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東方 | 中國古代喪葬中的晉制(下)

中國古代喪葬中的晉制

作者簡介

齊東方,1956年3月13日出生於遼寧省昌圖縣。現任北京大學考古文博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從事漢唐時期的考古、歷史、文物、美術的教學與研究。發表各種論著百餘篇,主要包括吐谷渾余部歷史的研究、三國至隋唐時期墓葬制度的研究、中國古代金銀器研究、古代馬具的研究、古代玻璃器研究、絲綢之路考古研究。

目次

緒論

一、「不封不樹」與喪葬觀念的轉變及實踐

二、「祭墓」、陶俑、牛車的興起及其習俗變化

三、爭議之中禮儀的漸變

四、正統建設中喪葬晉制的出現

結語

三、爭議之中禮儀的漸變

欲使喪葬活動中新觀念固定化和習俗常態化,讓社會群體記憶和行為方式穩定延續,需要得到系統的理論支撐。喪葬活動在道德倫理層面得到一致的認同後,納人禮儀程序之中才有可靠保證。完成這一過程遇到的矛盾是,早期的經典《儀禮》、《禮記》中對喪葬活動已有系統化、規範化、具體化的闡述,挑戰古禮為歷代主流社會所不允許。當確實需要變革時,人們常常試圖重新詮釋經典,讓新的解釋附會古禮,為變革尋找合理性。

魏晉正是有關喪禮的討論十分熱烈的時期。討論最多、爭議最大的是「服喪」制。服喪是用於表達對死者哀悼的禮儀,根據與死者各種關係的不同規定了親屬或有關人員服喪的時間,服喪要遵守的規範和禁忌等。按照儒家禮儀,臣為君服喪三年,民為君服喪三月。這種悼念死者的禮儀由來已久,在喪、葬、祭中也最能展示於公眾,因此在喪葬需要變革時尤其受到重視。說到變革,西漢初年漢文帝有所舉措,他有感於「厚葬以破業,重服以傷生」,"其制不可久行」,故在遺詔中要求「出臨三日,皆釋服」,既葬,「服大紅(功)十五日,小紅(功)十四日,纖七日,釋服」。服喪的時間大大減少。這一觸動傳統的改變後來不斷遭受質疑及反覆。漢哀帝時有行三年之喪者不僅得到鼓勵,甚至可得到升遷封賞。王莽一度將高級官員三年服喪全面恢復。東漢光武帝劉秀時,三年之喪在社會上又蔚然成風三年之喪之所以重新大行於世,是因為遵守這一喪葬禮儀,即便自毀身體,也能換取讚美和獎勵,甚至是選舉仕進的一種資格。

東漢後期戰亂中產生的各種社會問題,使原有的喪葬禮儀失去實施的基礎。曹操遺令中提出百官在他葬畢便「除服」,既是個人的選擇,也是對重喪之風的反對。減免古禮中服喪等禮儀程序,並以政令的方式下達,不是一般的勸誘和提倡,應具有法令的效用。

南方地區也面臨著同樣的問題。東吳實行了嚴禁大臣擅自奔喪的規定,認為天下太平可以行三年之喪,天下有事應「殺禮以從宜」。蜀漢的諸葛亮受劉備遺詔,「既崩,群臣發喪,滿三日除服,到葬復如禮。其郡國太守、相、尉、縣令長三日便除服」,都與漢代的做法相異。即便是嚴峻軍事形勢下的臨時舉措,「葬後除服」也嚴重影響了以後喪葬禮儀的操作方式。孫吳、蜀漢也興起薄葬主張。東吳張昭「嘉禾五年卒。遺令幅巾素棺,斂以時服」。諸葛亮「遺命葬漢中定軍山,因山為墳,冢足容棺,斂以時服,不須器物」。社會動蕩、征戰連綿的形勢下,中國的南北都出現了與古禮相悖的時代新風。

既然葬後是否除服在喪葬禮儀中事關重大,出現爭論在所難免。司馬昭之死,依據當時新規定應是「既葬除服」,然而其子司馬炎卻要行三年之喪,此舉受到群臣的勸阻,司馬炎不聽,群臣又奏。群臣是擔憂司馬炎因「服粗席槁,水飲疏食」會導致「殷憂內盈,毀悴外表」,希望他振作起來面對東吳未平的天下大事。司馬炎被迫最後下詔:「重覽奏議,益以悲剝,不能自勝,奈何奈何!三年之喪,自古達禮,誠聖人稱心立哀,明恕而行也。神靈日遠,無所告訴。雖薄於情,食旨服美,朕更所不堪也。不宜反覆,重傷其心,言用斷絕,奈何奈何!」遂以此禮終三年」。君臣之間在「既葬除服」上達成妥協,但在衣裝、膳食方面繼續表達哀思。不久後皇太后崩,再次引發了武帝司馬炎和大臣之間的爭議,雖然最終也接受了群臣的建議,但「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達禮也」又被強調。

