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衛視《非誠勿擾》商標案再審翻案,孟非不用「緣來」兩字了!(附判決書全文)

江蘇衛視《非誠勿擾》商標案再審翻案,孟非不用「緣來」兩字了!(附判決書全文) 2016-12-31 問水 審判實務 審判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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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上午9點30,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徐春建敲響法槌,金阿歡狀告江蘇電視台《非誠勿擾》欄目商標權糾紛再審案公開宣判。廣東高院再審作出判決,由於涉訴商標用於不同的服務類別,不會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江蘇電視台不構成侵權。跨度三年、備受矚目的「非誠勿擾」案塵埃落定。

廣東高院認為,江蘇電視台對被訴「非誠勿擾」標識的使用,從客觀使用情況和主觀意圖來看,屬於商標性使用。被訴《非誠勿擾》節目作為一檔以相親、交友為題材的電視文娛節目,其服務目的在於向社會公眾提供旨在娛樂、消遣的文化娛樂節目;憑節目的收視率與關注度獲取廣告贊助等經濟收入;服務的內容和方式為通過電視廣播渠道提供和傳播節目;服務對象是不特定的廣大電視觀眾等。與滿足特定服務對象、以通過提供促成婚戀配對服務來獲取經濟收入的「交友服務、婚姻介紹」,在服務目的、內容、方式和對象上均區別明顯。以相關公眾的一般認知,能夠清晰區分電視文娛節目的內容與現實中的婚介服務活動,兩者不構成類似服務。

廣東高院同時認為,即使認定其為類似服務,也必須緊扣商標法宗旨,考慮涉案註冊商標的顯著性與知名度,在確定其保護範圍與保護強度的基礎上考慮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的可能性,從而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由於金阿歡註冊商標本身顯著性較低,本案對該註冊商標的保護範圍和保護強度,應與金阿歡對該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所作出的貢獻相符。因被訴節目標識作為娛樂、消遣的綜藝性文娛電視節目為公眾所熟知,相關公眾能夠對該服務來源作出清晰區分,不會產生兩者誤認和混淆,被訴行為並未損害涉案註冊商標的識別和區分功能,不構成商標侵權。

據此,廣東高院作出判決:江蘇電視台與珍愛網公司被訴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判決撤銷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附件: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粵民再447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江蘇省廣播電視總台,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北京東路4號。

法定代表人:卜宇,台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黃武雙,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馬翔,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深圳市珍愛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X

委託訴訟代理人:劉虹環,北京市君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徐初萌,北京市君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金阿歡

委託訴訟代理人:肖才元,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承恩,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江蘇省廣播電視總台(以下簡稱江蘇電視台)、深圳市珍愛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珍愛網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金阿歡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終字第92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於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6)粵民申69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江蘇電視台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黃武雙、馬翔,珍愛網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劉虹環、徐初萌,以及被申請人金阿歡的委託訴訟代理人肖才元、王承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江蘇電視台申請再審稱:(一)二審判決對於涉案被訴《非誠勿擾》節目名稱是否屬於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未作審查,以「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均無異議」來認定商標性使用,屬於法律適用錯誤。江蘇電視台對於節目名稱的使用並未產生商標區分產源的功能,不屬於商標性使用。被訴標識圖樣多樣、位置多變,不符合商標使用的規範,而被訴電視節目左上角固定顯示的「江蘇衛視」台標,才是標註商品/服務來源的商標性使用。(二)金阿歡涉案註冊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類別為「交友服務、婚姻介紹所」,該服務與《非誠勿擾》電視節目的服務目的、內容、方式、對象均不相同,被訴節目系對現實生活的二度藝術加工,是精神文化產品,二審法院未作細化考慮,將該節目認定為「交友、婚姻介紹」服務,屬於對電視節目的屬性認定錯誤。(三)《非誠勿擾》節目與金阿歡涉案註冊商標不會造成混淆或反向混淆,不構成侵權。1.金阿歡涉案註冊商標系對知名電影《非誠勿擾》名稱的簡單複製,金阿歡註冊商標的目的系訴訟而非真實使用。2.金阿歡涉案註冊商標本身無法產生區分產源的商標功能,被訴《非誠勿擾》節目名稱與涉案註冊商標存在明顯差異,不存在混淆可能性。3.金阿歡並未對涉案註冊商標進行商業性使用,不存在混淆前提。(四)金阿歡不應對通過侵權獲得的涉案註冊商標享有權利,在江蘇電視台獲得原始權利人華誼兄弟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誼公司)授權而使用的情況下,被訴行為不應被認定侵權。(五)二審判決不僅嚴重損害江蘇電視台權利,也將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與商標法立法精神相悖。故請求本院判令:1.撤銷二審判決,2.駁回金阿歡全部訴訟請求,3.由金阿歡負擔本案一、二審費用。

金阿歡辯稱:二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一)江蘇電視台申請再審所提供的證據及理由均不成立,不符合法律規定。(二)金阿歡涉案第7199523號註冊商標合法有效,專用權穩定。金阿歡僅僅申請註冊涉案註冊商標,沒有註冊過其他商標,也一直艱難地從事婚介交友服務,沒有任何不正當、不誠信的行為。(三)江蘇電視台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江蘇電視台在一、二審訴訟中均承認被訴「非誠勿擾」電視欄目名稱屬於商標性使用,如今又反悔並申請再審;其在節目中自認是大型婚戀交友節目、提供全新交友模式,但在訴訟中又不承認系婚戀節目或提供了婚戀交友服務。(四)「非誠勿擾」既是其節目名稱,又是其婚介、交友、相親服務的服務標識,具有標識來源作用。並無法律規定一個商業主體不能同時使用兩個品牌。江蘇電視台在與被訴節目相關的各環節反覆使用、突出使用「非誠勿擾」,系商標性使用。(五)金阿歡涉案註冊商標核定服務項目包括交友服務、婚姻介紹。本案江蘇電視台的《非誠勿擾》節目此前一直自認系婚戀交友節目,容易引發與婚介交友服務相關的消費者、經營者的誤認,官方媒體與電視同行對婚介節目的認識就是「電視紅娘」,且該被訴節目提供了真實的婚介交友服務,侵入金阿歡註冊商標專用權範圍。電視節目與互聯網只是江蘇電視台、珍愛網公司提供婚介交友服務的手段,並不因此改變婚介交友屬性。(六)被訴電視節目「非誠勿擾」標識與金阿歡涉案「非誠勿擾」註冊商標相同,故本案屬於服務相同、商標實質性相同的情況,法律上無需比較混淆,足以認定構成商標侵權。(七)江蘇電視台對被訴標識的使用,不具有正當性。江蘇電視台對被訴標識不具有先用權,其所謂得到華誼公司授權的真實性值得懷疑,即使獲得授權,也僅涉及在第41類服務的授權,並不影響對其侵犯金阿歡第45類商標專用權行為的認定。當從事某一服務超出該行業的一般特性並延伸至其他類別服務時,必須給予必要的謹慎並避免與覆蓋類別服務中的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發生衝突。(八)電視手段融化於婚介服務模式中已成社會常態,「電視節目」是按照服務手段分類,而「交友、婚姻介紹」是按照服務內容分類,兩者必然存在交集,能夠導致公眾混淆。

