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站女屍案:正義有時候會遲到,有時候還會缺席

來源/一線

編者按:一篇《尋找湯蘭蘭:女性稱遭親友性侵,11人入獄多年其人「失聯」》的新聞報道,將一起十年前的舊聞變成了新聞,一個十年前的舊案子,突然在一夜之間引爆了輿論。到底是媒體無良,還是該案確屬於錯案,目前不得而知。如果該案確有隱情,存在純口供定罪等情況,媒體有權利監督,但監督的焦點應該對準辦案的部門,而不是急切地尋找已經隱姓埋名的受害者。關於口供的使用,這裡轉載一篇文章,介紹一個更久遠的案子,共讀者思考,原文標題為「看了北京西站女屍案,疑罪從無的代價你能接受嗎」。

2017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於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意見》規定,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對於定罪事實應當綜合全案證據排除合理懷疑。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定罪證據確實、充分,量刑證據存疑的,應當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認定。

近幾年,從黨中央到高法、高檢,密集出台一系列有關「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堅持疑罪從無原則」的意見、法規、司法解釋,原因大家都很清楚,歷史教訓一再表明,只有堅持疑罪從無,才能有效防止錯殺、冤殺。畢竟,司法審判並非兒戲,尤其是在生殺予奪之時,不能搞「差不多」,也來不得「基本上」,必須黑是黑、白是白,當黑白難辨時,就只能從保護人權的角度,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判決,因為這樣,是在更大的程度上維護司法的尊嚴和公正。

但是,具體到某一個案件來說,也許我們不曾想過,這個可以說是「金科玉律」式的法律原則,也會讓我們付出一些想像不到的代價。就像下邊這個案件一樣。

案發地點位於北京西站的北廣場北恆大廈。2006年7月11日,北恆大廈的管理方準備對地下二層停車場未使用的部分進行裝修改造,在位於角落裡的一個荒廢多年的房間里,保潔人員意外地發現了一具早已風乾了的屍體。

隨後,北京市公安局的刑偵民警迅速趕到現場,對現場進行了勘驗。由屍體身上殘留的白色胸衣來看,可以斷定死者是一名女性;同時,民警在女屍的身上發現有一條外翻的狹長傷口,地上有一大堆早已乾涸的血跡,也就是說,這很可能是一起刑事案件。

民警在這具屍體的旁邊,還發現了一個牛皮紙袋,紙袋裡面除了一些美容產品外,還有張1999年10月6號的北京晚報。就是這個日期,讓當時跟隨民警拍攝法制節目的北京電視台記者,敏感的想到了他們之前曾經報道過的一個女孩失蹤的案件。

屍體身上的物品和DNA鑒定證實了該屍體為1999年失蹤的郭曉悅。

經民警走訪鎖定當年工地工人楊某,這名姓楊的男子交代了自己於1999年10月在北京西站參與強姦殺人的犯罪事實,根據楊某的供述,民警隨後又抓獲了本案的另外兩名嫌疑人趙某和王某。趙某和王某對於自己在1999年10月的所作所為,同樣供認不諱。

至此,郭曉悅案告一段落。然而,這起案件並沒有因為嫌疑人的落網而結束。

2007年,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對三名嫌疑人提起訴訟,同年,嫌疑人王某因腦梗塞死亡,法院終止了對他的審理。

2008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件做出判決,認定嫌疑人楊某、趙某無罪,因為能夠直接證明楊某、趙某殺害郭曉悅的,只有他們本人的供述,證據不足。

隨後,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了抗訴。2009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之後,維持了原判。

於是,這起案件幾經波折又回到了原點。

很多了解這起案件的朋友都想不通,為什麼會這樣?嫌疑人自己都已經承認了,怎麼還能判他們無罪呢?因為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有罪不能僅憑口供,還需要其他證據相互印證,以形成證據鏈。因為沒有結案,北京警方並沒有透露更多相關的偵破信息,畢竟屍體被發現的時候,已經過去了七年,很可能相關的物證已經沒辦法做出有效的鑒定結果了。

明知某人有重大的作案嫌疑,卻因為證據不足只能將其釋放,對於辦案人員來說,恐怕沒有什麼比這更無奈的了。而對於社會來說,罪犯仍然逍遙法外,不僅意味著一份社會風險,而且意味著公平正義未能實現。尤其是對於被害人的家屬,這更是難以接受的事實……

而這,就是疑罪從無的代價。

世事沒有絕對,因為一些客觀條件的限制,真的就有一些案件沒辦法偵破,對於這些案件來說,正義不僅會遲到,而且很可能不會抵達。我們為「疑罪從無」付出這樣的代價,值得嗎?答案是肯定的,命案必破是為了「不放過一個壞人」,疑案從無則是為了「不冤枉一個好人」。人們總是希望「既不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放過一個壞人」,但現實不可能如此兩全其美。兩者之間其實暗含著矛盾——如果「不放過一個壞人」,在「命案必破」的壓力下,有些辦案人員就難免刑訊逼供,製造出冤假錯案,不僅讓真正的壞人逃脫法網,而且讓無辜者蒙受不白之冤,我們在這方面的教訓不可謂不深刻;反之,如果要做到「不冤枉一個好人」,在疑罪從無原則下,就難免有一些命案破不了,讓一些壞人逍遙法外。這是我們必須接受的客觀規律和事實。

所以,在「不冤枉一個好人」與「不放過一個壞人」之間,我們必須作出艱難的選擇。而在選擇之外,更重要的則是,每一個執法者都能夠切實提高自己的辦案水平,貫徹法治思維,踐行法治精神,在杜絕冤假錯案的前提下,盡全力讓這樣的「艱難選擇」不再出現;同時,我們也應該更加註重類似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等法律環境的建設和完善,為「疑罪從無」理念的推廣奠定更加堅實的社會基礎。

最後,雖然時過境遷,偵查工作的先機已經盡失,要收集新的證據相當艱難,但「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只要堅持負責到底,在證據目標指向確定、唯一的情況下,就一定會有水落石出、將真兇繩之以法、給郭曉悅案真正蓋棺定論的那一天。在這之前,真兇也許會在竊喜中苟活,但其內心的負罪感與終究難逃法網的壓力感會如影隨形,相信他也會因此寢食難安、惶惶不可終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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