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譯] 瑪麗蓮·弗賴伊:論女性所受到的壓迫 (背景/補充)

[自譯] 瑪麗蓮·弗賴伊:論女性所受到的壓迫 (背景/補充)

來自專欄一本正經的哲學鋪9 人贊了文章

本文(見目錄)原題為《壓迫》(Oppression),隨《政治的現實》(The Politics of Reality: Essays in Feminist Theory) 一書於1983年發表,在女性主義哲學中影響深遠。根據作者瑪麗蓮·弗賴伊 (Marilyn Frye) 自己在前言中的說法,本文的雛形早在1974年就已形成——當時,弗賴伊開始在密歇根州立大學教授「女性主義的哲學方向」(Philosophical Aspects of Feminism) 課程,而本文便與該課程直接相關 (Frye 1983, vii)。

但即使以1983年計算,我們也已是35年後的讀者了。跨時代且跨文化的閱讀需要額外的敏感。在本文中,我會從譯者的角度補充一些(我認為)易被當代讀者所忽略的背景和信息。

本文是女性主義哲學相當早期的作品——早到女性主義哲學這一子學科都尚不存在。弗賴伊1974年在密歇根州立大學開課時,也只是稱呼這門課為「女性主義的哲學方向」或「與女性主義相關的哲學課程」。其它大學的情況亦與此類似。例如,根據 Kathryn Pyne Addelson (1994) 的回憶,史密斯學院哲學系的第一門女性主義課程也開設於1974年,名叫「女性與哲學」(220)。

一直要等到1982年,女性主義哲學學界標誌性的刊物《Hypatia》才創刊。而廣為國內女性主義讀者所熟知的《女性主義本色》(Feminism Unmodified: Discourses on Life and Law) 與《邁向女性主義的國家理論》(Toward a Feminist Theory of the State) 等凱瑟琳·麥金農 (Catharine MacKinnon) 的著作,則分別出版於1987年和1989年。

可以說,本文從雛形到發表,經歷的正是女性主義哲學這一學科從零開始的形成過程。甚至說,本文為建立女性主義哲學貢獻了一塊十分重要的磚頭。那麼,要是這塊石頭在今天看起來頗為突兀,也不足為怪了。例如,在本文中,弗賴伊便認為存在與被壓迫者對立的壓迫者:

一個人可能遭遇到的或與之共處的各種力量、障礙與限制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壓迫性結構的一部分,而且即使是,那個人也可能要麼在被壓迫者、要麼在壓迫者一邊。(Frye 1983, 14)

不難想像,上述壓迫者在弗賴伊看來便是男性。然而,當代的女性主義哲學對此卻大體持否認的態度——父權制並非是由男性故意設計出來以實現對女性的壓迫的,壓迫女性的也並非男性這個群體,而是不具施為性 (agency) 的社會制度 (social institutions) 或社會結構 (social structures)。[1]

[1] 事實上,弗賴伊的壓迫概念同時也具有結構性要素:

由於我們是社會動物,構造我們幾乎所有行為和活動的都不僅僅是個人傾向和地球及其大氣條件。沒有人能擺脫社會結構,擺脫了也(大概)不會幸福。結構是由界限、限制與障礙組成的;在結構化的整體中,有些運動與變化是可能的,而另一些則並非如此。[. . .]

如果要確定某特定的苦難、傷害或限制是否是某人所受壓迫的一部分,就必須在具體場景里考察它,以判斷它是否是某壓迫性結構的要素:必須考慮它是否是力量與障礙所組成之封閉結構的一部分,且該結構趨於固定和縮減某一群體或範疇的人。(10–11)

結構性壓迫 (structural oppression) 與施為者壓迫 (agent oppression) 的精確區分可能還要等到2004年,由當代女性主義哲學的傑出人物 Sally Haslanger 作出。參見 Haslanger 2004。

