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雲貴|當代宗教極端主義簡論

摘要:

宗教極端主義研究是一個重要的前沿課題。人們在不同的時空條件下, 對何謂宗教極端主義會有不同的理解、認定和概括, 這從一個側面反映了問題的複雜性, 同時也反映了研究主體立場、觀點和價值取向的差異。本文在多年潛心研究的基礎上, 就伊斯蘭世界宗教極端主義的形態、根源、危害以及我國應當如何應對宗教極端主義等問題進行了系統的論述和分析。作者強調, 宗教極端主義本質上是對宗教信仰、宗教思想文化的一種極端、片面、謬誤和有害的曲解, 是具有顯著政治性和暴恐性的意識形態, 它與宗教既有某些關聯, 又有本質區別。從世界範圍看, 反對宗教極端主義的鬥爭將是一個長期、複雜的過程, 這不僅是因為極端主義有其社會基礎, 而且因為各種複雜的誘因也在不斷地製造新的宗教極端勢力。

關鍵詞:宗教極端主義;形態;根源;危害;應對;

作者簡介:

吳 中國社會科學院榮譽學部委員, 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 中國統一戰線理論研究會民族宗教理論甘肅研究基地研究員。

大量事實表明, 宗教極端主義並非某個宗教所特有, 而是世界各大宗教所共有的一種現象。各大宗教在對信仰或教義的詮釋上, 都強調「正信」、「正行」, 並把偏離主流宗教思想的言行視為「異端」或謬誤而明確予以反對。儘管如此, 極端主義思想在少數人群中仍有很大市場。從認識論角度看, 正確的思想信仰總是同謬誤的思想觀念相比較而存在、相鬥爭而發展。

在當今世界上, 人們對宗教極端主義的認識和判斷, 往往與世界政治格局的變遷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回應有密切關聯。上世紀90年代初, 蘇聯解體、東歐劇變、東西方冷戰格局宣告終結。世界格局的變遷, 使得原來在兩極機制下長期被掩蓋的各種矛盾, 包括宗教矛盾、民族矛盾突然爆發, 宗教與民族主義開始在國際政治衝突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宗教極端主義因此而引起國際社會密切關注。

在世界各大宗教中, 以伊斯蘭宗教極端主義規模最大, 來勢迅猛, 波及面更為廣泛, 破壞力更強, 因此我們有理由以伊斯蘭背景下的宗教極端主義為重點關注對象。

一、應當如何認識和界定宗教極端主義

極端或謬誤的宗教思想之形成, 是同宗教問題的長期性、複雜性分不開的。人類歷史上自從自發的原始宗教轉變為階級社會的「人為宗教」以後, 極端宗教思想因為有了明確的社會載體或解釋主體而引起更為廣泛和密切的社會關注。在漫長的中世紀, 極端宗教思想是與主流的宗教思想信仰並存的, 二者間的矛盾主要表現為教派衝突。到了近現代以後, 由於西方國家普遍施行了宗教改革和政教分離, 國家政權不再以宗教意識形態作為政治合法性的基礎, 教派衝突的政治含義明顯減弱。而在伊斯蘭世界, 情勢則明顯不同。伊斯蘭世界在現代化進程中, 除個別國家外, 基本上未明確確立政教分離的國家體制, 一些以民族主義為政治方向、政治認同的阿拉伯國家, 一方面力圖踐行世俗化原則, 同時又企圖利用伊斯蘭教來達到某種功利主義政治目的。因此, 高舉伊斯蘭教旗幟, 不僅使政治伊斯蘭主義容易取得某種社會支持, 也使激進或保守的極端主義思想以某種合法或非法的方式得以在部分人群中傳播開來, 造成思想混亂, 引起負面的社會作用。

人們對宗教極端主義的認識, 大體上經歷了幾個不同的階段, 有一些標誌性的重大事件值得注意。首先, 始自上世紀70年代的伊斯蘭復興主義思潮的泛起。以伊朗伊斯蘭革命為標誌性事件, 人們從世界各地伊斯蘭復興的聲浪中觀察捕捉到「宗教思想政治化、宗教組織政黨化」的發展趨勢。