珍愛網公司述稱:同意江蘇電視台的申請再審請求與理由。金阿歡並未真實、合法使用涉案註冊商標,珍愛網公司已就此向相關商標行政管理部門提請啟動撤銷涉案商標的審查程序。此外,珍愛網公司對被訴標識的使用屬於指示性使用,不構成共同侵權。

珍愛網公司亦向本院申請再審稱:二審法院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均有錯誤。(一)被訴《非誠勿擾》電視欄目與金阿歡涉案註冊商標在服務的內容、方式、目的和對象等方面均不相同,盈利模式完全不同,不具有同質性,不屬於相同或類似服務。(二)二審判決關於《非誠勿擾》電視欄目對「非誠勿擾」的使用構成反向混淆的認定缺乏事實依據,適用法律錯誤。(三)江蘇電視台使用「非誠勿擾」作為欄目名稱,具有合法的他人授權,且實際使用的範圍未超過他人合法授權的範圍。(四)二審判決關於珍愛網公司與江蘇電視台構成共同侵權的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珍愛網公司並未與江蘇電視台共同製作《非誠勿擾》電視欄目,僅僅是參加了該節目嘉賓招募、宣傳等工作。故珍愛網公司對「非誠勿擾」的使用,屬於指示性、描述性的客觀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共同侵權應以存在侵權的共同意思聯絡與過錯為前提,在江蘇電視台已獲得相關標識的授權、被訴節目與金阿歡註冊商標服務類別完全不同的情況下,珍愛網公司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不存在任何主觀過錯。二審法院在改判一審判決時並未援引任何共同侵權的法律條文,顯然缺乏法律依據。(五)金阿歡涉案註冊商標侵害了他人的在先權利,且未進行實際的商業使用,該註冊商標應被無效或撤銷。故珍愛網公司請求本院判令:1.撤銷二審判決,2.維持一審判決,即駁回金阿歡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

金阿歡辯稱:珍愛網公司關於「指示性使用」、不構成共同侵權的理由不成立。本案不涉及賠償,江蘇電視台和珍愛網公司是否存在主觀過錯不是本案關注的重點。只有在江蘇電視台的「非誠勿擾」標識是合法時,珍愛網公司才構成指示性使用,否則就屬侵權。珍愛網公司利用被訴標識大作廣告,進行線下與網站上的相親、婚介活動,與江蘇電視台「資源共享」等,構成共同侵權。

江蘇電視台述稱,同意珍愛網公司申請再審請求與理由。

金阿歡以江蘇電視台、珍愛網公司侵害其商標權為由,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江蘇電視台所屬的江蘇衛視頻道立即停止使用「非誠勿擾」欄目名稱; 2.珍愛網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非誠勿擾」名稱進行廣告推銷、報名篩選、後續服務等共同侵權行為;3.江蘇電視台與珍愛網公司共同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09年2月16日,金阿歡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申請註冊「非誠勿擾」商標。2010年6月6日,商標局發布了包括「非誠勿擾」商標在內的商標初步審定公告。2010年9月7日,金阿歡獲得第7199523號「非誠勿擾」商標註冊證,有效期自2010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6日,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5類,包括「交友服務、婚姻介紹所」等。

為證明江蘇電視台有關侵權事實,金阿歡提交了深圳市鹽田公證處(2013)深鹽證字第1099號公證書。該公證書系對江蘇電視台有關網頁內容的公證。江蘇電視台有關網頁顯示:《非誠勿擾》系江蘇電視台下屬江蘇衛視的一個欄目,長江龍新媒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江龍公司)系江蘇電視台的下屬單位;2013年江蘇衛視廣告價目表顯示《非誠勿擾》播出前的21:08-21:10時刻的廣告價格為110000/5秒、210000/10秒、300000/15秒;江蘇衛視《非誠勿擾》欄目的網頁顯示「新派交友電視節目」以及「非誠勿擾」等文字,其中,「非誠勿擾」為突出使用;上述網頁在節目簡介中稱「《非誠勿擾》是一檔適應現代生活節奏的大型婚戀交友節目,我們將為您提供公開的婚戀交友平台,高質量的婚戀交友嘉賓,全新的婚戀交友模式。播放頻道:江蘇衛視。播出時間:每周六、周日晚21點20分;上述網頁顯示報名方法為「在珍愛網登記報名資料、上傳照片、填寫個人文字(特徵、專長、經歷),豐富者優先」。

為證明江蘇電視台、珍愛網公司在廣東地區實施侵權行為的事實,金阿歡提交了深圳市鹽田公證處(2013)深鹽證字第1100號公證書。該公證書系對以「非誠勿擾深圳招募」、「珍愛網非誠勿擾」等為關鍵詞通過百度進行搜索後顯示的有關網頁內容的公證。經過公證的網頁顯示:2012年9月22日,江蘇衛視《非誠勿擾》等三大王牌節目在深圳現場招募嘉賓,報名地點設在深圳市福田區,珍愛通會員男不限、女不限;深圳特區報2012年6月11日報道,江蘇衛視《非誠勿擾》等三大王牌節目在深圳現場招募嘉賓,活動時間為2012年6月9日,報名地點設在深圳市南山區,該活動由江蘇衛視和珍愛網公司聯合主辦;2012年3月11日,珍愛網公司在東莞舉辦「非常有愛 非誠勿擾——珍愛網單身男女尋緣派對」活動。

