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樓住戶該不該交電梯費?|思維
文來自微信公眾號拆書幫(ID:chaishubang)
一、引子
近日,我家小區很多一樓住戶陸續收到法院傳票,原因是他們自入住小區至今8年沒交過電梯費,與物管起了糾紛。一樓住戶劉先生表示:「我住在一樓,從來都不用電梯,我為什麼要交?並且負一層電梯通往停車場,我也沒有車,從來沒有用過電梯,讓我每個月交錢我覺得不公平」。劉先生認為,電梯應該是「誰使用誰付費」,讓一樓住戶交電梯費是不公平的。
物業公司則認為,電梯等公用設施維修費用來源於各戶每月繳納管理費所形成的獎金池。而管理費的繳納多少取決於專有面積,和層數無關。因此,不管是1樓住戶還是最高層住戶,如果專有面積一樣,就要同等負擔電梯維修費用。電梯是屬於小區共有部分,每個人都有維護電梯的義務,不能以不坐電梯為由拒絕履行維護電梯正常運行的義務。
那麼,像劉先生這樣的低樓層住戶,不交或者少交電梯費用是否合理?電梯費如何分攤才合理呢?
二、一樓要不要交電梯費?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物權法》第72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相應義務。
由此條法律規定可以看出電梯與小區內的花草樹木、路燈、噴泉等一樣,都是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並且電梯運行服務不會因為一樓的住戶不乘電梯,電梯的運行維護成本就會有明顯降低,所以一樓住戶應該與其他樓層住戶一樣承擔電梯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是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過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一樓業主是應該繳納電梯費的。
三、如何分攤電梯費才公平?
有關專家表示,一樓業主在不使用電梯的情況下,要交與其他高層使用電梯多的業主同樣的電梯費也不盡公平,物管公司可以考慮讓一樓業主可適當少交電梯費, 最好是實行階梯式或劃段式標準收取電梯費,這樣的話就既公平又合理了。那麼,如何讓類似電梯費等公共費用的分攤更加合理呢?
《議事的科學》一書給出了相關理論解釋。
《議事的科學》
公用設施的費用應該如何分攤?誰都想減少自己的開支,沒有哪個選項能獲得全體一致贊同。另外,用多數決讓某個人支付全款也有失妥當。即使是公用設施,每個人從中獲取的利益也各不相同。這類問題需要一種容易接受且公平的費用分攤方法。這種方法就是「沙普利值」,是一種按所得利益分配的支付方法。
提出「沙普利值」的沙普利博士,獲2012年諾貝爾經濟學獎
具體如何分配呢?為便於大家理解,我們以5層公寓電梯維修為例。對應「沙普利值」的分攤方案如下:
1層住戶不使用電梯,因為分攤額為0
1~2層的維修費用(C1)由2-5層的住戶分攤。2~3層的維修費用(C2)由3-5層的住戶分攤。3~4層的維修費用(C3)由4-5層的住戶分攤。4~5層的維修費用(C4)由5層的住戶分攤。
至此,有細心的讀者肯定已經發現以上方案的BUG,對,那就是與現行《物權法》與「最高法司法解釋」不符的地方,居然是1樓住戶沒有分攤電梯費用,這是怎麼回事?
四、有沒有更公平的方法?
這裡就牽涉到另一個關鍵問題,只用「沙普利值」決定費用分攤是否有失公允?因為就算1樓住戶從來不用電梯,是否也從正常運轉的電梯中獲得了利益呢?如果公寓的電梯一直故障沒有人修理,即便1樓住戶不使用電梯,資產價值也會下滑,搞不好還會使公寓樓變成貧民樓。
可見,維修電梯有兩項利益:
(1)電梯本身的便捷性。居住樓層越高,受益越大。
(2)電梯可提升公寓整體的安全保障價值。這可視為各層住戶的共同利益。
在《議事的科學》中提到:
《議事的科學》
在(公用設施的)費用分攤中,費用總額有分為二部分,一部分按沙普利值走,另一部分按均攤走。這種方法在數學上叫做「凸組合」。
「凸組合」示意圖
為了讓說明更加簡單,我們以每層只有1戶住戶的3層公寓為例講解「凸組合」的應用。
假設維修費用總額C=48。
首先計算沙普利值。
設1~2層的維修費用C1為36。這些費用由2層住戶負擔18,3層住戶負擔18。
設2~3層的維修費用C2為12(48-36)。這部分費用全部由3層住戶負擔。
於是,各層的負擔金額分別是1層負擔為零,2層負擔18,3層負擔30。
現在,我們假設我們考慮到「電梯可提升公寓整體的安全保障價值,這可視為各層住戶的共同利益」的價值,將總費用的50%,即24(48*50%)用均攤原則進行分配。
用層數除總費用的一半24,得出每層各負擔8。
將沙普利值減一半後,1層仍為0,2層為9,3層為15。
在每層的均攤基礎上加上減至一半的沙普利值,得出各層實際應負擔的費用為:
1層為8+0=8
2層為8+9=17
3層為15+8=23
這是將比例控制在50%時,沙普利值和均攤的「凸組合」的值 。在實際應用中,比例有可能會有所調整,但這個值也可以用相同的演算法得出。
五.結束語
生活中類似「1樓住戶要不要分攤電梯費?分攤多少才合理?」的問題很多,相似的還有「被高空拋物砸傷,找不到具體的責任人,法院為何判定所有住戶和物業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等,都應用了一定的「議事規則」,這種規則,是建立在對於利益與責任、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合理匹配上。所謂公平,沒有絕對的,只是相對的。正如古希臘先賢亞里士多德提出的公正的標準:
「平等的人應受平等的對待,不平等的人應受不平等的對待。」
所謂欠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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