其次, 與國際伊斯蘭復興運動同時發生的另一標誌性的大事, 是長達10年 (1979-1989) 的阿富汗戰爭。這場戰爭原本是美蘇兩強為爭奪地區霸權而發動的一場代理人戰爭, 後來由於沙特和巴基斯坦兩大伊斯蘭國家的介入, 在國際輿論的宣傳戰中被刻意渲染為一場反蘇反共的「伊斯蘭聖戰」。冷戰格局下的阿富汗戰爭, 只是因為「戰爭政治」的需要, 就被隨意定性為為「主道」而與「伊斯蘭教的敵人」進行的一場「聖戰」。與此同時, 來自世界各地 (主要是阿拉伯國家) 的「伊斯蘭聖戰者」也都以宗教的名義紛紛來到阿富汗戰場, 參加這場本來與其無關的戰爭。人們注意到, 今天人們所說的「宗教極端勢力」或「國際恐怖組織」, 如本·拉登的「基地」組織、埃及的伊斯蘭聖戰組織和阿富汗的塔利班等, 大都是當年阿富汗戰爭的遺產。 (1)

第三, 1991年美國發動的海灣戰爭, 成為國際社會開始密切關注宗教極端主義的重要時間節點。海灣戰爭不僅導致阿拉伯世界的政治分裂, 也導致阿拉伯國家政府的官方立場與人民大眾態度的嚴重對立。爭論的焦點在於, 阿拉伯國家是否應當同美國結盟並以武力去反對另一個阿拉伯伊斯蘭兄弟國家。沙特和埃及的官方宗教領袖和著名學者對此問題持肯定態度, 並以伊斯蘭教法 (沙里亞) 文獻為依據進行論證, 而以本·拉登等宗教反對派人士為代表的一批宗教極端主義分子, 則以各種方式強烈譴責阿拉伯伊斯蘭國家領導人與「惡魔」結盟的「叛逆行為」。此後, 他們由於受到本國執政當局的鎮壓, 轉向以暴力恐怖主義行為來表達政治不滿, 後者則以國家名義認定其為宗教極端勢力或暴恐分子並嚴加打擊。

第四, 1993年美國紐約世貿中心地下車庫遭到爆炸襲擊, 這一事件使美國執政當局首次意識到宗教極端主義的危害。同年, 一位資深的美國學者在其著作的序言中首次使用「宗教極端主義」一詞。 (2) 這位作者提出, 在反對宗教極端主義鬥爭中, 應當把伊斯蘭教與伊斯蘭教組織加以區別, 把少數抱有極端主義思想的人群與主流大眾的宗教思想和行為加以區別。

第五, 2001年發生於美國的「9·11」事件。這一事件不僅震驚了美國, 也促使整個國際社會深刻認識到宗教極端主義與國際恐怖主義的巨大危害以及二者間的密切關聯。此次暴恐襲擊促使美國政府重新調整了戰略部署, 在全球範圍發動「反恐戰爭」一度成為美國在國家安全問題上的基本國策。但「反恐」而又無意深入調查恐怖主義產生的根源並努力加以消除, 是不可能真正取得實效的。在反恐問題上採取雙重標準, 也是妨礙國際反恐合作重要原因之一。

第六, 2014年6月29日, 宗教極端勢力在伊拉克和敘利亞宣布正式建立「伊斯蘭哈里發國家」, 這標誌著宗教極端主義發展的新階段。國際觀察家們指出, 1912年當美國政府宣布從伊拉克撤軍時, 盤踞在當地的「基地組織阿拉伯分支」總共只有約1000餘人, 而在短短的兩年間, 「伊斯蘭國」武裝分子就猛增至數萬人, 並攻城掠地, 佔領大片土地, 從宗教極端組織發展演變為規模可觀的國家政治實體。是什麼因素促成了宗教極端勢力的惡性膨脹?值得深思。

概而言之, 宗教極端主義是一個動態的詞語概念, 人們在不同時空條件下, 特別是因為立場和價值取向不同, 對其內涵會有不同的理解和概括。宗教極端主義與人們通常所講的「宗教」既有區別又有聯繫。它不是某一宗教的教派、學派, 而是對宗教信仰、宗教思想文化觀念的一種極端、片面、謬誤和有害的解釋, 是一種具有顯著政治性和暴恐性的意識形態。就伊斯蘭宗教極端主義而論, 可以認為它是宗教教義思想在強大的外力作用下非理性化、狂熱化和絕對化的必然結果。在社會組織層面, 踐行宗教極端主義的派別、團伙和群體, 也即宗教極端主義勢力。

