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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草案不再列具體數額:量刑數額曾18年未變

刑法修正草案不再列具體數額:量刑數額曾18年未變

原標題:貪污量刑數額 18年未作調整

南都訊 記者程姝雯 實習生馮群星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對貪污犯罪情形重新做出劃分:不再具體列出貪污數額,而是分成貪污數額「較大」、「巨大」、「特別巨大」三檔量刑。

在昨天全國人大常委會十六次會議的分組審議中,全國人大代表顏開對這一划分表示疑惑:取消對貪污受賄量刑具體數額的規定,對「巨大」、「特別巨大」這些用詞,將來各級法院該怎麼掌握尺度?是否有相關的具體規定或者司法解釋?

最高法工作人員向南都透露,有關貪污受賄犯罪量刑的具體情形和標準的司法解釋已在研究制定當中。

「具體數額由兩高解釋便於及時調整」

現行刑法中對於貪污受賄犯罪,按照「1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不滿5000元」4類貪污數額,分列出刑罰標準。南都記者了解到,這一標準早在1997年的刑法中便予以確立,18年來都未調整。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刑法室主任劉仁文向南都表示,以前的標準已跟現實嚴重脫節,過去10萬元就是很高數字,而現在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10萬元已經不是很高。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重新調整貪污受賄犯罪的處罰標準,也是順應經濟社會發展的變化。而從近年司法實踐中對貪污受賄犯罪的量刑來看,也在現行刑法規定的基礎上做出這方面的考慮和調整。

也有司法系統人員向南都分析認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這一規定,具體數額由兩高解釋,既便於保持刑法的穩定和立法的嚴肅性,也可以使得具體量刑的數額、情形可以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做出及時調整,更符合司法規律和司法實踐需要。

「貪污金額已不再是量刑的唯一標準」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對貪污受賄犯罪的量刑,另一項顯著變化是,不再簡單與貪污金額掛鉤,還同時兼顧考慮到「其他較重情節」、「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南都記者了解到,對於這些情節的具體規定,也將在司法解釋中明確。

中華全國律協刑事業務委員會委員許蘭亭表示,貪污受賄犯罪的量刑,涉案金額是重要參考因素,但不能作為唯一因素。

「按現行的法律規定,10萬元判十年、100萬元也是十年,很機械,不合理也不夠公平,以後改成既看數額也看情節,就更為公平。」許蘭亭認為,犯罪危害性的大小也不是完全與數額掛鉤,有可能貪污500萬元但情節很嚴重,也有可能貪污1000萬元但情節不太嚴重。

怎樣理解情節嚴重的程度?許蘭亭認為,金額僅是其一,還要看給國家和社會造成什麼損失,有沒有吃拿卡要等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情況,比如貪污的是救災款項,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等。

焦點話題

危險品肇事罪

「天津爆炸最高判7年,太輕!」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稱,30多年刑法修訂都未涉危險品肇事罪,建議加大處罰力度

在昨天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六次會議分組審議中,多位常委會委員就天津爆炸案建議,應加大刑法對危險物品肇事罪的處罰力度。沈春耀委員指出,根據現行刑法,像天津這樣的案件最高判刑三到七年,太輕「恐怕向犧牲者、受害人親屬,向國人、向全社會都說不過去」。

現行刑法第136條就危險物品肇事罪規定,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沈春耀指出,事實上,這一規定早在1979年的刑法中便存在,30多年來,歷次刑法修訂都未涉及該條款。

「但現實擺在這裡,像天津這樣的案件最高才判刑三到七年。」他建議在刑(九)草案三審稿中進一步加大處罰力度,通過考慮最高刑期,把7年再往上提一些,或者考慮重新設計刑罰,此外,對負有監管職責的人也明確要依法追責。沈春耀剛說完,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沈躍躍也表示「附議」:「加大對這方面違法犯罪的處罰力度,既對社會有個交待,也能夠警示和預防。」

終身監禁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終身監禁」並非增加新刑種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審稿中對貪污受賄罪被判死緩者,減刑為無期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和假釋的規定,昨天成為分組審議議論焦點。

有代表建議,比照國外法律規定,應綜合考慮將其他危害社會犯罪的行為也納入「終身監禁」範圍。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致公黨中央副主席嚴以新說,國外對「終身監禁」有明確定義,更注重對判無期、死緩,釋放出來後對社會危害特別重大的,判處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對這一提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連寧現場釋疑:刑(九)草案三審稿中的「終身監禁」並非是增加新刑種,「實際上它是對死緩的一種執行措施,是一個狀態,宣判死緩轉成無期徒刑,就得終身關在監獄中,不得減刑、不得假釋」。

而南都記者了解到,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判處無期徒刑執行2年後,可減刑至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者還可以減刑至15年。

擾亂法庭秩序罪

全國人大代表:

修改後仍存律師被亂治罪可能

對於此前頗受律師界關注的「擾亂法庭秩序罪」修改,昨天,列席分組審議的全國人大代表、黑龍江省龍電律師事務所律師李亞蘭坦言:刑(九)草案三審稿修改後,仍存在律師因此被亂治罪的可能。

刑(九)草案三審稿對現行刑法第309條擾亂法庭秩序罪作出修改,明確「聚眾哄鬧、衝擊法庭」;「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侮辱、誹謗、威脅司法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這四類行為屬於擾亂法庭秩序罪。

「這項修改可能也會對我造成很大影響,因為我是出庭律師。」李亞蘭說,在司法實踐中,法庭上產生衝突的往往是在法庭審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在法庭不規範、甚至嚴重違反程序的情況下,律師的反應比當事人更強烈。

她解釋,這是因為律師熟知法庭程序,出於維護當事人權益的職責,必須要保持話語權。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囿於對法庭的威懾,不敢表達;在民商案件審理中,有些當事人不參加訴訟,由律師全權出庭代理。這時如果律師在法庭上遭受司法不公或者是嚴重違反法庭程序,就很容易與法庭審判人員發生衝突。

此時,如果審判人員不能糾正自己審判行為的過錯,往往對律師就產生治罪的權力,而且在處理類似律師犯罪的過程中,來處理案件的偵查人員和司法人員往往是本案中涉及的相關人員,容易造成為了私憤進行報復。

由此,李亞蘭逐字逐句「摳」草案文稿,建議將「侮辱、誹謗、威脅司法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中的「威脅」刪去,因為「威脅」的近義詞是脅迫、要挾和恐嚇,如果在法庭上出現相近行為、情節輕微就入刑,在司法實踐中容易權力濫用。

此外,她還建議將「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中的「等」字刪去。「用『等』來表示,更容易造成權力濫用。」李亞蘭說。

案例對比

1991年

原首都鋼鐵公司北京鋼鐵公司黨委書記管志誠因受賄、貪污罪被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管志誠貪污公款8 .2萬餘元,受賄141.83萬餘元。

2010年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黃松有因受賄罪和貪污罪被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黃松有夥同他人騙取本單位公款人民幣308萬元,個人分得120萬元;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錢款共計摺合人民幣390萬餘元。

2012年

廣發銀行珠海分行原行長屈建國因貪污、受賄罪被判處死緩,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屈建國單獨或夥同他人侵吞、騙取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1635.144萬元;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受賄、索賄共計人民幣1697萬餘元;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人民幣106萬元。

2015年

國務院扶貧辦外資項目管理中心原主任范增玉因貪污、受賄、詐騙罪被判處死緩。范增玉受賄摺合人民幣4013.4388萬元,貪污2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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