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圖《法律篇》概要
法拉比 著 程志敏 譯
在柏拉圖中古註疏文獻中,只有這個阿拉伯人卓爾不群,這可能是因為只有這個人擺脫了古代晚期"新柏拉圖主義"文人流派的可怕偏見。這個阿拉伯人在思想上的自由與獨立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他所擁有的獨特的思想處境,那就是在其自身的伊斯蘭律法宗教傳統與柏拉圖所開啟的自然理性的哲人傳統的衝突中所產生的"神學-政治"難題。--這一難題也正是柏拉圖本人的生平與創作的根本語境。遺憾的是,由於"新柏拉圖主義"傳統中的作家在"政治-生存論"意義居無定所、飄零無依,皆以邦國與律法的"陌生人"身份生存與思考,從而導致柏拉圖源初的"神學-政治"問題背景難以出現;換句話說,作為柏拉圖哲學前提的那個"自然洞穴"在"新柏拉圖主義"流派中不再存在,這導致了這個流派的最終失敗;而在他們失敗的地方,生活在具有深刻的民族律法成見與偏見中的阿拉伯人法拉比獲得了成功。--選擇以哲學為生的人,當首先有能力去感知哲學的敵人,並以之為友。 〔導言〕 1、鑒於人之長於禽獸之處,在於人有能力把自己與他所處理的事物和問題,和所觀察的事物和問題區分開來,好知道哪個是有益的,值得一求,哪個是無用的,需要避拒--而且這種能力在經驗("經驗"是指對事物的特殊實例的反思,以及從這些特殊實例的發現中,對其普遍特性做出判斷)中從潛在出落成現實,因此,誰獲得這些經驗越多,在人性方面就越傑出和完滿。然而,按經驗行事的人在行動中和體驗中也許會犯錯,結果他就把事物認作是處在不同的形態中,而沒有認識到其真實的存在。(犯錯誤有很多原因。對詭辯術做過討論的人已經列舉出這些致錯因由。在芸芸眾生中,聰明人是那種已然具備真實有效經驗的人。)不過,每一個人都自然地傾向於在僅僅觀察了事物的少量特殊實例後,就把這點觀察轉換成普遍的判斷("普遍"在這裡指那種能覆蓋事物的所有特例及其時間上的延續的特性),結果一旦觀察到某個人以某種方式做出了某事,就會斷定那個人永遠都會以那種方式來做那件事情。譬如說,當有人一兩次或多次說了真話,人們就自然傾向於簡單地判定他是誠篤君子,而當某人撒謊時,亦有類於此。再如,當人們多次發現某人敢做敢為或膽小怕事,或者能舉出其他道德習性方面的證據,就總會如此一以貫之地論定此人。 又由於那些聰慧的人深諳人們的這種自然傾向,有時候他們就會反覆顯示自己擁有某種特質,好讓人們據此判定自己總是如此這般。於是,他們後來也許舉止有異,又未曾為人們注意到,人們就會假定他們一仍如前。例如,與此相關的是,當某個戒律謹嚴的修道者以其正直篤實、得體合宜、苦行修持和禮敬神祗而漸漸名稱於世,他懼怕當今專橫的君主,決定逃離他生活的城邦。該君主下達命令搜捕此人,一經發現,立即拘押。修道者無法從任何一道城門逃逸,且又惴惴於唯恐落入君主的爪牙之手。於是他弄到一套流浪者穿破了的衣裳裹在身上,手裡拿著一片鐃鈸,裝得醉醺醺的樣子,夜幕初上時就合著鐃鈸的伴奏吟唱著來到城門口。守門人問道:"你是誰"?他弔兒郎當地回答道:"我是誰誰誰,就是那個修道者"!守門人以為是在拿他開玩笑,就沒有管他。於是這個修道者並沒有在所說的話中撒謊,也救了自己一命。 2、我作這篇導言的目的就在於〔說明〕:聰慧的柏拉圖在向所有人啟發和揭引每一種知識時,並未感到自由。所以柏拉圖採用了象徵、謎語、晦澀和笨拙之類的成法,好讓知識不會落入那些不配享有、反而會使知識變形的人手中,或者不會落入那些不識貨或不會恰當運用的人手中。在這方面,柏拉圖是對的。一旦柏拉圖曉得並肯定自己已由這樣的做法而變得有名,而且他隨便想說什麼都會通過象徵來表達,也已在人群中廣為流傳,那麼他有時就會〔直接〕轉向他想討論的問題,公開而又真實地和盤托出自己的看法。但任誰讀了或聽了他的討論,都會假定他的說法是象徵性的,而他的意圖與他公開表達的東西大異其趣。這種觀念就是柏拉圖著作的秘密之一。此外,除非有人本身就對此道訓練有素,否則就沒人能懂得柏拉圖公開表達的和以象徵來闡述的東西,而且,如果對目下所說的這種訓練不是很精通的話,那麼也無法區分這兩種東西。這就是柏拉圖在《禮法》中展開討論的方式。 在讀者諸君眼前這本書中,我們決意選取柏拉圖在《禮法》中所提及的一些觀念,並據《禮法》對話中出現的順序將之裒輯一帙,以便可讓此書成為欲解《禮法》諸君之一助,並讓那些不能胼胝於研究和反思之辛勞的人,充分可觀。真主容受正當者。 第一卷 1.1、〔624a〕提問者(【按即"雅典客人",也就是下文的"他"】)問及了制訂法的原因("原因"在這裡指制訂者,這位制訂者就是制訂法律的人)。對話者回答說那位立定法律的人就是宙斯。在希臘人那裡,宙斯是人類的父親,也是最後的原因。 1.2、〔624a-625b〕然後他為了說明世上有許多法律,且其多樣性並無損於有效性,又提到了其他形式的立法。他以眾所周知且廣為流傳的那些讚頌古代立法者(lawgiver)的詩歌和記載為證言,來支持這一點。 1.3、〔625a-627b〕然後他提到了這樣的事實:因為有人詆毀法律的有效性,還趨於主張這些法乃是愚蠢的,那麼對這些法進行檢驗,那就是正當的了。他解釋說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比所有至理名言都更優越。他檢驗了他那個時代廣為人知的法律的細目。 〔625b -c〕柏拉圖(Plato)提到了柏樹。他描述了談話人和提問者的思路和立場。大多數人都假定在這思路和立場下面的是一些微妙的觀念:他以"樹"指"人 ",這下面還有一些類似的難解、牽強和咄咄逼人的觀念,說來那就話長了。但情況與他們假定的不一樣。而毋寧說,他為了隱藏自己的意圖,而故意由此拖延討論,並把討論的表面意義同與這種意義相似的東西聯繫起來,指向一種與其目的無關的觀念。 1.4、〔625c-e〕然後他又轉向了對克里特人而言是眾所周知的某些法律規定,即,實施公餐和攜帶輕便甲胄,並檢討了這些法規,欲以確定法律在何種方式下是正當的,以及法律是否符合穩妥判斷的需要。他解釋說這樣的法規有很多長處,比如可以增進友誼、加強互助以及提高防衛能力,如此等等,有些是說到了,有些還沒有涉及到。他還解釋說讓他們攜帶輕便甲胄還有另一個理由:因為他們的道路崎嶇不平,而且大多數人都是步兵,而不是騎兵。 1.5、〔626a-d〕然後他又解釋說,由於一般人都自然傾向於永無休止的戰爭,而他們克里特人尤為甚者,所以攜帶和搞到合適的武器,以及協作和友誼,就是必要的了。他還解釋說這些長處是在戰爭中摸索成熟起來的,並窮盡性地說明了戰爭的種類,解釋了戰爭的特殊形式和一般形式。 1.6、〔626d-630d〕然後,對戰爭的延伸談論,引導他提到了法律的許多有益的方面:它讓人自製,使人去追求抑制邪惡事物(即包括靈魂中的邪惡,也包括外在的邪惡)的力量,還使人去追求正義。而且,他在這種〔抑惡揚善的〕關聯中還解釋了什麼是高尚的城邦,什麼是高尚的人。他說他們是為真理和公正的德性所折服的城邦和人。他還解釋了對法官的真實需要,以及服從法官的義務,以及這如何增進公眾的利益。他描述了〔那幾兄弟中〕誰才是讓人能愉快接受的法官,此人應該致力於用溫和的治術和良好的管理,壓制邪惡的人並庇護臣民免於戰爭。他還說法官應先著力於當務之急,也就是最低限度的需要。他認為人們之所以特別需要避免同室操戈,和強烈的避戰趨向,是因為這可以增加他們的福祉(well-being)。但如果不依於法律合於法規,就辦不到。當法律命令人們進行戰爭時,這樣做也是為了爭取和平,而非為了戰爭而戰爭,就像有人受命去幹些讓人不快的事情,也許是因為其最終結果大為可觀一樣。他還提到,對個人而言,僅僅生活在富庶卻沒有安全保證的社會是不夠的。他以一首他們非常熟悉的詩人的作品,即提爾泰俄斯(Tyrtaeus)的詩,為佐據來輔證這個說法。他進一步解釋說,那種值得讚頌的勇敢者,並不是在內戰中身先士卒的人,而是那種除此之外在任何時候都能自制並設法維護和平與安全的人。他又選取了他們耳熟能詳的詩來支撐這個說法。 1.7、〔630d-631d〕然後他解釋說,立法者的擔當和成就,其目的是為了追尋神這位偉大者和崇高者的尊嚴(face,面子),追求獎賞和最終的處所,並達到比四種德性更高的至德。他解釋道,也許某些人模仿了立法者。這些傢伙帶著各種意圖,匆忙訂立法規以滿足他們邪惡的目的。(他提到這些傢伙,其唯一目的是要人們堤防受這類人的騙。) 他給德性分了類,說有些德性是屬人的(human),其它德性則是屬神的(divine)。屬神的德性比屬人的德性更可取,已具備屬神德性的人不缺屬人的德性,然而已具備屬人德性的人也許就錯失了屬神的德性。屬人的德性,諸如權力、美貌、富裕、知識等等,在有關倫理學的書籍中比比皆是。他說,真正的立法者以一種適當的方式為這些德性排定次序,引導人們達至屬神的德性。因為當人們尊奉屬人的德性時就好像是法的要求,則屬人的德性就成為屬神的德性了。 1.8、〔631d-632c〕然後他解釋道,立法者針對的是能引導人們達至德性的種種法門(means),命令人們並讓他們記住要遵從德性,其目的是要通過實施這些法門而實現那些德性。