雅典和古羅馬共和國可能是例外)中的人民更高程度的政治自由和公民自由;對這一看法,我想托克維爾應該不會辯駁。在當代世界,民主國家中的政治權利和政治自由要比非民主國家有更多的保障。

總而言之,如果發現民主國家的人民比非民主國家的人民享有更廣泛的政治自由,這一點也不值得大驚小怪,因為民主過程必定要與某些權利和自由聯繫在一起。因而,固執的方法論學家可能會斷言這一關聯關係是「虛假的」,因為根據各國政治權利和公民自由的廣泛程度而給這些國家排序的一些指標,也會用於將國家歸類為民主制。儘管如此,民主過程與權利和自由之間不可分割的聯繫確實與托克維爾對民主的擔心有關。只是在某一特定的方法論意義上,這一關係才是「虛假的」,它對於區分世界上現實國家的政治制度的意義十分重大。

對基本自由的侵犯 在許多讀者看來,說政治自由和公民自由在民主政體下要比在非民主政體下大的多,就如同是說未被監禁的人通常要比被監禁的人享有更多的自由一樣。民主政體下的自由與非民主政體下的自由有優勢的比較,似乎不足以正面回應托克維爾所提出的多數人暴政的問題。因為,不存在令人信服的理由使我們認為,僅僅是因為民主政體與更低劣一等的政體相比之下運作還令人滿意,勉強通過,我們就不得不接受它。不存在一些我們可以據此比較民主政體表現的標準嗎?如果有,如果民主政體達不到那一標準(至少有時達不到),那麼其中有多少失敗可歸咎於平等和多數人權力呢?

這是些棘手的問題,極為難於回答,而對這些問題,托克維爾同樣也沒給我們什麼幫助。但是我們可以首先明確指出一些權利,這些權利我們都有理由同意它們在某種意義上是基本的權利,甚至有資格被認為是道德上「不可讓渡」的權力,從這一點開始繼續進行。(4·「不可讓渡」意味著,無論是自願還是非自願,它們都不能被正當地放棄。雖然在傑弗遜時代「不可讓渡」的英語標準用法是unalienable,但傑弗遜及《獨立宣言》卻是使用inalienable(Wills 1978,370)。我這裡沿用傑弗遜的用法。)然後,我們可以考察這些基本權利是否(或曾經),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受到民主政府的威脅。托克維爾、美國憲法的制定者、以及其他許多擔心多數人暴政的人特別關注兩類權利,即經濟權利(特別是財產權)和政治權利。我會在下一章考慮經濟權利,現在先討論政治權利。一會兒,我會為某些基本的政治權利提出一個理論基礎。與此同時,我們可能會同意基本的政治權利包括,選舉權,言論自由權,自由質詢權;尋求和掌握公共職位的權利,自由、公平和適度頻繁的選舉,以及組織政治協會(包括政黨)的權利。我們稱這些為主要的政治權利

在什麼程度上平等和民主危害主要的政治權利呢?

我已說過,托克維爾是局限於單一一個國家的不足兩代人的經驗之中。我們則有更多的優勢,不僅多了150年的美國經驗,而且還有更多國家的經驗——按照當代的標準,大約有三打(三十六個)國家,其民主制度已經存在一代人或更長的時間了。遺憾的是,自托克維爾時代以來,不曾有過對不同民主國家之間的政治權利進行充分比較的歷史。不過,歷史記錄似乎表明民主國家的主要政治權利呈現相當穩定的加強和擴展。例如,在所有民主國家,選舉權在今天比在1830年的美國要廣泛的多。再者,在1830年保密的選舉是很罕見的;而在今天,從總體上看,選舉的保密性是標準程式,而且受到有效的保護。另外,反對派的權利也大幅度擴大。在許多民主國家,參與選舉的合法政黨的譜系從革命的(儘管不是主張系統化暴力的)左派延伸到可能信奉反民主觀點的右派。受法律保護的出版物的範圍甚至更廣泛。大體上說,在民主國家,質詢自由和表達自由受到極好的保護——可能遠遠好於以往。

在若干重要的方面,美國是一個偏離的例子。美國少數族裔被剝奪了基本政治權利和人權,受害者的人數以及被剝奪權利的惡劣程度都要超過其它任何民主國家。沒有其它民主國家擁有如此大量的少數群體居民,他們經過長時期的奴隸制才獲得名義上的公民身份,他們在種族上是獨特的,因此被隔離為有區別的和下等從屬的社會等級;這一事實至少能夠部分地解釋為什麼美國偏離民主的標準。但無論如何,除了在美國重建時代(美國1865-1877年這段時間——譯者注)短暫的插曲時間外,黑人的政治權利只是到了20世紀60年代中期才開始在南方的大部分地區得到有效保護。然而,即使是在這一最為極端的事例當中,歷史的推力雖似冰川運動般緩慢,卻還是使政治權利朝著擴大而不是縮小的方向發展。

美國人在偏離美國正統的頻率和野蠻程度方面也可能是獨一無二的,這種偏離周期性地爆發為偏執狂般的政治迫害,侵犯政治少數族群的權利,特別是左派的權利(霍夫斯塔特Hofstadter 1965)。然而,美國歷史的較大背景和其他民主國家的經歷使得有理由得出如下結論:民主制傾向於擴展而非縮小對主要政治權利的法律保護的範圍和有效性。在民主政體早期出現的剝奪和否定權利的現象趨於減少甚至根除,而非增加。