金阿歡提交的深圳市鹽田公證處(2013)深鹽證字第1101號公證書顯示,普通用戶可以通過互聯網登錄江蘇電視台的網站,然後通過江蘇衛視《非誠勿擾》欄目中的「珍愛網報名」登錄珍愛網公司的網站;珍愛網公司的報名網頁顯示,江蘇衛視通過珍愛網「火熱招募男女嘉賓」,且突出使用了「非誠勿擾」文字標識。金阿歡還以公證書的形式提交了兩期《非誠勿擾》的視頻內容。

為證明電視節目名稱可以作為註冊商標,金阿歡提交了兩份與中國商標網站相關的公證書,即深圳市鹽田公證處(2013)深鹽證字第1102號、2296號公證書。公證書顯示,江蘇電視台下屬的長江龍公司於2011年12月7日分別在第16、30類商品申請註冊商標「非誠勿擾」,長江龍公司在第45類商品類別註冊了商標「非常了得」;江蘇電視台在1-45類商品類別全部註冊了商標「孟非」;中央電視台在多個商品類別註冊數百個不同商標。

江蘇電視台提交了兩份版權登記證書、《非誠勿擾》視頻內容及相關判決書,證明長江龍公司系《非誠勿擾》節目的版權人。江蘇電視台(甲方)還提交了其與珍愛網公司(乙方)的《合作協議書》。合作協議約定,甲方在節目中應對乙方之品牌進行口播和標識露出,乙方從其會員中篩選並推薦給甲方《非誠勿擾》欄目組。

珍愛網公司提交了中國商標網的網頁以及《非誠勿擾》電影宣傳冊,以證明金阿歡侵犯了他人在先權利。該網頁顯示,案外人華誼公司於2008年11月20日在第41類商品/服務申請註冊了商標「非誠勿擾」,第41類商品/服務包括「電視文娛節目、娛樂」等,初審公告日期為2010年7月20日,有效期自2010年10月21日至2020年10月20日。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各方的主要爭議焦點在於,江蘇電視台、珍愛網公司是否侵犯金阿歡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首先,江蘇電視台使用「非誠勿擾」是商標性使用。「非誠勿擾」既是江蘇電視台電視節目的名稱,也是一種服務商標。如果僅僅將「非誠勿擾」定性為節目名稱,而不承認其具有標識服務來源的功能,與大量節目名稱註冊為商標(包括江蘇電視台也將電視節目名稱註冊為商標)的客觀事實不相符,也與江蘇電視台在該電視節目中反覆突出使用「非誠勿擾」並且進行廣告招商等客觀事實不相符。其次,金阿歡的文字商標「非誠勿擾」與江蘇電視台電視節目的名稱「非誠勿擾」是相同的。因此,兩者的商標是相同的。關鍵在於兩者對應的商品是否屬於同類商品。

金阿歡涉案註冊商標「非誠勿擾」所對應的商品/服務系「交友服務、婚姻介紹」,即第45類;而江蘇電視台的商標「非誠勿擾」所對應的商品/服務系「電視節目」,即第41類;而且,從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綜合考察,江蘇電視台的《非誠勿擾》電視節目雖然與婚戀交友有關,但終究是電視節目,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兩者不存在特定聯繫,不容易造成公眾混淆,兩者屬於不同類商品/服務,不構成侵權。

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五十七條之規定,並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於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08號民事判決:駁回金阿歡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元,由金阿歡負擔。

金阿歡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請求:1.撤銷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08號民事判決;2.請求二審依法改判,判令江蘇電視台與珍愛網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非誠勿擾」標識進行婚姻介紹、交友服務之共同侵權行為,具體包括:(1)判令江蘇電視台所屬江蘇衛視頻道立即停止使用「非誠勿擾」欄目名稱;(2)判令珍愛網公司停止協助江蘇電視台將「非誠勿擾」名稱用於廣告推銷、報名篩選、後續服務等;(3)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江蘇電視台與珍愛網公司承擔。

二審法院認定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系侵害商標權糾紛。金阿歡經國家商標行政管理部門核准,依法取得第7199523號「非誠勿擾」註冊商標專用權,該商標處於法律規定的保護期之內,依法應受到法律的保護。第7199523號「非誠勿擾」註冊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5類,包括「交友服務、婚姻介紹所」等。一審法院認定江蘇電視台電視節目的名稱「非誠勿擾」與金阿歡的文字商標「非誠勿擾」相同,江蘇電視台使用「非誠勿擾」為商標性使用。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二審法院不再贅述。本案的關鍵問題在於江蘇電視台使用「非誠勿擾」電視節目與金阿歡第7199523號「非誠勿擾」註冊商標核定服務類別是否相同或者類似,江蘇電視台與珍愛網公司是否構成共同侵權。

關於兩者是否屬於相同或者類似服務問題。金阿歡「非誠勿擾」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5類,包括「交友服務、婚姻介紹所」等。江蘇衛視《非誠勿擾》節目簡介為:「《非誠勿擾》是一檔適應現代生活節奏的大型婚戀交友節目,我們將為您提供公開的婚戀交友平台、高質量的婚戀交友嘉賓,全新的婚戀交友模式」;《非誠勿擾》欄目主持人開場白為:「如果想要渴望結婚成家的那些人來說,我寬慰他們幾句,沒事宅在家裡看《非誠勿擾》,跟《非誠勿擾》有關的事,都促進你們的婚姻。一句話,關注《非誠勿擾》,對你結束單身生活,是有幫助的」;結束語為:「觀眾朋友如果想了解24位女嘉賓的個人資料和聯繫方式,可以拿起手機編輯簡訊81168加女嘉賓編號發送到1066666620或者登陸步步高VIVO智能手機非誠勿擾的官方網站,給他們留言。想要徵婚、相親、交友的朋友,可以通過珍愛網或百合網、新浪微博或通過現場報名點報名,來到《非誠勿擾》舞台,在這裡追求你們的幸福。」參加《非誠勿擾》的報名條件為達到婚齡的未婚男女,節目中男女嘉賓的自我介紹、興趣愛好表述、問題的提問及回答、嘉賓的互動,都是為了交友、相親擇偶,節目結束時也有當場達成配對意向或者成果的情況,節目之後嘉賓之間還進行進一步交往(談戀愛)。江蘇電視台在網站上稱,為了給更多的女生製造機會,「愛轉角」的24個席位除了牽手成功後的自然替換外,還將半個月進行一次整體更換,讓相信緣分的單身男女們「有緣千里來相會」。另外,廣電總局2010年16號文、新聞網發表的官方文章《電視紅娘如何牽紅線而不踩紅線》,均印證了江蘇電視台的《非誠勿擾》為相親、交友節目。所以,江蘇電視台的《非誠勿擾》節目,從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判定,均是提供徵婚、相親、交友的服務,與金阿歡第7199523號「非誠勿擾」商標註冊證上核定的服務項目「交友、婚姻介紹」相同。