在本文的寫作期間,美國經歷了《平等權利修正案》(Equal Rights Amendment, ERA) 事件。想把性別平等寫進美國憲法的《平等權利修正案》於上世紀二十年代首次提出,但遲遲未能通過。直到1971年,該修正案再次被提出,並於當年在眾議院通過;次年,修正案在參議院通過。可是根據美國憲法,修正案還需要得到四分之三的州(即38個州)批准才能生效。儘管夏威夷州當天便批准了修正案,但在國會規定的截止日期前(七年後的1979年,後延長到1982年,即本文發表的前一年)一共只有35個州批准了修正案,因此未獲通過(其中內布拉斯加、田納西、愛達荷和肯塔基州還決議撤銷批准;內華達和伊利諾伊州則分別於去年和今年批准了修正案,可即便這樣也仍然不夠38個州)。這一挫敗被認為是第二波女性主義的低潮。

雖然這一事件對本文的影響並不明確,但它可能有助於回應一些批評。例如,在第二篇連載的評論中, @雪落 寫道:

我也覺得這作者說得太絕對了,特別是這一段:「無論是在上等,中等還是下等階級的家庭或工作場合,女性的服務工作總是包括個人服務....」

[. . .]

我意思是世界上沒有非黑即白的事情,男女也不完全對立(不見社會底層男性也一樣會被頂層女性鄙夷么),這完全就是個度的問題。

從現在的眼光看,弗賴伊有的話確實很「絕對」或「非黑即白」,而「男女不完全對立」在如今也是相當溫和且易於接受的立場。但這僅僅是在35年後的今天,一個生活在憲法明文規定著男女平等的社會中的讀者所能作出的評價。以如今的生活經驗來評判35年前美國的社會狀況,恰恰忽略我在開頭所說的額外敏感。

在此時期,同情女性主義的男性解放運動 (Mens Liberation Movement) 發生分裂,其一支形成了反對女性主義的男性權利運動 (Mens Rights Movement)。男性解放運動出現在上世紀70年代。當時的女性解放運動 (Womens Liberation Movement) 要求將女性將壓迫性的女性性別角色 (female sex role) [2] 中解放出來。男性解放運動基本認同女性解放運動的訴求,但同時強調男性性別角色 (male sex role) 對男性亦是束縛性和傷害性的。可是男性解放運動在不久後便分裂成了兩派,一派越發強調父權制對男性的傷害,極力反對男性是父權制度既得利益者的提法,即後來的男性權利運動;另一派則主張男性應該和女性攜手對抗父權制,包括放棄男性自己在父權制下的既得利益,即後來的擁女主義 (pro-feminism)。

[2] 敏感的讀者也許會注意到,這裡使用的是(現在常用於)生理意義上的 sex 和 female 兩個字。這又是一處歷史性問題。根據較為通行的考證,最先在當代意義上作出 sex/gender 區分的是 Robert Stoller 出版於1968年的《Sex and Gender: On The Development of Masculinity and Femininity》,而女性主義開始接受這一區分還要等到70年代了。

弗賴伊在本文中多次強烈批判了男性權利運動。弗賴伊否認男性權利運動所主張的男性也受到父權制的壓迫,理由是並非任何受傷害都構成壓迫:

女性受到壓迫的提法經常被回敬以男性也受壓迫的說法。我們聽說,壓迫對於壓迫者而言也同樣具有壓迫性,就像那些被他們壓迫的人一樣。一些男性把經他們大肆宣揚的欠缺哭泣能力當作他們受到壓迫的證據。太困難了,我們聽說,要當個大男子漢。當男性的壓力與挫敗被用於證明壓迫者也受自身壓迫行為的壓迫時,「壓迫」這個詞就被誇大到毫無意義了;就好像它包羅了任何和所有人類受限制或受苦難的體驗一樣,而無論其原因、程度或後果如何。一旦這種用法施加到了我們身上,那要是我們再否認任何人或群體受到壓迫,我們就好像是在認為他們永遠不受苦難、毫無情感一樣。我們被指責麻木不仁,甚至是偏執。對於女性而言,這種的指責尤其駭人,因為敏感可是難得分配給我們的美德。如果裁定我們麻木不仁,我們可能就會擔心自己毫無可取的長處,也許自己連真正的女性都不是。因此,我們在發聲前就被噤聲了:用以描述我們處境的詞語被抽幹了意義,我們自己的內疚機制也被觸發了。

但這是胡說八道。人類可以在不受壓迫的同時仍然生活悲慘,在否認某個人或群體受到壓迫的同時不否認他們有情感或他們受到痛苦,可以是完全自洽的。(1–2)

不瞞各位,這是我自己近期一直在思考的問題。在我看來,當下國內的女性主義實踐正遭遇著一種相似的困境。自弗賴伊在本文開頭,將女性主義的基本主張歷史性地定義為「女性是受到壓迫的」時起,就誕生了一個非常困擾的問題:到底有哪些人是受到壓迫的?特別是,男性也可能是受到壓迫的嗎?

