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國大名武田氏的戰爭與內政 第五章 領國的形成與內政(下)
來自專欄雲里重關入八州20 人贊了文章
本文譯自《戦國大名武田氏の戦爭と內政》,鈴木將典(著),星海社新書,二〇一六年七月二五日第一刷發行。伊勢早苗翻譯,內容僅供學習與參考,禁止用於商業用途。
分國法的制定
作為武田氏制定的相當有名的分國法《甲州法度之次第》(下文略稱為《甲州法度》),是天文十六年(1547年)六月武田信玄的側近駒井高白齋起草的《甲州新法度之次第》中被武田信玄採用並制定的二十六條法度。
在現在殘留的寫本中,分別有二十六條本(《保阪潤治氏舊藏文書》)與五十七條本(《東京大學法學部所藏文書》),至於兩者的之間的區別,則是五十七條本將二十六條本中與僧人妻子相關的條目去除後又補充追加了三十條(五十五條),後在天文二十三年五月再追加了兩條編成的。當然,也有說法說五十五條的版本才是法度的原文,二十六條本是從這五十五條中抽取出來編成的。為何將與僧人妻子相關的條文在五十七條的版本中去除的原因不得而知,大概是覺得不大妥當吧。
現在,讓我們將《甲州法度》的五十七條本的內容按照項目進行分類看看。
1. 年貢、公事的徵收(三條+追加五條,共八條)
2. 地頭所領問題(二條+追加二條,共四條)
3. 山野地的邊界劃分(一條)
4. 訴訟(七條)
5. 刑事案件(二條+追加一條,共三條)
6. 與他國的交往(二條)
7. 被官、下人(隸屬主人的奉公人)相關(三條+追加二條,共五條)
8. 家中的活動(二條+追加一條,共三條)
9. 宗教問題(一條+追加一條,共兩條)
10. 棟別役(追加六條)
11. 借錢(一條+追加十三條,共十四條)
12. 其他(一條+追加一條,共兩條)
從上文可以看出,《甲州法度之次第》的前二十五條與追加的三十二條的特點,有如下三點:
1. 前二十五條中,最多條目的訴訟相關在後來沒有再追加條目。
2. 追加的三十二條里,最多的內容是棟別役與借錢相關的條目。
3. 剩下的最多條目的還有年貢、公事的收取、地頭所領問題以及被官、下人相關的條目。
不過,《甲州法度之次第》與鄰國駿河國大名今川氏在大永六年(1526年)制定的《今川假名目錄》有著很多共通性,說明武田氏是在今川氏的分國法為基礎再制定的《甲州法度之次第》。確實,將《甲州法度之次第》與《今川假名目錄》相比,訴訟、刑事案件、與他國的交往、被官、下人相關的條目,都與《今川假名目錄》重複。
相較之下,年貢、公事(徭役)的徵收、地頭所領問題、棟別役與借錢相關的條目,則是《甲州法度之次第》中原創的。不過,年貢、公事與地頭所領問題會在第六章詳細介紹,在這裡,我們就來看看棟別錢與借錢的相關問題吧。
棟別錢與「棟別法度」
棟別役在第四章中有提到,分為出錢(棟別錢)與出人(徭役,修築城池與堤防等工作)兩種,無論是村子還是城鎮,都按照與住民對應的房屋數量為單位徵收。棟別錢在武田信虎時代開始徵收,在武田信玄繼承家督以後的天文十一年(1542年)編成《棟別日記(棟別帳)》,確立下了棟別錢的賦稅體制。
棟別錢是武田氏的主要財源,因此在《甲州法度之次第》五十七條本中明確制定了六條相關法令,這六條「棟別法度」主要有如下三個要點:
1. 住民無力負擔棟別錢時,由村子負擔(第32條、34條、36條、37條)
2. 追查逃亡的人催繳棟別錢(第33條、34條)
3. 拒絕受理棟別錢相關的訴訟(第35條)