司馬炎是西晉開國皇帝,深知「隆禮以率教,邦國之大務也」,急於建立新的倫理秩序來穩定社會,喪葬禮儀也是重要內容,在復古的旗號下重申傳統,將證明自身統治的合法性。他在剛登基的泰始元年(265年)便下詔「諸將吏遭三年喪者,遣寧終喪」,泰始三年(267年)「令二千石得終三年喪」,太康七年(268年)「始制大臣聽終喪三年」。在較短的時間內,恢復了三年之喪。重提舊典、再說禮儀,並非是新皇帝肩負起回顧過去、反省歷史的責任,不妨看作是開國之君要鞏固政權的目的。

帝後之喪為國喪,此外屬於家喪,大臣中事例更值得關注。王昌前母喪,是否應為服三年之喪朝臣激烈辯論。細審這次著名的辯論,案例本身已不是重點,透露出的問題是古禮的許多內容已不為人所知。西晉立國後曾召集「諸練舊事」的人才,制定《晉禮》百六十五篇,唯服喪禮多有疑闕,於是尚書郎摯虞因「是以《喪服》一卷,卷不盈握,而爭說紛然」為由上奏討論補訂,有關服喪的專著紛紛問世。古有著道德立國的精神,喪葬可以達到「慎終,追遠,民德歸厚矣」的作用。「生,事之以禮;死,葬之以禮,祭之以禮」是為傳統。誠意祭祀祖先,重視喪事禮儀,就是用來維護社會道德的淳厚。然而歷代都會根據現實需要對古禮因循改革,這時諸多官僚儒士想法常常相左,甚至針鋒相對,改革主張大都也引經據典進行附會解釋,求得與正統合一。昭示與死者親疏的服喪,體現等級的賜謚,表彰業績的賻賵等方面的變革,都是強化秩序的重要措施,表明了喪葬活動中理性的提升。

喪葬活動中的生人行為在考古學無法看到,保存至今的遺迹遺物展示的現象是,漢文帝更改古禮廢除三年服喪,改變的是生人的行為,漢代墓葬還是極力厚葬。西晉對古禮服喪重新推崇,厚葬卻沒有出現。究其原因,應該是曹魏晉初廢三年服喪,還配合著「不封不樹」等措施,西晉有關喪葬禮儀的熱烈討論時,墓葬具體做法已經改變,漢代墓葬的種種形式已經遠離當時人們的視野,禮儀的爭論幾乎沒有涉及厚葬、薄葬問題,更新改造的喪葬禮儀,極少涉及喪、葬、祭中最終留下的物質遺存墓葬。「葬之以禮」的精神猶存,卻不再以東漢墓葬為標準,即便是繼承也出現創新。墓葬居室化不以前堂後室為原則,採用磚砌的直欞窗、燈龕表示。象徵莊園財產的器物,變為關注飲食生活的用具,牛車圍繞的陶俑帶有身份的象徵,故「漢禮明器甚多,自是皆省矣」的記載絕不是虛言。

西晉墓葬,形制、隨葬器物組合等面目一新,並得到比較廣泛的認同與遵循。儘管後來不斷修改禮制的事情仍在繼續,西晉構建出的墓葬整套做法,巳經完成轉型,從主流社會的提倡,到普通民眾的自覺,上行下效使新的風尚傳達到社會各個階層,漸成定製後又影響後代。在「觀念習俗」向「禮儀」的升華過程中,由東漢戰亂後歷史的需要,到曹魏審時度勢的必須,最終在穩定的西晉成為必然。

四、正統建設中喪葬晉制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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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制度的基礎是禮儀,非禮之事不為定製,故說到禮儀時常用制、禮制來表述,從一定意義上說,禮儀本身就是制度。區別在於禮儀強調道德修身,一般不具有強制性,有時「越禮」被視為情理之中。但是喪葬活動也是權力的工具和表徵,喪葬觀念、習俗獲得系統的禮儀認可後,需要政治權力的介入才能實現,使喪葬禮儀規定成為強制性約束。

