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節 糖尿病與妊娠
(一) 診斷標準1997年美國糖尿病診斷和分類專業委員會(ADA)推薦,在孕24w~28w時用兩步法診斷妊娠期婦女是否患有GDM。診斷標準:50g葡萄糖篩查試驗,靜脈血漿葡萄糖1h≥140mg/dL(7.7mmol/L)者為異常,需繼續進行100g葡萄糖診斷試驗加以確診:空腹血糖105mg/dl(5.8mmol/L);1h 190mg/dl(10.6 mmol/L); 2h 165mg/dl(9.2 mmol/L);3h 145mg/dl(8.1mmol/L),若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數值等於或超過上述數值即可確診為GDM。也有學者認為應與WHO的DM診斷標準相一致。目前多數醫院按照NDDG或Fernando標準。見表2-1-12-1。時間血漿葡萄糖(mmol/L)NDDG(100g)Fernando(75g)WHO(75g)空腹5.85.67.81h10.610.62h9.29.211.13h8.18.1表2-1-12-1 妊娠糖尿病OGTT試驗診斷標準(二) 特殊檢查確診妊娠糖尿病後,還需檢測HbA1c,糖化血清白蛋白,可以分別反映近2個月~3個月和2周~3周的平均血糖水平。此外,還可檢測尿微量白蛋白排泄率、眼底檢查、下肢血管彩色多普勒等糖尿病相關併發症檢查。妊娠期對於胎兒狀況的需定期進行相關檢查。(三) 妊娠糖尿病分級 見表2-1-12-2分類發病年齡(歲)病程(年)血管合併症A任何僅有糖耐量減低無B<20<10無C10~1910~19無D<10>20有單純性視網膜病變或伴有妊娠高血壓E<10>20並且伴有盆腔動脈硬化F任何任何有糖尿病臨床腎病R任何任何有增殖性視網膜病變H任何任何有臨床冠心病T任何任何有腎移植史A1級:經飲食控制後,空腹血糖≤5.8mmol/L,餐後2小時血糖≤6.7mmol/LA2級:經飲食控制後,空腹血糖>5.8mmol/L或餐後血糖>6.7mmol/L,孕期需加用胰島素表2-1-12-2 妊娠糖尿病分級標準(四) 鑒別診斷妊娠糖尿病需與糖尿病合併妊娠相鑒別,受孕前所患糖尿病可為1型糖尿病、2型糖尿病及特殊類型糖尿病。如有妊娠反應出現惡性、嘔吐等癥狀需與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相鑒別。三、 治療原則確診妊娠糖尿病後應進行分級,患者首先應進行飲食調整和適當運動,在此基礎上如血糖未能很好控制,則需儘快給予降糖藥物治療,原則上應使用胰島素,不用口服降糖葯和胰島素類似物。治療流程見圖2-1-12-2。
四、 治療措施(一) 血糖控制目標許多研究表明,通過對GDM患者進行治療使血糖得到很好的控制,這樣對於孕婦和胎兒所帶來的好處是明確的。每天檢查和記錄血糖,在早餐前和三餐後兩小時各測定一次。儘可能使血糖控制在空腹血糖5mmol/L (90 mg/dl)、餐後1小時血糖7.8 mmol/L (140 mg/dl)、餐後2小時血糖6.7 mmol/L (120mg/dl),HbA1c<6.0%左右。當孕婦血糖水平太低(<2.8mmol/L或50mg/dl)或下降太快,低血糖症就可能出現。此類情況常見於用胰島素治療的患者或因妊娠劇吐進食不足的孕婦。由於低血糖反應的癥狀一般出現得非常快,甚至可能導致昏迷、死胎等嚴重的後果。因此對於孕婦來說,低血糖重在預防。(二) 飲食控制妊娠糖尿病患者營養需求與正常孕婦相同,須注意熱量的攝取、營養素的分配比例及餐次的分配。