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繳納所得稅率
來自專欄威廉如是說:A+H上市公司證券事務
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後,在不考慮特殊稅率和減免政策的情況下:
- 投資A股的個人投資者按持股期限0-20%差異化納稅,QFII和滬股通10%,法人不做代扣代繳;
- 投資H股的個人和非居民企業10%,港股通個人20%,居民企業和港股通法人不做代扣代繳。
(http://williamtoldyouso.com)
1. A股普通股
1.1 自然人和基金投資者:0-20%,分段計算
對於投資A股的自然人和證券投資基金,適用《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按照持股期限*分段計算:
- 少於1個月(含):20%
- 1個月到1年(含):10%(方式是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而非調整稅率)
- 1年以上:0%(暫免徵收)
在投資者賣出股票時,中登計算扣稅額並安排扣收,次月劃給上市公司進行代扣代繳。
* 持股期限的計算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有關答記者問,以先進先出法,計算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
「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指:集中交易或大宗交易、協議轉讓、司法扣劃、繼承或家庭財產分割、收購、權證行權、轉換CB、取得發行股票、配股、轉增、轉板、公司合併分立等。
「持股一年」指:從Y年M月D日到Y+1年M月D-1日連續持股。「持股一個月」指:從M月D日到M+1月D-1日連續持股。
個人普通賬戶和信用賬戶的劃轉:視作持續持股。
存托憑證(DR):名義持有人和實名賬戶互相轉換會被視作增減持,而不連續計算持有期限。
參考:中登公司《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常見問題解答》
1.2 QFII和滬股通投資者:10%所得稅
對於QFII和滬港通投資者,分別根據《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由上市公司在派發紅利時代扣代繳10%所得稅。
對於滬港通投資者中,可能存在享受低於10%稅率的情況,需要經審核後事後退還差額。
1.3 其它機構投資者:不做代扣代繳
對於其他機構投資者,不做代扣代繳,投資者自行判斷是否應在當地納稅。
2. H股普通股
2.1 個人投資者與非居民企業:10%所得稅(一般情況下)
對於H股個人投資者和非居民企業股東(其中包括了非登記股東的名義持有人: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繳10%的所得稅。
部分個人投資者可能需按照不同稅率徵收,對於適用超過10%稅率的,會事先代扣代繳;對於不到10%的,審核後退還差額。
2.2 居民企業:申請後退還
對於大陸居民企業,需由律師出具居民企業身份的法律意見書,並經過稅務機關同意後進行退還。這種情況較少見。
2.3 港股通個人投資者:20%所得稅
根據《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及《關於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7號),通過港股通投資H股的內地個人投資者,上市公司代扣代繳20%所得稅。
2.4 港股通企業投資者:不做代扣代繳
對於內地企業投資者透過港股通購買H股的,不做代扣代繳,投資者自行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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