這些法門包括合法的婚姻、慾望和娛樂的取捨等,樁樁件件都只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揮灑。這同樣適用於恐懼和憤怒、卑賤的和高貴的事情,以及作為德性之法門的其它一切方面。 1.9、〔632d-634c〕然後他解釋道,宙斯和阿波羅在他們的兩種法中,用上了所有這些法門。他闡明了宙斯和阿波羅法律的每一條法規的諸多優點,比如闡明了那些與打獵、公餐和戰爭等相關的法規。 他還解釋說,可能在完全不必要或僅僅因為慾望和偏好的情況下發生戰爭。他闡明了哪種戰爭起源於個人的偏好,只是為了找樂子,以及哪種戰爭是完全沒有必要引發的。 他在討論中不言而喻地提到了,提問者和對話者往複說明的觀點,會導致某種高貴或更可取事物的貶損和降格。但他這樣做,其意是要考察和思量這些高貴的事物,以便闡明它們的優越性,清除對它們的狐疑,並確證它們是正當的和更為可取的。這是對的。他提出,這是那些主張法的任何條文都不完善的人的一個借口,其意圖好似是要考察和探究〔法〕,而不是巧言爭辯和胡攪蠻纏。 1.10、〔634d-635b〕然後他開始挑剔他們的法中的某些廣為人知的法規。他說,即便不考慮人們對這些法規的外在懷疑,即它們可能是有缺陷的,接受這些法規就會像兒童和無知者那樣行事。那種聰穎的人為了克服自己的疑惑,並理解這些法規所蘊含的真理,肯定會對之進行檢驗。 1.11、〔636a〕然後他解釋道,貫徹法的要求是最困難的事情,而裝模作樣和提出些沒有事實根據的主張倒是非常容易。 1.12、〔636a-637e〕然後他提到了先前法律中所頒布的某些廣為人知的法規,比如有關節日的法規,這些法規是怎樣極為正當的,是因為它們包含了所有人都自然會青睞的幸福。他還提到了〔古代立法者〕是如何訂立了這類法,讓那種幸福變得神聖。他讚頌它,認同它,並說明了它的種種優點。另外一個例子說的是飲酒和醉酒,他解釋了飲酒醉酒是當作法的要求時所帶來的益處,以及不按法的要求時的後果。 1.13、〔638a-b〕然後他警告說,要反對這樣的假定,即勝利者總是正確的而失敗者總是錯誤的。勝利可以來自數量上的優勢,而他們也許同樣會站在錯誤一邊,因此,一個人不應該為勝利所欺騙,而應該反思他們在法方面的數量和質量。 1.14、〔638c-639b〕然後他說道,並不是每個想立法的人都是真正的立法者,而只有那些神創的並賦予了這種立法意圖的人,才是真正的立法者。這同樣適用於每一項技藝中的能人,比如航海家或別的什麼人,他們既在操這種技藝時,也在未操這種技藝時都能稱作能人的人,才值得能人的稱號。就好比說,精熟某種技藝的人,即便在未操這種技藝時,也值得被稱為能人。而那種操業卻不擅長、不熟練或不精通的人,就不值得被稱為能人。 1.15、〔639b- 340d〕然後他解釋說,立法者只有首先身體力行自己制訂的法律,才能要求大家來實行。因為,他如果不實行他去要求別人實行的法律,而且以要求別人的東西來要求自己,那麼他的要求和觀點,就不會為他所要求的人良好地和恰當地接受。就好比說,如果一名將領本人不是能征善戰的英雄,那麼他的指揮權就不會產生固有的結果。他舉了一個酒宴上的例子。他說,當領導兼主人也像其他人那樣酩酊大醉,那他就無法恰當地操持酒會,相反,他不應該醉酒,還要相當的睿智、有見識和保持警覺,以便能夠操持酒宴。他說的當然是大實話。因為一個與草民同樣無知的立法者,是無法制訂能澤被人們的法律的。 1.16、〔641b-d〕然後他說道,教育和訓練在維護法律方面是很有用的,那種忽略自己或下屬的人會在巨大的混亂中完蛋。 1.17、〔641e-642a〕然後他解釋說,當一個人以猶如談家(dialectician,或辯證法家)和商討者的能力,和以猶如滔滔不絕演講者的能力而名顯於世,那麼他隨便哪個時候試圖讚揚和描述一件優秀的東西,人們都會懷疑,那件東西不像他說的那麼優秀,他對它的描述最終不過是他吹噓出來的東西而已。 這種毛病經常困擾著知識淵博的人。這樣一來,傾聽討論的人必須運用自己的智力,來健全地和窮盡性地反思事情本身,以判斷那件事中是否包含著所描述的情形,或者判斷那位商討者所描述的東西,是否出於他的論辯能力並把事情說得很圓活,或者出於他的喜愛而把它想得很美好。如果傾聽者發現那個東西本身就令人崇敬,當得其那樣的描繪,就會在頭腦中打消我們剛才所說的那種疑慮。就其本身而言,法也是令人崇敬的和優秀的,它比任何言說它的和在它裡面的東西,都更優秀。 1.18、〔643b-d〕然後他解釋了,除了理性和推理的練習而外,人們無從了解法的真理、法的優秀,和一切事物的真理。人們必須在理性中練習和鍛煉。儘管他們的目的起初也許不是要去理解法的真理,這樣的訓練在他們往後也會受用無窮。他舉了一個技藝方面的例子,比如,孩子們為了遊戲而搭建起房子,他藉此在問題重重的技藝中,獲得了某種明確的性情和造詣,當他試圖要真正獲得這種技藝時,這對他來說,就變得有用起來。 1.19、〔643d-644b〕然後他說道了立法者,認為立法者從小就在政務中鍛煉並思索它們的對和錯,對他真正從事政治來說十分有益。由於早年的鍛煉和練習,他就能夠自製,並堅忍不拔地面對他所碰到的事情。 1.20、〔644c-645c〕然後他開始解釋說,每個人靈魂中都有兩種相反的力量,把靈魂吸引到相對立的方向,一種受悲傷和高興、幸福和痛苦的支配,另一種則相反。在這兩種力量中,其中一種是明辨(discernment)的力量,另一種是獸性的力量。法是通過明辨而非獸性的力量起作用。他解釋說獸性的力量所產生的吸引力來得強烈而兇猛,而明辨的力量所產生的吸引力則來得更為和緩而輕柔。整個公民群體也是同樣的:如果他們自己本來就沒有明辨的能力,就肯定會接受從立法者那裡,從那些跟隨立法者的人那裡,從那些說出法的真理的人那裡,以及從善良而公正的人那裡得來的真理。 1.21、〔646b-c〕然後他解釋說,公正而且極為正確的是,人應該忍受立法者所要求的辛勞和困苦,因為它導致舒適和德性,就好比良藥苦口值得讚美,即在於它最終能達至身心舒泰。 1.22、〔646e-647c〕然後他說道德習性彼此相生而且彼此相似,人就應該把它們與其反面區分開來。例如,謙遜值得讚美,但過度的謙遜就變成軟弱,應受譴責。以君子之心度人是心胸開闊的別名,值得讚美,但如果對方是自己的敵人,那就該受責備了。並且,謹慎值得讚美,但謹小慎微就變得懦弱和裹足不前,這樣也是錯的。他進一步解釋說,一個人要達到其預想的目的而運用了不值得稱頌的手段--即便其目的極為善良和高尚,也應受到譴責。但如果通過公平的和更為可取的手段來實現意圖,就可能會更好一點。 1.23、〔647c-649b〕然後他有說道了一些有用的東西,即,聰慧的人必須接近邪惡的東西,並了解它們,以便能夠避免它們,保持更高的警惕。他舉了一個飲酒的例子。他解釋說清醒的人應該接近酒鬼,參加他們的酒局,好了解那些醉酒所釀成卑劣行徑,好了解如何避免他們身上所發生的卑劣和應受指責的事情:比如說,幾杯酒下肚,體弱的人就會覺得自己很強壯,儘管他壓根就不是那號人(由於他覺得自己強壯,就想大呼小叫找人打架,但他的力氣讓他失望),還可以了解到酒醉鬼身上發生其他很多事情。 1.24、〔?〕然後他解釋說,誰想具備這些德性,就應首先竭盡全力驅除與德性相對的邪惡。因為很少有人能在先與邪惡分道揚鑣以前,獲取德性。 1.25、〔650b〕然後他解釋說,每一種自然傾向都有一種行動與之特別相稱。因此,個人和立法者必須知道這一點,好讓立法者所頒布的每一條法規都與適當的和恰當的自然傾向相匹配,那麼法規就不會流於空文。因為物件放得不適當的話,就會散失,而無跡可循。 第二卷 2.1、〔653a〕他在這一卷中解釋了,人身上有某些天然的(natural)東西,是其道德習性和行為的依據(cause)。因此立法者把這些天然的東西整理出來,並通過制訂法律把它們整理出來。因為一旦把這些天然的東西整理出來了,道德習性和行為也就整理出來了。(我懷疑他這裡所說的"兒童"指的是所有方面的新手,無論是年紀方面、知識方面抑或是宗教〔din〕方面。)他說這些天然的東西建基於並來源於快樂和痛苦,通過這兩種東西,人就具備了德性與邪惡,以後還會獲得智力與學問(sciences)。對這兩者〔即快樂和痛苦〕的整頓就叫做教育和訓練。假如立法者命令人們完全避開快樂,他制訂的法就不具有正當的依據,而且人們由於趨向快樂的自然傾向,也不會去尊奉它。相反,立法者為人們設立節日,設立人們可以找樂子的時段,在這樣的方式中,快樂就變得神聖了。立法者允許各種各樣的音樂行世也是同樣的情況,考慮到了人們天然就傾向於這些音樂,也為了在音樂中獲得的快樂才會是神聖的。他就此舉了一些他們非常熟悉的例子,諸如跳舞和吹笛。 〔654a-657a〕他解釋了每一種由公平所組成的東西和由卑賤所組成的東西。公平的音樂合於良好的自然傾向,能增進高貴的和有益的道德習性,如慷慨和勇敢。而卑賤的音樂則提高相反的道德習性。他舉的例子來自埃及的神廟和埃及居民中流傳的曲調和繪畫,它們都起到了維護傳統的作用。他說它們都是神聖的。 〔657d-658e〕他進一步解釋道,誰在年齒未長時都更傾向於在這些樂事中得到愉悅,而越年長的人就會越冷靜與堅定。老練的立法者是這樣一種人,他採用那種能夠把大家引向善良和幸福的法律。此外,每一個團體、每一代人以及每一個地方的居民,都具有與別人不同的自己的自然傾向。