飲食控制目的是提供母體與胎兒足夠的熱量及營養素,使母體及胎兒能適當地增加體重、理想的血糖控制、預防妊高症、減少早產、流產與難產的發生。大約85%的GDM患者靠單純的飲食治療和適當調整飲食結構就能使母體不出現低血糖、高血糖以及酮症。通過控制飲食,還可以預防新生兒併發症,如巨大兒、低血糖、呼吸困難等。由此可見,合理控制飲食的重要性。必須避免低熱量攝入導致酮症及低血糖。糖尿病婦女如果一旦出現嚴重嘔吐,此時脫水的危險性高,必須將孕婦收入院治療,給予靜脈補液。孕期體重增長每個月以不超過1.5kg,整個孕期體重增加以10~12kg為宜。切忌妊娠時減肥,由於體重減輕可能會使母體內的酮體增加,這不但不利於胎兒發育,對母親也有害。GDM的飲食可分為三個階段進行安排:第一階段為懷孕頭3個月,往往有妊娠反應,其飲食基本與孕前相似,但應遵循下述飲食原則:如孕婦為低體重,總熱量為每日40千卡/公斤體重;正常體重者每日30千卡/公斤體重;高體重者每日為24千卡/公斤體重。蛋白質每日每公斤標準體重為1.5g~2g,碳水化合物佔總熱量的50%。餐次的分配非常重要,因為一次進食過多食物會造成血糖快速上升;而母體空腹太久時,容易產生酮體。所以建議少量多餐,將每天應攝取的食物分成5~6餐,睡前必須進餐1次。第二階段即懷孕4個月~6個月,胎兒生長發育較快,故熱能每日要增加200千卡,蛋白質15克,碳水化合物進量不能太少,主食不低於300克。第三階段即懷孕7個月~9個月,蛋白質每日較孕前增加15克~25克,主食不少於300克。(三) 運動治療適度運動可以控制體重、降低血漿胰島素濃度、改善胰島素抵抗,控制血糖、改善血脂、增強體力、減輕焦慮情緒,有益於母子的健康,可以把體育鍛煉作為一種有效的治療手段。妊娠期運動可使血糖快速下降,因此需要尋找合適的活動方式,並要注意經常檢測血糖,隨時發現低血糖現象。出現糖尿病急性併發症、先兆流產,習慣性流產而需保胎者、有妊高症者則不宜運動。妊娠期糖尿病病人運動前必須作下列準備:進行全面、系統的體檢;制定一套合適的運動方案;穿著合適的鞋襪;選擇合適的場所;自備適量的糖果。妊娠糖尿病人宜進行比較舒緩、有節奏的運動項目,如散步、緩慢的游泳和太極拳等。運動前要有熱身運動,結束時也應再做一些更輕微的運動,逐漸結束。不能進行緊張劇烈的體育運動,切記運動量不能太大,一般使心率保持在每分鐘130次以內。運動持續時間不能過長,在20min~30min為宜。(四) 口服降糖葯的使用問題研究顯示,口服降糖葯可能影響胎兒生長發育,具有致畸和毒性作用。一項回顧性研究發現,GDM患者在妊娠前3個月服用磺脲類藥物與一些先天性發育異常有顯著相關關係。在另一項研究中,33名使用二甲雙胍的GDM婦女,有18%的嬰兒生長大於孕齡,30%出現黃疸,9%存在重要的先天畸形。目前尚無α-糖苷酶抑製劑、噻唑烷二酮類藥物治療妊娠期糖尿病人的報道。雖然有人認為口服藥治療比不作任何治療要好,但不能確定未治療的母親高血糖所帶來的胎兒畸形或巨大兒的風險是否大於口服降糖葯所致的胎兒畸形的風險。也有學者研究認為某些磺脲類藥物如優降糖並不會像雙胍類藥物那樣通過人的胎盤屏障,故對胎兒不會造成損害。目前仍缺乏長期、大樣本研究報告,因而不宜選擇口服降糖藥物治療妊娠糖尿病。(五) 胰島素治療在1997年第四屆ADA工作組會議上達成共識:孕婦即使血糖輕度升高也會對胎兒的發育有影響,繼而導致進一步代謝改變,最終出生巨大兒,伴隨產傷的危險和剖腹產的可能性增加,而胰島素治療有助於預防這一過程。在洛杉磯的一項對西班牙人群的研究顯示,即使是輕度高血糖,使用胰島素治療後也會減少巨大兒的發生率。