二、宗教極端主義的表現形態

較之佛教、道教等傳統宗教, 伊斯蘭教是社會性、政治性特徵尤為顯著的宗教。域外的許多伊斯蘭復興論者堅稱, 伊斯蘭既是國家也是宗教, 宗教與政治是無從分割的。 (1) 伊斯蘭極端主義也秉持類似的思想觀點和主張。宗教極端主義可以從觀念形態和社會形態兩大層面來加以認識, 這同人們對主流的宗教實體的認識方式是一致的, 即可以從知與行兩方面來剖析宗教極端主義。

1. 觀念形態的宗教極端主義

「極端主義」一詞是借用西方的詞語概念。在西方語境下, 凡是系統的思想觀點或主張, 皆可稱為「主義」。宗教極端主義, 系指用極端主義的觀點對宗教教義和宗教歷史文化傳統予以隨意性的解釋, 以達到某種政治功利主義目的。如同主流的「正教」、「正信」一樣, 極端片面乃至謬誤有害的宗教極端思想, 本質上依然是一種觀念性的意識形態。它的解釋主體雖然不具有權威性, 但仍然能夠吸引一部分受眾, 在世界各地也有一定的社會基礎。從源頭上看, 一種極端主義宗教思想通常都來自一些具有極端思想傾向的宗教思想家及其所屬派別組織。這些有聲望的宗教思想家們, 一種慣用的解經方法, 就是根據現實的政治和利益需要對宗教典籍 (如《古蘭經》) 中某些重要的詞語概念或思想觀念進行實用主義的詮釋。這是因為他們深知, 在廣大信眾的心目中, 經文啟示的神聖性和真理性是無可否認的。

觀念形態的伊斯蘭宗教極端主義, 如果按其涉及的內容劃分, 主要有三種形態。一是教法教規型宗教極端主義。歷史上伊斯蘭教法有兩個不同的稱謂。一個是「沙里亞」 (Shariah) , 意為「真主之言」、「真主之道」, 即廣義的「伊斯蘭大法」。它是神聖的、不謬的, 因為它是真主意志的集中體現。另一個稱為「斐格海」 (Fiqh) , 意指由宗教法學家或宗教學者根據社會立法的實際需要制定的行為規則。它雖被解釋為對「真主啟示」的「理解」, 但畢竟不同於「沙里亞」, 不具有神聖性和永恆適用性。宗教極端主義故意混淆二者的根本區別, 意在以強制的方式恢復不合時宜的傳統伊斯蘭教法, 藉以實現其「教法統治」的政治目的。當年阿富汗塔利班政權的毛拉們以及今天奈及利亞北部「博科聖地」的極端組織是強制頒行「教法治國」的兩個典型。 (2)

二是伊斯蘭聖戰型極端主義。所謂「聖戰」, 按照《古蘭經》經文的詮釋, 其含義是指為了宗教信仰和生存的權利, 穆斯林應當用自衛的方式以武力去反抗壓迫者。但歷史上阿拉伯帝國興起後, 對外擴張、征服的戰爭行為, 雖然違背了「自衛」原則, 也被稱之為「吉哈德」 (即聖戰) 。近代以後, 阿拉伯伊斯蘭國家人民爭取民族獨立的武裝鬥爭, 也成為「聖戰」的應有之義。本·拉登「基地」組織鼓吹和濫用傳統聖戰概念, 使「聖戰」 (實為暴恐行為) 觀念泛化、極端化、工具化;「聖戰」可以不問對象, 不分場合, 不擇手段, 不顧後果。這樣的「聖戰」, 實為暴恐的另一種說法。