老練的立法者是這樣一種人,他所採用的那種音樂和其他的習慣(sunan)法規,能夠控制這些自然傾向並強迫人們接受這樣的法律--無論他們在自然傾向上有多大的區別,也不管他們的道德習性的種類和多樣性。老練的立法者不會採用某種只控制一些人而不控制另一些人的法規。因為後者可由那些依本性而行的人中的大多數來完成。而且,採用某種法律,強迫知識淵博、世故老練和經驗豐富的人來遵守的立法者,比那種其採用的法律強迫的是既不博學多聞又不老練圓滑的團體來遵守的立法者,更為優秀。前一種立法者就像一名歌手,要讓一個老邁、世故、粗魯而又固執的人興奮起來。 〔659c -e〕這樣的立法者,和那些從事法律工作且能承擔法律所賦予的責任的人,應該在每一個方面詳盡周密地控制人類眾多的和不同的事務,不至於漏掉任何一件。因為〔公民〕一旦習慣於隨便忽視這些事務,他們就會在任何力所能及的時候找到借口。而且一旦某件事務遭忽視一次、兩次或多次,那就會逸出人們的視野之外,其邊界也就鈍化了。比如人們運用了它一兩次,它就變成一種不可避免的習性:就其所運用或忽視的範圍來說,它就是已被固定下來了的或已被忘卻了的。年齒尚輕的人和兒童對此不了解,就應該讓他們接受它並照章行事。因為,如果他們習慣了自我享受、放縱情慾,並習慣於在法律所反對的事情中尋歡作樂,那就很難讓他們正直起來,與法律相一致。相反,他們應在遵紀守法中得到快樂。應該要求大人和孩子都與法律保持密切的合作,並在行動中遵守法律。 〔659d- 660a〕立法者應該對每個團體講授那種近於其理解力和智力的東西,並用他們力所能及的手段把他們變得正直起來。因為,這樣的東西對他們來說,有時是難以理解或力有不逮的。此中的難度致使他們拒絕它,還慫恿他們放棄和拋棄它。他舉了一個例子,說一個老練而溫和的醫師在病人熟悉且美味可口的食物中,給他服了一種有益的藥物。 2.2、〔660d-661d〕他還試圖解釋說,"好"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他從一個古代詩人那裡找到證言支持其說法的可靠性,那個詩人說,諸如健康、美貌和財富之類的東西,有人認為好,而其他人則認為不好。他解釋道,所有這些東西對好人來說是好的,然而對壞人和不義之徒來說,這些東西卻不好,也不能讓他們幸福。的確,即便就生活而言,對壞人也是壞的,正如生活對好人也是好的一樣。因此正確的說法即是:"好"只是相對的。立法者,以及詩人,還包括所有著書立說的人,都必須十分關注這個說法,才不會遭致誤解。 2.3、〔661d-663d〕然後他又解釋了如下的主張:所有好東西直接就是讓人愉快的,每一種高貴而美好的東西都是讓人愉快的,而與此相反的主張也是正確的、不可證明的。很多能讓人愉快的東西,也就是對智力低下的人來說是快樂源泉的那一切,都不是好的。就我這一輩子所見,好東西對知道其結果的來說是令人愉快的,而對那種不清楚其結果的人來說則不是。同樣的理由也適用於有關生活之正道的說法,以及生活的正道與〔享受〕好東西正相對立的說法。 2.4、〔665b-666d〕然後他進一步解釋說,並不是所有人都需要遵守同樣的法規,但對每一個團體而言,都存在著其他人無需遵守的法規。他所舉的例子,源自不同年齡段的樂隊所演奏的笛樂,以及吹奏笛子所要求的條件和吹奏笛子的功用,是因人而異的,他們要麼年齡各異,要麼其他某種條件有別,這些條件刻畫著他們不同時期的性格。因為,當一件東西用得不是地方,就不會具有用得恰到好處時的光彩、悅目的外貌以及別人的認同和讚許。他為此舉了一大堆例子,比如,對一個老年人來說,吹笛或跳舞就不合適,假如他在公共集會上吹笛跳舞或干類似的事情,大家就不會喝彩或認同。同樣地,在並不需要的場合吹笛或跳舞,亦是極其惹人討厭的、極其拙劣的。這種情形也適用於不合適去乾的人所乾的一切事情,或者地點、時間對這號人干這樣的事都是不得體的,或者當時的場合不需要這些東西--所有這一切都是可憎的、不恰切的和討人嫌的,讓觀眾鄙棄,視之為拙劣的和可憎的,如果碰巧還不夠老練,則尤為之甚。 2.5、〔666d-668a〕然後他說明了,快樂也會根據不同的人、他們的條件、自然傾向和道德習性而有所不同。為了說明這一點,他以勇敢者和匠人為例。因為對從事某種技藝的人是快樂的東西,與對從事另一種技藝的人來說是快樂的東西,大為不同。這種情形也同於什麼是恰當的、什麼是高尚的以及什麼是適度的。 2.6、〔?〕然後他又詳細談論了這個話題,以說明所有這些高貴和卑賤的東西是相對於其他東西而言,並非他們本身就是高貴的和卑賤的。他說,如果去拿這個觀念去問問匠人,他們無疑會證實這一點。 2.7、〔668c-669a〕然後他解釋說,誰不知道事物的本質、特性和存在,就無法僅僅通過對它的追尋而了解各部分是否井然有序、是否適當,也無法知道它的伴生物和後果。如果有人聲稱他能做到這一點,那他就是在說假話。而且,了解某物本質的人,很可能未曾注意到它有多公平或有多好,或者它有多壞或多賤。對某物具備完美知識的人,是那種了解其本質,還了解其究竟多公平,還了解其多好或多壞與多賤的人。這也適用於法律以及所有技藝和學問。因此,判斷這些東西的優點、缺陷和惡壞的人,應該已然了解它們的上述三個方面,並能充分把握。他只有這樣才該去評判它們,他的評判才會是正確的和恰當的。那種建造和制定某物的人甚至比法官還更優秀,因為那個建造和制定它的人,由於他具有上述三方面的知識,就能夠制訂在每一種情況下什麼才是適當的〔規矩〕。對於在這三類知識中缺少某一種,而且也缺乏那種把握能力的人來說,他怎麼可能建造和制定它呢?這並不僅僅限於法律才如此,對每一種學問和每一種技藝都適用。他舉的例子源自詩歌及其韻律與曲調,也源自音樂以及那些稱作並以不同風格演奏它的人。 2.8、〔669b-671a; 673a-d〕然後他又就跳舞和吹笛說了一大通。他舉這些例子的整個目的,是要說明法律的每一款應該用在適當的地方,應該用在那些能夠履行的人身上。由於把東西放錯了地方和錯誤的使用而導致的訛誤,比那種徹底放棄所導致的情形更壞、更可怕。他描述了那種對那些在恰當的地點、向合適的聽眾演奏某些耳熟能詳曲子的人的讚美,他還提到了那種責備:有些人改變曲調,隨意篡亂,還在不適當的時候演奏,結果他們惹人苦惱、招人嫌惡。歌詠的藝術在希臘人具有極高的地位,立法者亦對之十分關注。而且它的確很有益處,尤其因為它的功用能洞穿靈魂。還由於法律本身就與靈魂相關,他詳細談論了這個話題。因為這種身體所需的訓練,無法是為靈魂著想,當身體舒泰,歌詠就會達致靈魂的安寧。 2.9、〔671a-674c〕然後他有解釋了另一個與他所談論的話題相宜的觀念,即,同樣的東西也許會用於一種法律,而為另一種法律所棄。這既不惹人討厭也不下賤,因為法律的制定帶著這樣的視角:滿足某種現存的需要,這樣才能引導人們達到終極的善,和對神的順從。他舉了一個有關酒和飲酒的例子:一些希臘人是如何運用它,而另一些希臘人即便在必然的情況下也迴避它。必然要喝酒的場合,是人們需要拋開智力和知識的時候,比如生孩子的時候,需要麻木的時候,以及對肉體進行痛苦的治療的時候。這也適用於酒被用作獲得健康的醫療手段的情況,此時除酒之外,其他什麼都不行。 第三卷 3.1、〔676a-677a〕他開始說明,在制定法律時,他們的廢舊立新也就不稀奇了。相反,這在古代已經發生過了,以後還會發生。他解釋了,法律的訛誤和遭廢棄出現在兩種方式中:一種來自於時過境遷,另一種來自於降世的大災難,比如消滅整個人類的洪水和瘟疫。 3.2、〔677a-680a〕然後他開始解釋文化是如何發展的,政體和法律所必須的條件是如何形成的,他舉的例子源自一場淹沒所有城市的大洪水,洪水之後一個〔新〕城市開始出現並逐漸擴大,他所說的那些城市和團體--他們那時熟知這些城市和團體--是如何遭毀滅的,後來又是如何被其他城市取而代之的。人們起初具有值得讚美的道德習性,但隨著人數的增加,他們就搞對立,這些道德習性也就變了。例如,那時--我是說大洪水之後,人們相互善視,相互善待。然而,當人數增加後,嫉妒就慢慢在人們中間散播開來,最後互相仇恨,斷絕來往,拉幫結派,互以兵戎相向。此外,那時--我是說大洪水之後--禮崩樂壞,直到後來,人們在需求的驅破下,才開始慢慢地有了某些改善。這方面的例子包括挖礦、收割莊稼,修建城堡和房屋,以及其他對人來說不難了解的事情,他們研究了本書所依據那些原始工作,並對他們從中所懂得的東西做了一點點思考,直至他了解到,那些技藝僅在必要之時才會得到發展,然而後來它們的目的卻指向了高貴和美妙的東西。例如,衣服〔開始〕穿來是為了蔽體遮羞、抵禦冷暖,後來人們選衣服卻帶著美好和美妙的眼光。其他所有技藝亦作如是觀。 〔680e-681a〕他進一步解釋道,人們最初修築城市、堡壘和掩體,是為了防範畜生、野獸和其他有害的東西。然而,後來戰爭慢慢地風行起來,城堡掩體之類就開始用於人們之間的互相防範了。 〔681a -682e〕他就傳統進一步解釋道,傳統是如何形成的,以及下一代只能擁有曾塑造過父輩生活方式的那些傳統。然後,當那些傳統後來具有了宗族性時,就需要首先讓普適法(general law)的立法者接受它們,這種一般法粘合不同的生活方式、眾多家族的成員以及眾多祖先的後代,這關乎著一件包含他們的福祗的事情。