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不夠了,要「特區」了?

2017年12月1日,某報發表熊文釗、多傑昂秀的文章《推進中央與民族自治地方關係法治化》,加上11月24日他們發表的《準確把握中央與民族自治地方的一體多元格局》,很顯然有些人對目前自治區的權利感到不滿意了,想要更「高度自治」了。

在《準確把握中央與民族自治地方的一體多元格局》中他們提出民族自治地方有政治、經濟和社會管理方面的自治權;在《推進中央與民族自治地方關係法治化》則更明確地提出:

中央與民族區域自治地方關係的法治化路徑,在於將《民族區域自治法》這一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核心規範,提升到中央與民族自治地方基本法的憲法地位。

為何要這麼做,原因就是邊疆分裂主義者的離心傾向:

回溯歷史,中國認同遭遇的挑戰和指責,都與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不完善息息相關。一方面,邊疆分裂主義者以沒有得到充分的權利保障為由,藉由「民族的區域自治」主張民族自決與獨立,國家認同由此面臨離心的傾向;另一方面,我國民族關係深受傳統二元對立思維和西方式民族國家模式的雙重羈絆,「一族一國」和「以族統國」的論調長期存在。

那如熊文釗之流的民大學者們為了應對這種離心傾向開出了什麼藥方呢?當然是同意他們呀!他們是要迎合分裂主義者的主張:

第一,明晰中央與民族自治地方的關係性質。從法律規範上進一步明確民族自治地方權利屬性,使中央與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關係互動接受基本法的約束。

第二,根據公共事務性質確立中央與民族自治地方的各自事權範圍。

民族自治地方享有以下自治事權:政治方面的自治權,有立法自治權、變通執行或停止執行權、語言文字自治權、人事管理自治權、公安部隊自治權等;經濟方面的自治權,有經濟建設管理自治權、自然資源管理自治權、企業事業管理自治權、對外經濟貿易管理自治權、地方財稅管理自治權、金融建設管理自治權等;社會管理方面的自治權,有民族教育管理自治權、民族文化管理自治權、民族科技管理自治權、民族醫藥衛生管理自治權、民族體育管理自治權、人口管理自治權、環境管理自治權等。而對於中央與民族自治地方之間存在的公共事權,應當遵循協調與協商的原則。

第三,在基本法中確定地方自治機關在組成、任期、職責許可權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內容。

第四,明確中央對民族自治地方的職責。強化國家上級機關對民族自治地方的「照顧」「優惠」「幫助」「指導」「鼓勵」「減免」「扶持」「尊重」等職責,使其更加具有法律的確定性。相應地,也應當明確民族自治地方對中央的職責和義務。

第五,構建基本法的解釋制度。法律具有保守性和滯後性的特徵,對於由立法缺陷、法律漏洞和社會變遷引起的爭議,需要通過法律解釋的方法予以解決。根據中國現行體制,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當成為憲法性法律的釋法主體。

第六,建立中央與民族自治地方在職權糾紛與利益糾紛等方面的爭議解決機制。在這方面,建立違憲審查機制是有效解決中央與民族自治地方糾紛爭議的重要憲法保障機制。

其中第二點很多這個權那個權,翻譯一下吧:政治方面的自治權,有立法自治權、變通執行或停止執行權、語言文字自治權、人事管理自治權、公安部隊自治權等(建立政教合一政權、執行沙里亞法、使用阿拉伯語、提拔信教官員、設立宗教警察);經濟方面的自治權,有經濟建設管理自治權、自然資源管理自治權、企業事業管理自治權、對外經濟貿易管理自治權、地方財稅管理自治權、金融建設管理自治權等(修宗教設施、搞宗教認證、接受外國資金、搞伊斯蘭金融);社會管理方面的自治權,有民族教育管理自治權、民族文化管理自治權、民族科技管理自治權、民族醫藥衛生管理自治權、民族體育管理自治權、人口管理自治權、環境管理自治權等(宗教教育代替現行義務教育、宗教文化傳播、敞開了生孩子)。

