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成功辯護為尋釁滋事罪獲刑僅六個月案的心路歷程

四川刑事律師網陳世洪律師成功辦理的一起公訴機關指控搶劫罪的案件,律師採用的是從以從較輕罪名入手,提出本案不當認定為搶劫罪,只是尋釁滋事的辯護方案。最終法院採納我的辯護意見,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6個月。宣判後被告人沒有上訴、檢察院也未抗訴,當事人也僅僅在宣判後,一月後就刑滿釋放,家屬對律師的辯護工作非常滿意。

第一、基本案情概述:

被告人劉某的父母在成都開了家小旅店,住客鄭某一來二往,可能喜歡(暗戀)上了老闆娘(被告人的母親)。因此,常常在半夜睡不著的時候,發點簡訊,聊表相思之苦。這事情或許被其丈夫察覺,夫妻倆因此關係不和,常鬧彆扭。

被告人劉某在使用其母手機中也接到鄭某發的類似的簡訊,也曾聽父親說起這事後,心想俺劉二娃啥場面沒見過,哪能容得下這口窩囊氣,定要給老父討個說法。某天,得知鄭某又來住店了,於是邀約了幾個兄弟伙趕到旅店。

劉某直接把鄭某叫到旅店另一房間,就和鄭某擺將起來。有關內容,受害人鄭某在公安機關的筆錄是這樣講述的:劉某先是問鄭某和其母到底有啥關係?鄭某說沒啥子關係。劉某當即就打了鄭某一耳光,大罵他不老實。說發的簡訊,他都看到了(並翻出簡訊)。鄭某當時就遭受到一個下馬威,一時間沒了主意。劉某就說這個事情你看怎麼辦?鄭某沒有吱聲。劉某說那你借給我5000元錢怎樣?鄭某說沒有那麼多錢。劉某就抽他並說,你不是有錢借給過我的媽嗎?鄭某還是說沒有。

這個時候,從門外進來了劉某的一個哥們,對鄭某說:「大叔,你跟劉二娃好生說,劉二娃才從山上回來,不要惹他,他脾氣有點暴躁喔。」劉某隨後就從褲兜手裡拿了把摺疊刀,一晃一晃地在鄭某面前一邊把玩,一邊叫鄭某把錢包拿出來,鄭某說身上沒有錢。劉某就直接去搜身,從鄭某衣褲兜內拿出錢夾,翻出100餘元現金和兩張銀行卡和一部小靈通手機。後用錢夾擊打鄭某頭部說,這不是錢嗎?還不老實!並喊他說出密碼,僵持了很久,鄭某最後還是說了。

劉某隨後就對鄭某說:「你娃等到起,我去查!不許走,你娃走到哪裡,分分秒秒鐘就找到,歸一不到哈!」鄭某看到房間外邊有劉某同夥朋友些都在,就只有呆在房間內。

劉某外出找了家附近的ATM機查詢了,其中一張銀行卡內確實僅有10多塊錢,另外一張,密碼錯誤。劉某遂趕回旅店,把鄭某拉出房間走到旅店後的一塊空地上,氣急敗壞地說:「你咋個可能會沒有一點錢呢,你娃是在耍我!」並推攘他。鄭某一看,空地四周站起圍觀的都是劉某的朋友,想溜也難。推攘中,鄭某倒地,劉某狠狠用腳踢他。鄭某大呼:「搶人了!搶人了!」劉某等人四處逃散。

很快警察接到鄭某報案,到現場來察看。但沒有發現劉某等人,後動員其劉某家人通知他到派出所說明情況。劉某至此沒有回去,在外避風頭。但三月後被公安機關擋獲,並以涉嫌搶劫罪被刑事拘留。後被檢察院以搶劫罪批捕,並起訴到法院。

第二、律師辦案經過

一、問詢委託人劉母了解相關情況

我從劉母口中了解到:自從劉某被刑事拘留後,公安機關找劉母問過他筆錄,內容是問她是否和鄭某有其他關係,是否借過鄭某錢。劉母只是承認鄭某發過追求的簡訊,否認有其他不正當男女關係和借錢事實。公安機關又詢問了鄭某,鄭某均否認上述事實。公安機關又調查了事發當時劉某的朋友,其朋友均否認是劉某喊起來的,都說他們在旅社耍,無意中碰到,不曉得劉某和鄭某因為啥子事情在爭吵,他們還勸過有話好好說。