本案金阿歡第7199523號「非誠勿擾」註冊商標已投入商業使用,被訴行為影響了該商標的正常使用,使之難以正常發揮應有的作用。由於江蘇電視台的知名度及節目的宣傳,相關公眾容易對權利人的註冊商標使用與江蘇電視台產生錯誤認識及聯繫,造成反向混淆。江蘇電視台通過江蘇衛視播出《非誠勿擾》,收取大量廣告費用,也在節目後期通過收取簡訊費獲利,足以證明系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使用,其行為構成侵權。在判定本案江蘇電視台是否構成侵害商標權時,不能只考慮《非誠勿擾》在電視上播出的形式,更應當考慮該電視節目的內容和目的等,客觀判定兩者服務類別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一審法院認為「江蘇電視台的『非誠勿擾』電視節目雖然與婚戀交友有關,但終究是電視節目,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兩者不存在特定聯繫,不容易造成公眾混淆,兩者屬於不同類商品/服務,不構成侵權」的認定錯誤,二審法院予以糾正。金阿歡指控江蘇電視台在《非誠勿擾》節目中使用「非誠勿擾」商標行為侵害其商標權,證據充分,二審法院予以支持。

關於江蘇電視台與珍愛網公司是否構成共同侵權問題。本案侵害金阿歡商標權的《非誠勿擾》節目由江蘇電視台下屬的江蘇衛視負責籌劃、播出、宣傳等,珍愛網公司參與了節目嘉賓的招募,以及舉辦「非常有愛非誠勿擾——珍愛網單身男女尋緣派對」活動,也在其網站上進行宣傳等,聲稱「江蘇衛視和珍愛網聯合主辦」。就江蘇衛視的《非誠勿擾》節目問題,江蘇電視台與珍愛網公司還簽訂有《合作協議書》。上述事實證明江蘇電視台和珍愛網公司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構成共同侵權。至於江蘇電視台抗辯其《非誠勿擾》節目內容系長江龍公司擁有版權的作品,責任人應當為長江龍公司。二審法院認為,長江龍公司系江蘇電視台下屬單位,此為江蘇電視台對其下屬的分工問題,本案並非著作權侵權糾紛,而是商標權侵權糾紛,侵害商標權的主體應當為江蘇電視台。因此,江蘇電視台的該抗辯理由不成立,二審法院不予採納。關於珍愛網公司抗辯其已經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使用「非誠勿擾」只是指明來源問題。二審法院認為,珍愛網公司與江蘇電視台就實施本案侵權行為是合作關係,珍愛網公司也實際參與了侵權行為的實施,並不是間接侵權,也不是轉播關係,審查義務不適用於其行為,珍愛網公司也不是在使用江蘇電視台的節目進行說明來源,故珍愛網公司的抗辯理由不成立,二審法院不予採納。

綜上,二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於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深中法知民終字第927號民事判決:一、撤銷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08號民事判決;二、江蘇省廣播電視總台立即停止侵害金阿歡第7199523號「非誠勿擾」註冊商標行為,即其所屬的江蘇衛視頻道於判決生效後立即停止使用「非誠勿擾」欄目名稱;三、深圳市珍愛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金阿歡第7199523號「非誠勿擾」註冊商標行為,即於判決生效後立即停止使用「非誠勿擾」名稱進行廣告推銷、報名篩選、後續服務等行為。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共計人民幣200元,由江蘇省廣播電視總台、深圳市珍愛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二審查明的事實基本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金阿歡在本案所主張保護的涉案第7199523號註冊商標

系以繁體字與美術形態顯示的文字商標。而金阿歡在一、二審的庭審和代理詞中明確主張,江蘇電視台在被訴節目中使用的被訴「非誠勿擾」標識主要體現為兩種形態:一是「非誠勿擾」純文字標識;二是

,即「非誠勿擾」文字與女性剪影組合的圖文標識。

還查明,商標局自2012年1月1日起實行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基於尼斯分類第十版)將編碼為450112的服務項目從第九版的「婚姻介紹所」調整為「婚姻介紹」。

在本案再審審查及提審審理期間,江蘇電視台為證明金阿歡涉案第7199523號註冊商標權利狀況及被訴行為性質,向本院補充提交了七組共33份證據。金阿歡為證明被訴行為性質屬於商標性使用並仍在持續,向本院提交了12份證據。珍愛網公司為證明其並未在商標法意義上使用被訴標識,向本院提交了2份證據。對當事人提交的上述證據,質證、認證如下:

江蘇電視台提交的第一組證據為證據1-4,用以證明「非誠勿擾」是日常用語和婚戀交友領域的商貿用語,涉案商標不具有顯著性,不能起到識別服務來源的作用。分別為:證據1即報紙、期刊檢索報告,證據2即《新形式新用法成語詞典》對「非誠勿擾」的解釋,證據3即(2016)京東方內民證字第03526號公證書,證據4即(2016)京東方內民證字第03524號公證書。對該組證據,珍愛網公司均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予以認可,認為該組證據同時證明金阿歡涉案註冊商標權利狀況不穩定。金阿歡對該組證據質證認為:相關證據均不屬於新證據,且無法證明江蘇電視台的證明目的。證據1屬於重新處理編輯的資料,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予認可;證據2的形式真實性可確認,但對內容真實性、關聯性與合法性不予認可;證據3-4與本案無關,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均不予認可。