看得出來,這些要求就是要把自治區的權利擴大到如港澳這樣的特別行政區的程度,甚至超過了蘇聯的加盟共和國的許可權範圍。所謂基本法,不就是中央和港澳特別行政區之間才有的?中央對民族自治地方「照顧」「優惠」「幫助」「指導」「鼓勵」「減免」「扶持」「尊重」等職責,地方對中央的義務則是一筆帶過,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所謂人大解釋基本法,不就是現在港澳特別行政區的做法?建立違憲審查機制來解決中央與民族自治地方,是要讓民族自治地方與中央平起平坐,簡直是豈有此理。中央只有給錢的義務,沒有管轄的權力,中央和民族自治地方有了糾紛還要搞個「違憲審查」,這個就是要把自治區升級到港澳特別行政區或者前蘇聯的加盟共和國的級別,甚至有過之無不及。看看香港「佔中」的亂象吧,這些人想把民族自治地方也變成那樣嗎?某些人吶,在要好處、要權力的時候特別積極,條條款款都寫得一清二楚;但一說到要承擔的義務、責任的時候,卻又含糊其辭、一筆帶過。權力、資金必須要,責任、義務不承擔,這世上哪裡有這麼好的事兒?

說白一點,全文的主要主張:鼓吹聯邦制、鼓吹建立地方武裝、抗拒法制統一與政令暢通。鼓吹分裂、包藏禍心的惡徒存在很正常,但是鼓吹分裂、包藏禍心的文章可以公開發表,則極其不正常。

少數民族的各項權益有《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城市民族工作條例》專門加以保障和落實,而生活在少數民族自治地區內的兩億多漢族人的各項權益又該怎樣保障和落實呢?這一點,在中國法律中始終是盲區!在特權保護下、耗費大量人力財力培養出來的名族精英,除了從事分裂活動,好像沒幹什麼好事。是想靠搞分裂來體現自身的存在價值嗎?

《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強調:「全黨必須自覺服從黨中央領導。」十九大報告指出:「保證全黨服從中央,堅持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是黨的政治建設的首要任務。」這是堅持黨的領導、維護黨中央權威的基本要求。黨中央作出的決定和決策,全黨都必須無條件執行,一心一意、認認真真抓好落實,決不能三心二意、陽奉陰違,決不能打折扣、做選擇、搞變通。沒有中央權威的地方,或是中央權威衰落的地方,國家就會處於分裂和混亂狀態。有些人見到國家賦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行政執法權,心裡就按捺不住了,要跳出來挑戰中央權威了。

習 總 書 記 在2014年的中央民族工作會議上指出:「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要做到「兩個結合」。一是堅持統一和自治相結合。團結統一是國家最高利益,是各族人民共同利益,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前提和基礎。沒有國家團結統一,就談不上民族區域自治。同時,要在確保國家法律和政令實施的基礎上,依法保障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權,給予自治地方特殊支持,解決好自治地方特殊問題。而是堅持民族因素和區域因素相結合。民族區域自治,既包含了民族因素,又包含了區域因素。民族區域自治不是某個民族獨享的自治,民族自治地方更不是某個民族獨有的地方。這一點必須搞清楚,否則就會走到錯誤的方向上去。」

上述標紅的文字,某些心懷鬼胎之徒,應當明白其中的意思。

2017年10月11日,寧夏政府網發布的《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寧政發〔2017〕80號》中明確提到:「為了維護法制統一,確保政令暢通,進一步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營造法治化便利化營商環境,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政策精神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對現行有效的規範性文件進行了清理。」

維護法制統一,確保政令暢通,十二個字,意味著什麼?

事實上,某些人從未停止企圖分疆裂土、搞國中之國的野心,無時無刻不在想著通過日拱一卒的方式讓江山變色!其狼子野心、昭然若揭!

鞠躬盡瘁為國憂,華夏復興望君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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