魏晉的喪葬改革是以發布薄葬令揭開的序幕,最高統治者的遺願具有法令效應和強制性,帶有強烈的政治色彩。從曹魏到西晉,新的喪葬觀念習俗適應了嚴峻的歷史環境,在獲得禮儀的支撐後,逐漸取得了制度上的保證。在王朝的正統建設中,禮儀是立法的依據,而西晉的法規特色,其新意恰恰是禮律融合,即禮的內容有些直接寫成了法律條文,使禮儀的提倡與法律的適用結合。在喪葬禮儀中第一次將為死去的親屬服喪的五服制引人法典,規定了以血緣關係親疏不同的服喪辦法,從而使喪葬活動不再是官僚廟堂之上的爭論,以明確的法律約束,直接規範了人們的行為。

變革後的墓葬制度與漢制完全不同了。有學者曾將西漢中期以後漢代墓葬的主要特點歸納為四個方面。第一,家族墓地的興起;第二,多代合葬一墓的新葬俗;第三,模擬莊園面貌的模型明器的發達;第四,墓室壁畫和畫像石所反映的「三綱五常」的道德觀和「天人感應」的世界觀。或認為:漢制以「家族墓地」、「橫穴式墓形」、「模型明器組合」、「夫婦合葬乃至家庭多代合葬」為最大特徵。如果加以補充的話,漢代的多室墓也是顯著的特點。

與漢制相比,晉墓的變化包含著三種關鍵性內容。其一,取消了墓上立祠堂、石碑、石表、石獸的做法。其二,墓葬形制逐漸以方形單室墓為主。其三,俑群組成的儀仗成為隨葬品的核心組合。由此,墓葬外表現象和內部結構以及隨葬品為之大變,這已經很難解釋為承上啟下的過渡,應是一場制度的變革。

漢制到晉制是統治者政治上的推行,最終形成的原因可能更為深刻。漢制中的家族墓地、夫婦合葬,家庭多代合葬,模型明器組合,與漢代的土地私有、家庭強化、自給自足的封閉型經濟有關。墓室宅第化,隨葬明器中的豬舍、羊圈、院落、樓閣、碓房、風車、田地、池塘以及家畜、家禽等,象徵莊園生活或表現墓主生前所擁有的產業,或是為畢生的追求而設置的安慰物。兵馬倥傯、中央權力真空的東漢末年,世家大族的勢力悄然崛起,魏晉政治經濟開始了新一輪調整。政治上改察舉創造了九品中正制,將人物分為等級,評定選拔官吏力權收回中央。經濟上實施屯田制、戶調製,按品之高低貴賤實行占田法和課田法。用人理念和經濟受惠政策的變化,在以「禮」規範人們行為,以「孝」治天下的傳統模式中,將強化了的社會等級納入到政治框架內。「世家大族」的價值取向和目標追求,在喪葬中要比附於明尊卑、辨等級的新倫理秩序,適應新的社會氛圍,矯正墓葬中由對財富的重視演變成對身份等級的誇耀在所必行。在墓葬傳統付諸改造中,東漢微縮再現宅第的墓葬,即具有前堂、後室、庖廚、倉廩等象徵意義的結構迅速衰落,西晉方形單室墓很快成為主流,顯示墓葬仍是地下居所則以假窗、燈龕等表現,由直接模仿居室變為更簡潔的象徵性表現。反映田園生活的模型明器不再受重視,死者身份象徵的以牛車為中心的儀仗俑群出現。在奢靡成風貴族制社會,墓葬卻相對簡陋,以洛陽為中心出現的新規範,已使墓葬作為整體與漢墓不同。

墓葬中舊傳統是否告終,還應看是否具有全面性和延續性。「不封不樹」的薄葬以政令方式推廣是在北方,敵對的孫吳不受控制,此時的南方地區較為華麗的墓葬仍然存在,然而東吳中期開始變化,安徽馬鞍山赤烏十二年(249年)朱然墓的前室近方形,後室為長方形,無耳室。朱然官至大司馬、右軍師,在東吳的地位是一人之下萬人之上,而相對簡化墓葬似乎是一個轉變的信號。到了西晉,「俗多厚葬」、「高墳大寢」遭到批評。稍晚的東晉早期南京北郊9號墓體現的變化比較明確,墓主為溫嶠,是已知東晉墓主身份明確的人中最高的。「初葬豫章,朝廷追思之,乃為造大墓,迎還葬元、明二陵,幕府山之陽」,是一座朝廷為追念他的功德特意修建的改葬墓,當然要按制度執行。一般來說,漢代墓葬的墓室大小,墓室多少,隨葬品的數量、質料與墓主身份和富裕程度呈正比。晉墓的類型劃分主要是墓葬的尺寸、墓內設施和隨葬品的組合,以官品等級來區別墓葬規模和隨葬品的內容,這一明確化和規範化的做法已成為社會共識而被遵循。

