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律服務未開墾的最後沃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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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呂 鑫 浙江工業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福利與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來源:律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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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 今日導讀 2016.3.18 來自法律博客

隨著《慈善法》在本次人大的通過,我國慈善事業的發展即將進入全面法治階段,而這不僅將有力地促進慈善事業的發展,也將深刻影響到與之相關的各行各業,就法律服務行業而言,慈善事業也將深深地影響到法律服務行業的格局,如何在這一領域搶佔先機和制高點,應當是所有富有遠見的法律服務者將要考慮的問題。

一、政府、商業、慈善:發達國家法律服務的三大領域

事實上,從當今發達國家的法律服務加以分析,可以發現法律服務的對象已經從傳統的政府和商業領域拓展到第三部門,即以慈善為代表的非營利領域。

慈善作為重要的法律服務領域,這一趨勢的源起雖然可以追溯到英國十七世紀初,早期慈善法的制定和慈善信託的興起。但真正呈現出爆髮式增長的則應當是二十世紀中葉的美國,隨著二戰結束之後所帶來的穩定環境,以及美國國民整體財富的增漲,慈善活動的參與人群不斷增加,政府也將慈善視為重要的社會財富再分配手段,通過完善《國內稅收法典》(IRC)等重要的慈善立法,以免稅等方式對慈善事業予以大力支持,這就使得慈善活動的規模不斷擴大。

時至今日,美國每年的慈善捐贈穩定在3000億美金左右,這意味著美國慈善事業規模「僅僅次於世界上少數幾個國家經濟體」,而這與其擁有(世界上最多)高達140萬家專業慈善組織的積极參与和奉獻是密不可分的。

而隨著慈善立法的完善和慈善事業的發展,慈善法律服務的需求也日益增加。從傳統意義上來說,慈善法律服務主要集中在慈善信託等民事領域,但隨著慈善主體形態的多樣化,以及慈善稅收減免等優惠的出現,法律對現代慈善組織的專業化要求越來越高,這就使得慈善機構和組織往往難以勝任相應的法律工作,由此也使得法律服務行業越來越深的介入到現代慈善事業之中。

從起初出現專門從事慈善法律服務的律師開始,直至現今專業的慈善法律服務律所不斷湧現,事實上,即便是在那些傳統的著名法律服務機構,其慈善法律服務的比重也呈現出不斷上升的趨勢,最終使得慈善與政府、商業成為現今發達國家法律服務行業的三大服務對象。

二、慈善法律服務的主要內容

如果說慈善法制的不斷完善使得其越來越呈現出專業化的特色,那麼相應慈善法律服務的內容主要有哪些呢?對此,通過比較各國慈善立法和法律服務,可以發現其服務內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四塊非訴業務。

第一,慈善實體的成立。

現代慈善實體(Charity Entity)的形式日趨多樣化,其不僅包括了傳統的慈善信託和慈善組織,隨著商業化運營模式的引入,現代慈善實體還還包括諸如社會企業、風險慈善(Venture Philanthropy)等諸多模式。而不同類型慈善實體的成立往往有著完全不同的法律要求,因此就需要法律服務機構為慈善活動的參與者提供相應的建議,以最為合理的形式開展慈善活動,並相應協助完成慈善實體的設立。

第二,免稅資格的獲得。

慈善實體的成立往往並不能立即獲得免稅資格,這需要慈善實體進一步向稅務部門提出申請,而根據各國慈善立法的規定,稅務部門往往需要慈善組織完成複雜的稅收減免許可申請,以美國《美國稅收法典》為例,根據其170條和501(c)(3)條所申請成立的慈善實體需要填寫相應的表格,其內容不僅細緻其程序也非常嚴格。對於缺乏相應申請經驗的慈善活動參與者,尤其是在遇到相應申請難題時,就往往需要向有經驗的慈善法律服務業者尋求幫助。

第三,慈善募捐的開展。

慈善事業的開展有賴於大量資金,而除了創設投入之外,開展慈善募捐往往是多數慈善機構獲得資金的途徑。然而慈善募捐的開展往往有著嚴格的法律要求,除了慈善實體本身需要具有慈善募捐資格以外,各國往往對慈善募捐的開展採取了相應的事先監督,要求其必須在開展前提出許可或備案,而基於各地往往有著更為細緻的慈善募捐條例,對慈善募捐的方式、時間和地點等設定了更為細緻的要求,這就使得慈善募捐的開展往往需要對相關法律法規有著明細的認識,否則很有可能存在違法等問題。

第四,慈善捐贈的使用。

慈善實體即便通過募捐獲得大量捐贈收入,但其捐贈也並不可以胡亂使用。對於慈善捐贈的使用往往也是慈善立法的重要內容,這其中不僅包括對慈善捐贈使用的成本控制,如對於人員成本尤其是各類「職業募捐者」(Professional Fundraiser)的控制,還包括在慈善捐贈使用中對於支出的各種管理,諸如其年度支出要求往往在各國慈善立法中都有相應規定。

而隨著現代慈善事業採取商業化的運營,慈善捐贈越來越多的被投入到商業領域,以獲得相應的回報進而繼續開展慈善活動,慈善法也很快對此作出了相應的規定。而以上這些內容往往遠超出普通慈善參與人的能力範疇,這也使得其相應需要大量專業的法律服務。

當然,除了以上非訴業務外,現代慈善事業由於涉及到諸多的資金募集、使用和餘額等問題,其訴訟業務也不斷的增加,但其和以上非訴業務一樣,都具有專業化的特徵,這就需要法律服務行業必須有著充分的準備方能勝任。

三、《慈善法》生效後對我國法律服務行業的挑戰與機遇

就我國當今的慈善法律服務而言,其規模仍然較小,而其原因具有多重性:第一,我國原有的慈善立法不夠完善,慈善活動往往遊離在法律之外。第二,慈善組織的類型以中小型為主,大型的慈善基金會數量仍然有限,而前者缺乏購買法律服務的能力,後者數量較少也限制法律服務的規模。第三,我國慈善事業的規模也仍然有限,雖然今年來已經突破千億,2014年達到1042.26億元的規模,但其仍然集中在官辦和大型慈善組織。

但隨著《慈善法》的實施,慈善信託和慈善組織的設立逐漸放寬,慈善稅收的減免也有望進一步落實。如若以上內容能夠實現,我國的慈善事業必將實現跨越式的發展,而相應的慈善法律服務也將爆髮式的增漲。為此,慈善事業必將成為今後我國法律服務行業的沃土,其競爭也相應的將趨於激烈。

而為了應對如此的挑戰與機遇,作為法律服務行業有必要積極準備和搶佔先機,具體來說:一方面,有必要進一步研究慈善相關立法,對其中的相關細緻內容做相應的前期研究;另一方面,有必要進一步培養專門的慈善法律人才,從專業化的角度解決相關法律問題。當然,法律服務行業也有必要積極投入慈善活動,從實踐中發現問題,進而為慈善事業的發展更好的提供法律服務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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