江蘇電視台提交的第二組證據為證據5-12,用以證明金阿歡不享有合法、穩定的註冊商標權利。分別為:證據5即(2016)京東方內民證字第03524號公證書,證據6即(2016)京東方內民證字第03528號公證書,證據7即(2016)京東方內民證字第03528號公證書、(2016)寧鍾證經內字第777號公證書及人民網報道《記者探訪溫州非誠勿擾婚介所:僅做房產中介》,證據8即永嘉縣非誠勿擾婚姻介紹所(普通合夥)查詢檔案,證據9即(2016)京東方內民證字第03529號公證書,證據10即商標無效宣告報文清單及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證據11即無效宣告、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報文清單,證據12即類似案件判決書。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珍愛網公司均予以認可。金阿歡則認為,前述證據均不屬於新證據。證據5、6屬於不同當事人之間的不同法律關係,不屬於本案爭議範圍,且涉案商標已經註冊超過5年,不可能被撤銷也不可能被判停止使用;證據7的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均不予確認,相關報道邏輯混亂,前後矛盾,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證據8、9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不能證明江蘇電視台的證明目的,金阿歡在註冊婚介所之前,已經以網路經營形式實際從事婚介服務,始終在真實使用涉案商標;證據10、11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合法性、關聯性不予確認,所謂三年不使用的撤銷理由完全不能成立,金阿歡涉案商標權利穩定;對證據12不予認可,與本案毫無關聯。

江蘇電視台提交的第三組證據為證據13-19,擬證明江蘇電視台作為重要省級媒體單位,由廣電行政部門管理,電視節目受到嚴格監管,節目名稱系依照行業特別規定使用,不屬於商標性使用。分別為:證據13即江蘇電視台的成立批複、事業單位證書、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許可證、廣播頻道許可證書、《廣電總局關於同意江蘇電視台變更台標的批複》,證據14即書籍《電視節目策劃學》、《電視專題與電視欄目》相關內容,證據15即《廣電總局關於部分電視台情感故事類、婚戀交友類節目整改情況的通報》、《關於非誠勿擾嘉賓選擇不當的整改報告》,證據16即電視上星綜合頻道節目備案表,證據17即《非誠勿擾》電視節目一期視頻及節目台本,證據18即著作權登記證書和金阿歡註冊商標初審公告,說明被訴節目的使用日期早於金阿歡涉案商標的初審公告日,證據19即類似案件判決書。對該組證據,珍愛網公司均認可其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金阿歡質證認為,相關證據均無法證明江蘇電視台的證明目的。證據13、14均與本案無關;證據15恰恰說明被訴節目就是在從事相親、交友服務;證據16不影響本案性質認定;證據17隻有複印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均不予確認;證據18無法證明江蘇電視台的證明目的,被訴名稱的使用比金阿歡註冊商標的申請日晚了11個月,不存在善意與正當性;證據19與本案無關聯性。

江蘇電視台提交的第四組證據為證據20-26,擬證明被訴「非誠勿擾」節目與「婚姻介紹所、交友」服務不相同也不類似。分別為:證據20即《非誠勿擾》電視節目視頻及節目台本、節目製作流程表,《電視節目策劃學》、《電視專題與電視欄目》、《廣電總局關於部分電視台情感故事類、婚戀交友類節目整改情況的通報》、《關於非誠勿擾嘉賓選擇不當的整改報告》等相應內容,證據21即黃菡作為點評嘉賓參與《非誠勿擾》節目相關情況的說明、(2016)京東方內民證字第03529號公證書,證據22即嘉賓協議、挑選嘉賓的流程、面試視頻、差旅費及獎勵支付憑據、(2016)京東方內民證字第03525號公證書,證據23即《江蘇衛視<非誠勿擾>「愛情地圖」全國嘉賓招募站合作協議書》,證據24即《當代廣播電視概論》,證據25即《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證據26即在先類似判決。對該組證據,珍愛網公司均認可其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金阿歡質證認為,對證據20的質證意見與之前證據14-17一致,且不能證明江蘇電視台的主張;對證據21的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均不予認可,黃菡本身是「非誠合伙人」,證言不可採信;對證據22的嘉賓協議真實性予以認可,但此恰恰證明《非誠勿擾》提供的是婚介交友服務,其他證據均為單方材料,對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不予認可;對證據23、24的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均不予認可;證據25隻能作為參考資料,不能證明江蘇電視台的證明目的;證據26與本案無關聯性,不能作為證據。

江蘇電視台提交的第五組證據為證據27、28,擬證明江蘇電視台提供的是「電視播放」,與金阿歡涉案商標核定使用服務不相同也不相類似。分別為:證據27即《廣播電視管理條例》、電視廣播播出機構許可證、第4945182號「JSBC及圖」註冊商標證書,證據28即在先類似案件判決書。對該組證據,珍愛網公司均認可其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金阿歡質證認為,對證據27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但不能證明其證明目的;證據28與本案無關,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江蘇電視台提交的第六組證據為證據29、30,擬證明被訴標識與金阿歡註冊商標不構成相同;如果認定被訴標識是商標,則與金阿歡註冊商標也不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近似。分別為證據29即金阿歡涉案註冊商標檔案與被訴標識的對比圖,證據30即在先類似案件判決書。對該組證據,珍愛網公司均認可其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金阿歡質證認為,證據29不能證明江蘇電視台的證明目的;證據30與本案無關聯,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江蘇電視台提交的第七組證據為證據31-33,擬證明被訴節目使用被訴標識存在正當性,不會造成公眾混淆。分別為證據31即索福瑞公司作出的《2010-2015 非誠勿擾收視報告》及《非誠勿擾》收視情況數據表,證據32即(2016)京東方內民證字第03524、03529號公證書及榮譽證書,證據33即江蘇電視台與華誼公司的《許可使用協議》及銀行回單、電子銀行轉賬憑證、發票,著作權登記證書等。對該組證據,珍愛網公司均認可其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金阿歡質證認為:證據31的收視報告與數據表不具有合法性與關聯性;證據32的榮譽證書具有關聯性、合法性,但不能證明江蘇電視台的證明目的,不能否認被訴節目的娛樂成分,但廣電總局也明確該節目是婚戀節目;證據33的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均不予認可。江蘇電視台在一審、二審期間均不提交該份證據,可見該證據並不存在,實際付款時間與許可協議本身不吻合,很可能是後期製作的。且相關授權只是在41類「電視文娛節目」和38類「電視播放」服務上,並未覆蓋本案第45類服務上,江蘇電視台不存在任何正當使用理由。