由於托克維爾沒有涉及這一點,因此,我不清楚這個結論如何與他的假定聯繫起來。然而,在我看來迄今為止的歷史證據不足以支持這樣的觀點,即憑藉民主程序通過法律的手段以破壞基本的政治權利是民主制國家的顯著特點。因為,對照古今的所有其他政體,現代民主制與其自身的早期經驗相比,在受法律保護的政治權利的範圍上,以及在可以有效行使那些權利的成年人口的比例上都是無與倫比的。

這個結論有可能是顯而易見的,也可能讓人意外,這取決於人們如何看待民主制與權利之間的理論聯繫。因為民主秩序中政治權利的性質,可以從若干不同的、有時是相互衝突的視角來觀察。儘管這些視角可能產生本質上相同的權利類型,但對於一個人思考民主與權利二者之關係的思路卻可能有十分不同的影響。有一種視角,我稱之為先在權利理論theory of prior rights,這一視角對美國人來說耳熟能詳,且已被間接地納入我們的憲法思想中去。在先在權利理論中,基本權利(包括政治權利)在某種意義上先於民主制。它們擁有一個道德上的存在、一個立場、一個本體論的基礎,如果你願意這麼說的話,它們完全獨立於民主制和民主過程。根據這一觀點,某些基本權利不僅先於而且優於民主制。它們設定了通過民主過程所能(正當地)做的事情的界限。因此,在先在權利理論中,基本政治權利被看作是公民有資格行使的權利,如果必要的話,也可用以反對民主過程。它們使自由成為可能,但自由卻受到民主過程的潛在威脅。由此可見,為了保護基本的政治權利和自由,人們必須首先保護它們免受公民主體通過民主過程而實行的侵犯。

另外一種思考基本政治權利的視角與民主的理念更一致一些。那就是認為基本的政治權利包含了民主過程所必須的所有權利。根據這一視角,通過民主過程的自治權利本身是一個人能夠擁有的最重要的基本權利之一。的確,如果有任何權利可被認為是不可讓渡的,那麼這一自治權利肯定包含其中。因此,任何對自治權利的侵害必定也侵犯了基本的不可讓渡的權利。但是,如果說人們有權自治,那麼,公民也就有資格享有自治所必須的所有權利,即,對民主過程來說是根本性的所有權利。基於這一推理,一系列的基本政治權利都可從人類有資格享有的所有最基本的權利之一——自治權中引申出來。

我相信可以表明,民主過程所需要的權利包括我前面所述的所有政治權利,這些權利從更熟悉的先在權利理論的角度會被看作是優於民主制並且受民主的威脅。

如果多數人以一種完全合法的方式通過民主過程而削弱任何受法律約束的人的基本權利的話,那麼,許多人(包括托克維爾)對民主制感到憂心的暴政就可能發生。我認為這種擔憂並非毫無道理,但要留意的是,我剛才所提議的看待首要政治權利的方式是如何改變了問題的理論性質。

首先,我們不再面對一方是自由,另一方是平等或民主的直接衝突了。因為,如果民主本身是一項基本權利,那麼一個人的基本自由的一部分就是行使該權利的機會。如果有資格享受自由和民主權利的多數派公民在行使其權利時限制了少數派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的話,那麼,衝突就存在於一些人(這些人構成了多數派)的權利和自由與另一些人(這些人是少數派中)的權利和自由之間了。就現在所討論的平等而言,它是對一個基本權利和自由的體系中所包含的權利的平等要求,關注托克維爾問題的人們很少會挑戰這種平等。

而且,如果多數人剝奪少數人的,甚或剝奪其自身的,任何首要政治權利,那麼,他們這樣做的時候恰恰也是在破壞民主過程。如果他們這麼做,並且他們的決定不只是過失的話,那麼就此程度來說,他們一定沒有堅守民主過程。反之,如果人們堅守民主過程,那麼除非失誤,否則他們一定不會侵犯任何公民的首要政治權利。

由於這個問題已經成為民主理論中的混亂之源,因此,將多數人與少數人的權利,以及多數人與民主本身,這兩種情況區別開來是有益處的。

1. 多數人與少數人。多數人有權用其首要政治權利剝奪少數首要政治權利嗎?答案有時是個悖論:如果多數人不能夠這麼做,那麼實際上就是剝奪了多數人自身的權利;但是如果多數人可以這樣做的話,他們就剝奪了少數人的權利。因此,沒有什麼解決辦法是既民主又公正的。但在我看來,這個兩難困境是虛假的。

當然,多數人也許有能力或有實力剝奪少數人的政治權利,雖然在實踐中我猜想更經常地是強有力的少數人剝奪多數人的政治權利而不是相反。無論如何,這類判斷需要對能力的動態過程進行經驗分析,可以論證,沒有這一分析對權利的充分討論就是不完整的。但是對這些傾向進行純經驗的分析不是當下所要討論的問題。這裡的問題是,多數人是否可以正當地運用其首要政治權利剝奪少數人的首要政治權利。

答案顯然是否定的。換言之,說許多人組成的一個既定的集合體應該通過民主過程自治,同時又說那些人中的大多數可以正當地剝奪少數人的政治權利,這在邏輯上是不成立的。因為這麼做,多數人就否定了少數人在民主過程中所必需的權利,因此,實際上多數人是確認了這一集合體不應該通過民主程序來自治。二者不能兼得。

