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法律價值的衝突與協調

摘 要:法律作為一種客觀存在,無論從法理角度還是從實踐生活層面都具有舉足輕重的價值和意義。但因其內在和外在價值的多樣性和層次的繁雜性,使得不同的法律價值之間存在不可避免的衝突,而作為人們社會生活的基本規範實體,法律應當在各種價值衝突中作出協調選擇,從而實現社會利益的最大化。本文從法律價值的含義出發,最後歸結到具體制度中法律價值衝突的協調,但僅為泛泛而談,仍需要進一步的探討。 中國論文網 http://www.xzbu.com/7/view-4971251.htm 關鍵詞:法律價值;衝突;協調 一、法律價值的含義 (一)價值的含義 價值,從詞義上說,是在人們的觀念和社會生活中用以判斷事物或行為的標準,一般是指客體對主體的生存和發展的效用。經濟學上的商品價值概念,主要指物化了的人類勞動,勞動是一切價值的基礎。在哲學上,根據馬克思的觀點:「價值這個普遍的概念是從人們對待滿足他們需要的外界物的關係中產生的」;「是人們所利用的並表現了對人的需要的關係的物的屬性」+①。可以看出,價值首先是一個關係範疇,其所表達的是一種人與物之間的需要與滿足的對應關係,即事物(客體)能夠滿足人(主體)的一定需要。綜上所述,價值是標誌著人與外界事物關係的一個範疇,它是指在特定歷史條件下,外界事物的客觀屬性對人所發生的效應和作用以及人對之的評價。 (二)法律價值的含義 對於法律價值問題的研究,是法理學的重大課題之一,從一定意義上來說,法律本身就是一個價值系統,反映一定的價值關係。其中法律價值概念應是價值的一般概念在法學研究中的具體應用,而對其的研究也是古往今來法學家們著力探究的一個學術問題。早在古希臘時期的柏拉圖就使用過「法律價值」這一概念。到了近現代,「法律價值」這一概念被大量地使用。自然法學、哲理法學、存在主義法學、社會法學、綜合法學、政策法學等等法學流派,都對法律價值提出過自己的觀點。 自然法學也被稱為價值法學,不論是古代的純自然意義上的自然法學、中世紀的神學主義自然法學、近代的理性主義自然法學,還是當代的復興自然主義法學,所關注的都是制定法背後的法律價值問題。+②哲理法學派的代表人物是康德和黑格爾,康德把法律價值看成是法律的理想境界,認為法律價值是相對的,它屬於應然領域,並且只能由個人的信仰去把握。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一書中談到實在法存在的必要性時說:「這些法律既然按當時情況都有其意義和適當性,從而具有一般歷史的價值,所以它們是實定的,又是暫時性的。」另外,存在主義法學、社會法學、法律政策學派、綜合法學、西方法學界等都從不同角度對法律價值的概念進行闡述。 在現今理論界,有的學者認為,法律價值標誌著法律與人的關係,這種關係是法律對人的意義、作用或效用,以及人對這種效用的評價。因此,法律價值概念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含義:第一,法律對人的作用、功能或意義。第二,人對法律的要求和評價。+③還有的學者認為,法律價值是一定的社會主體對包括法律在內的法律現象的需要的關係。這就是法律的存在、屬性、功能、內在機制以及人們對法律要求或需要的關係,這種關係正是通過人們的法律實踐顯示出來的。 綜上所述,結合價值的一般概念,具體到法律價值來講,是指在作為客觀存在的法律與作為主體的人的關係中,法律對一定主體需要的滿足狀況以及由此所產生主體人對法律的評價。同時對於法律價值的內涵理解總是寓於公平、正義、自由、效率、秩序等等的觀念之中。 二、法律價值的衝突 從法律價值的理論體系來看,作為具有相當主觀成分的內涵和外延,相互之間的衝突不可避免,也可以說法律價值本身就是一個內部相互衝突,並在衝突中尋求協調的價值系統。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法律價值主體的多樣性是造成法律價值衝突的主要原因。法律價值體現的一方面在於作為主體的人對於客體法律的評價,由於特定社會發展的總體需要和具體語境不同,人們所面臨的生存與發展的具體環境不同,人們所關心的問題也就自然不同,所產生的法律價值評價也相應不同。同時,由於主體所呈現出的多樣性,與人的主觀意志密切聯繫,所以,對法律的價值判斷與對法律的事實判斷不同,前者主要依賴邏輯推理的方式加以把握,後者則主要依靠分析和描述的方法,也因而造成法律價值的衝突。 (二)客觀現實條件也決定了法律價值的衝突。正如馬克思主義所指出的,人們在社會生產和生活中的地位、角色不同,決定了人們之間的利益區別和差異,也就決定了人們之間對法律價值的不同看法和要求。另外,文化背景之間的差異,宗教、道德觀念的衝突都可能構成法律價值衝突的原因。 同時,基於法律語言本身的模糊性、法律適用過程中的不同理解等等原因,都可能造成法律價值在理解上的衝突。 三、法律價值衝突的協調 理論和現實都需要在相互衝突的法律價值之間進行選擇。儘管衝突是必然的,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人們可以任意選擇需要法律維護的價值。法律價值的選擇是在一定的標準、原則和程序中進行的,是建立在廣泛的協商、對話、說理與論證的基礎上的。下面主要從具體的法律制度中探究法律價值衝突的協調: (一)自由和秩序的協調。馬克思曾說過:「法典是人民自由的聖經。」從民事關係來講,法律通過對公民民事權利的設定來保障權利人一定範圍內行為的自由。但反過來講,法律制度的設立本身就是一種秩序,為權利人設定必要的權利內容也是對秩序的維護,也即在法律規範的設計上,一方面在充分尊重他人權利的同時,賦予其行使權利的自由,另一方面要求權利人必須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行使權利,保證法律制度運行的必要秩序。因此,很多法律制度本身即可以看做是為了解決自由和秩序法律價值衝突的平衡設計。 (二)公平與效率法律價值衝突的協調。