關於江蘇電視台提交的第一、二組證據,本院認為,江蘇電視台提交該兩組證據的目的是為了證明金阿歡涉案第7199523號註冊商標顯著性不強,權利狀況不穩定。因江蘇電視台與珍愛網公司均確認已就涉案註冊商標向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和無效宣告申請,且商標局也作出相應決定,駁回江蘇電視台與珍愛網公司的撤銷申請,故在沒有證據證明金阿歡涉案第7199523號註冊商標權利狀況發生變化的情況下,本院對該兩組證據均不予採信,僅作為對「非誠勿擾」辭彙先天顯著性的參考。關於江蘇電視台提交的第三組證據,金阿歡已確認證據13、15中的江蘇電視台的事業單位證書、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許可證書、廣播電視頻道許可證書、《廣電總局關於進一步規範婚戀交友類電視節目的管理通知》、整改通報等證據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且前述證據與本案《非誠勿擾》電視節目的傳播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採信。證據17即《非誠勿擾》電視節目一期視頻及節目台本只有複印件,且金阿歡對該證據真實性、合法性不予確認,本院不予採信。證據14、16、19均與本案無關,本院不予採信。關於江蘇電視台提交的第四組證據,證據22中的《嘉賓協議》的真實性為金阿歡所確認,本院作為行為定性的參考因素之一。證據20中的被訴節目視頻及台本、流程表和證據23屬於單方製作證據,證據21的證人黃菡與被訴節目關係密切,且未出庭作證,在金阿歡對該三份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均不予認可的情況下,本院亦不予採信。證據25即《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的真實性為金阿歡所認可,但該證據材料僅系判斷商品和服務類別的參考因素之一。證據24和26,均與本案無直接關係,不能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本院不予採信。關於江蘇電視台提交的第五組證據,金阿歡對證據27即江蘇電視台的播出機構許可證、第4945182號「JSBC及圖」商標的真實性均予以確認,僅對其合法性與關聯性不予認可,故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至於該證據是否能夠證明被訴行為定性,本院結合本案情況在下文綜合論述。至於證據28即在先類似案件判決書,與本案無關,本院不作為證據採信。關於江蘇電視台提交的第六組證據,對證據29即涉案商標與被訴標識的對比圖的真實性、合法性為金阿歡所認可,本院予以確認,至於是否構成相近似並構成混淆誤認,本院根據本案情況在下文進一步論述。證據30即在先類似案件判決書,與本案無關,本院不予採信。關於江蘇電視台提交的第七組證據,金阿歡認可證據32中的榮譽證書的真實性,且該證據與被訴節目的影響力有關,本院對該證據予以採信;對於證據33的許可使用協議,雖然金阿歡不認可其真實性,但基於江蘇電視台不僅提供了協議,還提供了銀行轉賬憑證與發票,故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對該證據與本案的關聯性,本院結合本案情況在下文評述。其他證據,包括證據31中的收視報告、公證書等,金阿歡對真實性不予認可,相關證據與本案被訴行為亦無直接關係,本院不予採信。

珍愛網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兩份新證據:證據1為珍愛網公司在第45類上註冊的「珍愛網」商標註冊證,擬證明珍愛網公司使用的是自己的「珍愛網」商標。證據2為珍愛網公司官網上對被訴節目的報名網頁,擬證明珍愛網公司在使用被訴標識時指向的就是被訴節目,是按照被訴節目的要求提供嘉賓選拔機會,不是在提供婚戀交友服務。對該兩份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江蘇電視台均予以認可。金阿歡質證認為:證據1真實性不持異議,但與本案無關;證據2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對關聯性不予認可,不能證明珍愛網公司的證明目的。

對於珍愛網公司提交的該兩份證據,證據1、2的真實性均為江蘇電視台與金阿歡所認可,本院予以確認。但證據1與本案被訴行為無關,本院對該證據不予採信;證據2涉及被訴行為定性,本院結合本案情況在下文評述。