2. 多數人與民主。民眾,作為公民集體,不可以決定他們就是不想被民主過程治理嗎?人民不可以用民主過程決定以一個非民主的政體取代民主嗎?這裡又遇到了一個所謂的悖論:或者是人民沒有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就不能民主地自治;或者是人民有權利,可以民主地選擇被一個獨裁者統治。在任一情況下,民主過程都必將失敗。

從經驗上講,民眾顯然可能選擇運用民主過程去破壞那些過程。如果存在民主過程,這些程序很難構成不可逾越的障礙以阻止多數人這麼做。這一經驗上的可能性與對民主程序是否令人嚮往的評估有關,不論是在一般意義上的,還是對一個具體的人民而言。如果在民主的試錯歷史中,不同的人民時常否決民主制,那麼人們可能會悲觀地得出結論說,民主政體太易於自我毀滅,因此民主思想是有根本缺陷的。然而,接踵而來的問題主要不是經驗的問題,而又是民眾是否可能正當地做其顯然可以做的事情,或者,換句話說,民眾是否有權做其有能力做的事情。這樣問問題,就使得「民眾可能正當地運用民主過程以破壞民主」這一論點,與先前所提到的「多數人可能正當地剝奪少數人的權利」這樣的論點同樣拙劣。因為這兩個論點本質上是相同的,兩難困境在任何一種情況下都是虛假的。如果說人民應當民主地自我治理是令人嚮往的,那麼非民主地治理就不可能是令人嚮往的。如果人民相信民主制是令人嚮往和正當的,那麼邏輯上他們就不可能同時相信它是不令人嚮往的,並因此證明破壞民主過程是合理的。

這樣說來,由於首要的政治權利是民主過程所必需的,(邏輯上說)一個承諾遵守民主程序的人民就必定會支持這些權利。反過來說,如果他們有意侵犯這些權利,他們就是在宣布他們拒絕民主程序。假如我們將托克維爾理解為是擔心多數人專制會在承諾民主過程的人民中出現,就像他所描繪的美國人那樣,那麼,他的擔憂反映出在基本政治權利和民主過程之間關係的一個理論錯誤。

這些理論思考看起來可能不過是為多數人暴政提供脆弱的、完全是形式上的屏障。然而,在實踐中,它們可以發展成為權利所能有的最強大的保護。因為,除非一國之民佔壓倒優勢地相信民主過程是值得擁有,並且這一信仰根植於該人民的習俗、實踐和文化之中,否則,民主程序是不可能得以維持的。儘管看待首要權利的這兩種方式不盡相同,民主的邏輯卻並不神秘。民主過程和某些首要政治權利之間的關係不是抽象到超出實踐理性和常識所能及的範圍。一個信仰民主的人民及其領袖、知識分子和法學家在思考其政治制度的要求時,會看到對首要政治權利的實際需要,並會發展出對權利的保護。其結果是,在一個普遍承諾民主的人民中,對首要政治權利的嚮往的信念與對民主制本身的信念將交織在一起。因此,在一個穩定的民主制度中,對保護所有首要政治權利的承諾將成為政治文化的一個本質要素,特別是當該文化是由對解釋權利和實施權利負有特殊責任的人員——例如法學家——來傳播之時。

到此為止,任何熟悉《民主在美國》的人也許都會懷疑我們的理論路線尚未把我們帶回到托克維爾的觀點,因為那兩卷書的每個讀者都會記得,托克維爾一再強調習俗、習慣和民風之於維持民主制以及自由和平等之間的平衡的重要性。

但是,在檢驗這一命題之前,我們需要考察平等的動態過程的另一種方式。根據托克維爾的觀點,平等的動態過程通過這種方式可能將民主變成一種新的壓迫。

以大眾為基礎的專制主義

前面一節的討論並未能完全解決下面一種可能性,即民主制有可能是演化為某種以大眾為基礎的專制主義的天然孳生地。難道不可能有少數幾個民主國家,就像是高死亡率疾病的倖存者一樣,想方設法培育起一種對平等的危險有充分抵抗力的政治文化,以確保政治自由和民主制雙雙得以倖存嗎?如果是這樣的話,那些不如倖存者幸運的國家,平等的動力學機制可能已經導致民主制的崩潰。這樣的國家可能是民主自我毀滅的歷史過程中的傷亡者。即使是在當今那些保存了民主過程所必須的所有首要政治權利、外觀很健康的民主國家中,平等的效應也許也正像某些不治之症一樣向社會釋放著致命的毒素!民主、平等和首要政治權利的共存,是否常常不過是在一個新的民主秩序的誕生與其轉變成一個以大眾為基礎的專制之間的過渡階段?

