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漏水,樓下業主拒交3年物業費成被告

樓上漏水

樓下業主拒交3年物業費成被告

樓上漏水樓下遭殃,多次找物業公司協調無果,由此拒交3年累計約1.6萬元的物業費。昨日獲悉,漢陽區南國明珠小區一業主由此被物業公司告上法院,武漢中院判決業主補交物業費。

2012年7月,南國明珠小區業主王女士外出旅遊後回到家,發現樓上住戶的空調排水管的水順牆壁滲入自家房中,導致房屋牆壁和地板被泡壞。王女士馬上向物業公司反映,物業公司的工作人員看過現場後找樓上住戶協調,但是該住戶認為牆外的事情應該歸物業管,拒絕賠償。後來,物業維修好外牆,王女士自行維修房屋花費1.78萬元。王女士認為,物業公司沒有履行職責,就從2012年7月起拒交每月382元的物業費。

物業公司認為,接到王女士投訴後,就協調樓上業主,並且進行了水管修理,已經盡到了自己的職責,王女士與樓上業主能否達成和解,則並非物業公司職責範圍,不能以此為由拒交物業費,由此將王女士告上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物業公司已將樓上住戶的漏水情況進行了修繕,已履行了物業服務公司應盡的管理協調義務。因空調水管的流水導致房屋受損屬於另一法律關係,王女士應另行主張權利,物業公司應配合其起訴樓上業主。但王女士以物業公司未盡協調義務為由拒交物業費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判決王女士補交自2012年7月至2015年12月欠交的物業費約1.6萬元。

市物業管理協會負責人表示,像王女士這類侵權轉嫁情況,在目前武漢市小區物業中比較常見。該負責人說,常見的情況是相鄰房屋漏水、相鄰業主違建、一樓業主種菜、相鄰工地擾民、相鄰建築影響通風采光等問題,業主本可以搜集證據,通過法律手段追究侵權人責任,可一些業主將侵權責任轉嫁到物業公司身上,歸咎於物業公司不作為,並拒交物業服務費。

北京德恆(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楊霞認為,業主這種將一切責任轉嫁給物業公司拒交費的做法,侵害了物業公司及廣大業主的權益,物業公司及業主委員會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追償。

(摘編自《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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