一種回答是肯定的。將男性解釋成受父權制的壓迫,從而使男性意識到即使出於自身利益也應該支持女性主義,似乎已成為吸引男性支持女性主義的常見實踐。例如,李銀河老師在《進步的男性運動是男女平等》一文中便列舉了男性受壓迫的四項具體實例:

  • 男性必須工作掙錢養家,承受了重大的生存和競爭的壓力;
  • 男性不能表現出內心溫柔脆弱的一面,在人格的發展上受到壓抑;
  • 由於壓迫女性,男性也喪失了在男女平等的環境中生活的經驗;
  • 男性的疾病和早夭(各國的統計都表明,男性預期壽命低於女性)。

類似地,樺霜與孟思邪在《為什麼作為男性,你該支持女性主義?》一文中列舉了7種「你可能從來沒有意識到的[性別]不平等現象 」,而Miss Tina 在《男性也是受害者:我們都在父權體制中受過傷。》一文中亦總結出了六點。

當然,本文的作者弗賴伊就堅定地否定上述說法——這構成了第二種回答。除了弗賴伊的理由外,還有一種常見的理由是,雖然男性在父權制下也會受到傷害,但他們所得到的遠遠大於他們所失去的,而這些傷害只不過是為了獲取更大利益而做出的妥協,所以男性仍然不應該算是受到父權制的壓迫 (且這種既得利益解釋了男性為什麼缺乏放棄父權制的動機)。例如,布朗在《為什麼男人不是父權制下受迫者?》一文中寫道:

若要問當今與一百年前的男人相比,何者感受到的痛苦更深?無疑是當今的。在性別條件更不平等的過去,男人獲得的權力更多也更強,他能以家長的姿態全然掌控自己的妻子、公眾的發表貶抑女子的言論、教育、工作環境為他自動排除了絕多數的女性、以男性的政治特權決定攸關女性地位、財產、醫療的法律與制度。身為男性在薪資、繼承、性上的絕對優勢是父權下的嗎啡,完全能麻痹他所承受的疼痛,還使其飄飄欲仙、舒心暢快。

但隨著婦女運動快速地向外發展並茁壯起來,他們發現屬於男性的權力正有感地萎縮,被預設的期待卻沒有等比例的減少,缺少足以彌補其痛苦的支配權和優勢,使得疼痛程度被相對的放大了。這也是為何當社會明明走向性別平等的趨勢,受到來自男性的攻堅卻沒有任何減緩的跡象,引發更強烈反彈的力道,他們在大聲抗議:「給我更多父權嗎啡!我上癮了,不打葯會痛!」

上述兩種回答像極了男性解放運動分裂出去的兩個立場:承認男性是受父權制壓迫的和堅持男性是父權制的既得利益者。男性解放運動的分裂至少在實踐層面上表面,這兩個立場是蘊含了某種矛盾或衝突的——這也在當下中國女性主義實踐火熱的爭執中再次獲到了印證。

這種矛盾或衝突可以消解嗎?但願可以。這是我還未思考成熟的問題,而我亦真誠盼望本文的翻譯能引發對女性主義感到陌生的讀者心中,哪怕一點點參與到女性主義討論和實踐當中去的興趣。如同弗賴伊在本文中所寫的那樣,

「我們需要清楚地思考壓迫,並且要緩解它有很多可以做的。」

參考文獻

Addelson, Kathryn Pyne. 1994. "Feminist Philosophy and the Womens Movement." Hypatia 9 (3): 216–24.

Frye, Marilyn. 1983. The Politics of Reality: Essays in Feminist Theory. New York: Crossing Press.

Haslanger, Sally. 2004. "Oppressions: Racial and Other." In Racism, Philosophy and Mind: Philosophical Explanations of Racism and Its Implications, edited by Michael Levine and Tamas Pataki.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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