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轉載】網路「道德裁判」的影響分析

156、【轉載】網路「道德裁判」的影響分析

來自專欄前沿科技的道德哲學反思

網路「道德裁判」的影響分析

許 璐

2013年01月30日 來源:今傳媒 手機看新聞

摘 要:網路的崛起和民眾自主的增強,使得網路輿情沸騰,由此衍生而來的「網路道德裁判」行為時有發生,並對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產生了極大的影響。本文以近年來發生的「網路道德裁判」現象為例,通過對實際案例的剖析,試圖以辯證的視角解讀其所帶來的現實影響。

關鍵詞:網路道德裁判;辯證視角;現實影響

網路道德裁判是指:網民基於對社會正義和倫理道德的維護,針對某一問題在網路上展開討論,並對事件相關者進行或褒或貶的評價,促使道德失范者回歸道德底線,從而達到自發地構建社會倫理道德秩序的目的。

近年來,網路已越來越成為我國輿情的重要策源地。王石捐款門、鄧玉嬌事件、「我爸是李剛」、葯家鑫案事件,當這些個案和網路接軌,在網民的積极參与下,就會迅速引發大規模的網路輿論,進而演變成全國性的熱點事件。廣大網民對於這類「特殊」的事件,表現出了異常濃厚的興趣,並常以社會道德的「衛道士」身份出現,對事件相關人進行或褒或貶的「道德裁判」。時下,網路「道德裁判」現象屢見不鮮,並對我們的網上網下生活均產生了極大的影響。

一、網路道德裁判的特點

較之於現實的道德裁判,網路道德裁判呈現出如下特點:

(一)主體的海量性與隱匿性

互聯網的普及改變了以往輿論傳播的格局,其自由、雙向乃至多維溝通的特點大大降低了民眾「發聲」的門檻。在我國網民數量已超5億的大背景下,互聯網正逐步成為一種全民化的輿論工具,人人都可能是道德裁判的參與者。

另外,由於互聯網的虛擬性,網民大都藏匿在自身ID下表達觀點發表評論,因此在龐大的參與者中很難追溯他們的真實身份,相較於現實生活中的「道德裁判」,網路「道德裁判」主體具有隱匿性。

(二)標準的單一化與觀點的片面化

在裁判中,道德是唯一標準,且裁判者對於受審者的道德要求大都呈現出了高標準的態勢,當事人本該擁有的合法權益往往被無視。例如,汶川地震中王石的「捐款門」事件,由於其「200萬是個適當的數額」言論,遭到了諸多網民的「道德申討」,迫使王石為微博言論道歉,並做出捐款1億的決定。這場看似正義的「道德討伐」,使王石的言論表達權以及財物的自主處理權被剝奪,「無限拔高」的道德戰勝了「人權」。

此外,網路道德裁判還具有片面化的特點。事件發生後,在事實真相還有待查證的情況下,網民往往依據一些未被證實的信息或單方面的言論,對整個事件做出結論性的判斷。尤其是事件本身涉及到官與民、窮與富的衝突時,網路輿論會毫不猶豫地裁定權利方和財富方有罪,這樣的裁定顯然是有失公允的。

(三)傳播範圍的無限性

網路傳播的快捷性與廣泛性造就了其影響範圍的無限性。當一個社會熱點問題出現,網民會迅速反應,通過各種渠道對事件利益相關者進行「道德裁判」,從而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使其關注度不斷提升。從這一點來說,網路道德裁判的傳播廣度和速度都是無限的。此外,再加上網路信息可複製、可鏈接的特點,在傳播的過程當中,對於事件當事人的影響也是極大的。

二、網路「道德裁判」的影響分析

(一)積極影響

1.「懲惡揚善」,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長期以來,由於傳統媒體在道德監督上的缺位,一些道德失范行為得不到有效的約束和監管。特別是在傳統媒體獨佔話語權的背景下,普通民眾的訴求得不到表達。

