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轉載】網路「道德裁判」的影響分析
08-10
156、【轉載】網路「道德裁判」的影響分析
來自專欄前沿科技的道德哲學反思
網路「道德裁判」的影響分析
許 璐
2013年01月30日 來源:今傳媒 手機看新聞
摘 要:網路的崛起和民眾自主的增強,使得網路輿情沸騰,由此衍生而來的「網路道德裁判」行為時有發生,並對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產生了極大的影響。本文以近年來發生的「網路道德裁判」現象為例,通過對實際案例的剖析,試圖以辯證的視角解讀其所帶來的現實影響。
關鍵詞:網路道德裁判;辯證視角;現實影響網路道德裁判是指:網民基於對社會正義和倫理道德的維護,針對某一問題在網路上展開討論,並對事件相關者進行或褒或貶的評價,促使道德失范者回歸道德底線,從而達到自發地構建社會倫理道德秩序的目的。近年來,網路已越來越成為我國輿情的重要策源地。王石捐款門、鄧玉嬌事件、「我爸是李剛」、葯家鑫案事件,當這些個案和網路接軌,在網民的積极參与下,就會迅速引發大規模的網路輿論,進而演變成全國性的熱點事件。廣大網民對於這類「特殊」的事件,表現出了異常濃厚的興趣,並常以社會道德的「衛道士」身份出現,對事件相關人進行或褒或貶的「道德裁判」。時下,網路「道德裁判」現象屢見不鮮,並對我們的網上網下生活均產生了極大的影響。一、網路道德裁判的特點
較之於現實的道德裁判,網路道德裁判呈現出如下特點:(一)主體的海量性與隱匿性互聯網的普及改變了以往輿論傳播的格局,其自由、雙向乃至多維溝通的特點大大降低了民眾「發聲」的門檻。在我國網民數量已超5億的大背景下,互聯網正逐步成為一種全民化的輿論工具,人人都可能是道德裁判的參與者。另外,由於互聯網的虛擬性,網民大都藏匿在自身ID下表達觀點發表評論,因此在龐大的參與者中很難追溯他們的真實身份,相較於現實生活中的「道德裁判」,網路「道德裁判」主體具有隱匿性。(二)標準的單一化與觀點的片面化在裁判中,道德是唯一標準,且裁判者對於受審者的道德要求大都呈現出了高標準的態勢,當事人本該擁有的合法權益往往被無視。例如,汶川地震中王石的「捐款門」事件,由於其「200萬是個適當的數額」言論,遭到了諸多網民的「道德申討」,迫使王石為微博言論道歉,並做出捐款1億的決定。這場看似正義的「道德討伐」,使王石的言論表達權以及財物的自主處理權被剝奪,「無限拔高」的道德戰勝了「人權」。此外,網路道德裁判還具有片面化的特點。事件發生後,在事實真相還有待查證的情況下,網民往往依據一些未被證實的信息或單方面的言論,對整個事件做出結論性的判斷。尤其是事件本身涉及到官與民、窮與富的衝突時,網路輿論會毫不猶豫地裁定權利方和財富方有罪,這樣的裁定顯然是有失公允的。(三)傳播範圍的無限性網路傳播的快捷性與廣泛性造就了其影響範圍的無限性。當一個社會熱點問題出現,網民會迅速反應,通過各種渠道對事件利益相關者進行「道德裁判」,從而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使其關注度不斷提升。從這一點來說,網路道德裁判的傳播廣度和速度都是無限的。此外,再加上網路信息可複製、可鏈接的特點,在傳播的過程當中,對於事件當事人的影響也是極大的。二、網路「道德裁判」的影響分析
(一)積極影響1.「懲惡揚善」,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長期以來,由於傳統媒體在道德監督上的缺位,一些道德失范行為得不到有效的約束和監管。特別是在傳統媒體獨佔話語權的背景下,普通民眾的訴求得不到表達。互聯網的普及給予了大眾一個能夠自主行使話語權的「公共領域」,「網路道德裁判」也就是在這樣的基礎上形成的。正如閔大洪學者所說,「以往只有權勢階層和知識精英擁有話語權,而網路論壇這類互聯網功能,則使普通公眾包括弱勢群體、邊緣群體也擁有了某種話語權」[1]。