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減肥藥的女孩與「疫苗之王」

賣減肥藥的女孩與「疫苗之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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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份一位年輕人攙扶一位母親進了我們的辦公室,聲淚俱下,她的女兒因為在朋友圈裡賣了4瓶減肥食品,被本地公安2000公里跨省抓捕,現已羈押在看守所。涉嫌罪名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為在女兒賣的減肥食品中檢驗出了西布曲明成分,西布曲明是常見的減肥藥,1997年被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批准上市的,但被中國葯監局2010年底叫停,市面上仍然有很多食品藥品含有西布曲明成分。

我查了一下相關案例,一般量刑是在有期徒刑1年到3年之間。女孩96年出生,剛入社會,自己也一直在吃自己賣的減肥食品,現在已經羈押兩個月,取保候審還在進行中,她賣4瓶減肥食品賺了兩百塊。

然而「疫苗之王」們,還僅僅在交著罰款。

一、相關概念

(一)疫苗類屬於藥品範疇

藥品管理法第101條明確規定疫苗屬於藥品: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葯及其製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製品和診斷藥品等。

(二)假藥與劣葯區分

如果疫苗在有效成分的種類上造假,屬於假藥。如果更改有效期或生產批號、降低有效成分的含量,則屬於劣葯。

二、涉及的相關罪名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生產、銷售假疫苗、劣疫苗等假藥、劣葯的行為,實踐中因為各種原因無法證實已經造成了人體健康的危害,或者很多已經實際上造成了人體健康危害結果的情況很難通過證據證實是由假藥引起的。那麼根據該情況,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只能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而生產、銷售劣葯,更是要求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才構成犯罪。

而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實務中可以根據情況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生產、銷售假藥、劣葯的行為進行嚴厲打擊。這樣做也有相關依據:2014年頒布實施的《兩高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 明確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藥用要求的非藥品原料、輔料,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注意事項:想要對其判處三年以上甚至十年以上乃至死刑的,必須用證據證實已經有造成人體健康嚴重危害乃至死亡的事實,並且危害結果與注射服用假藥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即便在注射假的狂犬病疫苗後,因起不到作用而使得狂犬病發作而死亡,實務中對認定「造成死亡」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也保持謹慎

經過中國裁判文書檢索,生產、銷售假疫苗的被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基本上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主要是無法用證據固定證實危害結果的發生。

(三)生產、銷售劣葯罪

經過裁判文書檢索,疫苗類涉及的生產、銷售劣葯罪幾乎沒有。刑法上的生產、銷售劣葯罪屬於實害犯,要求已經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才能構成犯罪。「生產、銷售劣葯,對人體健康未造成嚴重危害的,不構成生產、銷售劣葯罪,但如其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根據刑法第149條的規定,應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如果疫苗生產是更改了有效期或生產批號、降低有效成分的含量,則應依藥品管理法第49條認定為劣葯,實踐中不排除以生產、銷售劣葯罪認定。

7月,女孩的案件已經移送到了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按照以往判例,她可能要被判處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即使可能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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