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駕車撞傷行人 積極救護賠償亦領刑

男子醉酒駕車撞傷行人 積極救護賠償亦領刑

男子醉酒駕車撞傷行人 積極救護賠償亦領刑

中國法院網訊 (李鳳玲 萬珊珊)  梅某飲酒後駕駛小型轎車碰撞在路右側行走的馬某,造成馬某受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近日,江西省進賢縣人民法院判決了這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梅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1月3日13時40分許,被告人梅某飲酒後駕駛小型轎車由南往北經江西省進賢縣城新區垃圾中轉站正門口中路段時碰撞在路右側行走的馬某,造成被害人馬某受傷,送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的交通事故。江西省進賢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梅某負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馬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負責任。經鑒定,被告人梅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268.54mg/100ml。

  事故發生後,被告人梅某用其手機撥打「120」,隨後卸下肇事車輛牌照並駕車駛離現場,停放於某賓館停車位內。四分鐘後被告人梅某步行返回事故到發生現場,並撥打「110」,在現場參與救助傷者,並向民警投案,配合民警辦案。

  另查明,被告人梅某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補償協議,賠償了被害人家屬269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梅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梅某事發後報警,聯繫救護車救治傷者,配合交警到案,並能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庭審認罪,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鑒於被告人積極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的損失,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酌情對其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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