互聯網的普及給予了大眾一個能夠自主行使話語權的「公共領域」,「網路道德裁判」也就是在這樣的基礎上形成的。正如閔大洪學者所說,「以往只有權勢階層和知識精英擁有話語權,而網路論壇這類互聯網功能,則使普通公眾包括弱勢群體、邊緣群體也擁有了某種話語權」[1]。2009年的「鄧玉嬌案」就是一個典型案例。案發後第三天,該事件最先刊登於《長江商報》,後經各媒體大量轉載,引起社會普遍關注。但在5月29日傳統媒體突然消音。此時,大量網民介入,使得事件引起了社會普遍關注,形成了巨大的民意潮。此後,傳統媒體順勢回歸,國家權力機關也採取了順應民意的判決——涉案官員被開除公職和黨籍,鄧玉嬌被改判為「防衛過當」。

在此類案件中,網民基於對社會公正的維護,揮舞正義之劍,對「弱勢方」施以援手,對違法或違反社會倫理道德的行為加以譴責,有利於公眾樹立起正確的道德觀。從長期效果來看,公共輿論對於約束人們的行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有著十分積極和重要的作用。

2.有效監督,幫助政府提升執政能力。網路的勃興和網民參政意識的不斷增強,使得公眾對政府和官員的監督越來越行之有效,一些權力腐敗行為不斷被曝光於網路。因此,政府相關部門只有不斷提高執政能力,做到公開、高效執法,才能適應新時代的需要。如在「杭州飆車案」中,杭州警方未經證實就公布的「70碼」車速結果,招致了網民的強烈質疑,它的同聲詞「欺實馬」,在網民中廣為傳播。迫於輿論壓力,杭州公安局召開新聞發布會就「70碼」說法道歉,並舉行「網路訪談」,表示會從嚴從快解決該案。隨後司法部門對肇事者胡斌做出了判決。但在這一過程中,針對庭審是否為替身一事,再一次引起了網民的質疑和追查。最終,杭州司法部門出面澄清,網路輿論才歸於平靜。在該案件中,當地媒體迫於壓力曾一度集體失聲,但在廣大網民的推動下,案件引發了很高的社會關注度,其辦理過程受到了全國範圍的輿論監督。

在我國當前地方法制並不完善的現實情況下,網路「道德裁判」所帶來的網路輿論,可以有效地遏制地方權力對司法的干預,從而促進司法公開。

(二)消極影響

1.對現實生活的影響。(1)對事件當事人產生「過度傷害」。我國憲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然而,在網民動用「道德裁判」之時,其內部容易產生「群體極化現象」,一些網民打著「道義」的幌子,對事件相關人進行侮辱和誹謗,並逐漸衍生出各種網路暴力行為。如:2010年發生的河北大學車禍案,事件一經曝光,憤怒的網民立即啟動「人肉搜索」,把李剛父子的隱私一「挖」再「挖」,李啟銘本人以及與女友的私生活照也被公諸於網路。網友甚至還用歌曲、漫畫等形式惡意醜化李剛父子的形象並在網上廣泛傳播。這種看似道德的行為,已超越道德本身,實則是對當事人隱私權和名譽權的嚴重侵害。

(2)容易激化社會矛盾,造成社會裂痕產生。網路道德裁判的矛頭大多指向權貴方,這實際上反應出了當下民眾對社會轉型期階層矛盾的憤懣。2009年的杭州飆車案中,本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但在被民眾賦予了「富與窮」的標籤之後,便迅速引發廣泛的關注。作為案件肇事者的胡斌從被媒體冠以『富家子』標籤起,就註定被推到輿論裁判的尖端,從而輸得一敗塗地[2]。

在這種官與民、貧與富對立的情境下,某個特定的司法案件如果觸碰到社會公眾心中「緊繃的那根弦」,往往會點燃或加速弱勢群體對社會不公的不滿和憤怒[3]。在網路群體效應的推動以及媒體的刻意渲染之下,權貴方淪為人民公敵,貧富方勢同水火,容易激化社會矛盾,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