這樣看來,從住民處徵收棟別錢並交給武田氏的職責是由村子或者城鎮承擔,若是延期繳納的話,則以倍額徵收(《北村家文書》)。實際承擔徵收棟別錢的是被稱為「調眾」的職役,大多數任命村子或者城鎮中的有力者(土豪)擔任此職役。另外,從住民逃亡時也要追蹤催繳、幾乎不受理訴訟案件等角度來看,武田氏在徵收棟別錢之事上,對村落與城鎮還會以一個相當嚴格的態度對待的。
可是,在這之後的弘治二年(1556年)正月,武田氏又頒布了關於棟別錢的「新法」(《藤卷家文書》):
因為很多棟別錢都沒有繳納,所以制定這個新法。春天的棟別錢徵收日期定在八月的最後一天截止,秋天的則定在次年二月的最後一天截止。(災害等原因導致)無法繳納或者有訴訟時,(向武田氏的當主)上報此事等待判決。要是過了期限還未繳納棟別錢的話,無論是什麼理由,都由調眾(代理徵收人)承擔。
根據這則文書,說明因為當時的村子與城鎮頻繁地拖欠繳納棟別錢,作為對策,武田氏將棟別錢的繳納期限分為春天與秋天兩次,並規定若是沒有及時繳納,就由調眾(代理徵收人)承擔此稅。另外,天文十六年制定的《甲州法度之次第》中的「拒絕受理棟別錢相關訴訟」(第三十五條)的關於棟別錢繳納的原則,在弘治二年時改為了「災害等原因導致無法繳納或者有訴訟時,由武田氏來裁決」。
武田氏在弘治元年末施行了棟別改革(棟別錢負擔的房屋數以及決定從村落、城鎮繳納的棟別錢總額),本屋(從以前開始就承擔棟別錢繳納的房屋)每一間二百文,片屋(構造等原因,不視為一間房屋的)每間為錢一百文,新屋(新築的需要承擔棟別錢的房屋)錢五十文(後增加一百文),以此標準將各個村子與城鎮需要繳納的棟別錢總額確定下來。在次年頒布的「新法」應該也是因為此次棟別改革的原因,說明弘治年間(1555年~1558年)武田氏在領內進行稅制改革,將武田氏的稅制加以整備。
在棟別錢被正式納入了武田領國的賦稅體制中之際,夫役(住民的徭役)等相關制度同時也同時被武田氏整頓。其中的一點,就是從「押立公事」到「普請役」的轉換。
「押立公事」是指大名以及領主徵召壯丁之事,武田領國時代最早見於武田信虎時期的天文三年(1534年)十二月(《諸州古文書》),最後見於永祿三年(1560年)九月(《海島寺文書》)。一方面,普請役是指從事城池或堤壩等修築的工作,最早見於天文二十三年十一月(《甲州信州武州古文書》),說明同樣在弘治年間,武田氏同時在進行夫役與棟別錢的制度整備,在永祿年間(1558~1570年)才完成了「押立公事」到「普請役」的轉換。
另外,普請役是以「鄉次普請」的形式作為村落與城鎮的最基本的課稅。從現在可以確認的史料中來看,十七至六十歲的成年男子需要在一年內應徵普請役約三十天左右(每個月三天)(《三枝家文書》)。武田氏像將「家(棟別)」作為棟別錢的基本徵收單位那樣,以「棟別」的集合體村、町為單位徵召壯丁應徵徭役。
德役與「借錢法度」
接下來,讓我們來看看《甲州法度之次第》中,與借錢有關的條目。其中的內容,大致可以分為如下幾種:
1. 負債者死亡、逃亡以後,防止負債者的親族與債主或者債主之間發生紛爭的基本法令。(第38條、39條、40條、44條、46條、47條)
2. 年期售(按年份出售抵押)與利息、抵押品等,借金的償還與催債相關的規定。(第49條、50條、56條)
3. 恩地(武田氏下賜的土地)與榖米地(武田氏管轄的土地)作為借債的擔保品時的相關規定。(第43、45條)
《甲州法度之次第》的五十七條本當中,屬於「借錢法度」的就有十四條,是所有種類中條文數最多的一種。武田氏為何要如此詳細地制定這樣的相關法度呢?
