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以農地流轉名義誘農民交地現象引關注

《瞭望》文章:農地流轉不是誘農取地

文/唐敏

針對當前城市建設用地緊張而農村建設用地大量閑置的矛盾,許多地方政府積極運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文章」。但原本理應「雙贏」的政策,由於橫亘其間的利益扭曲而變味:無論是「宅基地換房」還是「土地換社保」,一些地方政府專註於謀地的多,著眼於農民利益的少。在改善農民居住環境、增加農民福祉的名義下,卻行著竭盡全力以較小代價換取最大用地回報之實。

比如,不少地方政府為了獲取眼前的土地「指標」,在農村建設用地流轉方法設計上,針對各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不同而形成的流轉條件差異,肆意按照自己的利益取向設定補償形式和標準。而本該是主體的農民最終只能擔當方案接受者的角色。

在目前農村建設用地流轉利益驅動日趨強大背景下,要切實保障農民的利益,至少需要三點關鍵的前提條件:

其一,目標是什麼要明確。流轉的目的是為「三農」發展,還是僅僅為「用地指標」,結果自然迥異。一些地方並沒有樹立為農民謀發展之心,自然不能有「取之於農(地),用之於農(民)」之策,地方政府費盡心機拆舊建新、讓農民上樓、「整理倒騰」土地,眼睛緊緊盯著的是城鎮發展匱乏的建設用地「指標」,打的算盤是通過「經營土地」,發展房地產,要的是GDP。

其二,產權的界定要清晰。土地流轉會打破原有的土地戶界、村界,因此權屬必須清晰,產權制度改革必須置於工作的前端。試想在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含宅基地)、房屋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等的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尚未到位的情況下,在缺少法律保護的狀況下,何談農民的利益保障?

其三,農民自願的原則。無論是拆遷、上樓還是換社保、引進產業,必須堅持農民完全知情下的自願原則。有的地方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對農民先期許諾,威逼加利誘讓農民簽了字,最後承諾不能兌現,農民卻投訴無門。

在此之外,由於我國土地尚缺乏市場定價要素,農民缺乏充分定價權,征地主要由地方政府定價,所以,土地的流轉條件受地方政府的財力乃至認識水平的影響非常大。如果再加上集體甚至開發商的利益博弈,往往造成農民解決了住房,或者簡單地「以宅基地換來了房」,「以土地換回了社保」,但卻缺失了更重要的財產權和發展權的保障。

從這個意義上來看,要建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後農民的保障機制,國家層面出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政策和法規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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