我還了解到劉母說的此前常去派出所問情況,並得到辦案派出所周遭的所謂「二派人士」高人指點,喊劉母要準備拿錢出來擺平事情,不超過一個月後保准放出來。劉母遂和中間人接上頭,開展了如此這般那般的「解救」工作。那段時間扳著手指,數著星星月亮,一個月煎熬過去了,望穿秋水,還是不見兒子出來。在這過程中也不止一次催問中間人,從最初對方答覆的的正在辦,到後來的不置可否,王顧左右而言他!劉母內心可謂經歷了從希望、盼望、失望到最後絕望的的過程,真的苦煞了這位母親的。

劉母這時才醒悟不能再迷戀「二派哥」,「二派哥」或許只是一個傳說。因此,覺得去諮詢下正規的律師。希望律師介入,得到律師的幫助。

二、律師的前期會見及和與辦案單位公、檢交換意見工作

我受託之後,到公安局法制部門辦理會見手續,辦案警官陪同會見。會見當時,劉某並不承認他犯罪,只是說他與鄭某間是小糾紛。緣起就是他質問鄭某和其母的關係,並得知鄭某有閑錢(曾出借給其母親),他為此想向鄭某借5000元。鄭某自己拿出的現金和銀行卡,也說道卡里沒有錢,並說如果不信可以去查。所以他後來就去查,試試看鄭某是否說的是實話。拿他的手機,主要是為了取出電池,切斷其對外聯繫,怕鄭某打電話搬人馬來打自己(自己走的時候,把手機和卡都丟在旅社桌子上了的);還有他害怕鄭某跑掉,出去喊人來打自己,就有阻擋動作,所以發生了點抓扯;他踢鄭某是因為看到鄭某彎腰下去要撿磚頭要打自己。如果鄭某確實傷到了,他願意賠錢,也只是傷害的問題。現場的其他人是他同學、朋友,並不是他故意喊來的,他們有的早就在旅店來了的,只是來耍的,並還好心勸過架。

事後律師和辦案警官交換意見時,警官說劉某是個「老娃娃」,看他嘴巴有好硬。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取保等。

此間,劉母天天催問我劉某的事情如何了?公安為啥還不放人。而且還說鄭某喊她給5萬元錢,他可以想辦法,把事情化了等等。劉母非常著急,問是不是該給錢等等。我當即指出:公安機立案後,不會因為受害人喊撤就可以撤,因此,不如你讓鄭某到公安派出所見面就可知道詳情了,劉母后來說曾多次叫鄭某,鄭某不願去派出所。

沒幾天公安機關就通知劉某家屬去拿逮捕通知書了。據此,劉母也不好再說啥了。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就本案,向公訴機關提出,罪名是否適當,並提出只是涉嫌「尋釁滋事」建議,但公訴科的同志,沒有採納。

案子移送法院後,我複製了全部案卷後,再次會見了劉某,並問詢了相關情況。劉某表示他在看守所裡面也收到起訴書,號子裡面的朋友都給他分析了,他跑不脫,最低都要挨三年(搶劫),他自己也說看有辦法爭取從輕判處。因此,他情緒極度低落,乾脆到後來稱病,莫名大呼小叫,看守所只得送到醫院留觀治療。

我整理了思路,決定從較輕的尋釁滋事罪進行辯護。並想再次前往檢察院想徵詢點意見。這次公訴科的人表示:劉某主觀是不是借錢(因為壓根他就不想還,也沒有能力歸還),而是為了佔有受害人錢財;客觀上實施了採取言語威脅、毆打等暴力行為,並獲得了被害人的財物,應當定搶劫罪。你要辯尋釁滋事,是你的權利,我們可能會就其沒有認罪,更沒有任何悔罪表現,建議法院從重處罰。

