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 | 套路貸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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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貸」是一種概括形象的說法,簡單來說,就是以民間借貸為名,行詐騙之實。多數借款人(受害人)自選擇民間借貸開始,就跌入了一個精心設計的「連環局」。對於疏於防範的借款人來說,此後的發展就身不由己了。放貸人會使用簽訂陰陽合同、「偽造」銀行流水、「平賬」等手段,將節節攀升的「虛高借款數額」不斷合法化,最終在放貸人的暴力討債或虛假訴訟的壓力下,借款人不得不抵押房屋,直至傾家蕩產。有些受害人及其家人受不了精神折磨,因此患上抑鬱症等疾病,甚至有的人選擇自殺,「司法」有時也成了放貸人實施詐騙的工具。
一、 套路貸的含義
「套路貸」是一種新型的詐騙模式,是利用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典型。行為人採取一些形式上合法的手段,包括製造銀行流水的痕迹,以提供證據,利用司法途徑,侵佔被害人財產。
二、 套路貸的案例
在瞿琪奇、應雋等詐騙一案((2017)滬0113刑初1232號)中,法院對一起「套路貸」犯罪案件進行了審理裁判,查明的部分案件事實是:
2015年1月13日,在王某某(已起訴)的居間介紹下,傅某、郝某某(已起訴)及丁某(另案處理)等人帶被害人范某某(未成年人)至本市控江路、大連路路口的一家拉麵店,與被告人唐彥談妥由范某某借款3萬元,後唐彥在附近農業銀行內以資金走賬的方式「空放」12萬元給范某某,范某某書寫12萬元欠條,併當場全部取現後將其中10.5萬元交還給唐彥,餘款1.5萬元被傅某等人以「中介費」的名義瓜分,當日范某某分文未得。次日,唐彥以范某某借條住址寫錯為由拒絕發放貸款餘額1.5萬元,並以借條和銀行走賬金額向范索要全部借款12萬元未果。爾後,唐彥將上述12萬元的虛假債權轉至被告人應雋處「平賬」,由應雋在本市寶山區淞濱路農業銀行「空放」15萬元給范某某,並讓范寫下借條,范當場全部取現後將其中12萬元歸還唐彥,3萬元作為利息交應雋,范仍分文未得。2015年1月14日晚起至案發,應雋多次帶多人至范某某家中索要15萬元借款。
法院認為
根據傅某、郝某某、王某某等供述證實其均清楚介紹給范某某借款的資方唐彥,以資金走賬方式「空放」貸款,繼而再向范某某催討虛假債務,唐彥亦承認其實際放貸給范某某僅有1.5萬元,但讓范某某書寫了與銀行走賬對應的12萬元借條,唐彥誘使借款人簽下遠高於實際借款金額的借條,後又以范某某未提供正確住址為由,編造違約的借口向范某某催討虛假債務。另唐彥、應雋的供述印證,唐彥在明知12萬元是虛構債務的情況下,又將該債權轉讓給應雋處「平賬」,通過銀行再次走賬15萬元,將其中12萬元由被害人取現後交給唐彥,另3萬元交給應雋,並讓范某某寫下15萬元的欠條,使得范某某的借款數額不斷翻倍,應雋亦在明知唐彥虛構12萬元借款的情況下予以「平賬」後向范某某催討債務,上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證人證言均與被害人的報案陳述相印證,可以認定上述二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最終法院判決該案被告人均構成詐騙罪。
三、 套路貸的特點
一是製造民間借貸假象。行為人對外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招攬生意,與被害人簽訂借款合同,製造民間借貸假象,並以「違約金」「保證金」等各種名目騙取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陰陽合同」及房產抵押合同等明顯不利於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製造銀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經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項的假象。
三是單方面肆意認定被害人違約,並要求被害人立即償還「虛高借款」。
四是惡意壘高借款金額。在被害人無力支付的情況下,行為人介紹其他假冒的「小額貸款公司」或個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與被害人簽訂新的「虛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賬」,進一步壘高借款金額。
五是軟硬兼施「索債」,或者提起虛假訴訟,通過勝訴判決實現侵佔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財產的目的。
四、 套路貸與高利貸
的區別
第一,行為目的不同。「套路貸」的「借款」是行為人侵吞被害人財產的借口,所以「套路貸」是以「借款」為名行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之實。而高利貸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約定支付高額利息並返還本金,目的是為了獲取高額利息。
第二,手段方法不同。(1)虛增數額的名目不同。「套路貸」中虛增數額部分一般是以擔保或類似名目出現,高利貸中本金之外的數額往往以利息名義設定。(2)借款人對本金之外的數額主觀認識不同。「套路貸」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簽訂借款合同時被告知如正常還款,虛增數額不需歸還,故主觀上認為對虛增部分不必償還;高利貸的借款人對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要償還在簽訂合同時即明知。(3)出借人對「違約」的態度不同。「套路貸」中的犯罪人員為了達到佔有虛增款項的目的,往往採取拒接電話、「失蹤」等方式,讓被害人在約定期限內無法還款,而不得不「違約」;高利貸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儘早還本付息。
第三,侵害客體不同。「套路貸」侵害客體多、社會危害大,從誘騙或者強迫被害人簽訂合同到暴力討債、虛假訴訟,不僅侵害被害人財產權、人身權,還危害公共秩序,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戰司法權威,嚴重妨害司法公正。而高利貸主要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
第四,法律後果不同。「套路貸」在本質上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護。而高利貸體現了雙方意思自治,借款行為本身及一定幅度內的利息是受法律保護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即高利貸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護,超過法定的高額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五、 套路貸的案件定
性
(一)對「套路貸」刑事案件的定性,要結合案件的本質特徵從整體把握,「套路貸」犯罪的主觀目的是非法侵佔被害人或其近親屬的財產,一般情況下應當以侵財類犯罪定罪處罰。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違約金」「保證金」「行業規矩」等各種名義騙取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陰陽借款合同或者房產抵押合同等明顯不利於被害人的各類合同,製造銀行流水痕迹,製造各種借口單方面認定被害人「違約」並要求「償還」虛高借款,在被害人無力「償還」的情況下,進而通過討債或者利用其製造的明顯不利於被害人的證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等各種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親屬施壓,以實現侵佔被害人或其近親屬合法財產的目的。對實施上述「套路貸」行為的,可參照以下情形加以認定: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套路貸」犯罪時,未採用明顯暴力或者威脅手段,則其行為特徵從整體上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財產的詐騙行為,一般可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套路貸」犯罪時,既採用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手段,又採用了暴力、威脅、虛假訴訟等手段,同時構成詐騙、搶劫、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虛假訴訟等多種犯罪的,依據刑法的規定數罪併罰或者按照處罰較重的定罪處罰。
(三)在「套路貸」犯罪案件中,相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明知真實借貸情況,幫助實施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或者滋擾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正常生活行為,或者幫助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符合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的,對該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相關罪名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
·上海公安局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工作意見(滬公通(2017)71號)
·上海高院《關於加大審判工作力度依法嚴懲「套路貸」犯罪的通知》
·瞿琪奇、應雋等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2017)滬0113刑初1232號)
作者:范書華,FCPA部 | 編輯:申小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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