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小青年因誤聽動手毆打他人,十分猖狂,網友:惹不起,惹不起
吳某某,男、廣東韶關人,在深打工多年。於2015年8月12日,吳某某和其幾個朋友A某、B某、C某一起吃完夜宵後,回到宿舍樓下的時候,遇到同事D某和E某,D某說了幾句話,吳某某以為其是在罵自己,於是便和朋友一起動手打D某、E某。後經有關機關鑒定,受害人E某所受損傷為重傷二級。公訴機關認為,吳某某與A某、B某、C某的行為屬於無緣無故、隨意毆打他人,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2015年9月,吳某某的家屬來到廣東國暉律師事務所尋求委託王平聚律師團代為辯護。接受委託後,王平聚律師團積極會見當事人並在研究案卷的前提下查閱相關法律法規,為當事人努力尋找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綜合全案研究,在王某已經認罪的基礎上,王平聚律師代表團出具了以下五點辯護意見,為其從輕量刑辯護:
一、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吳某某犯尋釁滋事罪沒有異議,但對指控致一人重傷二級的後果存在異議,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吳某某尋釁滋事,隨意毆打他人的行為與被害人E某的重傷後果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
二、被告人吳某某協助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A某、B某,具有立功情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被告人吳某某歸案後坦白,認罪態度好。
四、被害人E某在被告人吳某某尋釁滋事一案中存在過錯,被害人E某的證詞明確承認自己因醉酒失控,與他人發生衝突。
五、被告人吳某某是初犯、偶犯。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吳某某構成尋釁滋事罪,但公訴機關認定造成被害人 E某重傷的後果系被告人吳某某尋釁滋事行為導致的證據不足,根據存疑有利於被告的原則,不應當認定重傷的後果是由被告人吳某某的行為造成的,辯護人建議法庭能對被告人吳某某從輕判決,提請法庭予以考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被告人吳某某隨意毆打他人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且致一人重傷二級,但辯護人認為該重傷與吳某某的行為沒有因果關係,該點辯護人已在庭上明確表達。經王平聚律師團的爭取,法院綜合考慮辯護意見和其他量刑情節,判處吳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對比其他案例和結合該案案情,該判決已是輕判,這是王平聚律師團隊不竭努力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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