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來了 這四個習慣不改可能會吃苦頭
昨天下午,《民法總則》草案提請審議,這是本次全國人大會議的「重頭大事」。
民法覆蓋到我們日常生活的細微之處,調整我們平日方方面面的行為與關係。它一旦被通過,將會「覆蓋」掉和現行《民法通則》不一致的地方,將給人們的日常生活帶來很大變化。政已閱今天就來談談這個總則通過後,哪些舊習慣不改,會吃大苦頭。
之一:給小孩玩手機
心裡厭了,煩了,把手機給小孩玩,很多家長都干過。但這種行為很可能釀成大後果。
先來看幾個手機給小孩玩,結果弄出來的事吧。
今年2月,上海女孩小蘇以學習為由,用媽媽手機偷偷給男主播打賞,兩個月花了25萬,小蘇父母得知後,氣得捶胸頓足。
去年6月,深圳市龍華新區有個宋先生,帶孩子時,常把手機給孩子玩,結果沒幾天就發現,孩子玩手機時購買了大量遊戲幣,近2萬元錢沒了。
這兩個事例,只是隨便搜索就能找到的新聞。這種「熊孩子」偷偷花錢的事,發生概率實在太普遍,金額還往往遠遠超過「打醬油」級別。更何況,現在手機支付很方便,還直接通著銀行卡,小孩伸出手去,輕輕一點,錢就沒了。
現行《民法通則》規定,18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這個規定,有些錢還要得回來。
這次《民法總則》草案把10周歲這個數字降到了6周歲,也就意味著它通過後,即使家長能證明是6歲以上小孩付的,這些以前可以討回來的錢,可能將來會要不回來。
一旦《民法總則》這一條通過,最好不要再讓小孩碰手機。家長盡量機不離身。家裡的現金、銀行卡、小孩的壓歲錢等也要鎖好。
之二:打罵孩子
有兩句俗話:「棍棒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器」,這好像是中國家庭的傳統家教方式。也有不少家長覺得,輕輕打一下孩子,更能讓小孩子長記性。
原本的《民法通則》有兩條規定,一條是第三條:「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另一條是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解釋過來,就是原先的民法管的是做生意、簽協議之類的事,不管家長怎麼管教孩子。從管教孩子的角度來說,背後藏著的邏輯是:家長地位高於子女,可以用打罵來管教孩子。
《民法總則》草案改了,第二條是:「民事法律調整作為平等民事主體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的關係。」第三條是:「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小孩子只要生下來,就是民事主體。草案這兩條要是通過,就意味著在法律地位上,家長和剛生下的嬰兒是平等的,與鄰居、路人的孩子並無二致。
今後不管小孩有多大,家長如果只要打孩子,不管是否用力,輕一點是侵犯了身體權,重一點則侵犯了健康權。性質和打鄰居、路人的孩子完全一樣。
與打同理,家長罵小孩也不能過狠,根據這兩條推論出來的結果,這種行為將可能被認為是侵犯了孩子的名譽權。學校也一樣,在民法總則草案通過後,教師既不能體罰學生,也不能罵學生過狠。
現在,家長和學校就應該思考一下,用什麼辦法,不打不罵,還能讓孩子聽話。
之三:不喜歡「白紙黑字」
國人不喜歡簽書面協議,尤其是親友之間,原因是:「白紙黑字」太嚴肅,顯得不親近。因此吃過的虧不少,人們卻「前赴後繼」。
簽協議的情況也有,但不到非常緊迫的程度,當事人總會覺得有點傷感情。
《民法總則》草案規定的做法,和這種習慣不一樣。第31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近親屬、其他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或者有關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
第114條又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特定形式的,應當採用特定形式。」
鑒於《民法總則》草案是「總則」,規定不會很細,但從中可以看出,將來可能有不少「特定形式」,需要簽書面協議。
在現實中,這種書面協議的必要性已經產生,尤其在房產繼承方面:很多繼承者覺得自己是獨生子女,不存在繼承難題,也不好意思開口要父母親生前立下遺囑。結果父母親的遺產被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後,再散落到叔叔、伯伯,甚至血緣關係更遠的親戚手中。
很多人甚至為此想不通:自己這「房」的財產,怎麼會流到其他「房」里去呢?所以,最好的辦法還是為防萬一,不管歲數是老還是年輕,還是先立個書面遺囑比較好。
之四: 有事找單位
曾經有段時間,家庭出了矛盾,找單位;家人有點事,也找單位。單位在個人生活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
原本民法通則規定中,單位有擔任監護人的職責,現在總則改成了「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可以擔任監護人」。
這說明一個現實:單位與職工已經是勞動合同關係,單位不但缺乏履行監護職責的意願和能力,和個人的關係也沒原先那麼緊密,並在法律上得到確認。
這一改動還有一個隱含語境:監護責任這麼重要的責任都取消了,那麼其它瑣事,自然也不在單位應該管的責任範圍內。
推薦閱讀:
※與你我緊密相關的人大民法草案七大看點圖解2017.03.09
※2018年法考民法到底選李建偉,孟獻貴還是方誌平。?
※如何理解有因行為和無因行為?
※現代民法之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