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捍衛懲戒權的應該是教師自己?鄭傑工作室
從紅河州的彌勒到達昆明已是晚上十點,書林二小的嚴校長早已迎候在賓館門口,未及入住,便相約去對麵茶館喝茶。剛一入座,她便有些支撐不住,臉色蒼白頭暈目眩,急急的回家歇息了。她太累了。第二天中午十分趕到書林二小,知道她的焦慮所在,學校教師太疲憊了,怎麼也調動不起他們的工作熱情,有的老師甚至覺得不知道怎麼當老師了,真是身心俱疲。現在的教師真是不那麼好當,普遍工作量較大,雲南省正在大張旗鼓的搞「減負運動」,又在做「三生教育」和推進課程改革,培訓、備課、教研這方面的壓力都比較大,再加上考試分數方面的競爭壓力絲毫沒有減退,教師不得不哀嘆:又要分數高,又要負擔輕;又要基礎知識牢固,又要以人的發展為本。加之現在的孩子普遍的厭學現象嚴重,一些學生嚴重違反課堂紀律,教師又不能罵更不能罰,愁煞教師了。中午吃飯時,得到一條消息,說教育部宣布教師可以批評學生。我真不知如何評述這條消息,只是想忠告嚴校長,校長要真心實意地好好體恤教師,要真真實實的理解教師的苦衷。當一個教師批評學生都要經過「行政許可」時,悲莫大於斯!學生犯了錯誤教師怎麼辦?教師出於責任理應教育,這是天經地義的事,而一旦實施教育,懲戒是一種有效的傳統手段,言語責備(即批評)又是懲戒中最低的和最常用的手段,可現在教師言語責備學生卻得等待教育部批准了?可能是怕了,現在的孩子那麼「金貴」,動不動逃夜啦自殺啦;家長的法律意識增強了,一不小心惹了他們不高興就到法庭去見,誰還敢懲戒學生?因此,從某種角度上看,教育部在給咱全國的教師「壯膽」呢!雖值得慶幸和歡心鼓舞,實則悲哀。所謂「懲戒」就是通過對學生不合范行為施與否定性的制裁,從而避免其再次發生,以促進合范行為的產生和鞏固。教師天然地具有懲戒學生的權力,這是教師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懲戒不僅是教師的權力,也是他們的權利,他們有權對教育活動的整個過程施加某種影響和控制,有權作出職責範圍內的專業性行為。如果學生行為不合范,教師卻不積極干預,這是教師的失職。雖然我們可以理解教師的苦衷,但作為校長不能原諒和縱容教師的失職。因此,教育部理應積極地提出:批評學生不僅可以而且必須。可是,本來教師可以天經地義的批評,現在卻要教育部撐腰了呢?這主要是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關係發生了變化,學校與學生之間存在著雙方的權利之間、權力與權利之間的博弈,學校與學生之間的緊張關係意味著兩者在總量上的此消彼長。這種情況在之是不存在的,因為學校居於神聖地位,教師作為知識的佔有者,其地位也是神聖的和不可動搖的;今天卻不同,我們處於社會轉型期,學校的為學生提供服務的特性越來越顯現出來,家長和學生的權利正在擴展,教師至高無上的地位受到嚴峻的挑戰,教師「為所欲為」的時代一去不復返,我認為這本身是歷史進步的表現。這個過程對教師來說是痛苦的,我們應該理解教師在尋找自身新角色時的心路,予以他們適時的幫助,我想我們能幫助教師理清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係,並依靠法律來調整自己的行為並保護自己的權益;但是,理解也好幫助也罷,不等於說就可以縱容學生的越軌行為,教師對學生的懲戒權是無庸置疑的,我相信,教師的懲戒行為只要在現行的法律框架內,應該不會再有那麼大的痛苦,因為法律不僅在保護學生,同樣也在保護教師。我認為,懲戒不僅是教師的權力和權利,更是教師的一種能力。教師懲戒學生的難點主要在於:1、懲戒是否具有教育性?教師懲戒行為的出發點不是為了懲罰而使學生感受痛苦和恥辱,懲戒是一種不得已而使用的手段,檢驗懲戒效果應看其越軌行為的改正。這一條教師能做到嗎?2、懲戒是否尊重學生人格?學校執行紀律的方式應符合學生的尊嚴,應確保學生「不受任何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殘害、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這一條教師能做到嗎?3、懲戒是否合理並公正?教師在懲戒行為發生前,應使學生明白什麼樣的行為會受到懲處,自己的行為為什麼會受懲處;教師在確定具體懲戒方式時,不應過於嚴厲,應考慮到學生身心發展水平、平時表現等因素,並與其越軌行為相對應;教師在行使懲戒時,應遵循一定的標準、制度,合理地進行懲戒,而不是為了報復學生或將懲戒作為教師的情緒宣洩,不因個別學生的越軌行為而遷怒於學生群體,不採用集體懲罰而使無辜學生受罰。這些原則教師都能做到嗎?教師的焦慮和倦怠主要是兩個原因,一是方向不明,二是能力不強。解決這一問題的通途就在於為教師點明方向,告訴他們什麼才是正確的師生關係,然後是提高懲戒能力。捍衛教師批評學生的權力和權利的不應該是教育部,教育部許可還是不許可都只是廢話;真正捍衛懲戒權的應該是我們教師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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