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ICO暴富幻覺升溫 非法集資風險集聚引發監管警覺
觀察者言:今年以來ICO不斷升溫,不斷製造流動性幻覺,風險也在急劇增加,可能成為下一個非法集資的重災區。中國有關監管部門將汲取此前教訓,央行、證監會等機構不會坐視ICO自我膨脹,不排除在監管、法規體系準備好將ICO納入之前,將其直接取締。
財新記者 吳紅毓然/文在美國證監會(SEC)宣布將對ICO(initial coin offerings,首次公開售幣)納入監管、新加坡金管局提醒ICO風險後,虛擬貨幣的交易熱土——中國,有關監管部門也將對ICO採取行動,在監管、法規體系準備好將ICO納入之前,甚至不排除直接取締的可能。財新記者從多位監管人士處獲悉上述消息,是否取締的方案正在研討之中,央行、證監會均參與其中。這一行動的法律依據來自1998年頒布的國務院3號令《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該辦法明確指出,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包括: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或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瘋狂ICOICO最早出現於2013年,主要募集的是比特幣;隨著眾多類比特幣的虛擬貨幣(又稱代幣,Token)的產生,ICO開始成為這一市場的主流融資渠道,即公司直接發行自己的數字代幣,以進行項目眾籌。2017年,虛擬貨幣炒作一波勝過一波,製造出ICO井噴「神話」。據國家互聯網金融風險分析技術平台近期發布的《2017上半年國內ICO發展情況報告》,今年上半年,國內已完成的ICO項目共計65個,累計融資規模26.16億元,累計參與人次達10.5萬。據統計,主要融資幣種包括比特幣、以太幣,還有少部分EOS、萊特幣、量子鏈、公信幣、小蟻幣等。值得注意的是,ICO不同於比特幣的發行邏輯。比特幣從誕生之日起,是基於去中心化的演算法,通過解密而獲得,後期引入了交易等方式,但沒有先發的、中心化的組織;而ICO的項目發起方,其發行代幣的本身就是中心化、商業化的,容易形成天然巨庄。項目更是良莠不齊,非常不透明。這讓眾多人士不免擔憂,野蠻生長的ICO平台,會不會是下一個類似P2P的金融風險重災區?在SEC對ICO宣布納入監管之前,ICO的發行者們並不認為法律可以管住他們。一位資深比特幣投資者對財新記者指出,在國際上,ICO的項目發行主體是基本註冊在瑞士、中國新疆等地的慈善基金會,他們對外售賣代幣,購買者相當於是「捐贈者」,用以「資助」有關的發行活動,相當於慈善義賣。到了國內,ICO的發行門檻更低了,項目發行方甚至沒有註冊公司,也沒有任何的程序。這些ICO發行者,往往通過比特幣交易所平台如雲幣網等進行代幣發行。對於雲幣網而言,其盈利模式在收取手續費外,還包括交易所自身免費獲取初始的大量代幣,一旦ICO上市後進行拋售,獲取利潤。雲幣網由李笑來管理的比特基金投資。李曾是新東方講師,投資過烤貓礦機,現在是持有比特幣最多的人之一。由於現在比特幣的價格一漲再漲,李笑來也成為業內神話。公開消息顯示,李笑來發布了EOS、Press.one等ICO項目,但有些項目沒有出具「白皮書」,即項目融資說明書。有業內人士認為,李笑來自己發行ICO項目,並將其放到自己投資的平台上進行交易,「相當於交易所參與IPO」。並非只有李笑來的項目受到質疑。多位觀察人士指出,ICO無須審批、無需IPO的財務成本、僅靠一紙簡陋的項目白皮書和圈內人站台,可能吸引大量好奇的「韭菜」;此外,項目失敗或跑路導致的資金損失、融資後集中拋售導致的幣價波動,以及借ICO進行的詐騙、非法集資等,均存在著違法犯罪風險。法律爭議待解在對最大的ICO項目發行方「The DAO」一份長達18頁的調查報告中,SEC正式表態:基於分散式賬本技術和區塊鏈技術的證券發行和銷售行為,除非獲得有效豁免權,都必須進行註冊登記。未註冊發行的參與者,將有可能被認為是違反了證券法。(見財新網「美國SEC:虛擬貨幣融資也須納入美證券法監管範圍」)但ICO的發行者們認為,在ICO中出售的代幣不是權益,不承諾任何利潤,代幣僅僅代表產品的使用權,即明確表示該代幣不代表任何性質的股權和債權承諾,由此規避《證券法》的問題。那麼,ICO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8月24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布《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徵求意見稿)》。比特幣圈內人對財新記者表示,該文件對於ICO有影響的一條,最關鍵的是「兜底條款」,即「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判定ICO是否涉嫌非法集資的難點在於,ICO籌集的虛擬貨幣非「資金」而是「商品」,因此很難依法認為ICO涉嫌非法吸存。(見財新網「以虛擬貨幣等違規籌資 應啟動非法集資行政調查」)具體而言,大多數ICO項目籌集的是比特幣、以太坊等虛擬的數字資產,而非人民幣、美元等法定貨幣,因而難以構成非法集資中的涉及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兩大類違法行為。比如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陳雲峰指出,對於以發放虛擬貨幣融資的ICO眾籌項目來說,在不涉及股權交易且有真實的底層項目、經營活動的,較難認定為非法集資行為,仍需調查部門調查後予以確認。不過,中國科技金融法律研究會理事、大成律所的肖颯披露了一起近期北京二中院對於ICO的判決。該案例是:房某發布的ICO項目投資完成後,並未實際進入開發階段,其代幣也無法進入交易所進行流通。後經投資人報案,最終法院判決房某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發布該ICO項目的X平台與房某為共同犯罪。「ICO到底是否適用於非法集資的兜底條款,目前還得看司法解釋。」前述資深比特幣投資者笑著說,目前幾百家律師都排隊等著代理ICO項目,做法律顧問。該人士指出,ICO本質是創設了一種虛擬商品來出售,那麼該行為是否涉嫌逃稅的問題?「發行方沒有在中國境內設立經營主體,但在國內進行了經營活動,這種行為是否有其它違法的嫌疑?」同時他指出,如果ICO不適用於《證券法》,不適用於處置非法集資條例,那麼ICO類似於傳銷,系「發行方給公眾承諾的是模糊的預期。」8月21日,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官方微博稱,近日對轄區內疑似傳銷的某全球區塊鏈峰會進行突擊檢查,指出主辦方為上海某軟體技術有限公司,參考「比特幣」技術自行研發了一款數字加密貨幣「熵」,並在該公司平台上交易。當日晚間8點半,該官微刪除前述微博後發表了新的狀態,將之前「疑似傳銷」的提法改為「疑似虛假宣傳」。近期,私募基金機構九鼎準備投資ICO項目的消息傳出,引發市場議論,後九鼎不得不公開否認。前述投資者認為,這是因為,「金融機構一下子就明白了,ICO就是流動性幻覺,只要一個產品能夠連續競價交易,其價值就會超出原來的價格水平。」「ICO是一個賭場,人為創造了財富轉移的市場。就算不被監管,最後也會發生泡沫破滅的情況。」他提醒道。財新記者吳雨儉對此文亦有貢獻
責任編輯:霍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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