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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豈能因人而異

法律豈能因人而異 本文來源於 財新《新世紀》 2012年第25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6月25日    特權橫行,執法因人而異,實乃固化損害公義的醜陋一面 鄭戈

  十八世紀英國-愛爾蘭作家奧利弗·哥德史密斯在自己的名著《韋克菲爾德牧師》中有一句,「法律折磨窮人,而富人駕馭法律」,寫的是普林若思牧師一家由富變窮、再由窮返富的命運逆轉及此間經歷的人情冷暖、世態炎涼。

  這句話稍經改動,或許可適用於當下的中國社會醜陋的另一面:「法律折磨窮人,而權貴駕馭法律」。之所以要做改動,是因為中國是「官本位」社會,權力乃財富之源,反之並不亦然。

  近日發生的兩組新聞故事色調鮮明地彰顯了法律的兩幅面孔。一方面是諸多官員年齡、學歷、履歷造假卻未被追究,其中個別人士甚至獲得提拔;另一方面是平民百姓為子女上學這樣的基本需求,因政策和行政上設置的形式條件太多太繁瑣而去購買滿大街打廣告的假證件印章,面臨刑事檢控。

  公職人員造假,危及的是政府的信用和正當性,理應嚴懲。「北漂」女士作假,擾亂的只是行政部門的正常工作秩序,這種秩序對公民權利所設負擔的合憲性、合法性本身就很可疑,理應從輕處理。

  現實中讓前者矇混過關、對後者嚴格執法的做法,將「選擇性執法」的選擇標準,清晰地擺在我們面前,使憲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以及「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等規定,再次遭遇挑釁。誠然,「一個過錯不能作為另一個過錯的理由」,對政府的戶籍制度,以及由此派生的入學限制有意見,乃至認為它們是一種制度性錯誤,不能成為以非法手段規避這種限制的理由。同時,「對法律的無知,不能成為免責的理由」,即使是為了子女上學的正當目的,並且不知道「後果會這麼嚴重」,也無法擺脫購買國家機關印章這一違法行為的法律後果。

  這些都是凝練為法諺並沿襲千年的法治社會基本原則,也應當為信仰法治的人們所遵循。

  中國的《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分別將「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印章」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和治安違法行為。

  上述公民買假章事件中的當事人,只是購買偽造的老家鄉鎮政府印章來證明孩子在當地沒有監護條件這一事實,應屬於刑法第十三條所說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構成犯罪,頂多作為治安違法行為來定性和處罰。拋開這兩組案件具體細節不談,它們所揭示的全局性問題包括幾個方面。

  首先,中國傳統政治哲學強調倫理層面的上行下效。所謂「政者,正也」,領導人和官員必須以身作則,樹立正直為人的典範,才能指望一般老百姓不偷奸耍滑。《論語》所言:「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說的也是這個道理。推行法治,也要靠官員以身作則,對自己群體內的害群之馬嚴格依法懲治,才能確保人民群眾信法守法。中國法治之不彰,在很大程度上應歸咎於部分官員視法律如兒戲,在法律適用上責己寬,責人嚴。

  其次,「北漂」女士造假案屬於一種無受害人的規制性違法,即它是因為某種規制手段的存在而成為違法行為的。在立法層面上,應進一步反思這種規制手段的合憲性與合法性。公民的受教育權是一種基本憲法權利,為這種權利設置規制負擔應通過合憲性審查。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沒有權力制定減損公民基本憲法權利的地方性法規或政策。

  第三,在行政和執法層面上,行政部門在決策過程中應廣泛聽取意見,擴大公共參與的範圍和深度。在影響非戶籍人士入學問題的重大行政決策上,受影響的大多數人士顯然未能獲得機會參與決策過程乃至討論過程。而在辦理具體行政事務的過程中,應當本著「政務公開」的原則,將相關手續和步驟全部公示出來,免得作為行政相對人的老百姓跑冤枉路,耽誤時間,乃至錯過子女入學等關鍵時間。事實上,「行政便民」在很大程度上仍停留在口號層面。同行政機關打過交道的人,多曾有過為一個印章或審批函而往返多次的經歷。使行政機關成為真正的公共服務機構而不是衙門,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第四,對假證假章問題,公安機關應把重點放在清理賣方市場上。這類市場存在已久,其長期的、半公開的存在,使得很多老百姓誤以為買假證假章不是什麼大事,或者至少政府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公安機關選擇性地抓幾個該市場的「客戶」,則會給人造成不公平的印象。

  第五,應當提高對官員誠信的要求,一旦發現作假,永不錄用。誠信是公權力的立身之本,也是政府正當性的根基。如果允許作假的官員留在政府內,且不說他們本身會利用手中的權力進一步做出多大的惡,單是這一現象本身,就會導致整個政府失信。不誠實的官員好似公權力肌體中的毒瘤,若不割除,便會擴散。

  近日網上流傳一個段子,說的是:《西遊記》里被孫悟空打死的都是些草根出身、自我修鍊而成的妖精,凡是有背景的,都被救走了。以此影射中國當下的現實,固然有一些道理。但唐僧師徒志在取經回東土,並不在意於烏雞國等國家是否能實現法治,妖精們只要不再擋路,無論是被打死還是被收走,都無礙於這個目的。

  而中國當下的特權橫行、執法因人而異,並非服務於任何更高更大的目的,實乃固化損害公義的醜陋一面。民心思變,若不能順應和引導其變化,政府本身便會陷入危局。

  作者為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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