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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法律談判四

原文地址:談談法律談判(四)作者:榆林頭人

刑事辯護中,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親屬時也有一種談判。他們除了向你諮詢問題外還會向你提訴求。你對這些要求的答覆往往決定是否建立委託關係。我們能做到那些,那些又是我們不能做到的,要向他釋明。一面盡量想法讓他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一面要對其不可能實現的訴求做解釋。使其明白其訴求客觀上沒有可行性。

有的當事人會直接提出「訴辯交易」。一般是體現在是否認罪上。他們自己會提出何罪可認,何罪不可認,認了是什麼結果,或者是想達到什麼結果。法院有時候也會提出這樣的意思。讓某當事人認罪,或者是認那條罪,那麼可以在刑期上考慮輕點兒。偵查階段初次會見一般談不到這樣的問題。如果時機合適可以談,但我們不能強加於他。一定要曉以利害。因為認罪律師不能代理。可以告訴他們「技巧性」的認罪。如該行為的性質在法律如果是犯罪,我就認;如果不是,請法院依法裁判。

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屬於定性方面的認罪。有時候律師、檢察官還在爭論。只不過現實中,法院以傳統觀念就這麼審,就按有罪定了。要較真的話,那還真不一定能定。搞專業的人都搞不清的問題,非逼著讓被告認罪,確實是挺難為被告人的。因為被告大多是不懂法的,現在新罪名也多。有時候連錯不錯都不知道,更何況罪與非罪了?界限都不是十分清楚的。這個認罪應當表明:如果說一個搞法律專業的人認為這是犯罪的話,那麼我認罪。如果我懂得這是犯罪,可能就不這麼做了。現在有好多新型罪名,律師也是第一次遇到,法官也沒有辦過,非讓被告認罪。專業人士還在爭論,就讓被告人認罪,認了,將來案子就不好申訴。

再就是事實上的認罪。看有沒有這個事。有沒有要看證據。如張某猥褻兒童罪,就屬於事實上認不認罪的問題。關鍵的事實證據是有沒有摸這個女孩兒?要是摸了,肯定夠罪。他也知道這是錯的,是犯罪,都清楚。那麼就是有沒有這個事的問題。在事實上讓他認罪,可明顯證據不足。要是法院說:如果認罪,在量刑上會從輕考慮,比如判緩刑。那就把這些都給被告人講清楚。有的罪名當事人不是很計較。有的罪名就不行。像這個罪名,五十多歲的人,又是在農村,認了這個罪一輩子都抬不起頭。後半輩子簡直就生不如死了。最後要由其本人定。

律師和公訴人也有談判。檢察院的起訴、抗訴也會覺得有些不是很充分,但是又不能撤。所以會給律師商量好,庭上不要太較真兒,避免刺激,法院判個什麼就是什麼吧。法院也願意這樣,你們都別讓我為難。這是中國的現實。司法審判不獨立。

律師在辦案過程中會遇到相關證人,如果是律師找來的證人,首先要告知其法律風險。告知過程中也是談判。要讓證人明白擁有的權利,應負的義務和作證的風險。避免為了救一個害了另一個。這也是中國證人保護制度極不完善造成的。而且我們現在的社會,政府沒有公信力,律師還有什麼公信力?

刑事案子的法律談判貫穿始終,涉及方方面面的。所以說法律談判的概念是個大概念。也是讓律師有這個意識。認為辦刑事案子就不涉及談判問題了。不是那麼回事。應該要有個大的法律談判意識。

至於談判的技巧就不想說什麼。我覺得三十六計,孫子兵法,講的都很好。像什麼不戰而屈人之兵,兵不血刃等都是最高境界。一句話,談判就是讓你的意思被別人接受。看著是個說服,說服本身就是你代理的利益或者說委託人的利益就實現了。談判成功有的是說服,有的是壓服的,有的是妥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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