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警察的執法證,想要知道的這裡都有!
關於警察的「執法證」問題,是一個本來非常簡單卻又偏偏搞的非常複雜化的問題!而且這個問題也已經困擾基層一線民警多年!
君不見網上流傳太多的視頻,一些民眾以所謂的監督、維權、質疑名義,向執法交警索要「執法證」!
而一些民警竟然被這個所謂的「執法證」給折騰的身心俱疲,甚至有的「無以應對」!
那麼這個警察的所謂的「執法證」是個什麼鬼呢?
其實,中國警察關於所謂的「執法證」,僅僅有個「執法資格等級證書」,其它再也沒有什麼「執法」的證件,有的只是公安部制發的「人民警察證」!
而這個「執法資格等級證書」也只限公安機關內部使用,只是證明執法等級用,不能作為對外執法的身份證件!
所以,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並不存在什麼「執法證」,所以執意向執勤、執法公安民警索要「執法證」,其實是一種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
而既然是違法,就必須會受到法律的處罰。在此讓我們重溫一下在中國警察執法史上影響非常深遠的一個執法視頻:海南三亞民警對執意向人民警察索要執法證被當場制伏、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此視頻的拍攝者本意是詆毀、抹黑人民警察,卻不料因為視頻中的主角黃澤和執法規範、果斷,反成了執法典範,被各警察院校、培訓班奉為執法經典!而另一個積極後果是此後一段時間內惡意向執勤執法公安民警索要所謂的「執法證」得到有效遏制!
那麼,這個執法證是個什麼來歷呢?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這個「執法身份證件」即為人們常說的「執法證」。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印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或者由國務院各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統一制發的,表明行政執法人員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資格證明。需要執法證的部門為工商、稅務、質檢等行政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但並不包括警察,因為警察不僅僅是行政執法人員,還是國家的刑事司法力量。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由此可見,《行政處罰法》要求執法人員執法時出示身份證件,而《人民警察法》規定警察執行公務時有兩種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另一種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證件。行政處罰法與人民警察法就執法人員執法時是否應當出示身份證件規定不一致。
但是《行政處罰法》為一般法,而《人民警察法》系特別法,按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法律適用原則,所以應適用《人民警察法》的規定。
其實關於人民警察是否需要「行政執法證」,早在1996年,公安部就對此有明確的答覆。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是否申領地方政府
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問題的批複》
(公復字[1996]12號)
明確答覆: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可以持公安機關制發的有效證件依法行使執法權,公安機關不必申領地方政府制發的《行政執法證》。
不僅僅是公安部的明確規定,甚至有生效的判決,宣告警察不需要「執法證」!我們來看看這兩個案例:
一、2013年河北隆堯縣一起因宅基地權屬爭議產生糾紛而引起鬥毆案,隆堯縣公安局決定對一方當事人拘留五日處罰。可是縣政府竟然認為警察在執法時沒出示執法證,程序違法。
二審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擔負著治安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重任,不同於一般的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因此,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據上述規定,可以持公安機關制發的有效證據依法行使執法權。且《人民警察法》繫上位法,其效力高於《河北省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規定》的效力。
二、江蘇南通,駕駛證過期的王某駕車被執勤交警發現,並依法進行當場處罰。後王某提出行政訴訟,認為該警察未履行出示證件的執法程序違反了行政處罰法,要求撤銷對自己的處罰決定。
該法院認為,本案中警察以規定著裝已向王某表明了執法身份,執法程序合法,遂判決駁回王某的行政訴訟請求。
所以對於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來說,「人民警察證」是唯一合法、有效的用於證實警察身份的證件。
而且這個證件也並非必須出示。
《人民警察法》規定警察執行公務時有兩種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另一種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證件。 兩者選其一。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註解與配套》第十二號附件《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盤查規範》公通字【2008】55號。其第四條規定:民警執行盤查任務時,應當著制式服裝;未著制式服裝的,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二者選其一,同《人民警察法》是一致的。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公通字〔2010〕9號 2010年1月27日)第六條第二段規定:著制式警服執行職務的,可以不出示執法證件。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盤查規範》屬於公安部規範性文件,《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屬於公安部行政法規,完全具備法律效力。
即:一般情況下,警察身著制服、佩帶警銜、警號,並不需要出示證件,只有在便衣情況下執法時才需聲明並出示警察證。在執法過程中,警服、警銜、警號及人民警察證就是合法的執法憑證,並不需要出示相關執法資格證。
有些人會說:警服可以偽造啊,僅憑警服不能鑒別真假警察。
首先,人民警察的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持有、使用即是違法甚至犯罪!
人民警察正常執法執勤一般是按照規定著裝的,所謂的警容嚴整、標誌齊全,從這一點足可以知道是否假冒警察!
而從執法實踐上看,在中國假冒公安民警執法的真的非常非常之少,偶有的一般也多少在衣著、警銜等方面暴露破綻,容易識別!
仍然是在執法實踐上,向身著制式警服、佩戴警用標誌、已出示警察證的民警索要執法證的大多是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
中國警察沒有執法證,只有人民警察證。如果警察沒有著完整制式警服的,則可要求其出示人民警察證,警察也自會主動出示、表明身份!
特別提醒,身著制式警服、佩戴警用標誌的警察出示他的人民警察證,也僅僅是出示即可,民眾並沒有拿在手中「驗看」的權力!否則將造成警察無法進行執法的結果!
同時,必須強調:在人民警察執法現場有個基本原則:警察執法優先,公民存疑後置!
警察執法現場的每個人都要絕對服從警察。警察執法時沒有普法義務,只有執法責任!
因為對於警察來說,在執法現場他們眼中不能有好人和壞蛋之分,只有守法和違法之分。
對警察現場執法合法性表示質疑不能成為抗拒警察的借口。如果認為警察執法有錯誤、不公平,可以事後採取投訴、檢舉、複議、控告、信訪、訴訟等救濟程序,但不能在警察執法現場進行對抗。
個人的身份不是抗拒警察的借口。大官、大款,再大也沒有警察所代表的國家法律大,必須要服從;弱勢群體,再弱沒有法外特權,也不能無法無天,也要服從警察。
個人的理由不是抗拒警察的借口。警察在處警現場處理事件與法官不同。警察具有一定的現場處置權、自由裁量權,他不可能象法官那樣仔細傾聽當事各方的陳訴、查看證據,警察在執法現場必須快速作出決定、恢復秩序、維護現場每個人的安全,而這個決定的生效是基於當事各方的必須服從。如果個人可以隨意找理由抗拒警察,警察將失去對執法現場的控制,勢必導致混亂!
對抗警察執法會有什麼樣的後果呢?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從重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刑法》第277條妨害公務罪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所以,如果你是一名公安民警,那麼你一定要記住你的合法證件一是你的制式警服,二是你的人民警察證,沒有什麼「執法證」!如果你是民眾,也請記著不要再向警察索要對於警察而言是子虛烏有的「執法證」。而且如果你執意、惡意索要,就是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了!
如何應對執意、惡意向執法執勤人民警察索要執法證的違法行為呢?請參看三亞警察黃澤和的處置視頻:一、對當事人警告,聲明著制式警服就已經表明警察身份;二、如果出示人民警察證,出示即可,不要交於當事人手中;三、依然索要,進行警告要採取強制措施;四、還不聽,就果斷出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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