鑒於口服降糖葯的使用尚存爭議,絕大多數學者認為,如果飲食控制及運動不能使母親的血糖得到完全控制,胰島素治療仍是最佳選擇。如果飲食和運動不能使血糖得到有效控制,空腹血糖>5.8mmol/L,或餐後2h血糖>6.7mmol/L,或出現併發症時,就需及時採用胰島素治療,此觀點已經得到廣泛認同。有證據顯示在妊娠的最後3個月開始使用胰島素能抑制胎兒的脂肪沉積、減小胎兒體積。O』Sullivan等人給GDM患者孕32周開始每天早上10UNPH,發現治療組與未治療組比較出生體重超過4.0kg的嬰兒數明顯減少。在另一項研究中發現,更早使用胰島素還顯著減少了流產的發生率。Coustan等人隨後也進一步證實了O』Sullivan的上述結論。不同GDM孕婦有不同特點,同一孕婦不同孕期也有較大差異,既有降血糖因素,又有升血糖因素的存在,故血糖波動較大,給治療帶來一定的困難。因此胰島素的使用劑量應個體化,小劑量開始,逐漸增加。經驗提示大多數GDM患者每天需要胰島素約0.4~0.6U/kg體重,初次用量根據體內多餘血葡萄糖計算:一般2g葡萄糖需1U胰島素。可以將速效胰島素(RI)與中效胰島素(NPH)混合使用:2/3NPH,1/3短效胰島素;劑量分配:早上2/3,晚上1/3,並根據血糖水平及時調整胰島素的用量及次數。如餐後高血糖,在餐前加用快作用胰島素。如早餐前高,則在睡前加用NPH,使血糖儘快控制到正常範圍。條件許可的情況下,也可以考慮使用胰島素泵治療,能夠在更短的時間內將血糖控制在理想水平。在整個妊娠期,胰島素的需要量是不同的。因而,必須根據此期生理特點及血糖水平,適當增減胰島素劑量。在妊娠前3個月,由於進食減少及胎盤產生的胰島素拮抗激素不多,胰島素需要量較少。孕中期,胰島素敏感性逐漸降低,胰島素用量應逐漸增加。而在妊娠後期,由於胎盤中拮抗激素水平升高,胰島素的需要量明顯增多。若在胰島素使用過程中出現飢餓、出汗、心悸等低血糖癥狀,應及時添加進食。分娩當天胰島素用量減半,同時適當補充葡萄糖。施行剖腹產者,血糖變化更快,術中、術後應勤查血、尿糖及酮體。分娩後24~48小時內,母體胰島素抵抗狀態逐漸改善,胰島素需要量隨之減少。(六) 孕期監護1. 孕婦監護 應重視對1型糖尿病妊娠婦女的孕產程管理,以減少孕婦及胎兒的相關併發症。①定期做產前檢查,動態檢測血糖、尿酮體。孕28周前,每月全面體檢一次,29周以後每兩周一次。妊娠期腎糖閾值降低,故尿糖不能反映血糖的高低,而應勤查血糖。②孕35周即應住院待產,防止死胎的發生。2. 胎兒及胎盤功能監測 ①孕18周起定期查胎心及胎兒活動。可用B型超聲波監測胎位、胎心、胎兒年齡、有無畸形、胎盤成熟度及羊水的多少。測羊水中卵磷脂和神經磷脂比值(L/S)可推測胎兒肺臟成熟程度(糖尿病孕婦宜>3);② 在妊娠32周~34周應開始監護胎盤功能。測定指標有:24 小時尿E3測定、血漿HPL測定等。(七) 妊娠的終止1. 終止妊娠的時機 糖尿病對胎兒及新生兒影響很大,故選擇最佳分娩時間非常重要。孕37周前為早產率及新生兒死亡率高,而38周後死胎率增高。為了避免胎死宮內,醫生往往得在早產與死產兩種危險中權衡。一般孕37~38W時終止妊娠為宜,不可超過四十周。糖尿病孕婦確定分娩時間的原則:①根據母親的病情控制情況;②根據胎兒大小、成熟度情況;③根據胎兒宮內生活情況及胎盤功能;綜合考慮上述因素來決定分娩時機。如果妊娠期糖尿病病人僅通過飲食治療或胰島素用量每日少於20U血糖控制滿意者,可等待自然臨產;如果每日所需的胰島素超過20~30U血糖控制仍不理想並且出現併發症危及胎兒時,應及時終止妊娠,並在分娩過程中靜滴胰島素和監測血糖。