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比較公認的事實是,這個孩子是忍不住尿意了,這是緊急情況;另一個比較公認的事實是,從視頻當中看,這位母親是用了紙尿片在為孩子接尿的。強調這兩點,是因為緊急情況下,用紙尿片接住的大小便顯然和「隨地大小便」有區別的。有時間有廁所也不去,偏偏在公共場所隨地大小解,這是沒有異議的不文明現象。並且這樣做還可能給孩子帶來傷害,不管是在公共場所裸露性器官還是「暗示」孩子可以在公共場所大小便,都是非常不好的父母教育。
再熟悉一個概念:如廁訓練期——處於此時期的兒童發生尿急尷尬是很多人理解的現象在本次案例當中,孩子是處於緊急情況,周圍沒有可用的廁所(排隊的人實在太多)。而在緊急情況下能不能讓孩子在公共場所方便呢?這可是一個在國外也爭論了很久的問題了。在2010年的時候,有一位美國的育兒專欄作家K. Emily Bond就在自己的博客上抱怨,為什麼一些父母能夠讓自己的孩子隨地撒尿,她的題目就非常不客氣——《孩子不是狗,不要讓他們在公共場所撒尿》。隨後,紐約時報的親子博客專欄作家也跟進了,承認自己讓孩子在外方便過。在討論中,大家都提到一個關鍵詞,叫作「potty training」,翻譯成中文叫「如廁訓練」。原來幼兒如廁其實和走路一樣,是一種發展學習的過程,需要訓練,這樣才能跟尿片說再見。這一時期的孩子就剛好是二歲半到四歲左右,如本次事件中的孩子一般大。不過,如廁訓練是一個過程,幼兒控制不住,忍不住的機會很大,這時候旁邊有廁所還好,要是沒有的話,到底怎麼辦呢?於是大人們爭論不休,很多人都覺得帶孩子的過程中很可能會遇到這樣的緊急情況。
在2012年的時候,美國費城一位婦人帶著自己孩子去吃飯,結果兩歲的兒子突然忍不住尿意,在趕不回能用的廁所的情況下,這名婦人就讓孩子在公共綠化帶中解決,結果被警察開了罰單。婦人表示不服。美國NBC新聞的報道引發了廣泛討論。在該網站的投票中,有13多萬人都認為不該給這位媽媽開罰單,這只是一次「如廁訓練」的緊急事故。所以,「如廁訓練」期的孩子在緊急的情況下能否在公共場所方便?一般而言,人們還是覺得可以理解,並非醉漢隨地撒尿那樣的不文明。當然,就算在公共場所,也有人提到了孩子的裸露,以及給別人造成滋擾的問題。但是,讓孩子憋尿很久不現實,如果讓孩子尿在褲子里又何嘗不是一種對孩子人格尊嚴的傷害呢?確實難兩全。至於滋擾,香港旺角街頭這位孩子的母親起碼用紙尿片接住了。
其實,就算是香港的法律也考慮了緊急情況下的人情因素。《公眾潔凈及防止妨擾規例》就規定,任何正在照顧或看管一名12歲以下兒童的人,不得在沒有合理因由下,准許該兒童在公共地方大小便。該法條里強調了「合理因由」。那麼「如廁訓練」期兒童緊急情況算不是合理因由呢?應該算。舉個例子,今年1月香港法庭有個判例。在凌晨,一個醉漢以粗口罵警察,隨後更是當著警察大便。他向女警解釋說,「我急屎」。香港的裁判官判罰他隨處便溺罪不成立,因為「忍不住肚痛」而當街便溺是合理解釋。雖然此案判罰有爭議,但是也足以證明合理的人情因素是可以做考量的。
再來回到另一個本質,到底應不應該拍孩子便溺的影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