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休完產假恢復上班,公司能否調崗降薪?

女職工休完產假恢復上班,公司能否調崗降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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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從懷孕起,便進入孕期10個月加哺乳期12個月的特殊保護期,在該特殊的孕期、產假期、哺乳期內,女職工受到特殊的勞動法律保護。其中第一項權利,就是薪資受保護的權利,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單位增加工資時,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的產前假、產假、哺乳假,應作出勤對待。因此,女職工在產假後的哺乳期內的,如果女職工正常出勤,沒有事假或病假等缺勤行為的,用人單位一般不能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待遇,而且應當按照產假前工資標準支付,即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性收入。

對三期內的女職工,用人單位能否單方面做出調崗降薪決定?

應明確兩點:

第一,對女職工的調崗降薪屬對原勞動合同的變更,須雙方協商一致,方能變更;

第二,用人單位在某些情況下享有單方調崗的權利,但其行使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且具有合理性。如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即使用人單位有充分合理理由調整三期女職工的工作崗位,也不能降低女職工的薪資待遇,除非雙方協商一致降低薪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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