托克維爾在完成了《民主在美國》的第一卷後,似乎越來越被與此類似觀點所吸引。他在第二卷接近尾聲時寫道:「對這個問題更精確的研究,以及五年來的進一步思考,沒有減輕我的憂慮,但改變了憂慮的對象」(2:378)。在所有政治作品中最讓人難以忘懷、最富感召力的一個段落中,他預測了民主國家令人擔憂的一種全新的專制主義形式。

「因此我認為,使民主國家受到威脅的那種壓迫,與迄今世界上出現過的任何壓迫均不相同,與我們同時代的人在他們的記憶中也找不到這種壓迫的原型。我試圖用一個詞精確地表達我對這種壓迫所形成的完整概念,但是徒勞未成功。專制或暴政這些古老的辭彙,都不適用。這是個新事物。因為不能為之定名,所以我必須試圖定義它。

「我試圖探索這種專制主義會以哪些新的特徵出現在世界上。首先使人印象深刻的是,到那時候會有不可計數的大量的同樣和相像的人,他們不懈地追求充斥他們生活的微小庸俗的享樂。他們每個人都離群索居,對他人的命運漠不關心。在他們看來,他們的子女和親友構成了整個人類。至於其他的公民同伴,他離他們很近,但是他看不見他們;他可以碰觸到他們,但是他並不能感覺到他們。他只存在於自己裡面、為自己一個人而存在。如果說他還有親屬,那麼可以說他已經失去他的國家了。

「在這樣的一群人之上,矗立著一個巨大的監護性權力當局,這個權力當局獨自承擔保證他們的滿意和看管他們的命運。這個權力是絕對的,事無巨細的,有規律的,有遠見的,和溫和的。它可能是像父母的權威,但是如果是父母的權威,它的目標是教導人為成年做準備;然而與之相反,權力當局是尋求將人們永遠保持在兒童時期:它滿意於人們享樂,只要人們除了享樂以外什麼都不想。這樣的政府願意為人們的幸福工作,但它要成為這一幸福的獨有代理人和唯一仲裁人。它為人們提供安全,預見並向人們提供必需品,促進他們的愉悅,管理他們主要的關心,指導他們的工商業,調節他們的財產繼承,分配他們的遺產,但是完全不讓人們開動腦筋和操勞生計?

「這樣,每天都使得人的自主行為越來越沒有用和越來越少地運用,他們的意志被限制在越來越窄小的範圍,逐漸地剝奪了人的所有有用性。平等的原則使人們養成了接受這一切的習慣,它使得人們易於忍受這一切,甚至常常把這一切視為恩惠。

「統治者這樣把每個成員一個一個地置於自己的權力之下,並按照自己的意志塑造他們之後,便將它至高無上的權力之手伸向全社會。它用一張織有細小而複雜的規則、事無巨細和規格一律的網路覆蓋社會,使得即使是最有獨創精神和最有活力的人也不能衝破這張網而成為出類拔萃的人物。人們的意志並沒有被粉碎,但是被軟化、被彎曲和被指引。人們很少被迫而行動,但是他們時刻被限制行動。這樣的一個權力它不破壞,但是它阻止存在;它不實施暴政,但是擠壓人,使人衰弱,意志消沉和失去知覺,最後使人民變成一群膽小而會幹活的動物,而政府則是牧人。」(2:380-81)

我們要如何解釋這一悲觀的預言呢?它可以被理解為預測了福利國家的成長。自托克維爾時代以來,福利國家在幾乎所有的民主國家都得到了發展;在某些民主國家,例如瑞典,福利國家已經發展到非比尋常的程度。一些批評家表示不滿,他們認為福利國家通過增加公民在法律、政治、經濟和精神上對國家核心官員的依賴,相應地減少了公民的自由和獨立性。但是,把托克維爾變成是現在相當陳腐的關於福利國家對政治和其它權利以及自由的影響的辯論中的一方,卻使得他的有趣性和重要性大為削弱。儘管我們還不完全清楚托克維爾的確切意思,但我認為其它的解釋可能更有成效。

讓我們假設,托克維爾認為,作為民主國家典型特徵的平等,倘若假以足夠的時日以釋放其腐蝕性效應,將特別有助於對某種類似以大眾為基礎的權威政體的廣泛支持,這種政體已是20世紀令人驚駭的特徵。誠然,如果認為他精確地預見了這些政體的產生,或是這些政體公然使用暴力、強迫和鎮壓的程度,那是很可笑的。他可能預期這些權威政體的政府會比其現狀更仁慈些。但值得注意的是,對集權政體的支持者和辯護者來說,許多以大眾為基礎的現代權威政體的權力看起來恰恰如他所預言的,「是絕對的,事無巨細的,有規律的,有遠見的,和溫和的」。

在本章開頭總結托克維爾的觀點時,我說他提出了一個兩難困境:即民主制度的存在離不開高度的在社會、經濟和政治方面的平等;然而,正是這個對民主制度來說非常根本的平等卻也威脅著自由。這一兩難困境在剛剛引用的一段話里再次出現:即民主制度需要平等,然而民主存在所必需的那種平等的程度也帶來了使民主政體轉變成史無前例的專制主義的可能性。我們可以沿著這些思路來重構托克維爾的推測:在民主國家裡,民主制度所必需的平等的條件,從長遠來看易於產生一種由孤立的個人和家庭構成的高度原子化的社會,並使得大多數人民對能夠滿足民眾對安全、收入、居住、舒適等等的慾望的政體予以支持,而與此同時又嚴重地削弱人民的政治權利和破壞民主過程。

如果這一推測是正確的,那麼,由於平等的長期效應以及平等和民主制度之間的必然聯繫,倘若假以足夠的時日讓平等的力量發揮作用,則民主制度會以一種特別方式自我破壞。具體來說,在那些已經民主化相當長一段時期(一代人或更長的時間)的國家裡,我們應該會發現相當數量的國家在至少下述三個方面發生了可觀察到的變化:社會原子化為一個個孤立的個人;民主制被權威政體所取代;政體的這一變化既得到民眾的支持,又是民眾廣泛支持的結果。