(3)妨害司法獨立、公正。在網路「道德裁判」中,網民大都站在自身道義的立場上,對道德失范的行為進行激烈指責,這是公民意識的覺醒,有利於我國公民社會的構建。然而,由於其對事件真相獲知渠道的局限性,以及部分網民一些泛道德化和群體極化現象的發生,使得一些過激的言辭、過早的定論超越了一般的司法程序,形成一種強大的輿論影響力,不利於案件審理的客觀與公正,干擾了司法獨立。

如2010年的「葯家鑫案」,在事件伊始葯家鑫就被貼上「官二代」、「富二代」的標籤,從而引發了激烈的輿論風暴,網民一致將矛頭對準了葯家,形成了「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輿論氛圍。最終葯家鑫在自首的前提下仍被判處死刑並立即執行。事件結束後,全國人大代表、陝西省高院副院長黃河曾表示:「網上輿論監督有利於促進司法公正,保護公民的知情權,遏制司法腐敗,這些是積極作用;但目前看,網路媒體也有一些問題,監督無序,有些信息失實、惡意炒作、誤導他人,甚至存在網路審判,影響我們正常的司法審判。[4]」

2.對網路生存空間的影響。作為對現實的延伸、虛擬和映射,網路已成為人們的「第二生存空間」。網路空間的好壞直接影響人們的生產、生活。然而,由於網路傳播的公開化和匿名化等特點,使得傳播者責任感缺失,傳播內容的隨意性加大。一些網民打著「正義」的旗號,對道德失范者的行為進行嚴厲追討,利益相關者的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言論表達權受到嚴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流言謠言、污衊中傷、不良情緒和民事侵權行為充斥著整個網路,使網路環境趨於惡化,網路生態系統平衡失調。

三、對策與小結

網路「道德裁判」作為網路民情彙集下的產物,其出現有著深刻的社會原因。因此,我們應當綜合看待它所帶來的現實影響,揚長避短。針對網路「道德裁判」所帶來的負面影響,需要政府、傳統媒體、網路媒體和網民四方合力消解。

1.對於政府來說,應該重視網路民意,對網路呼聲做出及時回饋,不斷提高執政能力,做到公開、透明、高效執法,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一些地方政府,應盡量減少對當地傳統媒體的干預,使主流媒體的輿論監督權得以很好的實現,弱化網路不良言論對社會輿論的影響。

2.對於傳統媒體來說,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還應充當好「社會公器」。一方面,把視角多轉移到社會弱勢群體方,傾聽他們的心聲,幫助他們解決困難,搭載起民眾與政府溝通的有效橋樑;另一方面,應儘可能地加大輿論監督的力度,讓違法和違背道德的行為無所遁形;此外,在對一些特殊事件進行報道時,不能為了賺取眼球效應,而刻意誇大、激化矛盾,應多傳達一些理性、客觀的聲音,正確引導公眾輿論,幫助他們做出理性的判斷。

3.就網路媒體而言,在為民眾提供話語平台的同時,還應發揮好「把關人」的作用,對於那些涉嫌民事侵權的信息,應及時予以刪除,減少對事件相關者的傷害。在議題的設置上,還應注重對網民的正向引導。

4.對於普通民眾而言,應正視目前社會上所存在的矛盾,多一些理性思考,自覺抵制不良信息,提高法律意識,做到「理性裁判」,避免對事件當事人產生過度傷害。

(作者簡介:許璐,女,西安財經學院行知學院人文社科系廣播電視新聞學教師,碩士,主要從事新聞理論,網路新聞學研究。)

參考文獻:

[1] 杜駿飛.沸騰的冰點:2009中國網路輿情報告[M].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10.

[2] 李琰.淺析網路時代的「媒介裁判」[J].今傳媒,2012(8).

[3] 閔大洪.網上輿論的形成及特點[EB/OL].tech.sina.com.cn/ other/2003-06-07/1502195626.shtml.

[4] 陝西高院:審理葯家鑫案時注意應對網上輿論[EB/OL].新京報,news.163.com/12/0312/03.

引自:網路「道德裁判」的影響分析--傳媒--人民網

(2018.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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