三、出庭辯護階段

對此,律師權衡利弊,還是堅持自己的辯護方案。庭審中開宗明義闡述了搶劫罪和尋釁滋事罪的區別。即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其中,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與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行為中,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行為,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但實際上,搶劫罪與尋釁滋事罪的區別中,關鍵一點在於主觀動機不同,尋釁滋事罪是以滿足耍威風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為動因,以破壞社會秩序為目的,而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為目的,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

之後,結合公訴機關出示的受害人陳述等證據一一提出辯駁意見:其一:雖然受害人鄭某否認有有追求劉母的事實,但我們應當看到,鄭某有為顧及情面,沒有說真話的可能;因為劉母在接受公安機關調查時是承認鄭某曾多次發過有示愛內容簡訊給她的,只是因時間較久,電信資料庫沒有保留該記錄。這也可以看出被告人劉某不是在憑空編造事實,捏造莫須有的借口。案件的緣起應當是與鄭某明知劉母是有夫之婦而追求的不道德(過錯)行為引發有關。

其二:劉某前後供訴中均說找鄭某(而且也認識鄭某)是為了質問其和母親有何關係,為啥糾纏其母,導致其父母關係不和。在和鄭某擺談之中,有過言語爭執,基本內容是罵鄭某一個窮打工的,癩蛤蟆想吃天鵝肉,吃多了,皮子緊張。從劉某的當時的心理狀態分析:劉某認為這個不光彩的韻事傳揚開來,感覺面子上掛不住。鄭某愛上了不該愛上的人,而且還拒不承認。因為朋友們都知道我劉二娃是有點脾氣的人,鄭某在我家地盤上惹到了到了一個不該惹的人,不能就這樣算了。臨時起意,提出借錢。一則是為難下鄭某,奚落下其窮酸,再則是若真的借到錢了,到時候後不會痛快歸還,無非是讓鄭某蝕點錢財,承擔因衝動帶來的懲罰;鄭某既不認錯,態度又強硬不配合的話,劉某毆打他也是符合其逞能的行為模式。必然會發生給鄭某抖松下皮子,給點烈害,長點記性、教訓,以示對其不得再次騷擾劉母的警告。故,劉某主觀上不是以非法佔用為目的,而應當是逞強好能,耍霸道,顯威風藉此滿足其不正常的心理。

其三:公訴機關指控劉某有採用暴力相威脅,後取得財物的情況僅有受害人的單方陳述,沒有其他證據相印證,客觀上不能排除因事發後鄭某心情憤怒,有泄憤意欲讓劉某受到公安機關處罰目的而誇大其詞的可能。包括說劉某向其展示了摺疊刀相威脅,公安機關也沒有這方面的物證證實。

其四、辯護人需要指出:公訴機關指控劉某有暴力威脅毆打鄭某,取得鄭某現金、銀行卡、手機等事實,從整個案卷材料來看,被告人到底是在何時何地採用的何種暴力方式等,公安機關除了僅只有鄭某的單方陳述一個孤證外,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或者說證據是不足的)。更何況被告人劉某在公安機關的供述是:提出借錢後,是鄭某是自行翻出錢包給的100餘元現金,到卡上去查款,是應鄭某所建議。劉某承認打了鄭某隻是氣不過鄭某不該耍他,讓他白跑冤枉路區查詢銀行卡。卡和手機劉某事後也是放在旅社大堂桌子上這個公共的場所了的。在這裡請注意,劉某供述的踢了鄭某一腳的行為是發生在強拿硬要行為終了後的行為,並非所謂用當即採用暴力毆打獲取錢財行為,此時鄭某沒有任何財物可供強拿硬要,劉某是明知的。

第三、判決結果

法庭也注意到現有的證據只能顯示鄭某財物是劉某在旅社房間內得手的,鄭某陳述在房間內被劉某採用暴力強迫威脅取財的事情,系孤證。鄭某在旅社外的與劉某發生抓扯的時候,客觀上並沒有因此被強拿硬要財物的事實。基於辯護律師的據理力爭,法庭辯論非常激烈。公訴機關提出了被告人劉某在旅社房間內外實施的行為是連續的暴力威脅取財行為,被告人劉某的犯罪行為並沒終了,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經合議後最終沒有支持公訴機關對劉某構成搶劫罪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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