1923到1936年這段時間,義大利、德國、奧地利和西班牙的民主制度崩潰並被權威政體鎮壓,這在許多觀察家看來,似乎是證實了托克維爾的猜想。奧特加(Ortega)的《民眾的叛亂》一書發表於1930年,即法西斯主義在義大利得逞之後,民主制在德國、奧地利和西班牙毀滅之前。這本書經常被理解為是對以大眾為基礎的民主制度崩潰的富有遠見的預測。在接下來的幾十年中,關於20世紀大眾民主的興起會帶來政治自由和自由民主制度的毀滅的觀點被屢屢提起。這種觀點最初主要是在被流放的學者中形成的,這些學者親眼目睹了民主制度在自己國家的崩潰(尤其是,漢娜.阿倫特HannahArendt, 埃米爾.萊德勒EmilLederer, 西格蒙德.諾依曼SigmundNeumann);這一理論在1959年由美國社會學家WilliamKornhauser在其《大眾社會的政治》一書中得到最系統的闡述,而這本書明確吸收了托克維爾的思想。

這些作家提出的大眾民主理論遭到了強烈而有力的批評。然而,由於該理論主要強調社會的原子化,以及法西斯主義得到了孤立的、無根的、和孤獨的個人的支持,正是在這一理論特徵上批評家們集中了他們的火力。William S. Allen通過對1930年德國一個小鎮的社會特徵的極好的歷史重建,顯示出德國人遠非孤立的,而是包含在密集的各種協會組織的網路之中。但是,致命的缺陷是這些組織是以階級界線而分化的(Allen 1965)。Bernt Hagtvet在最近的一篇論文中採用了大量證據(包括Allen的)證明,魏瑪共和國的毀滅並不是像大眾民主理論所設想的那樣出現的,這一結論具有災難性的影響(Hagtvet 1980)。當然,由於缺乏對大多數其它國家進行同樣的分析,我們不清楚原子化命題是否真的大謬不然。但是,由於該理論大部分是德國流亡者從德國的經歷中創立出來的,因此,如果該理論在這一關鍵的事例上是錯誤的話,它就失去了其可能有效性的大部分。

大眾民主理論的支持者和批評者都主要集中討論他們猜測的孤立的個人對權威主義的興起所產生的影響。雖然證據表明這種關聯是虛假的,但是,從政治和社會平等到支持權威主義運動卻可能採取了托克維爾所描繪的路徑。因此,我們有理由考慮,以大眾為基礎的權威政體在本世紀的興起是否提供了令人信服的證據,說明只要時間充足,現代民主制就傾向於產生對權威運動的支持,並因而轉變為權威政體。一個好的測驗方法是,考察已知的現代民主制蛻化為獨裁統治的所有例子,看看這一蛻化是否契合這一假說。我能夠確認13個在本世紀中由民主政體(或者在一些情況下是准民主政體)蛻化為獨裁政體的案例,它們是:1930年的阿根廷,1933-34年的奧地利,1964年的巴西,1973年的智利,1949年的哥倫比亞,1933年的德國,1967年的希臘,1923-25年的義大利,1968年的秘魯,1926年的葡萄牙,1936年的西班牙,1948年的委內瑞拉和1973年的烏拉圭。(5.資料來自林茨(Linz)和斯捷潘(Stepan)(1978)以及莫林諾(Morlino)(1980,94);在他們的名錄上,我添加了烏拉圭,這個國家在上述兩部作品中被奇怪地遺漏了。我的名錄(和他們的一樣)不包括後殖民地時期的一些政府,這些政府從議會體系迅速蛻變為獨裁政體,尤其是在非洲。然而,將這些例子包括在內卻只會強化下面的論點。)

我感到引人注目的是,這些案例對這一假說沒有什麼支持,實際上,這些國家的經驗在五個方面看起來與這一假說尖銳對立。

1. 除了烏拉圭是唯一的例外,所有這些國家在民主崩潰時,都只經歷了不到二十年的民主制度。因此,如果總結說民主制度在這些國家崩潰有一部分原因是由於這一制度太新、太脆弱、和其合法性不穩定,要比說民主制度在這些國家崩潰是源於社會和政治平等的長期作用要合理的多。在大多數這些國家中,民主習慣和實踐的根基相當膚淺。在德國,民主政體只是新近才取代了非民主的、事實上是傳統的權威政體。在一些國家,寡頭統治集團的封閉圈子之外的政治反對派只是新近才獲得政治權利。在另外一些國家,像義大利和智利,選舉權擴大到絕大多數成年男子才經歷了不到一代人的時間。用這樣的民主政治的標準來衡量,墨索里尼在1925年穩固其權力時,民主制度在義大利僅有十三年的歷史;在1930年的阿根廷有十四年的歷史(6. 雖然阿根廷在1912年進行了選舉改革,但是「首次全體公民參與的選舉是在1916年實現的……1916年的那個日子可以被看作大眾民主的開始和有限民主政治的終結……」(Germani 1969,132)。;在1933年的德國有十四年的歷史;在1934年的奧地利有十五年的歷史;在1936年的西班牙僅有兩年的民主歷史;在1968年的秘魯經歷了十五年的民主,等等。甚至在智利這個廣泛被認為是拉丁美洲鳳毛麟角的民主國家之一——這一說法在所有其它方面完全正確——選民登記的障礙「導致只有比較小數目的登記選民」,直到1958年和1962年的改革才在很大程度上擴大了選舉權(Gil 1966,207)。