他以詩人荷馬對伊利昂城〔Ilium,按即特洛亞〕的描繪以及為什麼要建這座城的說法,來支持這個觀點。 3.3、〔682c-e〕然後他解釋了由宗族性而引發的爭強好勝,解釋了一個城邦的公民如何仇恨並壓制另一個城邦的公民,而且這些都是無益之事,因為與法律不一致。他以古希臘人圍攻並征服了的城邦為例,〔說明〕他們的情形如何例證了這種觀念。 3.4、〔683c-686c〕然後他解釋說,一個孤立城邦的居民的生活方式跟隨的是國王的生活方式,那麼居民們的生活方式只苦惱在兩種方式中墮落並被征服:一種敗壞方式由於人們自身以及他們廢棄了有益的活動,另一種由於另一個比他們更優秀的國王的勝利。後一種方式也許可由〔神〕法予以促進。如果是這種情況的話,一兩個或更多的國王就會聯合起來對付這個孤立的城邦,強迫它接受那種神法。這類似於他在他舉的例子中所提到的,他的例子源自那時大家都熟悉的城邦。 他進一步解釋道,某些城邦的公民,由於集體邪惡的道德習性,會比其他城邦的居民更快敗壞自己的傳統,一如他在他所舉的例子中所解釋的。 3.5、〔686c-687e〕然後他開始解釋,對法律的認同也許會引導人們遵守法律,他還提到了人們也許會認同本身並不好的東西。那麼,人們如何可能進而認同那種也許既不好、也無益於幸福的法律?他認為,要區分這類東西很難。他舉例說,某人看見了一艘奇妙的船,頗為讚賞,還想佔有它,或者某人看見並讚賞萬貫財富,也想佔有,儘管嚴格說來,那也許並不好。他進一步解釋道,一個孩子也許想佔有他幼稚地讚賞的東西,但當他長大一點,即便同樣還是那些東西,一點未變,他也會既不想望、亦不會讚賞。 3.6〔?〕然後他證明了,得到讚賞的真正好的東西,比那種得到讚賞卻並不好的東西更好。所以他說:"我們自己就會發現,父親並不讚賞的同一件東西,孩子卻會讚賞。相反,父親理解力強,而孩子卻不是,父親會祈求神明打消孩子對那件東西的讚賞。美好的和高貴的東西本身就是理解力強的人所讚賞的,然而為理解力不強的人,如孩子、大人或老頭子,所讚許的東西,恰是應該擯棄的。 3.7、〔688e- 689c〕然後他解釋了一個應有的觀念,即,有智慧的人驗證法律的真理和好處,並敦促人們守法。因此立法者必須致力於那些能在靈魂中滋養智慧的東西,他還必須徹底管照好這些東西,因為這越可靠,那麼法律事物也就越可靠和可信。現在,教養就是滋養智慧,因為誰缺乏教養,就會在邪惡的東西中找樂子,而有教養的人除了在好東西之外,是找不到快樂的。法律就是通向好東西及其源泉和起因的道路。然後,順理成章的就是:立法者必須盡其所能牢固地樹立教養。 3.8、然後他解釋說,一旦在城邦的統治者及其臣民的自然傾向中灌輸了教養,教養就會在他們對好東西的喜愛和讚賞以及證明其真理性中起作用。而且那些有教養的人誓言和諧,就是更為可取的智慧。 3.9、〔689e-690c〕然後他解釋說,只有當城邦包括了治人者和治於人者,城邦的事務才可能是完整的。治人者是那些比如說品德高尚的、年長的和有經驗的人。治於人者是那些比治人者更低賤的人:孩子、青年以及那些無知的人。只要是這樣的情形,城邦的事務任何時候都相當對路。 3.10、〔690d-691a〕然後他開始解釋,當國王和統治者缺乏教養,他們的國務以及他們那個集團就會變得墮落,就如同他在他舉的例子中所解釋那些沒有見識的希臘國王。所以這些國王敗壞了國務和他們那個集團,在城邦遭毀滅之時,也壞了自己的大事。無知在國王那裡比在平民百姓那裡害處更大。 3.11、〔691c〕然後他說,離開有教養的統治者和適合的政體,公民們無法恰當地操持其種種事務,就像身體離不開營養、航海離不開船隻。同樣,靈魂也離不開常規訓練,否則就會墮落,就像他所說的Messanians一樣。正如患病的身體既不能擔受勞苦,也無法起到舉止得體或有益的作用,因此患病的靈魂既無法區分也無法選擇什麼是更好的、什麼是更有益的。因此靈魂患病,就在於缺乏神聖的政體〔所增進〕的性格特徵。 3.12、然後他以統治者為例,說他們自以為有學問有教養,而其實不然,他們追求勝利,卻因此而把事情搞砸了。 3.13、〔693a-696a〕然後他認為,立法者應該極為關注友誼和自由方面的事務,好讓人們心系之,法律才會迅速確立起來且易於產生作用。否則立法者就會舉步維艱。 他進一步解釋道,相當多的統治者會搞砸事情,立法者的目標必須是獨家統治,否則他實現其目標的進程就會中斷。他的法律即便頒布下去,也不會持久,除非他瞄著法律唯一的和獨家的源泉,因為這種事情經不起妥協和掩飾。 他進一步解釋道,自由的方法是最有益的,也是立法者遵從的最佳辦法。統治者也不應嫉妒〔別人的自由〕,因為嫉妒屬於奴隸的道德習性,也就不能徹底地統治奴隸。如果事情按自由的方式進行,被統治者就會樂於服從且由衷服從,也更可能在自由的方式中維持下去。他就這些觀念及其對立面,舉了波斯人以及他們的國王和他們的道德習性為例,並詳加談論。 3.14、 [696a-700a]然後他開始著手解釋德性的劃分和性格特徵,它們有的是在先的,有的又明顯是滯後的,有的是自足存在的,有的又離不開伴隨物而獨立存在。例如,節制如果不伴隨正義,以及相似地與其他德性和性格特徵相伴,那也沒有什麼益處。他談到,立法者必須〔21〕區分這些道德習性,致力於做一切必要的事情,為這些習性排序,敦促其他人遵守,並且讓人們以自由的方式而不是以奴性的方式接受和擁護它們,因為正是在他舉的波斯人的例子中所談到的那種奴性,導致了腐化墮落。然後,在他所說的波斯人的故事中,以及其國王傳位給他的兒子,和他們所發動的海戰中,出現了一個有益的觀念,即,當某種可怕的事情發生的時候,城邦里的敵人也會成為朋友。因此,立法者必須調查那些遵守其法律的人之間的友誼是否屬於這一類,以便他能夠相應地根據確定性和知識來實施統治,從而避免在那個方面對法律產生有害的和墮落的影響。 3.15、 [700a-702b]然後他又突然轉而解釋那些古代傳統中的法規所提倡的音樂。他解釋了他前面曾就此而提到的某個方面,即,因以自由的方式接受傳統所帶來的福祗,和以奴性和高壓的方式接受傳統所導致的墮落。他談到了奴性之令人討厭和讓人不快,還談到了當國務不是通過教養和完美的智慧而建立在自發的友誼基礎之上,那就註定要滅亡和墮落。另一方面,當這三方面〔按即教養、智慧和友誼〕都具備了,城邦就註定是善的和幸福的。整個城邦、一個家族和一個人,道理都是一樣的。 第四卷 4.1、〔704a-705b〕他開始在這一卷中,解釋真正的城邦既不是叫做"城市"的地方,也不是人的彙集。相反,她包含這〔下列〕前提條件。(1)其公民接受政體之傳統(tradition);(2)她有一位神聖的管理者;(3)這些公民表現出值得稱許和值得讚美的道德習性與風俗;以及(4)其領土的自然條件適合進口公民所需的物資,以及【提供】他們不可或缺的一切東西。 4.2、〔705d-707a〕然後他又解釋了另一個觀念,即,為公民制定的法律,其目的不僅僅是為了得到同意和遵守。而毋寧說還為了產生值得讚美的道德習性和令人愜意的風俗之目的。他還提到另一個觀念,即,一個人的習慣和道德習性,如果不與法律、高貴和愜意相一致,他就會總是處於變質和退化之中。一個人隨著年齡的增長而不斷的退化,那是很卑劣的。他舉例子時說到了那些膽子大的人,他們忽略了要低賤如航海之類的技藝或職業,所要求的鍛煉程度。他還以荷馬的一首詩為例,這首詩廣為流傳,說一頭獅子疏忽到了連勇氣都已悄然逝去,還要去恐嚇山羊。 4.3、〔709b-e〕然後他開始解釋這個與城邦有牽連的觀念。他還說道,對一個城邦來說,如果那位為城邦建立傳統的人,在繁榮和其他事情上相聯的好運道的所有方面,是老練、有見識和訓練有素,那就是非常幸運的。進一步說,對立法者來說,如公民們聽從、遵守且願意接受政體所包含的傳統,那也幸運之至。 4.4、〔709e-712b〕然後他開始解釋獨裁問題,當公民們不是那種具有良好自然傾向的好人時,也許就有獨裁的需要。當統治者有著獨裁的自然傾向,並且用獨裁來滿足他慾望時,獨裁才是值得譴責的,而並非由於他為公民的利益而實施獨裁。因為當城邦出現這種情況,即統治者不得不採取高壓手段時,他就那樣做了,並且還為城邦建立了神聖的傳統,那麼,獨裁就是非常值得讚美和令人滿意的。 4.5、 [710e-711d]然後他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實施的獨裁,在很多方面都比歷來所選用的方式更適當和容易。建立傳統的人,通過對公民實施獨裁,就能夠在最短的時間內把他們變得正直起來。相比較而言,那種不實施獨裁,而搞一些與自由方式相一致的檯子的人,離開了溫和的統治就別無他法,而懷柔需要很長的時間。 4.6、 然後他說道,對那些自由和高尚的人來說,獨裁和高壓極為糟糕,就如同那對奴隸和壞人極為合適一樣。他舉了克諾索斯人(Cnossan)為例,還以他們都知道的其他城邦的公民為例。 4.7、〔713a-714a?〕然後他解釋道,公民越好,其統治者就越神聖(因此,他們的統治者比一個不那麼優秀城邦的統治者更優秀)。結果這種情形可以達到如此的程度:城邦的管理者就會具有神聖存在物的屬性,而幾乎不與人類的屬性相共往。他就這個觀念,舉了他們都知道的一個城邦的公民為例。 