理由之一,便是第四章中提到的那樣,在地的住民之間,借錢是一件非常平常的事情。另外一個,便與武田氏的經濟政策有著極大的關係了。
武田氏的領國內各地都設有「御藏」,將年貢等儲藏在這裡,向家臣們發放藏米,或者將錢與米借給百姓們。例如,在《勝山記》當中,天文二十一年(1552年)就有土冢的宮內左衛門在吉田(山梨縣富士吉田市)設立了「屋形」(武田信玄)的御藏的記錄,說明郡內(小山田氏的支配領地)也設有武田氏的御藏。另外,像這樣的「御藏」的管理人,在關東北條氏的領國內被稱為「藏元(藏本)」,而在武田氏的領國內則被稱為「藏主」,通常委託有德人(富裕階層)進行管理。
還有,武田氏還將八田村(笛吹市)的商人末木新左衛門尉登庸為「藏前眾」,委託他們將年貢聚集起來儲存。在《甲州法度之次第》中的第五十一條法令提到:「藏主逃亡時,按照賬目的記載償還,如果錢不夠的話,就沒收土地與屋敷。」武田氏在藏主自身逃亡的情況下制定了非常嚴格的法度。這些藏主為戰國大名保管御藏內的米與錢幣,將這些借給在地的住民,這種活動有些類似於現代的銀行貸款那樣。
值得一提的是,在地的有德人也是武田氏的重要經濟基盤之一。
根據《高白齋記(甲陽日記)》的記載,天文十八年四月七日,武田氏一族的今井相模守、下曾根出羽守、今井伊勢守三人決定了「德役始」的討論結果,並一同署名(連判),開始徵收被稱為「德役」的賦稅的記錄。
德役是以武田領國內的寺社、有德人作為對象徵收的稅金,在這個決定下達之後,甲斐再度遭到了巨大地震的襲擊。天文十八年四月十四日的夜裡發生的巨大地震,據說震級同五十二年前(明應七年,1498年)的明應大地震一樣,在這之後的十天左右仍然還有餘震。同年的十一月,武田信玄與小山田出羽守信有協商,向郡內的住民(地下眾)徵收「過料錢」賦稅,這大概是想為遭受了巨大地震的甲斐籌集復興資金的原因。
另外「過料錢」在天文二十年與天文二是二年也作為賦稅徵收,僧侶與禰宜(神官)等各種各樣身份的人都被視為徵收對象,許多住民(地下眾)都為此怨聲載道,陸續都有人拋棄住所逃亡。
為了對應陸續的災難與針對信濃的戰爭等,武田氏需要盡全力保障自己的財源,這其中之一是以寺社和有德人作為徵收對象的德役,即以巨大地震災害後的復興為目的臨時徵收的「過料錢」這樣的賦稅。
田役的徵收
另外要提的,就是作為武田氏獨有的稅制「田役(田地役)」。
所謂田役,就是與家(棟別)為單位徵收的棟別役相同的賦稅,是由在城鎮與村落居住的人們需要負擔的「鄉次諸役」中的一種,分為以田地為單位徵收稅金(田地錢)以及負責年貢等貨物搬運的徭役兩種(《反町十郎氏所藏文書》)。
另一方面,在武田氏的領國甲斐、信濃內則沒有徵收像關東的北條氏與駿河的今川氏等周邊戰國大名稅收之一的「段錢」(反錢)。至於原因嘛,一是因為甲斐多為山地,田地較少,二是因為在其他地區將段錢漸漸變為固定稅收的時期,甲斐國處於沒有守護的混亂時代,因此武田氏也很難將段錢作為賦稅徵收。
武田領國內的田役初次見於天文十一年(1542年)閏三月(《諸州古文書》),是從武田信玄繼承家督之後才開始徵收田役的。另外,甲斐將村落與城鎮的定納貫高(從年貢的賦稅(高辻)中排除欠收的分量以及各種經費,從各村各鎮實際徵收上來的年貢數量)作為田役的徵收基準(《安藤家文書》),規定在信濃每一反面積的田地中徵收二百文或者百文(也有徵收米一升)作為賦稅(《諏訪大社上社所藏文書》)。值得注意的是,信濃的田役徵收是從在編入武田氏領國之前的諏訪大社(長野縣諏訪市、下諏訪町)從村子與城鎮中徵收的作為祭禮費用的田錢(田別錢)轉變而來的。