我能找到的唯一例外是烏拉圭,從本世紀的初期直到1933年總統Gabriel Terra發動政變,其間烏拉圭一直較好地遵守了民主的實踐慣例。在由Terra及其後繼者實行的將近十年的違反憲法的總統統治之後,正如一個作者所言,烏拉圭在1942年「回到了被Terra的行動打斷的民主生活方式」(Pendle 1963,36)。烏拉圭也許是僅有的例子,在此較為長期存在的民主體系被一個內部施加的權威政體取代。(7. 儘管迄今為止對烏拉圭的民主歷程及其崩潰鮮有研究(但可以參見Gillespie 1982),但是烏拉圭似乎與以上列舉的其他國家不同,它的民主過程和民主制度深深地根植於它的信仰體系和政治文化中(Gonzalez 1982b,27-28)。烏拉圭民主文化的深度和持久使人們有理由期待民主體系會在烏拉圭重新出現(Gonzalez 1982a)。)對比之下,至少有二十六個國家的民主制度存在了二十年以上,在有些國家,民主的歷史更長得多。(8. 這些國家是澳大利亞、奧地利、比利時、加拿大、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丹麥、芬蘭、法國、冰島、愛爾蘭、以色列、義大利、牙買加、日本、盧森堡、荷蘭、紐西蘭、挪威、瑞典、瑞士、特立尼達和多巴哥共和國、英國、美國、委內瑞拉和西德。我略掉印度,因為印度在英迪拉·甘地執政期間暫停了憲法的保障。)

2. 而且,在一些民主政體被權威主義取代的國家,民主制度不僅受到了新近移植帶來的脆弱性,而且在一些情況下,被摧毀的政體至多僅僅是部分民主化的傳統寡頭政治。因此,哥倫比亞從1910年的競爭性寡頭政治到1940年已經發展成為「寡頭的民主政治」;因為儘管保守主義和自由主義之間的競爭很激烈,但選舉的參與率通常是很低的(即使是以北美的標準來衡量),並且「欺騙行為和周期性的對反對派的高壓強制總是存在」(Wilde 1978,30-31,44)。(9.Wilde所做的細緻的資格限定性說明反映了該將哥倫比亞體制歸入典型的民主制還是典型的寡頭政治的困難之處。他說:「總體來看,兩者[欺騙行為或周期性的對反對派的高壓強制]都不應該是否定哥倫比亞在歷史上的『民主制』中佔有一席之地的理由」(p.31)。「依據若干資格限定條件,在1949年10月之前,哥倫比亞建立和實行了一種民主制度。」(p.32)「1949年民主喪失時,哥倫比亞的政治大多沒有變化,體系依然保持著寡頭形式?」(p.32)「哥倫比亞民主的聯盟性質明顯是寡頭政治」(p.34))。在阿根廷,由於有大量未取得公民資格的移民的持續存在,只有不到一半的成年男子有選舉權;而且由於工人階級中的很大比例是移民(在城市地區大約為60%),多數工人階級事實上被剝奪了選舉權。

3. 另外,在大多數這些國家,很大比例的領導者以及一般大眾都敵視平等主義、政治平等、民主理念和民主制度。在德國,據估計,在整個魏瑪共和國時期,僅有45%的選民支持民主秩序,35%的選民支持右翼權威主義,另外10%支持共產主義。因此,民主和反民主獲得的支持率大致相等(Lepsius 1978,38),其餘10%在民主和權威主義之間搖擺不定。在阿根廷,工人階級遭受了實質上被剝奪選舉權和政治上的歧視,他們以壓倒優勢的數量轉向庇隆是毫不令人吃驚的。如果說民主的合法性在阿根廷社會的底層是淡薄的,那麼,在其社會的上層則更加薄弱。傳統的寡頭政治採用了一種規則:即「不正確的」多數永遠不允許贏得選舉。當1912年的選舉法最終確保自由和公平的選舉時,舊的寡頭政治的後繼者——保守黨——堅持拒絕多數規則的合法性。二十世紀二十年代,保守黨驚愕地發現激進派(現在的多數黨)不願意與之分享對政府的控制權,因此他們就支持了軍事政變(Botana 1977,174-202;Smith 1978;O』Donnell 1978)。

4. 此外,民主政治或准民主政治向權威主義的轉變非常罕見是壓倒多數的公眾通過民主程序表達支持的結果。典型的情況是,在轉變之前,這些國家是高度分裂的,或者像德國、奧地利、哥倫比亞和智利那樣兩級分化成相互敵對的陣營。實際上在每一個國家,政體的轉變都不是通過民主過程進行的,而是由那些公然反民主的、權威主義的領導人通過暴力地奪取權力而產生的,這些領導人迅速推進並或多或少地公開摧毀民主制度。誠然,希特勒在1933年1月是合法地成為第三帝國的總理,但他很快就暫停了憲法規定的公民權,1933年3月的選舉是在「對共產主義者和社會主義者來說沒有公共安全和恐怖的氣氛中」進行的(Lepsius,73)。雖然如此,納粹黨僅贏得了44%的選票,仍需保守黨8%的選票以形成多數黨。於是希特勒迅速埋葬了魏瑪共和國的殘存。