三是教派紛爭型極端主義。主流的伊斯蘭教主張和平、包容, 對不同的教派採取求同存異的態度, 反對無原則的教派紛爭。而宗教極端主義則鼓吹教派衝突, 甚至把不同教派的信眾視為「敵人」, 從肉體上予以消滅。以南亞次大陸的巴基斯坦為例, 從1988年到1998年的10年間, 由於遜尼、什葉兩大教派的極端組織之間多次發生教派衝突, 雙方已有千餘人死於非命。教派紛爭型極端主義, 由於受到地緣政治的負面影響, 加之得到沙特、伊朗等國政府的官方支持, 至今未見減弱跡象, 而似乎愈益成為政府行為。例如, 沙烏地阿拉伯就一直以遜尼派伊斯蘭教代言人的名義, 反對什葉派的伊朗和敘利亞, 甚至公開支持反對派武裝勢力, 企圖推翻敘利亞的阿薩德政權。

2. 社會形態的宗教極端主義

宗教極端主義不只是一種破壞力極強的政治意識形態, 而且是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世界和平的政治勢力。在社會形態上, 具有宗教極端主義思想觀念的人群, 經常以激進宗教組織的形式開展各種活動, 其暴力恐怖傾向和極端宗教思想, 成為區別於常規宗教團體的重要標識。早在20世紀70年代末伊斯蘭復興運動在世界各地蓬勃興起之際, 人們就把和平、溫和、主流的復興論者及其組織與極少數具有暴力傾向的人群及其秘密組織明確予以區別。早在1985年西方學術界出版的一部著作中, 作者就在該書的附錄中列出了阿拉伯世界90個具有政治傾向的伊斯蘭教組織和團體, 其中包括很大一部分宗教極端組織。 (1) 具有暴力傾向的極端組織一般規模較小, 處於地下或半公開狀態, 有些很快便自生自滅, 缺乏穩定性。這類宗教極端組織, 有些是新生的, 有些是從規模很大、人數眾多的伊斯蘭政治組織母體中分化而出。如埃及的「聖戰組織」、「贖罪與遷徙組織」、「救出火獄組織」等宗教極端勢力即是從埃及穆斯林兄弟會組織分化而出。它們都屬於伊斯蘭聖戰型極端組織。

早期的伊斯蘭極端組織人數不多, 只在本國境內活動, 一般沒有國際背景和國際聯繫。總體上, 他們屬於對政治現實不滿的人群, 但不同於溫和的宗教政治反對派, 他們企圖通過劫持人質、暗殺政要、實施爆炸襲擊等暴恐方式對執政當局的「不義」行為進行報復, 並企圖藉此製造「轟動效應」, 吸引媒體關注。他們對宗教歷史文化傳統知之不多, 但熱衷於用傳統宗教的言語、口號、概念和精神象徵使其行為披上神聖宗教外衣。如今的宗教極端勢力, 經過數十年的發展演變, 具有許多新的特點, 如在規模上, 已從過去秘密的、人數很少的宗教組織, 發展演變為公開的、跨國的暴恐組織網路。本·拉登的「基地」組織早已成為跨國的聯合體, 在馬格里布和阿拉伯建有分支。阿富汗的塔利班在被美國推翻前曾為擁有領土和主權的獨立國家實體。而在「基地」組織阿拉伯分支基礎上建立的「伊斯蘭國」, 雖然因從事傷天害理的暴恐活動而臭名昭著, 但其武裝力量據說約有4萬人, 有來自世界81個國家的自願者參加, 這似乎表明, 當今宗教極端主義已形成氣候。

三、宗教極端主義產生的主要根源

1. 國際政治根源

2001年「9·11」恐怖襲擊是標誌性歷史事件, 它從一個側面揭示了伊斯蘭世界與西方的矛盾衝突已達到爆炸臨界點。此次事件後, 美國《新聞周刊》以「他們緣何那樣痛恨我們」為題進行民意調查, 結果大多數接受調查者認為, 美國在中東以巴衝突中一貫偏袒以色列的不公正立場, 是遭到恐怖襲擊的主因。本·拉登生前在接受一位美國記者採訪時, 在他發布的對「美國十字軍」和猶太人的「聖戰宣言」中, 也曾嚴詞譴責西方對阿拉伯世界的侵略暴行, 譴責美國為謀求私利而發動的海灣戰爭、阿富汗戰爭和伊拉克戰爭。本·拉登還明確表示, 他們發動伊斯蘭「聖戰」的根本目的, 就是要「打倒」作惡多端的美國和「伊斯蘭世界的腐敗政權」。總之, 近代以來西方殖民統治給阿拉伯國家和人民所帶來的苦難和問題, 二戰後以美國為首的西方繼續稱霸中東阿拉伯世界, 拉幫結夥、扶持親西方盟友, 肆意發動戰爭, 推翻合法政權, 粗暴干涉別國內政, 凡此種種不義之舉, 都是引發宗教極端主義和暴力恐怖主義的重要誘因。西方強權政治不是引發宗教極端主義的惟一原因, 但暴恐和以暴制暴、以惡制惡也是抗拒西方強權和「價值輸出」的一種形式、一種選擇。至少在施暴者們看來是這樣。

