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明達爾制:近代印度土地所有制的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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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柴明達爾?即波斯語複合詞「Zamindar」,Zamin指土地,dar指所有者,合起來便是土地所有者。柴明達爾制往往因為英國人在印度的稅收政策被人所熟知。然而本文不討論——至少不全討論柴明達爾在印度近代史的作用。
在莫卧兒時期,除去哈里賽(直屬中央的土地),印度的土地所有制主要的有兩種,一種是賈吉達爾制(軍事封建主領地),另一種則是柴明達爾制。關於柴明達爾制,其在最早的莫卧兒研究中並不如賈吉達爾制那樣受重視,即過分的強調了其他土地所有制的作用而將柴明達爾制單獨放在邊緣的、偏遠的地位。毫無疑問,孟加拉的柴明達爾的確有著重要的地位,作為在帝國邊緣持有土地的封建王公和部落首領當然是柴明達爾,且不止孟加拉,比哈爾、奧里薩乃至喀布爾都有著面積廣大的柴明達爾領地。但如果接受了這種先入為主的觀點,那就等於是無視了帝國行政直轄各省中普遍存在的柴明達爾。而在十七世紀中世襲的柴明達爾奪取賈吉達爾的土地,最終與賈吉達爾趨同乃至等量齊觀則也被這種靜止的觀點所忽視了。無論如何,柴明達爾在英國人來到印度時,業已在印度東部與其他地區鄉村取得了支配地位。《英屬印度土地制度》中甚至斷言:「在那時,幾乎有人居住的地方,就有柴明達爾。」顯然,柴明達爾不但是一種邊遠地區特有的管理形式,而且是莫卧兒土地所有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倘若非要區分柴明達爾與柴明達爾,那結論就是:在控制能力上能區分出柴明達爾中的豪門、中層與基層;在地方與中央關係上可以區分出地方柴明達爾與中央柴明達爾。但是,柴明達爾仍應被作為一個統一的階級來看待。
主要的柴明達爾儘管多出身於印度教徒,但其形成卻與伊斯蘭教統治者密切相關。值得注意的是,柴明達爾常常與阿拉伯語「馬力克」(Malik)相提並論,但實際上正如德里蘇丹手下的一部字典所說——柴明達爾不只是擁有土地,與此伴隨的還有土地上的權力。或者可以這麼說:馬力克在村鎮中才是柴明達爾。柴明達爾的身份是與權力掛鉤而不是與土地掛鉤的,對於柴明達爾,更重要的計數方式是佔有村鎮的幾分之一而不是土地面積。早在穆斯林在印度建立統治的早期,作為單純的土地所有者的柴明達爾(或者說,馬力克)就已經初具雛形了。而柴明達爾之所以從馬力克成為柴明達爾,雖然是因為事實上柴明達爾承擔了莫卧兒在農村的包稅人身份,但關鍵卻不完全在於統治者的授權文書。柴明達爾不完全依賴阿克巴或者奧朗則布的權力,但阿克巴或者奧朗則布的權力卻依賴柴明達爾。奧朗則布曾經指派、廢除過一些柴明達爾,但卻不能動搖基層包稅人制度本身。
作為一個村莊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時,柴明達爾一方面擁有著屬於自己的免田賦自耕地(有時沒有),一方面向農民徵收田賦並上交。這種田賦,傳統上是不能增加的,也就是說,當英國人使用固定稅制盤剝印度的時候,作為包稅人身份的老柴明達爾受到了極大的挑戰。當英國人接觸到柴明達爾的時候,他們的管理方式是如此的不與歐洲相似,以至於英國人要專門做一番調查。調查的結果就是:
柴明達爾既不是地主,又不是封臣,而是二者的混合體。既保有著對土地的所有權,又保有著對土地行使的權力。
1757年的普拉西戰役之後,米爾·賈法爾作為英國人的傀儡成為了新的孟加拉納瓦布(Nawab,即省督)。此時,英國人並未在直接控制的地區對柴明達爾製做出過多改動。1765年後,從莫卧兒處取得了全孟加拉財政權的英國人發現他們對柴明達爾制一無所知,以至於連誰是土地所有者,該讓誰繳納田賦都難以理解。因此,從1765年到1786年,英國東印度公司基本拋棄了孟加拉的柴明達爾,轉而採取短期田賦拍賣制度。由於田賦如此之高到了誰承包都要破產的程度,收不到稅無可奈何的英國東印度公司只好在1786年醞釀以柴明達爾為對象的永久性土地整理(Permanent Settlement)。
這樣的一個小小插曲,展現了英國人從拋棄柴明達爾轉到依靠柴明達爾。從此柴明達爾作為「為了從土地上徵稅的政府的利益」的永久性土地整理的改造對象,也從此成為了英國殖民統治的社會支柱。而老的柴明達爾,則在這種改造中逐漸消失不見,被新的柴明達爾所替代。
新老柴明達爾的區別是由印度根本的社會性質改變決定的,儘管事實上他們的身份只是從包稅人成為了包稅地主,但改變卻不止一點兩點——
在階級關係上,柴明達爾的中間人色彩被大大增強,這是與中間人轉租制度(Subinfudation,常被稱呼為帕特尼制度)的擴大分不開的,原來政府與農民間只有七八層中間層,現在卻有三十、四十以上至五十層。原因是英國人治下的田賦的大大增加使負擔不起的柴明達爾接受了轉租人的身份,既轉租自己的土地,又接受轉租別人的土地以用於周轉。這一變化致使柴明達爾制地區分出了四個主要的階層——包稅地主、繳租地主、永佃戶、佃農。地權在階層中流轉分割,這是莫卧兒時代難以想像的。在柴明達爾的組成上,世襲的柴明達爾地位受到了挑戰,難以廢除與指派的地位現在在英國人的治下不再牢靠,假設一個柴明達爾不願,或者不善於盤剝他的領民,交不出高額的田賦,英國人就可以輕易地將其廢棄,轉而又向手中有遊資的城市商人和高利貸徒拍賣他擁有的土地。新的柴明達爾在這種緊逼下只會比老柴明達爾更貪婪,更殘酷。在統治的權力與面積上,新柴明達爾得到了無與倫比的獎勵,昔日局限於印度東部和其他地區鄉村的柴明達爾地權制在1793年擴展到了今日北方邦的全境和中央邦等地區,到了二十世紀則是印度二分之一以上的土地。法律現在承認了這些包稅地主對土地的所有權,而英國人對高額田賦的徵收直接挑戰了對柴明達爾傳統上不能增加田賦的限制,新柴明達爾則以略高於英國人標準的稅率去徵收,賦稅率伴隨著無比配合的柴明達爾、正規警察和法院的誕生穩步提高。
無論從政治上還是經濟上,英國人都給足了新柴明達爾好處,於是他們也就像預想的那樣,成為了英國殖民統治的堅實支柱。英國人對於柴明達爾的改造已經超過了我們所熟知史觀中提到的「雙重使命」,即破壞性的使命與建設性的使命的單純看法。儘管印度業已廢除柴明達爾制,但是其影響依然深遠,尼赫魯的土地改革,此處按下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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