在一些國家中——可以想像德國可能是其中之一——權威主義政體可能獲得了大多數成年人的支持。由於現代權威主義國家可以獲得史無前例的操縱和強制輿論的能力,獲得多數人的支持並不令人吃驚。但我們不能確切知道這種情況多久會發生一次,或者多數派什麼時候可能衰變為少數派。在這個方面,也許阿根廷最契合這一假說。研究阿根廷政治最為敏銳的學者之一把庇隆1946-1955年的統治描述為「無疑是一個多數人的獨裁者」(O』Donnell,164)。庇隆政權被推翻以後,阿根廷的自由主義者和保守主義者都充分認識到,如果允許庇隆主義者參與選舉,那麼庇隆將至少會贏得相對多數的選票。因此,庇隆的對手面臨一個兩難困境:他們是應當舉行自由和公正的選舉,在這種情況下庇隆會獲勝?還是他們應該使相對多數的選民不能在選舉中行使自由選擇以阻止庇隆獲勝?不論哪種方式,民主政治肯定喪失。

5. 然而,庇隆主義不是來源於過分的平等,而是來源於強烈的政治、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感。我認為,庇隆的例子最有說服力:在我所列舉的國家中高度的社會經濟平等不是他們的顯著特徵。(10.烏拉圭又是一個例外。「即使是現在,它的收入分配可能是南美國家中最平等的」(Gonzalez 1982b,27)。在大多數國家,都是極度的不平等,或感到極度的不平等;且不平等經常促使公民分裂或兩極化為敵對的陣營,削弱對民主制度的信心,併產生對獨裁統治的支持,不論是通過使極端自由化的革命者獲得權力或是阻止他們獲得權力。在這些國家如果自由受到威脅,威脅不是來自於太多的平等而是太少的平等。托克維爾的觀點中認為可能誘發民主政體中的人民摧毀自由的最根本的因素——條件的平等——並不存在。

重述

那麼,是托克維爾根本上錯了嗎?不見得。因為他並沒有爭論說,民主的平等使得對自由的破壞不可避免。他只是認為平等可能破壞自由。但是他也認為,在某些條件下——這些條件他認為主要存在於美國——平等可以和自由調和一致。當然,他也沒有假設美國的條件和制度可以、甚至應該在歐洲或其他地方得到完全的複製。他確實相信,除去美國的特性,某些普遍的因素能夠支持其它國家的民主和自由。(1:384ff)。

他強烈強調這樣四個因素:(11. 我得出這些是根據托克維爾對結社的討論,包括政治的(1卷,12章);公民生活中的(2卷, 2, 5,6,和7章);律師的(1卷, 16章);其他「在美國減少多數人暴政的原因」(1卷,16章);以及「傾向於在美國保持民主的共和國的原則性原因」(1卷,17章)。顯然,托克維爾在第一卷的第16章和第17章中是有意區分兩種不同的原因。但是因為他們總的作用是維持民主和自由,我就忽略了這一區分。)一個因素是,經濟福利或「物質繁榮」的擴散。在托克維爾敏銳洞察的一個半世紀之後,我們的確發現在經濟福利和民主政治之間存在非常強的相關關係。今天民主制度只存在於人均國民生產總值高的國家,僅有幾個稍稍不穩定的例外,像印度、希臘和葡萄牙。雖然這樣的繁榮對民主政治可能既不是必要條件也不是充分條件,但它無疑極大地促進了民主制度的產生和存活。但我們一定不要誤讀這一證據。以近年來最廣泛使用的經濟成就指標來衡量,1832年的美國與當時的工業國家相比是相對貧窮的。民主政治既不要求富裕也不要求今天發達工業國家所流行的物質標準。相反,它要求一種對相對的經濟福利、公平和機會的普遍感覺,這一條件不是來自絕對的標準,而是來自對相對優勢和相對剝奪的感覺(參閱達爾1971,62ff)。

其次,托克維爾也強調權力和社會功能分散於大量相對獨立的社會團體、組織和集團之間對一個社會的民主的重要性。他強調報紙獨立的至關重要性(1卷, 11章)、律師作為獨立職業的重要性(1卷, 16章),政治社團的重要性(1卷, 12章),和公民生活中的各種社團的重要性,不僅是工商業公司,而且還有成百上千種的其他團體,包括宗教團體、道德團體、無關緊要的團體、大範圍的或有限制的團體,規模龐大的或規模甚小的團體(2:128)。托克維爾是首先認識到民主制度與一個多元的社會和政體具有緊密關係的人之一。的確,他是正確的。因為儘管具體的模式有可觀的差別,在所有現代民主國家中,權力都是較大程度地在各種政治的、職業的、經濟的、社會的、文化的和宗教的組織之間分散的。誠然,相對獨立的組織的存在對民主政治來說不是充分條件,但就一國而言,相對獨立的組織對於民主政治和自由卻顯然是必要條件(可參見,達爾1982)。相對獨立的教會的發展、工會運動、農民的組織和知識分子的協會,不是使波蘭成為一個民主社會的充分條件。但是在軍隊接管之前,這些獨立的組織對波蘭人民享有任何的自由和民主都是絕對必要的。