2. 國內社會政治根源

中東阿拉伯國家成為伊斯蘭宗教極端主義策源地並非偶然, 而有諸多原因。首先, 中東阿拉伯國家在政治體制上均屬於威權政治, 缺乏充分的民主、自由和協商。以沙特為首的海灣阿拉伯國家, 以王權、家族、宗教為統治權威合法性的依據, 要求民眾恪守正教、遠離政治, 反之則被視為極端主義。以埃及為代表的阿拉伯民族主義國家, 基本上都屬於軍人政權, 即使設有議會, 也不存在穩定的政黨政治和民主決策。由於人民大眾的基本民主權利得不到滿足, 具有深厚群眾基礎的伊斯蘭教往往成為表達政治不滿的工具手段, 而這個以和平為主旨的宗教, 如果沒有有效的限制機制, 就可能成為極端主義的傳聲筒。其次, 部分阿拉伯國家集權體制、高壓體制和親美、親西方的政治傾向, 引起部分天性保守、文化價值觀歧異的宗教界人士的強烈不滿, 如沙特的宗教保守派人士在海灣戰爭前後就曾以「請願書」和「勸解備忘錄」形式向法赫德國王提出批評建議, 反對沙特親美並與美國「惡魔」結盟的外交路線。此外, 他們還要求施行某些民主改革。後來這些數百名上書者皆被視為「叛逆」遭到逮捕和制裁。埃及穆斯林兄弟會的改革建議, 也同樣遭到冷遇, 並多次遭到打壓。這些激化矛盾、簡單粗暴的做法, 容易使不滿的人群喪失對政府的信任, 從而走向暴力對抗。再次, 部分阿拉伯國家, 如埃及、敘利亞和阿爾及利亞等國, 始終未能找到應對政治伊斯蘭勢力的良策。這些長期奉行民族主義和世俗化大政方針的國家領導層堅信, 其國內的政治伊斯蘭勢力 (如穆兄會) , 是打著宗教旗號的政治反對派勢力, 一旦聽任他們奪取和掌控國家政權, 就會改變國家的政治方向和社會制度。這種擔心促使軍人出身的這些國家領導人 (如埃及的納賽爾) 以高壓方式來對付宗教政治勢力。強力鎮壓的結果, 使政治不滿升級, 使反對派中的死硬分子成為訴諸暴恐的團伙。埃及的薩達特總統就是在光天化日之下被他們刺殺致死的。

3. 宗教思想根源

伊斯蘭宗教極端主義是一種危害性極大的宗教社會思潮, 是當代伊斯蘭復興主義思潮和運動的一部分。極端主義並不是孤立存在的, 它是影響廣泛的政治伊斯蘭主義的有機組成部分。宗教極端主義思想泛濫成災, 是同一些有影響的、激進的或保守的宗教思想家們的著作、思想、言論和行動分不開的。人們普遍認為, 當代宗教極端主義最重要的思想淵源, 當首推埃及穆斯林兄弟會激進派領導人賽義德·庫特布 (1906-1966) 的《路標》這部在獄中完成的小冊子所散布的宗教極端主義思想觀點。

其一, 《路標》以反對「蒙昧主義」 (Jahiliyyah) 為名, 大肆散布懷疑一切、否定一切的虛無主義思想。「蒙昧主義」作為一個宗教術語, 其含義是指伊斯蘭教興起前阿拉伯部落社會的愚昧落後狀態。而《路標》一書則把當今世界一切非伊斯蘭教的思想體系、政治制度、文化傳統、價值觀念和生活方式一律斥之為「蒙昧主義」而加以拒絕反對。同時作者聲稱, 伊斯蘭教是「解放」全人類的「宣言書」, 使之擺脫「蒙昧主義」。