4.8、〔714b〕然後他解釋了,政體的種類與傳統的種類在數量上是相當的,因為政體之與傳統相一致,即在於政體在傳統中獲得力量,並建立在傳統的基礎之上。進言之,統治的種類和生活的方式也在數量上與傳統相當。如果一方好,則另一方也好;一方糟糕,另一方也就糟糕;一方優秀,另一方也優秀--事實上也是八九不離十。 4.9、〔714c-716b〕然後他解釋道,那些不成功的統治者珍愛自己的美貌、財富、血統或自己的任何優點,這是不值得讚賞或認同的。因為統治者最大的關切,應該是被統治者的福祗。自大成性者只關心自己以及自己的命運,而由此招致神們的不快。而誰招致了神們的不快,就得不到他們的青睞,沒有他們的青睞,就不會留下高貴的和值得贊同的遺產。 4.10、〔714c-716b〕然後他開始描述那種人,說明他應關心的那些東西。那種人應該以〔關心〕身體的命運(fate)為始,其次是靈魂的命運,然後是那種序列的外在事物。由於茲事體極為有益,他舉例詳細說明了這個話題。他在結束時,談論了兒子和父親的權力和義務,如何才能履行它們,當它們在生活中出現的時候,是什麼樣子,以及當它們在結束的時候,是什麼樣子。 4.11、〔718d-719a〕然後他解釋了這種高尚的道路所包含的困難與易處,舉了一首廣為傳誦的詩為例。 4.12、〔719b-e〕然後他解釋道,一個詩人、一名辯手和一位商討者也許會同時說道一件事情極其對立面,然而關注傳統的人,應該只捍衛那件對他有用的事。 4.13、 然後他就那一點,舉了某些法治的例子,即,埋葬死者和裹屍:立法者應如何管理這些事情,以及我們曾列舉過的其他人,應如何去談論它們。 4.14、〔719e-720e〕然後他解釋了如何把法律灌輸到人們心裡,舉了一個對孩子友善的醫生為例。他說那些醫生的僕人效仿他們。同樣也有一些法官在給予指導方面效法立法者。他們必須運用極大的善心來恢復傳統,並為人們而維護傳統。 4.15、〔720e-722c〕然後他解釋道,城邦只有在與婚姻和生殖相關的法律的後果中,才能開始繁榮。因此,那種法律必須極其精練和嚴謹。他提到了某些事情,諸如那個時代眾所周知的傳統所包含的罰款和懲罰,與此相關的是:如若忽視這一點,可謂錯誤之至。 4.16、〔722c-723b〕然後他解釋道,若要讓傳統紮根於公民的心裡,必須在建立傳統以前,先制定"序曲"。就這些序曲而言,有的是偶得的,取決於好運道;有的是強加的,還有的是天然的。偶得的序曲好比一場降臨於公民身上的災難,會破壞他們之間的關係,結果他們被迫接受一種傳統,這種傳統會把他們團結起來,並統一他們的興趣和觀點。天然的序曲好比是一種出於漫長而遙遙無期時間流逝所產生的衰敗,也出於人們天然傾向於這種序曲而對之產生的厭倦。強加的序曲就好比是在爭論中通過討論和澄清而形成的公告。這樣一來,如果這三〔種〕序曲都發生了,那麼人們遵循傳統的願望就會是出於真心的,他們也會被迫趨向於那種傳統,結果當他們認識到那種傳統時,也就會欣然接受之。 此外還有一種序曲不在這三者之屬,即,立法者、法官和信徒都極力頌揚的那種值得讚賞的而且高貴的道德習性,他們的頌揚是為了讓無知者和孩童都能習慣於那種道德習性。一旦這種道德習性變成了確然的傾向,就更容易引導這些人去接受傳統,也能更快地敦促他們忠於那種傳統,因為邪惡的人不如中庸的人更容易被引向美好的東西。 4.17、 [724a-b] 然後他親自允諾了以後會解釋公民們在其靈魂、身體、習性和品質方面需要哪些東西。 第五卷 5.1、 [726a-727e] 他在這一卷中解釋了,靈魂的問題是首先應關注的問題,因為靈魂是最高貴的東西,在神聖的東西中列第三位。對靈魂最有價值的關注就是榮譽,因為對靈魂的蔑視是很卑劣的。他解釋說,榮譽是一種神聖的東西,也是神聖中的最高貴者。既然靈魂是高貴的,因此就該得到尊榮。滿足靈魂的欲求,並不是對靈魂的尊榮,因為如果是那樣的話,小孩和相應無知的人也能滿足他們靈魂的欲求,因為他們也假定其靈魂亦是欲求著美好而更為可取的事物,然而,滿足這些慾望會給他們帶來很多害處。相反,對靈魂的尊榮包含著對靈魂的訓誡,以及滿足那些為神聖傳統所讚許的慾望。法律對這些【有害的】慾望譴責得越多,就越是一種尊榮靈魂以遠離這些慾望的行為,即便暫時會是讓人痛苦的。誰因為靈魂如果不是為了肉體就無法存在,而認定肉體比靈魂更高貴,誰就大錯特錯。稍加留心,其錯桀便昭然若揭。 5.2、 [727e-728a] 然後他說明了,靈魂在人的大多數行動中,比如積聚財富和其他東西,應如何予以尊榮。 5.3、 [728a] 接下來他指出,靈魂在這樣的說法中是如何得到尊榮的:"應該讓〔公民〕接受立法者的教導,因為這是立法者的分內之事。" 5.4、 [728c-729a] 然後他還提到了,在對靈魂的尊榮之後,人還必須尊榮肉體。他解釋到,值得尊榮的不是那種美麗的、強壯的、靈巧的、健康的或肥胖的身體,而是那種遵循著與傳統相一致的那些值得讚美和讓人愉快的習性的身體。尊榮身體的方法,就是遵循道德戒律。他解釋了這種觀念,對之予以了詳盡的討論,也舉了一些淺顯而有益的例子。 5.5、 [729a-c] 然後他開始說明,訓練兒童以尊榮身體的傳統做法,與訓練中老年人--當他們無知時--的做法,完全是一回事。 5.6、 [729c-730b] 接下來他解釋到,同樣的傳統也適用於與客人、親屬和公民的靈魂相關的榮譽,而在身體訓練方面,客人適用的傳統則與親屬所適用的大不相同,就在於對身體的訓練包含著對罪行的處罰。如果在這方面同等地對待客人和親屬,就會導致傳統和法律的敗壞。 5.7、 [730b-732b] 然後他解釋了人們應如何沿著這條路去獲致德性。他還認為在這方面必不可少地要耗費時間,因為一種習性只有在每一種社會環境中,所有群體的人經過長期的實踐後才會成形,否則就不會成為一種習性。通向正義、節制、勇敢以及其他習性的道路與此相同。相似地,革除那些讓人譴責的東西,也需要時間,使人習慣於放棄下賤的東西。如果一個人不是志趣高遠,或者沒有天然的強烈義憤感,那麼其靈魂的訓練就根本不是完整的,因為人都天然地傾向於過分看重其所愛者的大多數過錯,而對人來說,沒有什麼比其靈魂更是其所愛。如果情況如此,如果人們要讓自己所愛的靈魂遠離慾望--這是人快樂的源泉,那麼強烈的義憤感就是必不可少的。在這種情況下,要讓人遠離其靈魂所讚許的一切東西,僅僅是憤怒就很有效了,人們要習慣於憤怒,而不是一開頭就牢騷滿腹。 5.8、 [732b-d] 接下來他解釋了,有教養的人必須首先克制自己的靈魂,放棄那些無節制的行為,諸如沒完沒了的歡喜、過度的歡笑、強烈的憂傷、過度的悲痛,等等。一旦他們如此克制自己的靈魂,他們就必須要剋制這些東西的枝節。 5.9、 [732d-734e] 然後他提到,人們在聯結并力圖獲得與所有這些品質特徵時,必須尋求神的幫助,向神乞求和懇請,請神明襄助其所作所為,好讓他們的事業能與法律相合,既值得讚美也屬神聖。人也必須強化對神的信心,才能讓人的生存更為適當,其生活方式才更高貴。一種高貴的生活方式在某一群人(而不是另一群人)看來是高貴的,或者在神的眼中會是高貴的。人必須考慮這一點,並予以徹底的反思。 他長篇大論地論述了這個觀念,並解釋了這種選定的生活方式與道德習性和法規的聯繫。他舉了幾例來說明,而最終提到了節制。他解釋到,苦中作樂是一種不得已的生活方式,而居安思危則是一種隨心的生活方式。 5.10、 [734e-735a] 接下來他還提到了這方面與健康、勇敢、知識等等的聯繫。 他進一步提到了,城邦事務不可能是完整的,除非傳統憑藉【上述】序曲而與統治相關,經過這些序曲一旦確立起來,這個偉大而燦爛的傳統才會起作用。他以衣服的經緯為例。 5.11、 [735a-c] 然後他宣稱有兩類這樣的統治。一種由部族的統治者及其對部族的統治所構成,另一種由傳統所構成,這種傳統又是由那些制定者所建立起來的。他提到,這種觀念適用於所有受統管的家畜和人。因為他們每一階層都有一個管理者,也有一個與他人不同的傳統(usage)。 5.12、 [735c-e] 接下來他提到了另一個觀念,對這種聯繫很有用,也就是說,專制政體對於神聖傳統來說,是一個必需的序曲。之所以需要專制政體,有兩方面的考慮:一是為了凈化,我的意思是凈化城邦中的那些惡人,他們的勤勞、舉止、詭計以及所熱衷的行動,都與統治者對著干。另一方面是教訓他們,並警告良民,好讓他們輕鬆愉快地接受那些認同神聖事物的人所尊奉的傳統。 5.13、 [735e-736a] 然後他解釋到,如果對什麼東西沒有一種真正而急迫的需要,那麼這件事情就不會幹得極其漂亮。他以移民和貧困為例,說移民和貧困能夠成為高尚城邦的基礎,因為移民對安居有著真正的需要,而窮人對那些能保證其生計的東西也有著真正的需要。 5.14、然後他說明了,正確的分配是城邦事務的基石,這是為了防止任何事情發展到過度佔有的境地,或者防止它跌到必需的水平之下,由此以避免公民間的衝突。他在此首先列舉了土地與版圖,然後列舉了同伴與弟兄,後來又列舉了供應與營養,然後列舉了農場,然後是寺廟,然後又列舉了必不可少的儲藏所。他說,這樣的分配,儘管是必需的,卻也是很困難的。建立衝突的人必須為城邦設立一些法規,在此基礎之上才能幹事情。他舉了一些大家都熟知的例子。他還提到了立法者為城邦的公民分配世俗物品的各個方面。 5.15、 最後他說道,"那麼,這就是我們從一開頭就嚮往的那種城邦。" 