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侵權責任法》看掛靠公司的法律責任

在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關於掛靠公司如何承擔責任,一直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即將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從規定上來看,掛靠公司只有在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這種規定似乎為掛靠公司找到了一個免除其自身責任的合法依據,任何一個掛靠公司都可以以一個冠冕堂皇的理由來將風險轉嫁於他人。一方面,掛靠公司可以將購買車輛的花費作為汽車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的首付款,然後將收取的管理費作為購買方分期付款的價格,以汽車分期付款買賣形式來逃避應負的法律責任,這個時候掛靠公司的收益就隱藏了起來。這樣無論是按照新的《侵權責任法》還是按過去依照掛靠公司實際收益承擔責任的作法,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獲得掛靠公司賠償的可能性都變得很小了,此時掛靠公司獲得了收益,卻沒有負起相應的責任,這在法理上是說不通的。另一方面,如果掛靠公司只有在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將大大降低掛靠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風險。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對於道路運輸車輛實行准入制度,即只有取得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者才有權進行客運或貨運業務,掛靠公司實際上是讓沒有道路運輸經營資格的車輛變相具備了運營資質。這無異於鼓勵具有經營資質的被掛靠公司將運輸資質轉賣給那些不具有運營資質的個體車輛,而這些沒有運營資質的個體車輛一但發生事故,其賠償能力又相當有限,因此很有必要在立法上加大掛靠公司的責任,讓其在簽訂掛靠協議時充分盡到自己的注意義務。《侵權責任法》馬上就要實施了,相關部門應出台相應的司法解釋,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加大掛靠公司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應承的責任,以督促掛靠公司規範經營,在其獲得利益的時候也負些自己應盡的責任,這樣也有利於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在受到傷害時能及時的得到賠償。(宜陽縣人民法院 王中亮 楊庭芳)蘇州衛星電視蘇州衛星電視安裝文章錄入:何靜一責任編輯:何靜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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