在法律上,公平可以看成是社會權利和義務的一種特定的分配形式。法律價值有多方面,其中公平是必不可少的。有學者指出:「對於任何法律制度而言,離開了規則公平或制度公平,就不可能最大限度的實現社會正義。」+④相應的,也應看到效率也是一種重要的法律價值。衡量法律的效率價值主要因素在於:法律規範實施的結果符合立法目的,法律作用的結果客觀上保障並促進了生產力的進步和發展,被制約的社會關係處於穩定狀態,法律能最經濟、最便利的實施。在實踐中,法律要實現公平和效率價值取向的統一存在一定的困難。主要在於,法律效率的最大化往往以犧牲一定的公平為代價,而為實現公平又不可避免的影響到效率的達成。但作為人民群眾社會生活的基本準則,法律制度的設計需要兼具公平和效率價值取向,來達到兩者統一。以民事制度來講,如在民事訴訟活動中,對舉證期限的規定,一方面為實現公平,規定雙方當事人有一定的時間提交證據維護自身的權利,另一方面對期限進行限制來保障訴訟活動的效率,因此,對該期限的確定就是在一定程度上對公平與效率的協調。 (三)不同群體利益價值衝突的協調。法律價值的衝突不僅體現在不同的價值之間,在同一價值區間內,在不同群體之間分配時也會產生衝突。如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衝突,權利人的利益與其他人的利益衝突等等。這裡主要探討具體法律制度中對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衝突的具體協調性規定。 就知識產權制度來講,知識產權人的壟斷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是知識產權法對相關利益進行平衡的重心,是國家平衡知識產權人的壟斷利益與社會公眾接近知識和信息的公眾利益,以及在此基礎之上更廣泛的促進科技、文化和經濟發展的社會公共利益關係的制度安排。從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產生的歷史沿革來看,這種制度,一開始就是作為平衡和協調知識創造者和使用者的利益關係,平衡知識創造者的壟斷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制度安排而出現的。正如有學者指出的,「一個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從其立法目的到具體的規範安排都是在壟斷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保持必要的張力,以解決沒有合法的壟斷就不會有足夠的信息生產出來,但是有了合法的壟斷又不會有太多的信息被使用的難題。」+⑤確實,知識產權法就是在知識產權人的壟斷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在此基礎之上廣泛的社會公眾利益之間的一種利益分配、法律選擇和整合。在整個知識產權制度中,立法很明顯地分為兩塊,即專有領域和公有領域,確定專有領域和公共領域的界限,需要考慮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程度與知識產權人為社會所做的貢獻。知識產權法律賦予了知識產品創造者一系列專有權利,以保障知識產權人因其創造性勞動成果對社會的貢獻而應當獲得的利益;同時,為了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知識產權法對知識產權這一專有權又作了一系列的限制,如對保護期限的規制等。實際上,不僅是知識產權法,其他法律制度的規定也是不同主體利益平衡的結果。 法律價值的衝突不可避免,同時,對其衝突的協調也舉足輕重,應看到法律價值衝突的協調是一個各方利益平衡的過程,會因不同的歷史條件、客觀現實而有不同的協調設計,是一個不斷發展的過程,對其的研究也是不斷發展的,仍需要時間的演進而不斷推進。 [注釋] ①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 ②王振東:《現代西方法學流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③嚴存生:《法律的價值》,陝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④劉翰主編:《21世紀的亞洲與法律發展(上卷)》,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⑤古祖雪:《國際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參考文獻] [1]付子堂:《法理學初階》,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王振東:《現代西方法學流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3]許章潤主編:《薩維尼與歷史法學派》,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4]馮曉青:《知識產權法利益平衡理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5]張玉敏:《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6][美]蘭德頓、波斯納著,金海軍譯:《知識產權法的經濟結構》,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作者單位:山東省菏澤經濟開發區人民檢察院,山東 菏澤 27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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