5.16、 [741b-741a?]然後他回過頭來說,應該如何管理兒童、青年和其他相似的無知者。 5.17、 [741a-e?] 然後他接著又說到了要尊榮傳統和政體並以崇敬和讚揚的眼光來看待傳統和政體的法令。 5.18、 [742a-744a] 然後他開始詳細地解釋要以從事並不低賤的職業來積累財富。於是他認為,以值得讚美的手段積聚財富,比貧窮要好得多。但是,如果所積累的財富給人類帶來各種各樣的恥辱,那最好還是不要去掙這種財富。他長篇大論地談及了這個話題,從希臘的各行各業中--有些值得稱道,有些則不--舉了一些例子說明那些值得稱道的積累財富的辦法,比如旅行和商貿,因為他們一般都知道這些行業。簡而言之,在所掙得的東西中,那些既沒有危害傳統,和構成傳統的序曲的品質特徵,也沒有危害與身心相一致的榮譽,那就是非常值得稱道的。但如果對其中一個方面有害,那就應該受到責備,而且最好不去求索,而不是積極從事,因為計劃中的目的是讓戒律和傳統能夠保持活力。 他還提到,制定傳統的人必須禁止一切有教養和聰明的人去干那種事情,也要禁止那些順從傳統的人去從事那樣的職業。他必須實施懲罰,並解釋懲罰的意義和後果,好讓人們尊奉這些傳統,不要違犯。 5.19、 [744a-745b?] 這位聰明人〔柏拉圖〕詳細地討論了這個主題,還涉及到立法者有義務像關注富人那樣關注窮人:立法者必須設立傳統以使他們正直,安慰他們的靈魂,否則不可控制和療治的敗壞就會接踵而至。 5.20、 [746d-747d] 立法者還必須建立與度量衡相關的傳統,以及人們在城邦中會碰到的一切事情,還有貿易,既不損害某個群體的利益,也不讓其他人亂來。立法者必須相似地處理每個城邦的特權地位,無論貧富,以避免任何階級凌駕於與之相關的傳統之上。因為那會導致絕大部分人事後果的敗壞。簡言之,神聖的傳統應該不存在不一致或不被遵守。("不存在不一致"在這裡的意思是,所有與制定神聖傳統的人地位相當並隨制定者一起遵守傳統的人,會贊成而不是找傳統的碴。) 第六卷 6.1、 [751a-c] 他決意在這一卷中闡明,高尚城邦的統治者和其統治是公正和自然地組織起來的。因為城邦如果缺乏這些要素,就會短命。如果立法者不自然地把統治者、法官及其同僚組織起來,那麼他一開始就要遭到嘲笑,並成為笑柄,而後來他的事情會搞得一團糟,他制定的法律也會墮落,而法律的墮落又會導致城邦的墮落。 6.2、 [752b-c] 然後他開始解釋到,如果城邦的公民是無知、不諳世故和孩子氣的,他們就很少有人接受立法者引入的這些政體和那種秩序。 6.3、〔752b-755b〕然後他解釋了一種力爭讓他們接受的方法,指出:城邦必然要麼是古老的,要麼是新建的。如果城邦是古老的,那麼立法者的任務就會因為那裡以前有的法律而輕鬆一點,在人們的天性中,仍然能夠找到那種法律的蹤跡,並以此來構建現今法律的序曲(prelude)。如果城邦是新建的,那麼這項任務在某種程度上來說,就更難了,因為立法者還必須從城邦中,挑選出那些在天性上已具備接受那些法律【的能力】的人。立法者然後以法律的基礎,而能理解到他所想望的東西,並在公民們的靈魂中建立起【各種】傳統,尋求得到公民們的幫助,以壯大自己來對抗其他人。而假使立法者還會碰到另一個城邦的幾群公民,他們已經注意到並已習慣於這種法律,那就讓那位立法者去尋求他們的幫助,以對抗立法者自己城邦的公民(因為自己城邦的公民也是同根同種的後裔),那麼自己城邦的公民就會在另一個城邦[的幫助下],傳播他【立法者】所制訂的法律。 老年人的事務與此相似,立法者也必須尋求那些老謀深算且天性良善者的幫助,以對抗比他們更低下的那些孩童和無知者。這樣,如果立法者碰到了諸如此類的人物(按指前者),他就要在最恰當的地方以最合適的方式來組織他們,立法者要把自己知道老年人能行的每一項傳統交付給他們,因為他們一旦接受了那種傳統,就有能力完成任務。雅典客人對此作了長篇大論,提到了諸如城邦初建時,應該如何劃定其邊界,如何組織那裡的人,如何安排他們的薪金和需求,以及如何根據他們的年齡來安排他們的活動之類的問題;因為年輕人無法完成、也不適合於老年人的任務和活動,而且老年人也無法完成、且不適合年輕人的任務與活動。雅典客人在漫長而充分的討論中,解釋了這一點。 6.4、 〔755b-756b〕然後他解釋說,必須在公民中組織產生武士、將領和行政官,因為戰爭乃是城邦最為關切的東西之一。 6.5、〔755c-d?〕然後他又在與安排管理相關的觀念中,提到了另一種考慮,即是說,一開始所進行的那種安排管理也許不是完全正確的。因此,當〔立法者〕看到有的統治者並不熟諳或不勝任交給他執行的事務,又發現了另有某人更熟諳和勝任於該事務,那麼立法者就應該毫不猶豫開革前者,並讓後者取而代之,以便那項任務儘可能幹得漂亮和恰當。因為在這樣一種情形下講權利,那是有害的。 6.6、然後他提到了這樣的事實,對大臣、經驗老到者、顧問、行政官等人的事務,要全副關注,其著眼點就在於在戰爭時期與和平時期,要常常向他們請教。因為沒有這些人,立法者和公民們是幹不成這些事的,因此安置好上面說的那些人,乃是城邦的福祉之所需。雅典客人進一步解釋說,對他們的安置,需要不同的榮譽,包括對靈魂的榮耀和尊崇這一類的頭等榮譽,和福利之類的第二等榮譽,以及如未來的許諾之類的第三等榮譽,和表現出--而非實際如此這般地明說--有明確傾向以及維持希望之類的第四等榮譽。 〔755b-756b〕至於說那些將士們,得根據等級給他們相應數量有利可圖的和錢財方面的榮譽,所有這一切都要弄得巴巴適適。 〔756b -e〕他進一步解釋到,統治者必須同那些懶惰而固執的人作鬥爭,不給他們以榮譽,而是罰他們的款,以整肅城邦事務,因為榮譽和罰款施行得不合符自然,每人都不能得其應得的東西(everyone deserving receives his due),那麼榮譽和罰款就會導致法律的敗壞。 6.7、〔756e-758a〕然後他指出了與管理相關的一個微妙觀念,就是說,平等產生友誼,而這兩種【指平等和友誼】都是受人喜歡的。千萬不要讓人以為,平等就是在級別和榮譽方面,把奴隸和無知的人與自由和高尚的人,放在同樣的水平上。毋寧是說,平等就是指派每人應得的地位。這才是那種產生情感和友誼的平等。 6.8、〔757d-758a〕然後他又提到了另一個有意的觀念,即,也許會有什麼事情發生在一群價值相等、地位相若的人身上,那就需要把某件事情委派給他們中的某個人(而非其他人),因此就必然惹得他們爭吵和變心。在這樣的情形下,人們就應該用上諸如運氣、機會之類的東西。立法者對這樣的情形,應當徹徹底底地小心在意。 6.9、然後他解釋了在開支方面的慷慨與吝嗇,因為在給人開薪金時,一旦考慮到他們的差別,考慮到要按比例付給他們薪金和慷慨,這在一個政體中可是最難的事情。這是因為不管誰拿了薪水,卻一毛不拔,沒有讓下屬沾到好處,反而只是為了自己斂財,那誰就要倒大霉。統治者必須研究這種人 --以及那種揮霍無度的人--的這種情況,巧妙地防止和阻撓他們。雅典客人充分地闡明了這一觀念,也解釋了那些恣意揮霍者的情形,這種人由於把錢財花在那些對城邦極其有害的事情上,花在那些短暫易逝因而也就毫無用處的東西上,而增加自己的開支和薪水。 6.10、〔758a-e〕然後他談到了護衛者和監管人的事務。護衛者和監管人分成兩組:一組由士兵、守夜人和武士之類的護衛者所構成,另一組由法官、祭司、行政官和顧問之類的政法監管人所構成。他舉了一艘海上的船為例。他還進一步談到彙報制度(institution of messengers)的益處,以及這種制度怎樣起到報警的作用,它是如何消除那些重任在肩的人在受託事情上的鬆弛,如何讓他們堅守崗位。這是公平合理的,因為"指派"極為有用、也大為有益。 6.11、〔753b-c?〕然後他又提到了告密者和間諜的事情,他們代表公民的敵人來接近並盤問公民。他建議要仔細處理這種事務,並對他們小心在意。 6.12、然後他偏離了話題(digressed),提到了人的實質(substances),並推薦了某種有益的東西,也就是說,為重要而緊迫的事務挑選那些立法者(還有統治者),他們在自由方面有些經驗,以便因其良好的天性,他們就會最大限度地遠離邪惡。 6.13、然後他大量地談到了自然的安排形式("自然"的意思是說,在事情和條件之間保持充足數量的比例:如果有一百個條件,那就應該有一百個〔等級〕;如果有十個條件,那就應該有十個等級;如果有一個條件,那就應該有一個等級)。 6.14 〔776b-778a?〕然後他開始談到了奴僕問題,並解釋說那是城邦公民最重要的事情之一。有兩類這樣的奴僕:一類由奴隸和女僕而構成;另一類由城邦在和平時期和戰時所需要的畜生所構成。立法者以及立法者背後的統治者,都必須留心奴僕的事情,通過給他們制定傳統和關心他們,來管理他們。 6.15、〔761a-c〕然後他又描繪了水的問題,因為公民們的水假如不是管理得極為正確的話,他們就沒有任何辦法來解決水的問題。立法者和統治者必須全面干預水的問題,並且為引水而挖渠,以免某處分得太多,而另一處又缺水,好把水給某些人,而從另一些人那裡截住水。 6.16、〔761a-c〕然後他談到了水源的彌補問題,諸如水塘和必要時的輸水設施。因為那是一個引致城邦生存和繁榮的大問題,也是城邦聲望得以流傳的最重要因素。