至於東晉以後,單室墓、儀仗俑已被高級官吏和世家大族普遍採用,模型器類幾近消失。南北抗衡的大局面中,北方十六國各族政權紛亂交替,傳統中斷,卻在遠離最初變革中心的南方得到承襲,以中原文化為正朔的東晉證實了制度的延續。喪葬制度的變革擴展出魏晉政治中心的洛陽地區以外是戰亂後的必然結果,更是制度的延續。有關南方墓葬的簡陋,安然指出是南下移民「堅信在不遠的未來,無論生與死,一定能重歸北方故里」,即墓葬暫不作為最後歸宿,翹首期待著回歸舊塋。這種思想情緒使墓葬營建以簡化的方式建造,不過是臨時的舉措而已。用這一動機解釋確有道理,也許更主要的原因應是永嘉之亂和晉室南遷,直接導致中原文化的由北向南遷移,北人南渡使江南喪葬做法發生變化,南方西晉、東晉墓葬空前統一的趨勢,不僅是北方影響的延續,還有對南北文化的整合,如果沒有制度上的原因是不可想像的。

這種改變的延續,在北方也可以見到。西晉後經戰亂的十六國到北魏重新統一,統治者發現「自永嘉擾攘,神州蕪穢,禮崩樂壞,人神殲殄」。因此,在著手政治文化大調整中,「參采古式,多違舊章」。所謂古式是指中原漢晉的風物典制,舊章是指摻雜胡俗的制度。從考古

發現來看,北魏早期的喪葬舊俗中的「殺牲」、「燒葬」、「虛葬」、「潛葬」等,在遷都平城、洛陽實行「漢化」政策後極為少見了。源自西晉流行開來的方形單室墓越過十六國,在北魏「參采古式」主張下全面推廣。如果說大同石家寨司馬金龍墓尚採用多室墓,而元淑墓以及宋紹祖墓都完全接受了晉墓葬制,隨葬品也繼承了西晉以來埋葬俑群的傳統,稍晚的東魏北齊,方形單室墓、俑群已成定製亦無須舉例,甚至連來華的粟特移民北周安伽、史君墓也都採用方形單室墓。

可以斷言,魏晉墓葬制度構成的新特色,開闢了中國墓葬演變史上的一個新局面,在區域分布和相當長的時間裡有條不紊地發展延續,其後一些新的變化,應是在魏晉喪葬制度整體穩定的大框架下發生的局部調整。

結語

在越來越專業技術化的墓葬類型學研究中,糾纏於千變萬化的墓葬形制細節和豐富多彩的隨葬品里,勢必迷失在各種差異和矛盾中,不易看到歷史演變的基本脈絡,甚至忽略了歷史研究的意義。作為觀念、習俗、禮儀、制度的混同體的喪葬活動,從社會中吸納了各種元素,依附於政治又維護政治。魏晉「不封不樹」等薄葬主張,原本也許是正視社會現實的應時之舉,適合了當時政治、經濟和生死觀發生的變化,迅速得以普及延續,最終形成了新時代完整的喪葬制度。喪葬中的晉制是配合了當時一系列的政治、文化調整,以新的文化符號方式順理成章進入正統地位,並非是自行演變中的量變,是與漢制相區別的質變。

需要指出的是,任何制度背後都有歷史淵源,喪葬制度之變並非隨心所欲,晉制仍沿著「事死如事生」的傳統發展,在與時沉浮中適應了社會要求。墓葬中多室墓向單室墓轉變,「儀仗組合」取代了「模型明器組合」作為最為顯著的標誌,其間約存在了五百年之久。中國古代墓葬的再次調整、轉變大約是唐「安史之亂」以後,展示著生人與死者情感的喪葬又逐漸形成了以世俗、宗教觀念為主導的新方式,對風水堪輿空前重視,從注重表示身份地位,轉而熱衷於為子孫後代謀求福祉,喪葬中出現擺道場、設水陸大會等儀式,墓葬形制和隨葬品變得更加世俗化。


文章來源:《考古學報》2015年03期,謹此致謝!為方便閱讀,文章推送時分為上下兩篇,特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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