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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案件不處理釀成死四人命案

派出所長:「人沒死我不管!」

輕傷案件不處理釀成死四人命案

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1997)阜中刑初字第20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書(下稱原一判決)判決:

被告人王亞洲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人王亞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人王慶功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判決三被告賠償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五萬元。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皖刑終字第146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稱,」宣判後,三被告人均不服,分別提出上訴。被告人王亞洲以一審判決事實不清、定罪不準、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其辯護人提出一審對王亞洲量刑過重的辯護意見;被告人王亞海以其沒有毆打被害人劉守權和劉祖啟為主要理由提出上訴,其辯護人提出一審判決事實不清、王亞海沒有持釘耙打劉守權頭部等辯護意見;被告人王慶功以其沒有參與作案為由提出上訴,其辯護人提出王慶功無罪的辯護意見。」該裁定書以「原判決事實不清楚」為由發回重審。

二審發回重審後檢察院撤回起訴,補充偵查,重新起訴。一審重新判決:被告人王亞洲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被告人王亞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被告人王慶功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審維持。

原一審判決稱,「經審理查明,一九九五年十月三日上午,被告人王亞洲、王亞海之胞兄弟王亞俊為承包地界糾紛而與本村村民劉守權發生廝打。後因藥費賠償未達成協議。一九九六年二月十日下午,被告人王亞洲、王亞海夥同王亞彬、王亞俊、王密(三人批捕在逃)、王慶玉(已死)、姚秀芝、李強手持釘耙、木棍和王振營、王潘氏先後到劉守權門前叫罵。被告人王亞海持釘耙毆打劉守權頭部。隨後,被告人王亞洲即夥同王亞俊、王亞彬、姚秀芝、李強、王密分別持釘耙、木棍對劉守權頭部、身上猛打,致劉守權當場死亡。劉守權被打倒後,其子劉祖啟見狀即拿一木柄尖刀對王家前來助威的王慶玉胸部猛刺一刀,致王慶玉心臟破裂死亡。劉祖啟棄刀逃跑中,被王亞俊、王亞彬、王亞海、王慶功等人追攆,截攔後王慶功用釘耙猛打劉祖啟頭部,王亞海、王密持釘耙。隨後趕到的王亞洲持木棍對劉祖啟頭部、身上亂打致劉祖啟嚴重顱腦損傷死亡。」

臨泉縣公安局公審(96)153號起訴意見書稱:「九五年十月三日中午,劉倒樓自然村村民劉守全和王亞俊(批捕在逃)因土地邊發生爭執,引起雙方家人參與毆打,劉守全將王亞俊父親王振營的胳膊打成骨折(後經法醫鑒定為輕傷),又將王亞俊弟弟王亞剛打成腦震蕩(經法醫鑒定為輕微傷),後經人調解,劉守權包賠王振營、王亞剛醫藥費肆仟元錢,在協議書上鑒定時劉守全又拒付醫療費,一九九六年二月十日早上王振營的二兒子王亞洲到劉守全兒子劉祖啟家要藥費,兩人發生廝打,王亞洲的脖子、腰部被劉祖啟用叉子打傷,王把劉的手指咬破,王亞洲帶著王亞海、王亞彬(在逃)、王密(在逃)王慶玉【乳名長紅】、大嫂姚秀芝、王亞俊(在逃)等等人,手拿棍、釘耙等物來到劉守全家門口亂罵,劉守全聽到罵,就從屋裡拿著叉出來對罵,正罵著被王亞海一釘耙打倒……劉祖啟看到其父被打倒,就從屋裡拿一把帶棍的殺豬刀(提前準備好的),朝正在屋山東頭走著的王慶玉肚子上就是一刀,沒等刀拔出來,就往外跑,跑到庄西南砂礓路上被王亞俊絆倒,隨後而來的王亞海、王慶功、王亞彬、王亞洲、王密手持釘耙、棍棒朝劉祖啟頭上、身上亂打,直到將劉祖啟打死,王慶功、姚秀芝看到王慶玉被扎死,又從地上拾起棍 、釘耙朝劉守全頭上、身上亂打,直至將劉守全打死。」

由上述可知:本案是由一九九五年十月三日劉守全打傷王振營、王亞剛且拒付醫療費,公安機關和政府各部門都沒有處理引起的。一九九六年二月十日早上王振營的二兒子王亞洲到劉守全兒子劉祖啟家要藥費,兩人發生廝打,王亞洲的脖子、腰部被劉祖啟用叉子打傷仍然沒有官方處理。直到這天下午(《刑事案件破案報告表》記載的時間為下午四時許)發生了三人死亡——加上因此案被判處死刑已執行的王亞洲共死亡四人,這才有了官方的處理。這真是應了王亞東(王振營長子)去找派出所處理九五年輕傷案件時,關廟鎮派出所長陳懷興說的一句話:「人死了我管,人沒死我不管!」

倘若一九九五年十月三日的輕傷案件得到處理,或者一九九六年二月十日早上王亞洲的脖子、腰部被劉祖啟用叉子打傷得到處理,當日下午的血案本可以避免的。

保障人權應當著重預防侵害事件,不能只等死了人用殺人的辦法來保障人權。

(劉治成,2016年1月29日,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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