其二, 《路標》強調, 當代伊斯蘭教的光榮使命是復興世界穆斯林共同體 (Umma) , 這一泛伊斯蘭共同目標只能依靠「行動主義」來實現。為此, 需要建立一個「具有堅強信念的先鋒隊組織」。這類以「伊斯蘭復興」為主旨的「行動組織」, 就包括今天所說的宗教極端勢力或暴恐勢力。他們都把賽義德·庫特布尊為「烈士」或「殉道者」, 作為學習和效仿的楷模。

其三, 《路標》把「伊斯蘭」與「非伊斯蘭」絕對對立起來, 鼓吹走「真正」的伊斯蘭道路, 即所謂「主道」。作為政治概念, 一個國家、一個民族選擇什麼樣的發展道路, 涉及理論基礎、政治結構、社會制度、文化方式等根本問題。當代伊斯蘭復興論者所講的「伊斯蘭發展道路」, 只有空泛的原則, 而沒有具體、可操作的內容。他們一再宣稱要以神權政治來反對和取代「人統治人」制度, 其實神權制度也是宗教神學家們人為設計的, 離開作為實踐主體的人的創造活動, 一切都無從談起。

其四, 《路標》把「真主主權」與國家主權對立起來, 鼓吹以神聖的「宗教立法」來代替國家法制。這涉及如何看待傳統伊斯蘭教法問題。狹義伊斯蘭教法是由宗教法學家們根據《古蘭經》相關經文所制定, 內容主要涉及現代社會立法的民法 (婚姻家庭、遺產處分等) , 而廣義伊斯蘭教法, 實為「真主誡命」之總和, 但它不屬於國家立法範疇, 而只是後世宗教學者們的一種說法。《路標》所謂「真主主權」, 屬於廣義伊斯蘭教法, 其真正用意是企圖用「真主之言」、「真主之道」來否定國家立法權, 從而使國家成為代行「真主主權」的工具。「真主主權論」宣稱一切否認、拒絕「真主主權」的國家為「非法政權」。 (1)

其五, 《路標》通過對傳統伊斯蘭聖戰觀 (jihad) 的隨意解釋, 散布宗教極端主義思想, 使反政府的暴恐行為合法化。《路標》將伊斯蘭「聖戰」解釋為「為主道而奮鬥」, 這同經文的字面意義相符。但作者又把「主道」解釋為「反對一切非伊斯蘭國家政權」的宗教政治運動。「泛化」歷史上的「伊斯蘭聖戰」, 隨意解釋「聖戰」的含義, 使之等同於暴力恐怖主義, 充分暴露了宗教極端主義政治功利主義的險惡用心。問題的核心在於, 「聖戰」雖然一度作為「定製」得到經文的肯定和確認, 但它並非穆斯林的「五功」之一, 不屬於「義務性」行為規範。

四、如何應對宗教極端主義

在我國, 如同在世界其他地區一樣, 宗教極度主義往往是與民族分裂主義和國際恐怖主義緊密地聯繫在一起的, 統稱為「三股勢力」。但同世界其他地區相比, 宗教極端主義作為一種思想基礎和政治工具, 在我國特別是在新疆地區, 主要還是為民族分裂勢力的罪惡活動服務的。早在20世紀90年代, 新疆自治區黨委在發布的一份重要文件中就明確指出, 民族分裂主義和非法宗教活動是對新疆的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主要危險。多年來, 特別是在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召開以後, 自治區黨委為落實會議精神和中央關於做好新疆工作的指導方針, 已經採取了一系列具體措施, 取得了明顯的效果。

習近平總書記在新疆考察期間明確指出:「暴力恐怖活動根子是民族分裂主義, 思想基礎是宗教極端」。這個論斷精闢地概括了「三股勢力」之間的關係, 對我們打擊、抵制宗教極端主義具有重要指導意義。多年來, 新疆自治區黨委為消除宗教極端思想、制止非法宗教活動採取了許多強有力的政策措施, 近年來提出和實施的「去極端化」工作部署, 進一步加大了反對、抵制宗教極端思想的工作力度。不久前由內地專家學者多人共同編寫完成的《去極端化理論讀本》等系列叢書, 就如何認識和應對宗教極端主義問題進行了深入淺出的分析和論述, 表達了我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對打擊「三股勢力」問題的密切關注和理論擔當。作為這一系列叢書的編委之一, 我想在此就如何通過公民教育消除宗教極端主義或極端思想的不良影響問題談一點看法。