2. 終止妊娠的方式 由於分娩方式與新生兒患病率無明顯關係,所以GDM不是剖腹產的指針。決定是否行剖腹產的因素包括胎兒大小,產力狀態、糖尿病控制情況、胎兒狀態等。若一切均正常,可於妊娠孕35~37周入院,無併發症者等待自然分娩。如果糖尿病控制不佳、羊水過多、高血壓、蛋白尿者可提前入院,監測胎兒及孕婦的情況。選擇剖腹產分娩的指針:①巨大兒(胎兒體重超過4公斤)、相對性頭盆不稱、胎位不正等;②胎盤功能不良;③引產失敗;④在正常自然分娩中出現胎兒窘迫或產程進展緩慢;⑤GDM合併眼底出血。3. 嬰兒的處理 嬰兒出生後,不管是否足月均按早產兒對待,給於保暖、吸氧,2h~24h常規測血糖。為預防低血糖,嬰兒出生後1h內喂50%的葡萄糖水1毫升,1h~2h後再喂2毫升~3毫升,以後每1h~2h喂5%葡萄糖水15毫升~30毫升,連續24h,使其血糖達2.7mmol/L以上。24h後,常規每3h~4h哺乳一次。如血糖低於2.4mmol/L,應及時靜脈補液,必要時可考慮肌注胰高糖素。(八) 產婦的產後處理一般按照分娩方式不同進行處理。產後應注意血糖的密切檢測,防止產後低血糖的發生。產後提倡母乳餵養,因為哺乳可減少GDM產後胰島素用量。產後糖代謝恢復正常一般需6周~8周。對於在24周前診斷者,FPG>7.2mmol/L,胰島素用量≥50U/d者,多數可能為非孕期糖尿病患者,產後應先複查空腹血糖,若≥7.8mmol/L,則可診斷為糖尿病。產後隨訪13年,顯性糖尿病發生率約為6.4%。(九) 糖耐量減低(IGT)的處理對IGT孕婦一般可給予飲食調控,適當運動,密切監測血糖即胎兒的變化,直至分娩。五、 預後評價大多數妊娠糖尿病孕婦於產後6周空腹血糖或糖耐量試驗恢復正常,但是仍有19%~34%的患者產後存在糖耐量異常,而再次妊娠時約50%的患者複發GDM。長期追蹤發現,GDM患者在分娩後16年~25年內約20%~70%將發展成為臨床糖尿病,機率比其他人群高出許多,肥胖伴糖尿病家族史者尤其顯著。因此,GDM產後6個月~12個月需再做糖耐量試驗,以後每年檢查一次血糖,以便儘早發現DM。六、 最新進展和展望由於人種、國家、地區等因素的影響,妊娠糖尿病(GDM) 一直沒有統一的診斷標準。加拿大糖尿病學會(CDA)和美國糖尿病學會(ADA)的診斷標準進行診斷,確診率低於WHO的診斷標準。而如果按照DNNG診斷標準,則CDA診斷標準應由原來的空腹血糖5.3mmol/L、1h10.6 mmol/L、2h8.9mmol/L,改為空腹血糖4.7 mmol/L、1h10.3mmol/L和2h8.7 mmol/L更合適。妊娠婦女血容量增加,血色素降低,因此其HbA1c水平較非妊娠婦女低,但始終沒有明確的量化研究結果。為減少母嬰併發症,ADA提出,妊娠婦女HbA1c水平應比非妊娠婦女低1%。胰島素治療妊娠時期高血糖是經典、安全的治療方法。近年來,隨著胰島素類似物的出現,為眾多糖尿病患者帶來益處。但出於安全性考慮,GDM患者中使用應十分慎重。參考文獻1. 劉新民.2004.實用內分泌學.第3版.北京:人民軍醫出版社.1343~13502. JeanD.Wilson.2003.Williams Textbook of Endocrinology.10th ed. Philadelphia:Saun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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