金阿歡向本院提交如下12份證據:證據1為(2015)深鹽證字第8759號公證書,擬證明《非誠勿擾》節目中對被訴標識的使用情況及被訴行為;證據2為(2016)深鹽證字第1277號公證書,擬證明江蘇電視台與珍愛網公司官網上對於《非誠勿擾》節目報名者的要求及相關標識突出使用情況;證據3為(2016)深鹽證字第1666號公證書,擬證明相關線下節目突出使用被訴標識,壓縮了金阿歡的發展空間;證據4為(2015)廣和見字第58號見證書,擬證明在2015年12月26日被訴節目中,江蘇電視台多處突出使用「非誠勿擾」標識;證據5為(2016)廣和見字第03號見證書,擬證明江蘇電視台在二審判決後繼續突出使用被訴標識;證據6為(2016)深鹽證字第2572號公證書,擬證明被訴節目通過「微信搖一搖」實現婚介交友;證據7與證據8為楚天都市報2015年10月20、26日的相關報道,擬證明江蘇電視台及其合作機構在線下活動中將「非誠勿擾」作為商標突出使用;證據9、10為金阿歡在2016年2月5日、2016年3月30日溫州都市報上刊登的廣告,擬證明金阿歡對涉案註冊商標進行持續使用;證據11、12為商標局分別於2016年10月21、25日作出的《關於第7199523號第45類「非誠勿擾」註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的決定》【商標撤三字(2016)第Y008990、Y008991號】,擬證明涉案註冊商標權利穩定,江蘇電視台與珍愛網公司所謂涉案註冊商標未使用的主張毫無依據。對前述證據,江蘇電視台質證認為:證據1-8均針對的是二審判決後的新行為,並不屬於本案審理範圍。相關證據既與本案無關聯性,也不能證明金阿歡的證明目的;證據9、10明顯是金阿歡為了維持商標而做出的虛假使用行為,不屬於真實使用;而且證據6-10均超出法院指定證據提交時間,屬於證據突襲,不應採信。對證據11、12的真實性、關聯性予以確認,但合法性、證明目的不予確認,該決定尚未生效,江蘇電視台已針對該決定提請複審。珍愛網公司質證認為:對證據1、3形式上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對內容的真實性有待核實,不認可證據的關聯性與證明目的;認可證據2的真實性,但不認可其關聯性與證明目的,該證據恰恰證明了珍愛網公司對「非誠勿擾」的使用都是指向該電視節目的指示性使用;對證據4、5的合法性、關聯性不予確認,節目錄製並非律師可以承辦的見證事項,律師見證也不具有獨立的證據形式意義。證據6-10均超出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應予以採信;證據6中涉及的是「緣來非誠勿擾」是否侵權的問題,與本案審理的江蘇電視台原「非誠勿擾」電視欄目是否侵權的問題無關;證據7、8形式上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具體內容無法看清,不確認內容的真實性,且該證據材料中的「非誠勿擾」明顯是作為節目名稱使用,而並非作為商標使用。該兩證據所涉線下活動與本案無關,因為金阿歡在本案僅僅針對的是《非誠勿擾》電視節目是否侵權。證據9、10不符合真實、善意、長期、合法的商標使用定義,不認可其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證據11、12形式上的真實性予以認可,珍愛網公司不認可該決定的結論,已就相關決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該決定尚未生效。

對金阿歡提供的前述證據,本院認為,證據1-8涉及的均系江蘇電視台在二審期間及二審判決後的新行為,均非本案的訴訟請求所針對的對象,並非本案審理範圍,且江蘇電視台與珍愛網公司均對相關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不予確認,本院不予採信。證據9、10即金阿歡在溫州都市報的廣告,雖江蘇電視台與珍愛網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予確認,但基於金阿歡向本院提交了原件,本院對真實性予以確認,但該證據與本案被訴行為沒有直接關係,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採信。證據11、12即商標局的相關決定的真實性為江蘇電視台和珍愛網公司所認可,本院對真實性予以確認,但基於江蘇電視台和珍愛網公司均明確已就相關決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該決定尚未發生法律效力,不能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故本院對相關決定不作為證據採信。

本院再審認為,本案系侵害商標權糾紛。根據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被申請人答辯意見及本案證據,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江蘇電視台對被訴標識的使用是否屬於商標性使用,2.江蘇電視台是否侵害了金阿歡涉案註冊商標權,3.珍愛網公司是否與江蘇電視台構成共同侵權。

一、關於江蘇電視台對被訴標識的使用是否屬於商標性使用的問題

本案中,江蘇電視台主張,其對被訴「非誠勿擾」標識(含文字標識及圖文組合標識兩種形態)的使用僅僅屬於對節目名稱的使用,且被訴「非誠勿擾」標識在播出過程中圖樣、位置多變,不符合商標定義,相關公眾依靠的是江蘇衛視的台標來識別來源,故被訴標識未起到識別來源的作用,不屬於商標性使用。對此本院認為,相關標識具有節目名稱的屬性並不能當然排斥該標識作為商標的可能性,而被訴標識在電視節目上的顯示位置及樣式是否固定、使用的同時是否還使用了其他標識,亦非否定被訴標識作為商標性使用的充分理據。判斷被訴「非誠勿擾」標識是否屬於商標性使用,關鍵在於相關標識的使用是否為了指示相關商品/服務的來源,起到使相關公眾區分不同商品/服務的提供者的作用。本案中,「非誠勿擾」原是江蘇電視台為了區分其台下多個電視欄目而命名的節目名稱,但從本案的情況來看,江蘇電視台對被訴「非誠勿擾」標識的使用,並非僅僅為概括具體電視節目內容而進行的描述性使用,而是反覆多次、大量地在其電視、官網、招商廣告、現場宣傳等商業活動中單獨使用或突出使用,使用方式上具有持續性與連貫性,其中

標識更在整體呈現方式上具有一定獨特性,這顯然超出對節目或者作品內容進行描述性使用所必需的範圍和通常認知,具備了區分商品/服務的功能。江蘇電視台在播出被訴節目同時標註「江蘇衛視」台標的行為,客觀上並未改變「非誠勿擾」標識指示來源的作用和功能,反而促使相關公眾更加緊密地將「非誠勿擾」標識與江蘇電視台下屬頻道「江蘇衛視」相聯繫。隨著該節目持續熱播及廣告宣傳,被訴「非誠勿擾」標識已具有較強顯著性,相關公眾看到被訴標識,將聯想到該電視節目及其提供者江蘇電視台下屬江蘇衛視,客觀上起到了指示商品/服務來源的作用。而且,江蘇電視台在不少廣告中,將被訴「非誠勿擾」標識與「江蘇衛視」台標、「途牛」、「韓束」等品牌標識並列進行宣傳,在再審審查程序中提交的證據表明江蘇電視台曾就該標識的使用向華誼公司謀求商標授權,以上均直接反映江蘇電視台主觀上亦存在將被訴標識作為識別來源的商標使用、作為品牌而進行維護的意願。因此,江蘇電視台僅以「非誠勿擾」屬於節目名稱、同時標註台標明晰來源為由,否認相關行為屬於商標性使用,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於江蘇電視台是否侵害金阿歡涉案註冊商標權的問題

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為限。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亦構成侵權。據此,在商標侵權裁判中,必須對被訴標識與註冊商標是否相同或近似、兩者服務是否相同或類似,以及是否容易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作出判斷。