第三,托克維爾喚起了對美國憲法分權重要性的注意,權力被分離到三個相對獨立的中心、權力在聯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間的地域劃分、以及進一步分權到地方單位、和他印象深刻的英美陪審團制度所帶來的司法過程的分權。托克維爾正確地預見到其他民主國家不必模仿美國憲法體系的特異性。事實證明,現存民主國家中沒有嚴密地照抄我們的體系,我們國家的憲法為相對獨立的機構之間提供的分權比大多數其他國家認為是必要的或是所期望的要大的多。然而,不管一個國家的正式憲法理論如何,在每一個民主國家,司法是相對獨立於行政部門和議會的;議會至少保留了對於行政部門的少量的獨立,儘管在一些國家議會的獨立性有時較小;不論好壞,管理機構趨向於相互間相對獨立,並獨立於行政部門和議會;一些職能被保留給地方政府。關於最後一點,正像托克維爾擔心會發生的,法國的第三、第四和第五共和國時期都保留了拿破崙時期令人窒息的府縣制,中央緊緊控制地方部門。在一個托克維爾無疑會支持的行動中,法國直到1981年才試圖增加地方政府自治,以便給高度中央集權的體制注入更多的地方民主。

然而,如同托克維爾強調「法律」——或者像我們會說的憲法體系——在將自由與民主和多數人統治聯合統一的至關重要性一樣,他更為強調第四個因素的重要性,一個比其它因素更難捉摸的因素:一個人民的風俗習慣(manners),托克維爾將這個詞等同於拉丁文的道德習慣(mores)。他用風俗習慣(manner)表示「人們擁有的各種概念和社會上流行的觀點,以及構成人們心智特徵的大多數思想」(1:354)。對於這些風俗習慣的相對重要性,托克維爾進行了簡明的描述:

「如果按維持民主政治的貢獻,對它們適當分級,我應當說,一個國家的物理環境不如法律有效,而法律又不如人民的風俗習慣有效。…我如此認真地堅持這一點,如果說到目前為止我還未能使讀者感到我歸結於美國人民的實踐經驗、習慣和見解,簡言之,美國人民的風俗習慣,在維護他們的民主制度上的重要影響,那麼,我就沒有達到寫作本書的主要目的。」(1:354)

托克維爾把如此基本的作用歸於風俗習慣和道德習慣,他既是重複了一個很古老的主題——例如馬基雅維利在《李維史論》的主題,也預言了最近許多學者歸因於「政治文化」的重要性。政治文化和風俗習慣和道德習慣一樣,是一個難以捉摸的品質,在比較政治分析中,可能沒有哪一個領域中好的證據如此貧乏。民主文化的本質特徵,像是「民主人格」,仍然是不確定的和尖銳辯論的。然而,那些試圖回答「為什麼民主制度存在於X國,而不是Y國?」的學者,遲早會趨向同意托克維爾的觀點:無論是經濟繁榮還是一個好的憲政體系都不能確保一個國家的民主,如果該國的人民缺乏民主所需要的本質性情,即由廣泛的文化、信仰體系、習慣、風俗和道德所支持和傳播的態度。但是一個擁有這種文化的人民,卻可能在一種憲政體系下設法管理民主制度,而且可能在經濟危機時期做到這一點,而經濟危機在一個缺乏支持性的政治文化的人民中卻可能導致民主的崩潰。要想解釋為什麼民主政治在1930年的阿根廷屈從於獨裁政體,而在紐西蘭或澳大利亞都沒有出現這種情況,僅僅描述它們的經濟環境(是相當可比較的)或者分析它們的憲政制度是不夠的。

托克維爾終究是根本上正確的嗎?我們很容易這樣想,因為很可能在所有的民主制度和民主制度其所需要的基本政治自由一起倖存的國家,托克維爾提出的四個條件都是存在的,而且足以解釋民主政治和自由在這些國家的調和。如果是這樣的,那麼托克維爾隱含的理論看來會得到證實。

然而,仍有一個棘手的問題。即使托克維爾在自由和平等問題上的解決方案是大致上正確的,他所闡明的危險是民主國家的核心問題嗎?托克維爾把平等看作是給定的,把自由看作是有疑問的。一個重大的歷史過程必然要產生平等,但是沒有這樣的歷史過程能夠保證自由。相反,自由受到來自平等的威脅。

但是我們真的能把平等視為給定的嗎?或者說,平等難道不是像自由一樣是有疑問的嗎?在美國,各種環境的結合在托克維爾的時代產生了在白人男子中的平等條件,這一平等條件是歷史上罕見的,其規模在當時也可能是世界上獨一無二的。但是,那一結合不僅僅是不同尋常的,甚至在美國也被證明為是曇花一現的。因為這種結合是以農業經濟和農業社會為基礎的,而農業經濟和農業社會之後經歷了革命性的變革,轉變成一個新的商業和工業的資本主義制度,這一新的工商業資本主義制度自動地產生財富、收入、地位和權力的巨大不平等。這些不平等又是某種自由的結果——積累無限的經濟資源的自由、和將經濟活動組織為按照等級來統治的企業的自由。

我們所面臨的問題和所有現代民主政體所面臨的問題,因此比托克維爾提出的問題更難。因為我們不僅必須找出並創造減少平等對自由的不利影響的條件,而且我們必須努力減少由經濟自由所產生的對資源分配以及權力分配的重大不平等對民主政治和政治平等的不利影響。

托克維爾為他提出的問題給出了一個合理的解決方案。但是我們今天面臨的自由和平等的問題與托克維爾時代的問題不完全一樣。我認為,他所提出的調和自由和平等的條件仍是必要的。但是因為平等如同自由一樣是未決的問題,托克維爾所明確提出的條件不再充分。我們碰到的問題是,我們是否能夠創造出支持自由的條件,就像托克維爾認為美國和其他國家所能提供的那樣,並且這些條件有助於平等,就像托克維爾相信美國社會在當時那個歷史時刻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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