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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已停機:為何有理也不能起訴要求離婚

雖然《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但現實中,一些夫妻明明處在「愛已停機」即「感情確已破裂」狀態,法院卻對其離婚訴求不予受理,哪怕已被受理也不得不面臨駁回。這是為什麼?

女方懷孕分娩中止妊娠

男方不得訴求離婚

[案例]由於性格不合等諸多原因,楊先生與妻子幾乎是「小吵一四七,大吵三六九」,彼此的關係已經到了無法挽回的地步。2015年5月11日,楊先生不得不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妻子收到起訴書副本後,以自己已經懷孕為由表示拒絕,並提交了懷孕的臨床檢驗報告單加以佐證。令楊先生難以接受的是,儘管自己有充分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甚至在法庭上聲淚俱下、言辭懇切,讓旁聽者為之動容,但法院卻駁回了他的起訴。這到底怎麼回事?直到手持裁定書,楊先生仍是一臉惘然。

[點評]法院的裁定並無不當。《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而就「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實踐中主要是指女方重婚或與他人同居,女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女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女方實施犯罪行為且男方為受害人等。鑒於楊先生妻子已經懷孕,而又不具有例外情形,法院本就不應受理,已經受理也只能裁定駁回。

現役軍人配偶訴請

必須取得對方同意

[案例]顧先生妻子是一名現役軍人。因為妻子無法照顧家庭、許多日常生活事務都必須由顧先生一人擔待,顧先生起初還能夠克服,但久而久之,心中便充滿怨氣和抵觸,彼此的矛盾也日益加劇,甚至發展到無夫妻感情可言。2015年6月17日,由於雙方在電話中再次發生爭吵,顧先生因而提起了離婚訴訟。而妻子以自己不久將會轉業,夫妻關係能夠由於雙方在一起得到緩和、夫妻感情可以重新培養為由拒絕。出乎顧先生意料的是,雖然妻子在答辯狀中承認夫妻感情破裂,但法院卻照樣駁回了他的離婚請求。

[點評]法院的判決無可厚非。《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即除「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外,離婚便「須得軍人同意」。此類重大過錯主要包括軍人重婚或與他人同居,軍人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軍人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等,而現役軍人包括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具有軍籍的幹部和戰士、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幹部和戰士。正因為顧先生妻子是現役軍人且不同意離婚,又無重大過錯,決定了顧先生不得離婚。

第二次起訴離婚

應當受到時間限制

[案例]因為妻子大大咧咧,常常以「女漢子」的姿態出現,本來就好靜、內向的胡先生,在人前人後更顯得「相形見絀」,甚至常常被他人作為取笑的對象。胡先生因而對妻子漸漸失去興趣,甚至發展到充滿仇視。2015年6月3日,忍無可忍的胡先生提起了離婚訴訟。由於妻子在庭審中一再表示會「痛改前非」,懇求法院和胡先生能給她一次機會,法院最終作出了「不準離婚」的判決。誰知,僅過了一個多月,妻子便「舊病複發」。胡先生遂再次向法院提交了訴狀,但法院卻裁定不予受理。

[點評]法院的裁定是正確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七)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這裡的「沒有新情況、新理由」是指原告在上一次的離婚訴訟之前或過程中沒有出現,在被判決不予離婚或調解和好之後出現的,足以認定夫妻之間感情徹底破裂且無和好可能的因素。正因為胡先生再次提出離婚的事實與理由只是妻子「舊病複發」,決定了因不具有「新」屬性而只能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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