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6大規則,輕鬆應對轉包掛靠「自查自糾」
轉包、違法分包與掛靠儘管有形式上及罰款金額上的些許區別,但其實質都是施工單位不自行承接工程或不自行實施的工程聯營行為,其行政處罰及行政管理措施基本相同。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合法的工程聯營情形大致有如下六個方面:
1、人員派駐
合規派駐人員要求同時具備如下4個條件:
(1)工程現場常駐四大員。四大員即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常駐要求四大員只能專職而不得兼職,項目負責人即項目經理不得同時擔任其他項目的項目經理。至於項目管理機構,因不需要法定登記,工程現場常駐四大員可認為已設立。
(2)該四大員有相應資格。項目負責人應該具有相應建造師執業資格及安全生產考核證書。
(3)該四大員由承包方派駐。判斷依據是該四大員是否同時有和承包人的勞動合同、工資支付、社會養老保險三大關係及相應憑證。
(4)該四大員進行了管理。項目負責人按照《建築施工項目經理案例責任十項規定》組織編製施工方案、組織審核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簽署驗收文件、危險施工現場帶班等等工作,可認為盡到了管理義務。
2、財務統一
對於任何一個合法施工主體,無論是總承包人、獨立承包人(即與發包人簽訂合同的專業承包人),還是專業分包人和勞務分包人,合規統一財務應該同時具備以下2個條件:
(1)所有工程款項均來自於合法的上一級主體。即合法的總承包人、獨立承包人工程款均來自合法的發包人;合法的專業分包人工程款均來自合法的總承包人、獨立承包人;合法的勞務分包人工程款均來自合法的總承包人、獨立承包人、專業分包人。即使存在代為支付,代為支付手續應該是完備的,包括付款委託書、付款說明書及發票等。
(2)所有付出款項均付給了合法的下一級主體。
總承包人、獨立承包人款項要麼付給了合法的專業分包人和勞務分包人,要麼付給了材料設備供應商、機械設備出租人及其他合法主體。
合法的專業分包人款項要麼付給了合法的勞務分包人,要麼付給了材料設備供應商、機械設備出租人及其他合法主體。
合法的勞務分包人款項要麼付給了現場工人,要麼付給了次要材料設備供應商、次要機械設備出租人及其他合法主體。
即使存在代為收款,代為收款手續應該是完備的,包括收款委託書、收款說明書及發票等。
3、材機自購
合規自購材機應該同時具備以下3個條件:
(1)已供主要材料設備是施工單位採購的。除了上一級合法主體按照合同約定供應的外,主要建築材料、結構配件及工程設備均是以施工單位自己名義採購的。可以委託第三方代為採購,但不能委託下一級主體代為採購。
(2)周轉材料是施工單位自己的或者租賃的。
(3)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是施工單位自己的或者租賃的。
4、合規資質
合規資質應同時具備以下2個條件:
(1)施工主體自己有相應資質。
(2)施工主體沒有借用其他單位資質。無論借出單位的資質比自己高、相同還是低,只要借用就是違法。
5、合規主體
對於任何一個施工主體,合規主體應同時具備以下2個條件:
(1)施工主體是「發包人——承包人——勞務分包人」、「發包人——總承包人——專業分包人——勞務分包人」、「發包人——獨立承包人——專業分包人——勞務分包人」三大法定剛性架構中某一個架構中的一個主體。
(2)涉及專業分包的,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非主體結構,鋼結構除外;二是合同約定可分包或者發包人同意分包。
6、價格合理
對於任何一個合法施工主體,無論是總承包人、獨立承包人,還是專業分包人,只有他付給下一級合法主體的價款是合理的才是合規的,即應該同時具備以下2個條件:
(1)施工單位賺的不僅僅是管理費。施工單位應該盡合同約定管理義務,對工程實施結果承擔風險,不能只向下一級合法主體收取一定金額或比例的管理費,代付相關稅費。
(2)勞務分包沒有收取主要材機價款。材機指主要建築材料、周轉材料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如勞務分包人代上一級合法施工主體購買租賃主要材機,就有了收取主要材機款的嫌疑。
按照上述六類15種相互獨立的承包人合法行為情形一一對照,一一糾正,無論在檢查正來臨前,還是已被責令整改、停業整頓,施工企業就能做好自查自糾工作,預防和控制查處風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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