制定傳統的人,以及法官,都必須切實地關心這些設施。 6.17、〔761d-762b〕他然後又跑題了,提到城邦最重要事務中的另一個觀念,即,應該讓人們繳納的稅費,比如施捨稅(alms)、土地稅和人頭稅(poll tax)。這些稅費有兩種:一種稅費因自然資源而徵收,另一種因恥辱而徵收,是為了讓青少年不要去干守法之外的其他事情,不要去過那種與公民的法律和生活方式之外的那種生活。 6.18、〔761d-762b?〕然後他提到了罪與罰的問題。罪有兩類:一種是守法方面馬馬虎虎,另一種是創新出某種與傳統不一致的東西。如果被統治者犯了罪,統治者就必須根據最高立法者所量定的罪行,來實施懲罰。如果是統治者犯了罪,其他統治者就必須訴諸規章制度,並按形式所需來申斥他。因為忽視罪與罰,就會導致城邦毀滅和敗壞。 6.19、然後他開始談到公民的薪金,說了一大通,前面已經在很大範圍內談到過類似的問題。然而,前面的談論是更為一般性的,而此處則更為具體。 6.20、〔764a-765d〕然後他提到了在領導音樂家的問題上所必須關心的事情,因為那也是歷朝歷代都需要的東西。然而,對那種事務的關心在那個時代尤為重要。於是他談到了有兩類音樂:一類激勵人去戰鬥和從事戰爭活動,另一類激勵和有助於和平與愉悅的活動。立法者和統治者必須根據法律的要求,來組織這些音樂負責人。 第七卷 7.1、他在這一卷中開始解釋頌歌(hymns)的問題,頌歌對立法者制定法律來說,乃是必不可少的,好讓立法者生前所在的時代和死後的日子,都會喜歡那些頌歌。雅典客人說,這種東西乃是必需的,於是他花了很大篇幅來談論這一點。 7.2、然後他對頌歌進行了分類後,說:"當立法者剛剛開始表明他們的計劃,立即就引入了某些頌歌,有些頌歌是零零碎碎引入的,而有些則是在他們完成立法、制定法規並建立起傳統後,成群結隊引入的"。 7.3、然後他說,突然引進的東西,就好像是贗品之類,因為那需要零零碎碎的轉變和改動,就好像這部著作其他所提到的那種情形一樣。他還說在兒童和那種在傳統方面不夠老練的人看來,那種〔突然引入的〕東西會變成一種缺點。但另一方面,逐漸引入的東西卻是美好的和高貴的。而最後引入的才是最高貴的,對這種東西進行防備(precaution)才是最有效的。 7.4、然後他說,頌歌中所說的東西,不應該貶低任何反思過它們並發現了它們含意的人的正確性。 7.5、接下來他舉了一些例子,這些例子來自於那些詩人的說法,而那些詩人則把格言同古代立法者聯繫起來,並吟詠著那些言簡意賅的格言。 7.6、然後他開始解釋說,那些格言要麼是公民們需要學會並努力記住的新玩意兒(innovation),要麼就會是公民已經知道的新玩意兒。他舉的例子出自於他們都知道的古書。 7.7、然後他離題去說那類應該在這些些書(卷)中講述的事情。他說,必須用最充分的細節和可能的概述,來闡述立法者所制訂的法規,輔之以各種規勸,公民們聽從那些規勸時,可以感化(melt)他們的心,把他們變得謙卑和歉疚,並在他們心中培育起同情和謙卑。 7.8、〔799c-d?〕然後他介紹了公民們可以用來自我警醒的道德寓言(parable),那些寓言要麼說的往昔民族,他們的足跡已湮沒不存,而只留下名聲;要麼說的是動物和它們的狀況,然後是關於一些稀奇古怪的讓人困惑的事情。他描繪了這些稀奇古怪事情的好處和妙處。一是說那些不太老練的人,就好像大眾一樣,對他們所不理解的東西,天生就很嚮往--儘管他們難於理解那種東西的真實本質。另一種是說他們對不可思議的東西所表示出的那種驚奇。然而,還有一種說法,由於人們老是不斷地要從那些稀奇古怪的事情中引申出什麼意義來,所以它就會讓法律持續存在下去。 7.9、〔804a?〕然後他為這種稀奇古怪的事情而提到了一些書,那些討論其意義的城邦公民,一般說來都知道那些書。那些稀奇古怪的事情流傳之廣,就連荷馬以及其他詩人都在其詩作中有所提及。 7.10、然後他轉而解釋另一個觀念,還對它進行了廣泛的討論,這就是:立法者必須要求公民記住並研究那些格言,並把這一條視為他所制訂法律的最重要的一款,好讓那些格言不被忘卻。 7.11、然後他開始談到與立法事務相關的另一個觀念,即,任何立法者都應該拒絕接受前面的立法者所引入的任何東西。如果立法者出於必需,而要改變以前法律的條款,那就讓他拒絕接受那些城邦公民在立法者引入的東西之間所做出的選擇,讓他拒絕接受對法律傳統和法律習慣的歪曲好了。此後,立法者可以開始用更適當的東西來代替之。雅典客人在這個問題上做了廣泛討論。 7.12、然後他轉而解釋未來立法者的問題。他談到,當立法者宣布另外的某人要接他的班時,公民們--尤其是那些頭腦簡單的公民--的思想和內心,早早就抱有了希冀,而這樣就減弱了他們遵守他本人所引入東西的願望。 7.13、然後雅典客人親自解釋到,立法者在宣稱說他將永遠不會選擇任何繼承者的時候,他要非常謹慎。因為,那種話一旦公之於眾,而大家後來某個時候又看到另外有人跟隨在他後面,這就會導致他們拒絕、否認並拋棄所有的法律:包括他自己的法律、其先人的法律和其後繼者的法律。相反,立法者必須在否定和肯定之間執兩用中。比如說,他應該宣布,當他的法規和傳統因時過境遷而被人忘卻時,以及當人們變得墮落時,就會有人出來保護他和他的法律。如果他們問未來的立法者是否會和他一樣優秀時,他就要否認這一點,既然這種否認對自己沒有什麼害處。雅典客人舉的例子,來自於剛才說的那種城邦的公民和立法者。 7.14、那以後,他又接著開始解釋說有兩類傳統。一類傳統會根據立法者的時代及其城邦的條件並按照他們的要求,為每一位立法者提供"法律"(Law)。第二類則由那種並不變動或不更化的傳統,也就是自然的傳統所構成。雅典客人對此做了廣泛討論,舉的例子與親屬、見利忘義以及其他事情相關。 第八卷 8.1、〔828a-c〕他在這一卷開頭處,以普通的方式談到了節日的問題,然後他就開始討論對節日的安排。於是他描述了一個微妙的觀念,這個觀念揭示了節日的一個奇妙的好處,即,頌揚神明並恢復神明的名望,這不同於他在這一卷開頭處所指的那種好處。因為對神明的頌揚和敬重,就是對傳統和法律的頌揚。雅典客人說,應該視神明的個數而為每一位神明設立一個節日,並向神明獻祭,公民由此就可試圖獲得他們的恩寵。 8.2、〔828c-829c〕然後他提到說有兩類神,一類是天上受到敬拜的神,一類是地上受到尊重卻未受敬拜的神。他〔疑即立法者〕根據法律的要求,為每一類神安排恰當的獻祭與活動。他描繪到,城邦的年輕人在這些節日期間,獻完祭後,必須親自投身到有益於戰爭的那些鍛煉中去,他們才會興緻勃勃地完成這一點〔按指獻祭〕。立法者要允許他們在這些節日里,唱那些表示讚揚和譴責的歌謠,好引導他們高高興興、快快樂樂地尊奉傳統。因為,當年輕人聽到恰當的同時也是依據法律的要求而來的頌歌和譴責時,就會在他們的心裡逐漸灌輸一種要通過戰鬥來獲得德性的熱望。他們的熱望還會增長和加強,他們的心胸也會變得堅強,他們的義憤感也會增強。此外,從年輕人在那些節日所從事的鍛煉中,也就發展出了戰鬥中所進行的活動來,戰鬥需要英勇剛強,而這對城邦乃是有益的。 8.3、〔831c-833b; 846d-847b?〕然後他又談到了城邦統治者不應忽略的另一個觀念,即,為了獻祭而操刀屠宰的人,同請來裝點節日的匠人一樣,也都是城邦的組成部分。由於他們會忙著干自己的活,也就會錯過參加節日所能得到的好處。如果他們錯過了這些好處,他們就會變得肆無忌憚。而如果這些肆無忌憚的人又為數眾多,其結果就會敗壞城邦,因為他們會形成城邦的一個大的部分。因此,統治者千萬不要讓太多的公民成為這樣的匠人。統治者故而要給他們特殊的許可,好讓公民們不會因此而敗壞,統治者還要揭露出那些技藝的這般卑賤的方面,經過這樣揭露,結果只有天性惡劣的人才會有志於操這種職業。否則,就會導致對傳統事物的削弱。 8.4、〔829e-834d〕然後他回過頭來談節日中所要搞的鍛煉。他還按照彼時彼地的那些人都熟知的方式,曆數了這些鍛煉〔項目〕並闡明了這件事,曆數了從這些鍛煉中所能得到的好處,比如各種各樣的馬術、持械操練和角斗。 8.5、〔835b-841a〕然後他談到,節日中的這些快樂,進入他們的心裡,就好像是他們在節日中找到的這些樂子,好讓他們在節日以外的日子裡,也會沉浸並依附在這些快樂中,其程度之深,足以發展到在法律傳統以外,也還會沉浸在快樂中。這樣一來,立法者對這種觀念必須格外留神,尤其在與性交以及它所帶來的快感相關的時候,因為那是慾望和快樂的最大起因。這些東西在極為有益的同時,它們的害處也同樣巨大。他〔雅典客人〕在這個觀念和這個主題上特別談論了好一陣子,在他提到的那些方面談得很廣泛,這一段長篇大論一直到他繼續往前走,超越這一點而談到節制的時候為止。 8.6、〔841a-c〕然後他接下來又談到了其他的德性,以及年輕人與這些德性相關的各個階段。他還談到這些德性隨同合法的快樂一起,是如何悄悄地潛入靈魂之中的,以及相似地,邪惡連同不合法的快樂--儘管微不足道--是如何潛入靈魂的。那因為這是一個立法者應該予以徹底關注的最重要的事情之一。 8.7、〔835d -844d〕然後他談到了這個問題的難度,關注它和控制它時的困難,因為要關注和控制某個與其對立面無法區分開來的東西,那是相當困難的。