(一)關於被訴標識與涉案商標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問題

本案中,將被訴「非誠勿擾」文字標識及

圖文標識分別與金阿歡涉案第7199523號註冊商標

相比對,文字形態上均存在繁體字與簡體字的區別,在字體及文字排列上亦有差異。被訴圖文組合標識與金阿歡註冊商標相比,還多了顏色及圖案差異。故該兩被訴標識與金阿歡涉案第7199523號註冊商標相比,均不屬於相同標識。該兩被訴標識與金阿歡涉案註冊商標的顯著部分與核心部分均為「非誠勿擾」,文字相同,整體結構相似,在自然組成要素上相近似。但客觀要素的相近似並不等同於商標法意義上的近似。商標法所要保護的,並非僅以註冊行為所固化的商標標識本身,而是商標所具有的識別和區分商品/服務來源的功能。如果被訴行為並非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或者並未損害涉案註冊商標的識別和區分功能,亦未因此導致市場混淆後果的,不應認定構成商標侵權。

(二)關於兩者服務類別是否相同或類似的問題

對於被訴節目是否與第45類中的「交友服務、婚姻介紹」服務相同或類似,不能僅看其題材或表現形式來簡單判定,應當根據商標在商業流通中發揮識別作用的本質,結合相關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情況並綜合相關公眾的一般認識,進行綜合考量。如前所述,江蘇電視台經過長期對《非誠勿擾》節目及標識的宣傳和使用,已使社會公眾將該標識與被訴節目、江蘇電視台下屬頻道江蘇衛視相聯繫。而這種使用,從相關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情況來看,正是典型的使用在電視文娛節目上。具體言之,被訴《非誠勿擾》節目系一檔以相親、交友為題材的電視文娛節目,其藉助相親、交友場景中現代未婚男女的言行舉止,結合現場點評嘉賓及主持人的評論及引導,通過剪輯編排成電視節目予以播放,使社會公眾在娛樂、放鬆、休閑的同時,了解當今社會交友現象及相關價值觀念,引導樹立健康向上的婚戀觀與人生觀。其服務目的在於向社會公眾提供旨在娛樂、消遣的文化娛樂節目,憑節目的收視率與關注度獲取廣告贊助等經濟收入;服務的內容和方式為通過電視廣播這一特定渠道和大眾傳媒方式向社會提供和傳播文娛節目;服務對象是不特定的廣大電視觀眾等。而第45類中的「交友服務、婚姻介紹」係為滿足特定個人的婚配需求而提供的中介服務,服務目的系通過提供促成婚戀配對的服務來獲取經濟收入;服務內容和方式通常包括管理相關需求人員信息、提供諮詢建議、傳遞意向信息等中介服務;服務對象為特定的有婚戀需求的未婚男女。故兩者無論是在服務目的、內容、方式和對象上均區別明顯。以相關公眾的一般認知,能夠清晰區分電視文娛節目的內容與現實中的婚介服務活動,不會誤以為兩者具有某種特定聯繫,兩者不構成相同服務或類似服務。

退一步而言,即使如金阿歡所主張,認為江蘇電視台提供的被訴《非誠勿擾》節目與「交友服務、婚姻介紹」服務類似,但因被訴行為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也不構成商標侵權。如前所述,商標法保護的系商標所具有的識別和區分來源功能,故必須考慮涉案註冊商標的顯著性與知名度,在確定其保護範圍與保護強度的基礎上考慮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的可能性。本案中,金阿歡涉案註冊商標中的「非誠勿擾」文字本系商貿活動中的常見辭彙,用於婚姻介紹服務領域顯著性較低,其亦未經過金阿歡長期、大量的使用而獲得後天的顯著性。故本案對該註冊商標的保護範圍和保護強度,應與金阿歡對該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所作出的貢獻相符。反觀被訴《非誠勿擾》節目,其將「非誠勿擾」作為相親、交友題材節目的名稱具有一定合理性,經過長期熱播,作為娛樂、消遣的綜藝性文娛電視節目為公眾所熟知。即使被訴節目涉及交友方面的內容,相關公眾也能夠對該服務來源作出清晰區分,不會產生兩者誤認和混淆,不構成商標侵權。

綜上,雖然被訴「非誠勿擾」標識與金阿歡涉案註冊商標在客觀要素上相近似,但兩者用於不同的服務類別,也不會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江蘇電視台在電視文娛節目上使用被訴「非誠勿擾」標識,並不構成對金阿歡涉案第7199523號註冊商標的侵權。二審法院未能從相關服務的整體、本質出發,結合相關公眾的一般認識對是否構成類似服務進行科學合理判斷,而僅憑題材、形式的相似性及個別宣傳措辭,認定江蘇電視台被訴行為與「交友服務、婚姻介紹」服務相同,並作出構成商標侵權的不當判決,本院依法予以糾正。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作為大眾傳媒的廣播電視行業本身負有宣傳正確的價值觀、寓教於樂等公眾文化服務職責,其不可避免地要對現實生活有關題材進行創作升華,故其節目中都會涉及現實生活題材。但這些現實生活題材只是電視節目的組成要素。在判斷此類電視節目是否與某一服務類別相同或類似時,不能簡單、孤立地將某種表現形式或某一題材內容從整體節目中割裂開來,片面、機械地作出認定,而應當綜合考察節目的整體和主要特徵,把握其行為本質,作出全面、合理、正確的審查認定,並緊扣商標法宗旨,從相關公眾的一般認識出發充分考察被訴行為是否導致混淆誤認,恰如其分地作出侵權與否的判斷,在維護保障商標權人正當權益與合理維護廣播電視行業的繁榮和發展之間取得最佳平衡。

三、關於珍愛網公司是否與江蘇電視台構成共同侵權的問題

鑒於本院已經認定江蘇電視台的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故金阿歡關於珍愛網公司協助江蘇電視台就《非誠勿擾》節目開展廣告推銷、報名篩選、後續服務,構成共同侵權的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於珍愛網公司是否在被訴節目之外,還存在單獨使用「非誠勿擾」標識進行婚姻介紹、交友服務的問題,並非本案的審理範圍,本院不予評述。珍愛網公司關於其並未與江蘇電視台構成共同侵權的再審請求和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江蘇電視台與珍愛網公司關於被訴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的再審請求和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審法院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均有錯誤,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十一、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終字第927號民事判決。

二、維持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08號民事判決。

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100元,均由金阿歡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徐春建

審 判 員 邱永清

審 判 員 肖海棠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李嬋娟

郭少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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