2009年的「鄧玉嬌案」就是一個典型案例。案發後第三天,該事件最先刊登於《長江商報》,後經各媒體大量轉載,引起社會普遍關注。但在5月29日傳統媒體突然消音。此時,大量網民介入,使得事件引起了社會普遍關注,形成了巨大的民意潮。此後,傳統媒體順勢回歸,國家權力機關也採取了順應民意的判決——涉案官員被開除公職和黨籍,鄧玉嬌被改判為「防衛過當」。在此類案件中,網民基於對社會公正的維護,揮舞正義之劍,對「弱勢方」施以援手,對違法或違反社會倫理道德的行為加以譴責,有利於公眾樹立起正確的道德觀。從長期效果來看,公共輿論對於約束人們的行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有著十分積極和重要的作用。2.有效監督,幫助政府提升執政能力。網路的勃興和網民參政意識的不斷增強,使得公眾對政府和官員的監督越來越行之有效,一些權力腐敗行為不斷被曝光於網路。因此,政府相關部門只有不斷提高執政能力,做到公開、高效執法,才能適應新時代的需要。如在「杭州飆車案」中,杭州警方未經證實就公布的「70碼」車速結果,招致了網民的強烈質疑,它的同聲詞「欺實馬」,在網民中廣為傳播。迫於輿論壓力,杭州公安局召開新聞發布會就「70碼」說法道歉,並舉行「網路訪談」,表示會從嚴從快解決該案。隨後司法部門對肇事者胡斌做出了判決。但在這一過程中,針對庭審是否為替身一事,再一次引起了網民的質疑和追查。最終,杭州司法部門出面澄清,網路輿論才歸於平靜。在該案件中,當地媒體迫於壓力曾一度集體失聲,但在廣大網民的推動下,案件引發了很高的社會關注度,其辦理過程受到了全國範圍的輿論監督。在我國當前地方法制並不完善的現實情況下,網路「道德裁判」所帶來的網路輿論,可以有效地遏制地方權力對司法的干預,從而促進司法公開。(二)消極影響1.對現實生活的影響。(1)對事件當事人產生「過度傷害」。我國憲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然而,在網民動用「道德裁判」之時,其內部容易產生「群體極化現象」,一些網民打著「道義」的幌子,對事件相關人進行侮辱和誹謗,並逐漸衍生出各種網路暴力行為。如:2010年發生的河北大學車禍案,事件一經曝光,憤怒的網民立即啟動「人肉搜索」,把李剛父子的隱私一「挖」再「挖」,李啟銘本人以及與女友的私生活照也被公諸於網路。網友甚至還用歌曲、漫畫等形式惡意醜化李剛父子的形象並在網上廣泛傳播。這種看似道德的行為,已超越道德本身,實則是對當事人隱私權和名譽權的嚴重侵害。(2)容易激化社會矛盾,造成社會裂痕產生。網路道德裁判的矛頭大多指向權貴方,這實際上反應出了當下民眾對社會轉型期階層矛盾的憤懣。2009年的杭州飆車案中,本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但在被民眾賦予了「富與窮」的標籤之後,便迅速引發廣泛的關注。作為案件肇事者的胡斌從被媒體冠以『富家子』標籤起,就註定被推到輿論裁判的尖端,從而輸得一敗塗地[2]。在這種官與民、貧與富對立的情境下,某個特定的司法案件如果觸碰到社會公眾心中「緊繃的那根弦」,往往會點燃或加速弱勢群體對社會不公的不滿和憤怒[3]。在網路群體效應的推動以及媒體的刻意渲染之下,權貴方淪為人民公敵,貧富方勢同水火,容易激化社會矛盾,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