消除宗教極端思想的惡劣影響, 需要依法打擊和懲治涉及「三股勢力」的違法犯罪行為, 需要有效制止旨在宣揚宗教極端思想、未經政府批准的非法宗教活動。但更重要、更艱巨的一項基礎性工作, 是通過公民教育來樹立正確的思想觀念、良好的法治意識和服務奉獻的素養品德, 使整個社會和廣大信教群眾具有明辨是非、抵制宗教極端思想的能力。宗教工作本質上是群眾工作。公民教育面對的也是廣大群眾。公民教育的主旨, 不僅在於通過教育學習掌握科學文化知識, 更重要的目的在於通過教育不斷提高公民的思想覺悟和道德品行。就新疆的情況而論, 在黨和政府主導下、持之以恆的公民教育, 應當突出愛國、團結、進步三大主題。愛國主義是中華民族這個統一多民族國家最重要的思想基礎。弘揚愛國主義思想是祖國認同、民族認同和政治認同的基本要求。民族分裂主義, 不論打著什麼旗號, 實質上都是對統一祖國和中華民族的背叛, 必將遭到全體中國人民的譴責、聲討而宣告徹底失敗。泛伊斯蘭主義和泛突厥主義, 實質上都是民族分裂主義, 與我們所提倡的愛國主義毫無共同之處, 應當通過公民教育講清楚這個道理。在新疆, 以各種名義製造不同族群對立和仇視, 是宗教極端主義的重要表現之一, 是分裂主義勢力破壞祖國統一慣用的一種手法。因此, 公民教育的一項重要內容, 就是加強民族團結教育。新疆是漢族、維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共同的民族家園, 各族群都為新疆的發展繁榮做出了巨大貢獻, 各族之間應當親如手足、互相尊重、團結互助。講團結並真正落到實處, 才能有效抵制並最終消除極端主義。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是我們黨關於宗教問題的基本方針政策。「適應」, 也即社會、社群不斷發展進步的過程。「引導」, 不能只靠宗教領袖和教職人員走在前列、做出表率, 黨和政府也要積極引領宗教人士不斷解放思想、更新觀念、發展進步, 以便他們根據我國社會主義事業發展的要求, 不斷對宗教經典和宗教教義做出符合時代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新解釋。這項工作十分重要, 具有戰略意義, 需要在以往的基礎上不斷開拓創新, 不斷提高水平。「引導」也是不斷促進我國宗教中國化過程, 需要持之以恆, 不斷努力進取、不斷開創新境界。

注釋

()本文是在作者2016年9月6日在「省部級幹部統一戰線與宗教工作專題研討班」講課提綱的基礎上修改而成。本文部分內容曾在一家內部資料上刊載, 此次正式發表, 作者作了多處修改和補充。

(1)(1) 埃及聖戰組織曾因涉嫌刺殺埃及前總統薩達特而遭到取締, 後轉移到阿富汗戰場活動並得到發展。阿富汗塔利班骨幹分子大都在阿巴邊境私立經文學校接受過培訓, 宗教思想上受到極端瓦哈比派毛拉們的影響。

(2)(2) J.L.埃斯波西托:《伊斯蘭威脅——神話還是現實?》中譯本,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 第4頁。

(1)(1) 這是當年哈桑·班納發起和領導的埃及穆斯林兄弟會組織在政教關係問題上的基本立場和行動綱領。

(2)(2) 阿富汗塔利班主政後頒布的伊斯蘭教法, 與遜尼四大教法學派毫無關聯, 而只是少數當政毛拉們自己隨意解釋的教法教規, 以愚昧、保守、偏執和歧視婦女為基本特徵。

(1)(1) R.Hrair Dekmejian, Islam in Revolution:Fundamentalism in the Arab World, Syracuse University Press, 1985, pp.179-191.

(1)(1) 「真主主權論」的首倡者是已故巴基斯坦著名宗教思想家、大毛拉阿布爾·阿拉·毛杜迪 (1903-1979) 。詳見吳雲貴:《近當代伊斯蘭宗教思想家評傳》,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6年版, 第26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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