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辯護詞 (無罪)

交通肇事罪辯護詞 (無罪)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廣東某某律師事務所余某某律師接受被告人某某親屬的委託,依法擔任其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的辯護人。經全面分析本案的證據,結合本案的客觀事實,辯護人認為公訴人對被告人某某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不成立,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對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後果,沒有主觀上的過失。

我國《刑法》第十六條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在省道上正常行駛,無法預見到受害人會越過省道中間隔離設施橫穿,顯然這起交通事故屬於被告人「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依法應當不構成犯罪。

我國《刑法》第十五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即過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與「過於自信」的過失。本案中被告人在深夜23時省道上正常駕駛車輛,且省道中間由混凝土隔離設施,被告人認為行人不會越過隔離設施橫穿省道,這屬於對交通規則的正常理解

根據「主客觀一致」的刑法歸責原則,若構成交通肇事罪行為人主觀上應當有過失,而本案中的被告人對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主觀上沒有過失,因此被告人楊×的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二、被告人沒有降低車速的行為,與本交通肇事沒有刑法上的因果聯繫。

我國《道路安全交通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夜間行車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到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但是被告人在限速70公里的省道上以60公里時速行駛,已經適當降低了行駛速度,顯然不存在過錯。而且,該「應當降低行駛速度」僅僅是一種倡導性規定,並沒有在《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規則(試行)》中予以歸責,交警部門據此認為被告人存在過錯顯然過於牽強。

客觀上講,沒有被害人橫過省道中間隔離設施,,即使被告人沒有降低速度甚至存在超速,就沒有本次交通事故,這說明被害人嚴重違反交通規則橫過有混凝土隔離設施的省道,才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

三、交警部門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交警部門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刑事偵查卷宗第23頁)已經查明事故發生的省道上存在「混凝土隔離」,而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遺漏了該對被告人極為有利的證據,顯然屬於「事實不清」。根據《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規則(試行)》七十條將「行人跨越道路隔離設施橫過公路的」列為「行人嚴重過錯行為」,因此只有在被告人也存在「嚴重過錯行為」的情況下才構成「同等責任」。本案中被害人(行人)存在「嚴重過錯行為」,而被告人(肇事司機)僅存在子虛烏有的沒有「降低行駛速度」這種輕微過錯,根據責任劃分均衡原則,顯然被害人應該承擔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

本案中,交警部門不是適用《道路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而是錯誤適用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完全罔顧事故發生路段屬於有道路隔離設施的「禁止通行」路段而不是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限制通行」路段,從而造成事故認定嚴重錯誤。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明顯錯誤,且在法庭質證中辯護人不予認可,依法不應當作為定案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第4條規定中要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不妥的,不予採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依據」,這也說明人民法院有查明真實案情。

綜上所述,被告人某某主觀上沒有過失;客觀上被告人子虛烏有的沒有「降低行駛速度」行為與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此外,交警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明顯錯誤,且在法庭質證中辯護人不予認可,建議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某某無罪。

辯護人:余某某律師

二O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參考法條

一、《刑法》

第十五條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第六十二條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第六十三條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三、《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規則(試行)》

三、行人嚴重過錯行為

70.法條第63條.行人跨越道路隔離設施橫過公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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