(3)妨害司法獨立、公正。在網路「道德裁判」中,網民大都站在自身道義的立場上,對道德失范的行為進行激烈指責,這是公民意識的覺醒,有利於我國公民社會的構建。然而,由於其對事件真相獲知渠道的局限性,以及部分網民一些泛道德化和群體極化現象的發生,使得一些過激的言辭、過早的定論超越了一般的司法程序,形成一種強大的輿論影響力,不利於案件審理的客觀與公正,干擾了司法獨立。如2010年的「葯家鑫案」,在事件伊始葯家鑫就被貼上「官二代」、「富二代」的標籤,從而引發了激烈的輿論風暴,網民一致將矛頭對準了葯家,形成了「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輿論氛圍。最終葯家鑫在自首的前提下仍被判處死刑並立即執行。事件結束後,全國人大代表、陝西省高院副院長黃河曾表示:「網上輿論監督有利於促進司法公正,保護公民的知情權,遏制司法腐敗,這些是積極作用;但目前看,網路媒體也有一些問題,監督無序,有些信息失實、惡意炒作、誤導他人,甚至存在網路審判,影響我們正常的司法審判。[4]」2.對網路生存空間的影響。作為對現實的延伸、虛擬和映射,網路已成為人們的「第二生存空間」。網路空間的好壞直接影響人們的生產、生活。然而,由於網路傳播的公開化和匿名化等特點,使得傳播者責任感缺失,傳播內容的隨意性加大。一些網民打著「正義」的旗號,對道德失范者的行為進行嚴厲追討,利益相關者的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言論表達權受到嚴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流言謠言、污衊中傷、不良情緒和民事侵權行為充斥著整個網路,使網路環境趨於惡化,網路生態系統平衡失調。三、對策與小結網路「道德裁判」作為網路民情彙集下的產物,其出現有著深刻的社會原因。因此,我們應當綜合看待它所帶來的現實影響,揚長避短。針對網路「道德裁判」所帶來的負面影響,需要政府、傳統媒體、網路媒體和網民四方合力消解。1.對於政府來說,應該重視網路民意,對網路呼聲做出及時回饋,不斷提高執政能力,做到公開、透明、高效執法,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一些地方政府,應盡量減少對當地傳統媒體的干預,使主流媒體的輿論監督權得以很好的實現,弱化網路不良言論對社會輿論的影響。2.對於傳統媒體來說,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還應充當好「社會公器」。一方面,把視角多轉移到社會弱勢群體方,傾聽他們的心聲,幫助他們解決困難,搭載起民眾與政府溝通的有效橋樑;另一方面,應儘可能地加大輿論監督的力度,讓違法和違背道德的行為無所遁形;此外,在對一些特殊事件進行報道時,不能為了賺取眼球效應,而刻意誇大、激化矛盾,應多傳達一些理性、客觀的聲音,正確引導公眾輿論,幫助他們做出理性的判斷。3.就網路媒體而言,在為民眾提供話語平台的同時,還應發揮好「把關人」的作用,對於那些涉嫌民事侵權的信息,應及時予以刪除,減少對事件相關者的傷害。在議題的設置上,還應注重對網民的正向引導。4.對於普通民眾而言,應正視目前社會上所存在的矛盾,多一些理性思考,自覺抵制不良信息,提高法律意識,做到「理性裁判」,避免對事件當事人產生過度傷害。(作者簡介:許璐,女,西安財經學院行知學院人文社科系廣播電視新聞學教師,碩士,主要從事新聞理論,網路新聞學研究。)
參考文獻:[1] 杜駿飛.沸騰的冰點:2009中國網路輿情報告[M].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10.[2] 李琰.淺析網路時代的「媒介裁判」[J].今傳媒,2012(8).[3] 閔大洪.網上輿論的形成及特點[EB/OL].http://tech.sina.com.cn/ other/2003-06-07/1502195626.shtml.[4] 陝西高院:審理葯家鑫案時注意應對網上輿論[EB/OL].新京報,http://news.163.com/12/0312/03/7SC7PK170001124J.html. 引自:網路「道德裁判」的影響分析--傳媒--人民網(2018.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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