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的「保證書」有無法律效力

丈夫的「保證書」有無法律效力 來源:河北法制網

□本報記者趙媛媛

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間常會因一些事情而產生爭執,為了挽回家庭寫「保證書」的情況也很常見。那麼這一紙保證在法律上是否有法律效力呢?

80後的小寧和小劉都是石家莊本地人,2007年,兩人經朋友介紹相識後登記結婚。結婚前,小劉父母將一套房子過戶給了小劉。2011年,小寧懷孕後,經常回父母家住。由於單位離家較遠,小寧父母花錢為小倆口買了輛車。寶寶出生後,他們將房子出租出去,搬到小寧父母家住。

隨著孩子出生,雙方父母覺得他們住房太小,又湊了首付在小寧單位附近為他們買了套房子。為了照顧孩子,小寧的母親也搬進了這套房子。為了方便小夫妻用車,小寧的父母又為他們買了第二輛車。小寧說,前幾年小劉表現還算好,在2015年,她懷上第二個寶寶以後,小劉便讓她辭職在家休息,並搬回小寧父母家住。小寶貝出生後,小劉經常以加班為由,不去小寧父母家。一次,小寧回家拿東西,卻看到自稱周末加班的小劉抽著煙正在家裡打遊戲。還有朋友告訴小寧,看到小劉跟一女子逛街,很是親密。為此,小寧將雙方老人叫到一起,小劉承認,因為小寧所有精力都放在孩子身上,兩人話越來越少,加上實在忍受不了小寧的火爆脾氣,在朋友聚會上認識一女子後,就與其走到了一起。考慮到孩子還小,在雙方老人的勸說下,小寧最終原諒了小劉,但要求小劉寫一份保證書,保證不再犯錯,如果再出軌就凈身出戶,財產全部歸小寧所有。在老人的勸說下,小劉簽下了這份保證書。

小寧說,沒想到,小劉只老實了一年多,又開始每天半夜才回家,早上醒了就走人,不再理她了,隨後,小劉乾脆搬回了他們自己家住,不與她聯繫。前段時間,小寧跟朋友吃飯時,她看到小劉摟著一女子從飯店門口走過。小劉的表現讓小寧徹底絕望了。回家後,小寧拿出「保證書」向小劉提出離婚,並提出讓小劉凈身出戶。對此,小劉卻說,這「保證書」是受家人和小寧逼迫的才簽的,不是自願的。

這樣的「保證書」否具有法律效力嗎?拿著「保證書」起訴,法院是否會支持小寧?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王瑋律師表示,關於「保證書」效力問題,婚姻法是沒有規定的,在司法實務中也存有一定爭議,婚姻保證書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據,但這不等於其一概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約定的內容不得超出夫妻財產的範圍,不得通過約定將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據為己有。夫妻不得利用財產約定規避夫妻相互扶養、撫養子女和贍養老人的義務,更不得利用約定逃避應當向第三人履行的債務。

本案中,小寧與小李的「保證書」實質上是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約定,雙方自願簽訂,是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對夫妻雙方都有約束,基於以上理由認定「保證書」是有效的。當然,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需要具體進行分析。另外,小劉提出受逼迫簽訂的理由可以通過舉證來進行抗辯。對於「凈身出戶」問題,法院一般尊重當事人的有效約定,但如財產的處分明顯失衡,法院也可適當調整,比如法院有時可支持「凈身出戶」承諾,判決所有財產歸無過錯方所有,但如過錯方因此將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財產份額。

目前社會上類似「保證書」的形式有很多,如「愛的協議書」「愛情承諾書」等。然而,此類「保證書」並不能算作真正意義上的法律文書,僅僅是婚戀雙方私下的一種約定。僅從保證書的內容上理解,保證書本身就不具備保障婚姻的效用,因為「保證」的條款多為婚姻締結後夫妻雙方原本就該履行的義務。另外,即使「保證書」約定的內容、形式均符合法律的要求,也由於這類保證書系非正規約定,言語表達不規範,存在較多瑕疵,語句含糊不清,法律上並沒有評判的標準,當事人也無法有效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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