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竟然欠我們一筆錢?99%的上海人都不知道!
在物業費這個問題上
我們經常能聽到有人拖欠不繳
現在突然冒出來這麼一個消息
說小區物業竟然還欠咱們錢!
究竟是怎麼回事?
別急,聽小編慢慢向你們道來
大夥仔細看看
你們小區的電梯是不是都是這樣的
▼▼▼
這樣的
▼▼▼
還有這樣的
▼▼▼
不用小編說大伙兒也應該明白了
電梯裡面到處都是廣告
當你進入電梯的時候
一眼就能瞟到上面的廣告
什麼汽車、房產、美容......
簡直就成了廣告專屬電梯
有些電梯甚至里里外外全都貼滿了
不止是電梯
小區裡面也有很多顯眼的廣告牌
比如攔車桿、車庫出入口、小區燈箱
也到處都是廣告的影子
咳咳~
想問問物業
這些廣告投放都經過我們業主同意了嗎?
什麼?這也要經過大傢伙兒同意?
那是當然!
▼▼▼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不僅要徵得業主同意
你有仔細想過
這些廣告的收入都去哪了嗎?
因為很顯然,這些廣告絕不會免費的
額......對於這個問題
你可能也是一臉蒙蔽
好像從來沒關心過嘛
大家對小區內廣告的態度基本都是
「每天都看到呀,已經習以為常了。」
「我常通過上面廣告,去參加商場促銷活動。」
「廣告費收益去哪了,我們也不清楚。」
「沒想過這筆收入誰拿走了。」
似乎這筆錢跟咱們沒什麼關係
但是!事實恰恰相反!
這筆錢
竟然應該歸你!
我們用法律說話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也明確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也就是說
電梯等小區的公共設施
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
在電梯間經營廣告必須經業主委員會同意
沒有特殊情況,收入應該歸全體業主所有
而不是由物業服務公司來支配
在現實生活中
真的有人因為廣告收益而產生糾紛
看看法院是如何判決的?
案例
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年十大經典判例,其中一個,講的就是物業公司在電梯等公共區域發布廣告,而廣告收益最終應該歸誰的問題。
2012年10月23日,瀋陽某小區業主委員會向法院起訴稱,物業公司在未經業主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園區內公共區域廣告費私自使用,違反《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委員會在多次催要無果的情況下,起訴至法院。
物業公司則稱,從2004年經過政府批複和招投標備案取得該區域的經營權,物業公司在成本逐年增加的情況下,一直虧損運營。這筆錢款已用來補充物業費收入嚴重不足部分。
雖然物業公司解釋了很多,但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該物業公司返還該小區業主委員會園區公共區域廣告費收入266100元。
無獨有偶
2015年7月份
蘇州某小區也將公共收益的126萬元
以物業費補貼的形式返還給業主
是不是有一種天上掉錢的感覺
簡直不敢相信
住進小區這麼些年
終於能看見回頭錢了
所以,以後看到自己小區電梯貼了廣告的時候
你就要考慮以下這些問題了
比如
用公共區域打廣告經過你的同意了嗎?
這些廣告賺了多少錢?
這些錢用在哪了?
這筆錢究竟該怎麼使用?
電梯廣告費不應是糊塗賬
即使錢再少也應該公開
所以小區業主需先成立「業委會」
對收益進行監督和決定使用途徑
作為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規定
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收益應歸全體業主所有
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並且要單獨列賬
比如小區公共設施、綠化養護的費用
業主大會商討決定小區的廣告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
收益的用途應該由業主大會討論後決定
物業公司只能將資金用在業主大會允許的方面
而不得做它用
物業公司在沒有徵得業主大會同意的情況下
擅自使用廣告收益資金是違規的
公示
小區物業對於這部分收益應該向業主公布
並說明該筆款項將作何用
即便是用於小區公共設施、綠化養護的花費
也應該將明細賬進行公示
無論是作哪方面的用途
所應該向全體業主進行公示
保證公開透明
來源:上海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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