那是因為年輕人和肆無忌憚的人看重的是漂亮的外表,漂亮的外表才能滿足他們的願望。結果,統治者很難把他們從其所堅信的東西那裡改正過來,於是他們〔按指年輕人和肆無忌憚的人〕很快就實現他們糟糕的目標,並最終導致城邦的敗壞。這樣的話,立法者必須逐條地關注每一個這方面的問題,也關心工人、匠人、農民和邊境居民的事務。立法者要建立適當的傳統,以把他們變得正直(upright)起來。然後立法者要傾其最大的努力,防止在神廟和人間受崇敬的地方等問題上有所變化,因為變更這些地方會敗壞人們的心靈,而敗壞他們的心靈,反過來又會把城邦事務置於無序之中。 立法者必須教會統治者和法官如何管理每一群人,好讓他們按他的方針辦,並由此而努力走上正道(correct course),以免由於管理不善而吵吵鬧鬧。雅典客人提到這個觀念時,以自由民和奴隸為例,還以人們如何對付蜂箱里的蜜蜂為例--他指的僅僅是那些壞人和流氓。 8.8、然後他提到,同一個統治者和管理者不會了解所有轄區的傳統(usages)、規則和習慣。於是,統治者中的某一位大人,也許就能熟練地管理其中一群人,和特定國家的居民。如果要他去統治其他的人群,哪怕比如說這群人為數更少,他也無能為力,因為他不會注意到他們的傳統、規則和習慣,他也懂不起這些東西。雅典客人為這個觀念,而舉了海上統治者和陸上統治者為例。雅典客人在這個問題上大談特談。 8.9、〔844d-845d〕然後他開始把兩種觀念,即,盜竊問題和財產問題解釋為一體。他談到,誰在沒有得到允許的情況下,拿走了無關緊要且不可能儲藏的財產,就不應該受到懲罰,因為對此網開一面乃是大丈夫所為(manly),也會給公民贏得好名聲。但假如是可以儲藏的東西,而且一經持有,以後就會有用,那麼懲罰拿走這些東西的人,不僅不是可鄙的,反而是公正的。從這一點就可以清楚地看到,誰從別人的財產中拿走了和前一種相類的東西,就不應該像拿走了有價值東西的竊賊那樣,受到懲罰。為此,雅典客人舉了水果和相似的東西為例。 8.10、〔846d-847b〕然後他又離題來談技藝和手藝。他解釋說,公民必須干一行適合於自己的特定技藝。隨便哪個人為了取樂、消遣或虛榮心,要從一種技藝轉到另一種技藝,這一點又談不上必得如此,也不是不勝任干第一種技藝,或者沒有明顯的借口或原因,那麼城邦的管理者就必須要阻止他。如果城邦管理者應該為此需要懲罰他(跳槽者),那管理者就要懲罰他,並課以罰款。因為毫無來由地從一種技藝轉變到另一種技藝,這乃是在恰當管理中混亂和敗壞的強大原因。雅典客人就此進一步談了一大通,還談了對這種行為的罰款。 8.11、〔847e- 848c〕然後他〔親自〕描述了對公民來說不可或缺的供養。他說,城邦的統治者必須牢牢控制這個方面,而且那些建立傳統的人再怎麼重視都不為過。相反,他們應該在傳統中制訂一些法規,來解決這個問題。這些法規包括供養公民本人,然後供養他們的奴隸,接下來是他們的牲畜,最後才是【交換】剩餘的東西--他們願意互相慷慨提供的東西。 8.12、〔848c-849a〕然後他描述了敬神的場所問題,以及公民為了某種公共利益--如市場交易--而集會的問題。因為城邦的立法者和統治者必須在這個問題上,引導公民的注意力。 8.13、〔849a-850c〕然後他解釋說,同樣需要研究買賣問題,好讓公民恰當地做買賣;身體、住所、寺廟、戰爭以及諸如此類所需的物品問題,也同樣需要研究;接下來就是合約、【戶籍】登記、儲蓄、債務和契約--因為立法者也許得關心所有這些方面。雅典客人在這一卷的末尾對這些事情做了穩健的討論,誰反思了他所指出道路,誰就會搞清楚它,還會認識到他的意圖,也就是我們提到過的。 第九卷 9.1、到這一點為止,他討論了禮法的根基,還討論了立法者必須關注的那些問題,而絲毫沒有略過什麼,也就是沒有忽視規則和根基。 9.2、〔854b-c〕接下來,他在這一卷中開始解釋那些用來潤飾的東西;解釋那套法律和那些東西,而那套法律和那些東西乃是那些根基的必然結果。他解釋說,這種城邦的良民不可能摒棄與這些分外之責和這些結果相關的事情,因為自由民總是自願遵守,而奴隸卻必得受命才遵守。高尚的法學家(legist)必須徹底關注那些給傳統增色的東西,把它們建立起來,好讓高尚的公民以自覺自愿的尊奉來依附於它,並因此而會變得善良(good)和幸福。雅典客人舉的例子是參拜和修建聖地,以及同高尚的民族打交道。 9.3、〔854c-855〕然後他談到,應該對那些邪惡的人所犯的罪進行處罰,因為他們不敬重做禮拜的地方,也不敬重祖先和統治者。雅典客人說,這樣的事情要交給法官來做,好讓罪犯受到應得的諸如鞭打、殺頭、罰款或示眾之類的懲罰。 9.4、〔855a〕然後他解釋道,受到任何這類懲罰的那些人,如果他們的孩子和親屬和他們劃清界限,且不和他們來往,這就很受人讚美,那些孩子和親屬在城邦中就應得到尊榮,因為這表明他們具有良好的自然習性。雅典客人談到,誰反對這類鞭刑和懲罰,也就是不讚許這些東西,這就會對傳統帶來巨大的危害,其危害之深,有甚於交戰中的敵人。 9.5、接下來他又描述了遺產問題的一個方面,即,如果一個在本國長大的人,在以前由老年人掌管的事情上,比那些老年人更適合,那就把那件事交給他。而如果老年人去世了,後者就取而代之。 9.6、〔857a-b〕然後他開始總結懲罰和贖金的問題。他以盜竊和其他事情為例。如果盜賊雙倍返還他所偷的東西,並表示懺悔,就不會給他處以監禁和鞭打的刑罰。雅典客人還接著舉了其他例子。 9.7、然後他解釋說,當人們善良而高尚的時候,他們就根本不需要傳統和法律了,而且他們也會非常幸福。只有那些道德習性既不健全也不恰當的人,才需要法律和傳統。他進一步提到了公民們在古代習俗中所發現的頌歌,他們在詩人的說法中、在大眾習俗中,在著名的格言中,也發現了相似的頌歌。這些頌歌減少了他們對立法者的需求,凈化了他們的道德習性,讓他們受益非淺。 9.8、〔860d-863a〕然後他進一步談到了有意地和蓄意地作惡,以及由於自然習性使然而非蓄意作的惡。他談到,這些東西都與傳統不協調(harmony),反而要危害傳統、敗壞城邦事務。他說必須對這兩類惡行施與處罰。他花了很大篇幅來談某些公民對其他人所施與的傷害,究竟是故意的,還是無心之過,抑或事出必然。他談到了對這些人所適用的法規,而這些法規都是那些人十分熟悉的。他還解釋了那種與正義、不義相關的觀念,那種觀念還與其他一切屬於部分有意部分無意發生的事情相關。 9.9、然後他開始解釋另一個觀念,這個觀念一旦懂得,就極為有益,即:正義就是高貴。那麼,是不是所有正義的行動及後果都是高貴的呢,抑或不是高貴的?也就是說,對罪行的報復(retaliation)和懲罰,也是正義的【內在】要素;如若看看這些行動本身--殺頭、鞭打、罰款以及類似的東西,也許就會發現,它們本身並不是高貴的。他舉的例子,是說某人搶奪了一處做禮拜的地方,就被抓起來了,挨了鞭刑或死刑。他大量地談論了故意的和無意的東西,這些東西即有高貴的,也有卑賤的。他在這些問題上的主要目的,是要以他所說的話來解釋,某個人出生並成長於某個傳統之中,他【除了該傳統而外】對其他東西一無所知,並且只做傳統所要求的,這種人究竟是不是高尚的,值不值得讚頌(因為人們對此一直以來都有極不相同的看法),以及對於並非蓄意、而是由於其自然習性而犯罪的人,是否要加諸懲罰,假設這種懲罰要麼是直接的,要麼是未來。我以性命擔保:這種觀念乃是十分有益的,如果它得到了真正的闡明的話! 在他的闡述中間,在各個不同地方都進行了不明言(tacit)而又不連貫的討論--他正是通過所有這些來表明:隨便哪個人,只要他有能力深思熟慮,有能力避免卑賤的事情,但他卻沉淪(neglects oneself)到了那種天生就傾向於干受人譴責事情的人的程度,那他可能遲早要為他所乾的一切事情而受到懲罰。 9.10、〔874d-882c〕然後他解釋了那些懲罰【方式】,並根據罪行的種類來予以劃分,這與他們那個時候眾所周知的情況是相一致的。 結論 阿布o納撒爾o阿爾法拉比說:"這部書到我們手中,就這麼多了,我們想方設法去把握它。我們反思了它,匆匆翻閱一過,提煉出它的那些觀念,也就是我們所領悟到的,以及我們所知的那位聰明人〔柏拉圖〕打算要解釋的觀念。興許,他在我們由之提煉出這些觀念的那些說法中,曾寄予了數倍於我們所提及的許多微妙而雅緻的東西和許多有益的觀念。不過,他的確曾打算解釋我們所提出來的那些東西。我們這樣做,期待著回報和美名"。 他【按指阿爾法拉比,下同】說:"該書還有幾卷,我們未曾抄錄下來"。 他說:"人們對該書的卷數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說有十卷,而有的說有十四卷。但只有我們討論過的那幾卷傳到了我們手上"。 這就是崇高的、偉大的和神聖的柏拉圖--願他安息--所著的《禮法》,由"大師"、"第二導師"阿布o納撒爾o穆罕默德o伊本o穆罕默德o伊本o塔克汗(Abu Nasr Muhammad Ibn Muhammad Ibn Tarkhan)闡明,願真主凈化他所珍視的靈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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