如此看來,武田氏在領國一邊徵收與其他地方不同的田役,一邊確立自己的以棟別役或者田役為重心的稅收體制。
甲斐惠林寺領的檢地
在《勝山記》記錄的最後一年永祿六年(1563年),武田氏在甲斐的惠林寺領內(山梨縣甲州市)施行了檢地(土地調查)。因為關東的戰國大名北條氏的初次檢地實施於永正三年(1506年),駿河今川氏則是實施於永正十五年,武田氏的檢地與周圍的戰國大名相比足足遲到了五十至六十年才開始實施。不過,在惠林寺領的檢地中有見到「踏出」(與上回相比增加的部分)的記錄,說明武田氏也有可能在永祿六年以前就有施行過檢地了。
流傳至今的惠林寺領的檢地帳共有兩冊,其中一冊是惠林寺領負擔年貢的「榖米地」、免除諸役、踏出部分徵收的「公事地」以及各村需要向惠林寺繳納的年貢的記錄(《惠林寺文書》)。因為惠林寺領內的諸村需要向惠林寺的祭禮承擔各種各樣的賦稅與徭役的緣故,武田氏特意分出了「公事地」作為這部分的賦稅來源,與榖米地區分開來,並免除這些土地的年貢。
另外一冊,便是惠林寺領內的村落中的「御家人眾御恩」、「勤軍役御家人眾」、「惣百姓」等住民的年貢高的記錄(《惠林寺文書》)。在這之中,「御家人眾御恩」是指當地的十二名武田氏重臣的同心(重臣下配屬的下級家臣)原本需要負擔的年貢以及在永祿六年檢地時查出的新增的部分,都被作為「御恩」免除。「勤軍役御家人中(軍役眾)」則是指向武田氏進行軍役奉公的人,此次檢地查出的新增的部分也被免除(御免)年貢。與之對應的「惣百姓」的土地,新增的部分分別被以二成到四成左右減免,需要負擔基本的本年貢(檢地之前就需要負擔的年貢)以及新增部分的年貢。
然而,從以前開始就有很多研究者注目於惠林寺領的檢地,戰國大名的檢地究竟是怎麼樣實施的,至今仍爭論不休。不過,這次的檢地,因為是武田信玄趁著向惠林寺寄進寺領作為自己的牌所(死後安放牌位的供養地)之際,確認此次寄進的村落需要向惠林寺繳納的年貢數量以及需要負擔的諸役的具體情況的緣故,是與其他檢地截然不同的。
另外,無論是軍役眾或者惣百姓都是向領主惠林寺承擔繳納年貢的主要角色,並不按照經營規模或者身份差異來將他們區分,而是通過有無向武田氏進行軍役奉公來區分不同(多出的部分全部免除或部分免除)。在關東的北條領國內,需要承擔軍役任務也被稱為「軍役眾」,承擔百姓役(棟別役等諸役)的則被稱為「百姓」,通過對比,就會發現在這一點上是與武田氏的領國一模一樣的。
到此我們看到的是武田氏在天文年間(1532~1555年)後半壓制信濃國開始、在弘治年間(1555~1558年)到永祿年間(1558~1570年)前半段為止,確立的領國支配製度。當然,除去北信濃以外,大部分武田氏的領國地域都從「境目」(紛爭地區)的狀態中解放了出來,恰好在武田氏對領國的支配穩定下來的時期,河口湖周邊居住的日蓮宗的僧人們持續記錄的《勝山記》也終於結束。戰國大名武田氏的戰爭與內政,即將迎來新的展開。
推薦閱讀:
※「信長之野望與太閣立志傳」——日本戰國時代(上下)
※明軍真的被日本戰國軍隊爆的挺慘的?
※三十六——九州征伐
※日本戰國史—全言著(1):1467年(上)
※日本戰國史——全言著(16):148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