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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鴻儀為盛愛頤繼承權辯護

陸鴻儀(1880-1952),蘇州人。他是清光緒二十九年的進士,翰林院庶吉士。1907年,被選送去日本學習法學,辛亥革命後,學成歸國,即入法制局任簽事、大理院法官、庭長、修訂法律館總纂、副總裁。  1923年,因曹錕賄選,修訂法律館的領導班子深感這是在踐踏法律,於是就憤然集體辭職。陸鴻儀南歸後,就在蘇滬兩地執行律師事務。他潔己奉公,對貪贓枉法不徇私情,名滿蘇滬。1936年至1937年間,又為「七君子」案辯護。抗戰後,在重慶,任《新華日報》法律顧問。新中國成立後,被任命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委員會委員兼庭長。  民國時期,陸鴻儀辦理了「中國首件女子繼承權」一案。  大實業家盛宣懷辦洋務40年,他的家產可以說是富可敵國。盛宣懷在1916年行將去世時,將家產一半分給五房兒子,另一半用來設立愚齋義莊,救濟盛氏貧苦人家和從事社會慈善事業。  1927年3月,當時的國民政府為籌措軍費,首先打上海作寓公的前清遺老們的主意,自然盛氏家族首當其衝。由江蘇省政府發出通告,命令把愚齋義莊解散,財產的四成上繳國庫,充作軍需。盛氏兄弟也想利用這個機會,把餘下的六成由五房相分(那時盛宣懷及其夫人都已過世)。但是,他們沒有想到的是,時代不同了,分家已不單單是男人們之間的事,女人們也有份兒。  那是因為國民黨在1926年1月召開的第二次代表大會上通過了一個由宋慶齡、何香凝、鄧穎超等幾位女代表提出的《婦女運動決議案》,敦促國民政府應根據《黨綱》政策第12條:制定男女平等的法律,並規定女子有財產繼承權。其後,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61次會議決定,凡是審理婦女訴訟,都要按照《婦女運動決議案》進行裁判。於是司法委員會就對各司法機關發布訓令:在未制定新法規之前,凡屬審理婦女的訴訟都應按照《婦女運動決議案》在法律方面的原則進行裁判。  盛宣懷的第七個女兒盛愛頤本是民國初期的新女性,她就狀告五房。她將訴狀遞到上海公共租界臨時法院,起訴她的三個兄弟(恩頤、重頤、升頤)和兩個侄子(毓常、毓郵,他們的父親也已去世),認為他們把收回的義莊財產只分為五份是不對的,而應分為七份(愛頤的妹妹、八小姐方頤此時亦未出嫁),她自己應該得到其中一份。由此,她特地慎重聘請陸鴻儀為辯護律師。  據《申報》報道:「盛女士為國民黨黨員,對於革命工作,曾迭次參與機要,先總理在日,甚為重視,又與宋氏弟兄姐妹相知甚深,故此次提起訴訟,社會各方均表同情。」  由於盛氏家族爭奪遺產一案,涉及中國女子的繼承權的問題,非同一般的遺產爭奪,因此轟動全上海。開庭當日,法庭內外人頭濟濟,其中尤其以法律界人士特別引人注目。當時上海著名律師江一平、詹紀風等都到場旁聽。盛氏家族兄妹因是內部遺產之爭,不便雙方對簿公堂,只是各自委託律師為代理人,為自己辯護。當場,就以愚齋義莊究竟是誰的財產為中心,進行長時間的辯論。  被告一方堅持認為他們五房作為盛宣懷的繼承人,在1916年盛去世時繼承了他的全部遺產,其中包括已經分配的一半財產,也包括義莊。因此當他們分配義莊的六成財產時,他們並不是在分配盛宣懷的遺產,而是在分配早就屬於他們自己的財產。因為1916年的有關女子繼承權的政策還沒有公布,未婚女兒是沒有繼承權的,所以盛愛頤對義莊財產權利,正像她對父親的其他遺產一樣沒有任何繼承權利。  原告一方的律師陸鴻儀認為,盛氏叔侄不是義莊的共同所有者。既然盛宣懷臨死時明確把一半財產划出,不給五房分配而去建立義莊,就證明義莊財產不在繼承之列。義莊  成立後,其本身即是一個財團法人,義莊所有財產歸該財團法人所有,而不是歸盛氏兄弟所有。如今既然政府以特別的行政決定解散義莊,被告才可能對義莊財產提出要求。但是這個行政決定只是說解散義莊,並將財產歸還盛家,卻並沒有說在盛家兄妹間如何分配,因此分配辦法必須由法庭根據現行法律來決定。這個法理論斷致使被告一方無言置辯,又博得了全體旁聽人員的贊同。  法庭根據當時的現行法律,《婦女運動決議案》原則,「女子應有財產繼承權」,所以認為盛愛頤對義莊剩下的六成擁有與她的兄弟和侄子一樣的權利,並於1928年9月下旬判決將義莊財產分為七份,盛愛頤應得其中一份,計白銀50萬兩。  盛家八小姐盛方頤在判決下達的幾周後也提出同樣的訴訟,並得到同樣的判決,分得了義莊財產的七分之一。  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件女兒贏得繼承權的案例,它為宣傳男女平等、爭取女性的獨立與解放開拓了先河。之後,廣大的平民婦女同胞們,懂得了要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陸承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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